《世界人權宣言》的歷史和哲學基礎│國際法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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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處風雲激蕩的大時代,需要有敏銳的洞察能力方可迅速做出反應和把握方向。了解歷史方能預知未來,國際法史也是我們學習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而且國際法史不單單只是以學說和條文為核心,一段國際法史也可包括宗教、政治、哲學等,而這也正是國際法博大精深之處。

今天推送的文章是討論《世界人權宣言》的歷史和哲學基礎,這在國際法上是一個經典的題目並考驗著學者的功力。也歡迎您跟我們聯繫,我們期待與您的溝通。

英文原文作者:[美] 史蒂芬·P·馬爾克斯(StephenP. Marks),哈佛大學

中文譯者:馬賀,華東政法大學

一、引文

《世界人權宣言》自誕生以來已有60餘年。然而,人們仍舊熱衷於討論宣言的起源及其與當代世界多元文化之間的關係。鑒於此,研究法國《人權宣言》在歷史與哲學上對《世界人權宣言》的重要意義,能為分析上述問題提供豐富的思考。

大部分歷史學家認為,法國大革命時期對人權的宣告標誌著近代的開端。法國《人權宣言》在形式與內容上對160年後的《世界人權宣言》影響重大,也為當代國際社會認可的人權體系留下了深刻的印記。這些影響不僅僅具有修辭學上的意義。隨著民族國家在國際社會中的擴展以及歐洲霸權在經濟與意識形態上的衰落,人權理念受到挑戰,將其理解為「西方的」、以及「歐洲中心主義」的現象已司空見慣。圍繞著「普適」人權的爭論再度浮現:一些極端的文化相對主義者與另外一些極端的普適主義者相互對峙;然而,大部分學者持有明確的或含蓄的中間立場。這些問題至今仍懸而未決,儘管1993年的《維也納宣言和行動綱領》(簡稱《維也納宣言》)以一種妥協的語言聲明:

「一切人權均為普遍、不可分割、相互依存、相互聯繫。國際社會必須站在同樣地位上、用同樣重視的眼光、以公平、平等的態度全面看待人權。固然,民族特性和地域特徵的意義、以及不同的歷史、文化和宗教背景都必須要考慮,但是各個國家,不論其政治、經濟和文化體系如何,都有義務促進和保護一切人權和基本自由。」

不論人們在這場論戰中持怎樣的觀點,人權的倡導者通常認為,大革命時期的法國《人權宣言》(以及同時期的美國《獨立宣言》)是國際社會認可的人權體系的先驅。伊莫爾·薩博(ImreSzabo)教授在研究人權的歷史基礎時明確闡述了1789年法國《人權宣言》的重要作用。他指出:「『人權』詞語當代意義的開端明顯肇始於法國大革命期間頒布的《人權與公民權利宣言》。」此外,林·亨特(LynnHunt)聲稱:

「關於權利的大部分爭論起源於18世紀。這些爭論在18世紀90年代的法國大革命期間體現得最明顯、最分裂、也最具影響力。儘管對於權利的一些最基本問題的論戰貫穿於19世紀、20世紀,對這些問題的解答仍然與18世紀末法國大革命期間的爭論密切相關。法國1789年《人權與公民權利宣言》也為1948年《世界人權宣言》的制定者提供了模板,他們用「人類」(human)替換了含糊不清的『人』(man)。」

隨著冷戰的結束,兩極化的意識形態思維已經退出歷史舞台。然而,南北之間的交流卻時常表現為「聾子間的對話」。面對著普遍存在的巨大差異,深刻理解《世界人權宣言》的法國大革命根源,可以為思考人權在當代社會的實際價值提供有益的背景。1789年法國《人權宣言》中被奉為神聖的社會組織原則也同樣迴響在1948年的《世界人權宣言》中。在一個地理、文化差異巨大的世界裡,這些原則為社會與政治變革提供了有意義的選擇。

正如尤根·哈貝馬斯(Jürgen Habermas)所言:「美國與法國大革命後形成了形式各異的憲政國家。對於這些國家而言,民主與人權構建是普適價值的核心。這種普適主義仍然具有爆發力與活力,不僅僅在第三世界國家以及蘇聯陣營,在歐洲國家也是如此……」因此,下文將重點分析法國1789年與1793年《人權宣言》以及1948年《世界人權宣言》的歷史背景與政治哲學基礎,以及它們在內容上的相似之處。

二、《人權宣言》的歷史與哲學背景

探討法國《人權宣言》歷史與哲學背景的著述可謂汗牛充棟。下文將重點分析那些能與《世界人權宣言》進行比較研究的法國《人權宣言》的歷史與哲學維度。

(一)歷史背景

法國人權宣言的歷史背景與二戰後將人權國際化的基本文件,特別是《世界人權宣言》的歷史背景相去甚遠。作為大革命的一部分,法國《人權與公民權利宣言》制定於1789年8月26日,旨在建立君主立憲的憲政體制。然而,宣言被視為與過去決裂的神聖宣告,加速了大革命的進程。最終,大革命推翻王權、剷除了封建制度,特別是拆毀了舊制度中的社會中間力量。作為共和一年新憲法的一部分,治安委員會草擬了1793年宣言,並於1793年6月24日確保由國民公會批准實施。1793年宣言受到了山嶽派(位於國民公會的高處、支持巴黎激進的無套褲漢運動)的重大影響,是山嶽派與吉倫特派(來自吉倫特省、不那麼支持巴黎民眾的要求)政治鬥爭的產物。

1789年宣言中的許多權利來自於陳情書(Cahiersde Doléances),儘管宣言被認為從未得到適用,倉促制定並以煽動的語言取悅外省。然而,這些權利卻未規定在1793年宣言中。1793年宣言中的新權利包括普選權(男性享有)、工作權、得到公共救助的權利。新權利的出現與大革命的哲學背景相吻合,包括了大眾需求中那些適於宣告的權利。

第三個宣言,即《人與公民的權利與義務宣言》收錄於共和三年憲法(1795年)。1795年宣言沒有明顯改變前兩個宣言所宣告的權利。然而,1795年宣言將義務納入到宣言中,預示了《世界人權宣言》第29條的規定,以及同樣制定於1948年的波哥大《美洲人的權利與義務宣言》。

《世界人權宣言》的誕生以聯合國及其人權委員會的早期運作為背景。聯合國人權委員會是一個政治機構,創立初期由18個成員國組成,隸屬於經濟與社會理事會,後者於1946年依據《聯合國憲章》第68條建立。作為聯合國的宗旨之一,憲章「重申對基本人權的信仰」以及「……發展並鼓勵尊重人權,促進國際合作。」除了《聯合國憲章》中的規定,聯合國通過建立人權委員會,特別是於1948年12月10日在巴黎的夏約宮頒布《世界人權宣言》來實踐人權。

上述分析表明,法國人權宣言與《世界人權宣言》的歷史背景的主要特點體現為它們與戰爭以及與國家的聯繫。

1. 與戰爭相關

關於歷史背景,法國《人權宣言》與《世界人權宣言》明顯的、主要的差別在於:前者表達了一國內正在崛起的社會力量的觀念,後者反映了世界大戰取得勝利的國家聯盟的意願。法國《人權宣言》表述了內戰前夜的諸項原則,而《世界人權宣言》闡明了國際戰爭結束後的各項原則。它們的相似之處在於,都指向邪惡勢力,進而不得不使用暴力。法國1789年《人權宣言》與1793年《人權宣言》聲稱,暴政者無法承認並保證人權導致政府正落入腐朽、沒落的深淵。1789年的制憲會議聲稱:「無視、遺忘或蔑視人權是公眾不幸和政府腐敗的唯一原因」,而1793年的制憲議會幾乎使用了相同的語言。因此,為了子孫後代,人權的新秩序就必須除掉這些邪惡勢力。

與1789年的國民議會類似,1948年的聯合國大會聲稱:「對人權的無視和侮蔑已發展為野蠻暴行,這些暴行玷污了人類的良心……」同樣,潛在的假設表明:只要這些權利得到保障,過去的悲劇就不會重演。然而,鑒於法蘭西共和國自1791年以來的歷史以及1948年後世界各國的民主進程,人們質疑政治體制是否能夠如其所願地反映並支撐以人權為基礎建構政治秩序的信仰。真正的問題並非宣言、憲法或是法律的內容,而是誰握有權力。沒有人會相信僅僅宣告權利就會結束戰爭、為新時代帶來自由、平等與博愛。但是,不管怎樣,1789年與1948年宣言的主要起草者確實相信,把建立法治、尊重人權作為新社會秩序的基石是他們的歷史使命。起草者們假定,人權包含了持續進步的因素。

2. 與國家相關

法國《人權宣言》與《世界人權宣言》的另外一個歷史的區別,卻矛盾地形成了幾乎相同的假設:以國家作為政治形式的本質與重要意義。法國大革命剷除了「朕即國家」模式的以國王自己作為國家的認同,建立起以「國民」或「人民」為根基的主權理念。不論最終的主權當局是什麼,基本的政治結構卻是以國家為中心。儘管經歷了許多艱難時期,這種以「國家為中心」的模式貫穿著法國的歷史。皮埃爾·伯恩鮑姆(PierreBirnbaum)強調指出,法國是中世紀晚期出現的國家的「理想模型」:

公職人員依據確定的職務服務於制度化了的政治——行政機器,切斷了與市民社會的聯繫,試圖對市民社會行使全部的監護職能,通過行政當局與私法體系監督社會,用警察控制社會,實施經濟干預進而刺激社會,通過贏得民心並使大眾接受國家提倡的價值,最終掌控社會。

法國大革命改變了權力關係,但國家的模式存留下來。國家的意識形態或價值理念有所改變,1789年宣言將新的價值體系奉為神聖。正如帕爾莫(Palmer)表述的那樣,新的價值體系大體上得以延續,儘管在1799年與1945年之間出現了不同形式的非共和制政府。

另一方面,為了建立新的世界秩序,集體維護世界和平與安全,《世界人權宣言》應運而生。《聯合國憲章》開篇就以振聾發聵的詞語表述道:「我們作為聯合國的人民」。這些精妙的話語——同樣迴響在1787年美國憲法的序言部分,僅僅是一種修辭手段,實際上表明正式同意由「我們各國政府」,即各個國家制定《聯合國憲章》。

儘管並不能就此否定《聯合國憲章》以及依據該憲章設立的機構體系的協調力量,制定《世界人權宣言》的機構既不是統一的,也不是由國民組成的。在二戰期間,「聯合國」僅僅意味著同盟國;二戰後,聯合國成為「向所有熱愛和平、接受目前《憲章》所設定的義務的國家開放」的國際組織。然而,東方與西方、南方與北方之間的斷層顯現出來,其它次級的緊張局勢在區域的、次區域的範圍內時有發生。那些並非「聯合的」以及極度缺乏聯合或協調的國家大量存在。儘管如此,聯合國的所有成員在1948年以及今天仍舊同意它們是具有全部主權屬性的國家。

因此,儘管法國《人權宣言》與《世界人權宣言》的歷史背景有很大差異,它們都假設在以國家為中心的社會模式里實現人權。伊曼紐爾·沃勒斯泰恩(ImmanuelWallerstein)曾針對通過社會解釋與修正的思想解讀法國大革命發表評論,這些評論也同樣適用於法國《人權宣言》以及《世界人權宣言》的起草者:「它們擁有同樣的歷史模式,即發展的模式,都假定國家是發展的單位。」

18世紀與20世紀的宣言都延續了以國家為中心的模式。然而,人們仍無法忽視自然法的信念:人的權利的主張指向國家。顯然,法國《人權宣言》與《世界人權宣言》體現了這種自然法理念。因此,它們共同的假定表現為:面對暴政,人民行使反抗壓迫的權利,而且只能改換政府,不會尋求其它政治形式的選擇;也只有在這種情況下,國家的政權組織形式才能受到挑戰。這意味著,兩百多年來人權的目標不是無政府主義,也不是小規模、直接的民主共和,更不是世界政府。

為了充分實現人的潛能,人權可以成為可選擇的社會組織方式的理論基礎的一部分。但是,從歷史背景的角度出發,國家是唯一切實可行的社會秩序維護者的假設仍然佔主導地位。短命的1848年革命以及1871年的巴黎公社也是近代爭取人權鬥爭的部分篇章。在這些事件中,更加激進的社會規劃只開花不結果,從未得以實現。不管目前的國家主權面臨哪些挑戰——全球化的市場抑或是全球化的市民社會,《世界人權宣言》起草者們的世界秩序理念顯然還是以國家為中心的模式。

作為歷史事件中的「人造物」,1789年《人權宣言》與1948年《世界人權宣言》都反映出對建立新社會秩序的期待。19世紀歐洲與北美國家的政治結構在國際關係中佔主導地位,在很大程度上要歸功於法國大革命的意識形態。同盟國以及聯合國的締造者(特別是美國、英國、法國)都以同樣的意識形態為基礎,並認為理所當然。

20世紀40年代晚期,不論蘇聯(斯大林模式)與中國(儒家思想)提出的其它可選擇的政治理論如何,都無法與強大的西方相抗衡。作為聯合國人權機構的主席,加拿大人約翰·漢弗瑞(JohnHumphrey)回憶指出,在起草《世界人權宣言》時,這種現象就有所體現。當時,初步擬定《世界人權宣言》的任務交給了由主席羅斯福夫人(Mrs.Roosevelt)、來自中國的副主席張(Chang)先生,以及黎巴嫩基督徒馬里克(Malik)先生作為報告人的委員會。作為蘇聯的代表,特普里耶科夫(Tepliakov)先生認為這個委員會的人員構成範圍狹窄,進而表示反對,「張與馬里克的哲學進路與其他代表的理念相去甚遠,無法共同完成起草任務。」漢弗瑞回想起當年在委員會會議茶歇中發生的一幕:張「建議我(漢弗瑞)將手頭的任務放下6個月,以便了解一些中國的哲學,在此之後我將能夠為委員會準備一份宣言草案。」儘管張對過度的西方影響表示關切,委員會最終決定由漢弗瑞執筆起草宣言。漢弗瑞最終坦言:「我沒有去過中國,也沒有學習過孔子的著作!」

除歷史背景外,本文有必要密切關注國際社會認可的人權定義的政治哲學基礎。從法國大革命到二戰結束,人權的政治哲學經歷了一百多年的歷史傳承。

(二)哲學基礎及其模糊不清的屬性

法國《人權宣言》與《世界人權宣言》所宣告的權利的哲學基礎主要反映了歐洲的自由主義理念,儘管它們(特別是《世界人權宣言》)的起草者的政治理念受到許多政治思潮的影響。《世界人權宣言》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傳統的歐洲自由主義,其哲學基礎根源於制定法國《人權宣言》時的哲學思想。為理解其他哲學流派對法國《人權宣言》與《世界人權宣言》的影響,有必要考察古典時期、自然法以及啟蒙時代的一些哲學家的思想、馬克思主義與社會主義理論,以及一些非西方社會的價值理念。

1. 古典時期

古典時期的政治哲學是否對法國人權宣言產生了影響?學者們對此持有不同的觀點。如果法國《人權宣言》的政治哲學根植於古代世界,人們將會在同樣的源頭尋求當代國際人權文獻的哲學基礎。因此,學者們將暫時停止在法國《人權宣言》里尋求《世界人權宣言》的根基,而是將研究方向轉到這樣一個問題:在從古典時期到聯合國大會召開的歷史長河中,法國《人權宣言》是否只是西方政治哲學演變鏈條中的一個環節?

希臘的歷史學家克勞德·莫塞(ClaudeMossé)指出,法國制憲會議在辯論中時常引證雅典與斯巴達,甚至更經常提及古羅馬。這種現象似乎主要強調了個人的共和派英雄主義楷模,而不是為法國《人權宣言》奠定哲學基礎。然而,莫塞將此解釋為,古典時期的英雄人物確實為大革命提供了可以效法的楷模,大革命中的人們將自己視為彷彿穿越時空並同樣經受試練的梭倫(Solon)、來庫古(Lycurgus)、或是普魯塔克(Plutarch)筆下的高尚的羅馬人。莫塞認為,「共和、民主以及平等與自由的理想都是由古代人創造的。」法國制憲會議再次創造了政治理念,與古代人的做法一樣。從這個角度出發,法國《人權宣言》的作者們在創製人權理念時借用了古典時期的政治理想。

然而,弗朗索瓦·傅勒(Fran?oisFuret)聲稱,法國大革命是獨特的,大革命是起點而不是古典時期的過渡。他特別指出:

法國大革命與其它歷史時期區別開來是因為大革命不是過渡,而是一個令人難以忘懷的起點。大革命的重要歷史意義非常特別,而正是這個「特別的」屬性具有普適價值:大革命是民主的第一次嘗試。

以賽亞·柏林(IsaiahBerlin)以同一種方式引用了孔多塞(Condorcet)的話語:

在羅馬與希臘的法律觀念中不存在人權的理念;人權理念似乎也同樣不存在於猶太、中國,以及其它眾所周知的所有古代文明之中。因此,人權理想(ideal)的統領作用並非常規,而是一種例外,即使在西方近代史上也是如此。

與此相仿,讓·瑪麗·多姆納什(Jean-MarieDomenach)認為,法國大革命與「羅馬和斯巴達幾乎沒有任何聯繫」,儘管宣言文本的來源之一是羅馬與希臘通過希伯來傳統融合而成的更為重要的基督教文化。史蒂芬·里亞爾(StéphaneRials)在其分析1789年宣言的背景與內容的傑作中,為法國《人權宣言》起草者的哲學立場的近代根源作出了最有說服力的論證。里亞爾認為,不同的哲學思潮形成一個複雜的近代政治理念混合體,影響了宣言的起草者。儘管人們可以將宣言每一個條文的哲學淵源追溯至啟蒙時代的思想家或其他近代理念,但是里亞爾發出警告:「不能將法國《人權宣言》的來源簡化為一種明確的因果關係,即認為《人權宣言》來源於大革命之前的任何一種理念,而只能從近代哲學逐步形成的矛盾中加以理解。」

作為宗教史學者,伊萊恩·帕哲爾斯(ElainePagels)以同樣的方式分析20世紀的國際人權法。她指出,17世紀以前不存在當今意義上的人權理念。帕哲爾斯將上帝之法與自然法區分開,並強調:「保障人權的自然法理念似乎歸屬於更晚近的發展,來源於啟蒙時代的歐洲。」

因此,儘管法國《人權宣言》的起草者們受到的主要的哲學影響來自於啟蒙時代的多種不同的理念,諸如平等、公正、仁愛、尊嚴等觀念毫無疑問是來源於更加久遠的時期,在文化上不局限於大革命時代。此外,法國《人權宣言》的起草者知曉許多重要的希臘、羅馬的法律概念。帕哲爾斯與其他學者作出的關鍵的區分在於,法國《人權宣言》與《世界人權宣言》中所表達的人權基於如下正當的聲明:個人擁有權利,僅僅因其為人,而不依賴於共同體對成員的賦予。

奧利弗·蒙金(OlivierMongin)描繪出「人權複雜的譜系」,指出人權具有三種成分:「古典自然法、受到天主教強烈影響的近代自然法、霍布斯(Hobbes)、洛克(Locke)、盧梭(Rousseau)的思想與自然狀態中的個人的理念所體現出的『法律主觀主義』(legalsubjectivism)。」這種理解與里亞爾、帕哲爾斯等學者的觀點一致,他們都強調在哲學上出現的一個斷裂,即自治的個人的出現,個人的權利限制共同體的權力。

2. 啟蒙運動與自然法

繼普適與相對的矛盾之後,人權對個人的強調成為評價法國《人權宣言》對國際人權影響的最為困難的理論維度。啟蒙運動中的哲學家是從關於自然狀態的理論中推導出個人的中心地位。社會契約論的理論家們以最大限度實現自然權利來構築國家權力的基礎:這些權利是每個人與生俱來的,不論其出身或社會地位如何。

如果把法國大革命與過去分離開來,將其簡單地視為以個人主義為基礎的資本主義經濟的自由主義就太過簡單了。哈貝馬斯指出:「革命的觀念催生出新的理念,這種新理念由新時代的覺悟、新的政治實踐,以及新的合理化觀念塑造而成。」如果法國大革命僅僅以西方關注的反抗共同體(包括宗族、村落與國家)的個人自治為標誌,那麼它對《世界人權宣言》以及當代人權體系的影響將支持這樣的理念:意識形態劫持了人權,進而證明不具有西方自由主義傳統的其他民族的質疑是合理的。這樣的理念不僅忽視了其他思想流派對《世界人權宣言》及其後的人權體系的影響,也扭曲了法國大革命留給後人的遺產。

「化身為《人權與公民權利宣言》」的法國大革命確實標誌著歐洲歷史的根本變化:大革命促進了資本主義經濟體系的建立、對資產階級的法律保護,進而創建了許多當代國家的屬性,並且通過公民概念形成了國家成員的公民身份。此外,將個人普適化(人的權利)的自然法思想,成為《人權宣言》中許多理念的哲學基礎,儘管權利在盧梭的思想中來源於特定社會(公民的權利)的公意。所有這些歐洲(美國)的理念在《世界人權宣言》中再次出現。

然而,如果人們試著將神法歸因於古典時期、將自然法歸因於近代,將會遺漏另外一個重要因素:自然法(來自上帝、理性或自然)與國際法的相互滲透。赫爾希·勞德派特爵士(SirHersch Lauterpacht)重點研究自然法與國際法的關係的重要性。在分析對中世紀自然法思想作出貢獻的古典哲學流派後,他指出:「對國際法的需要是使17世紀與18世紀的自然法具有新活力的因素之一。此後,自然法理論的付出與所得相當,甚至更多。」

勞德派特不僅指出國際法與人權在理論與歷史方面的關係;他在20世紀40年代的著述、演講、與倡導對政府間以及非政府間代表團的交流產生了極大的影響。他在《國際人權法案》中發表見解,支持《世界人權宣言》,該書包含了一份宣言草案。他在海牙的系列演講及其另外一部專著《國際法與人權》進一步拓展他的理論與歷史分析,影響了幾代國際法律人與活動家。勞德派特通過闡述法國《人權宣言》的哲學理念與聯合國人權使命之間的聯繫,提高了許多代表團的認識,他的努力對這些團體產生了直接的影響。約翰尼斯·莫爾辛克(JohannesMorsink)在其作品中重點描述1948年聯合國大會第三委員會的爭論。他寫道:「《世界人權宣言》的哲學與1789年法國《人權宣言》的哲學存在聯繫。由於《世界人權宣言》的起草者們拒絕使用「自然」一詞,18世紀的泛神論思想已被20世紀的世俗人道主義所取代。」

莫爾辛克準確地描述了啟蒙運動對《世界人權宣言》的貢獻。除此之外,產生於啟蒙運動時期的社會主義思想同樣對《世界人權宣言》作出了貢獻。

3.社會主義

正如下文所述,第三等級的代表們(起草宣言的法國制憲會議委員會)發出聲音,挑戰舊制度的經濟不公正,為19世紀與20世紀社會主義的理論與實踐奠定基礎。追溯法國大革命對社會主義思想發展的深遠影響,能夠表明社會主義理念與當代人權體系的法國大革命起源之間的關係。當代人權規範已經包括了馬克思主義批判作為市民社會的成員的人權基本理念、勞動鬥爭以及經濟與社會權利。因此,在起草《世界人權宣言》的過程中明確涉及到社會主義傳統就不足為奇了。

卡爾·馬克思(KarlMarx)在青年時代的作品中的一些論述觸及到《世界人權宣言》的法國大革命傳統的核心,即政治的自由主義與民主的平等主義之間的緊張關係,儘管他對人與公民以及政治與市民社會的區分放在當下的政治學話語中令人難以理解。這就是馬克思的「法國大革命的批判理論」的起點,隨後他在《神聖家族》(TheHoly Family)中進一步發展了這個理論。馬克思研究了最為激進的人權文本,即1793年宣言。他指出,在人的四個基本權利(平等、安全、自由與財產)中,沒有一個「超越了利己主義的人,超越了作為市民社會成員的人,這樣的人以自我為中心,只關心自己的利益,反覆無常,與社會分離開來。」

然而,馬克思認為,法國大革命強調與『公民』對立的『人』的理念與大革命的實踐以及大革命本身自相矛盾。儘管如此,馬克思主義傳統在《世界人權宣言》中體現得更為積極。

此外,馬克思主義理論的另一個重要貢獻表現為,他對形式自由與實質自由的劃分。馬克思並不反對自由;相反,在其早期著作中,他指出自由「是所有能夠思考的存在物的類本質(Gattungswesen), 也是普照的理性之光的天然饋贈。」在後期的著述中,馬克思更加嚴厲地批判作為市民社會的成員的人權,他指出:「民主人士與法國的社會主義者時常宣揚關於權利的意識形態謬論以及其他一些垃圾,儘管這些理念在某個時期是有些意義的,但現在看來卻是完全過時的言辭廢物,它們歪曲事實……使人誤入歧途……。

馬克思的上述洞見與當代人權話語密切相關,特別體現於經濟、社會、文化權利與公民、政治權利之間相互依存的必要聯繫方面。對自由主義的社會主義批判體現為關於形式的與實質的權利、自由與平等、社會發展與自由市場等焦點問題的爭論。

隨著歐洲社會主義的發展以及蘇聯在聯合國取得的特殊地位,社會主義的,或者至少是蘇聯的理念明顯成為起草《世界人權宣言》過程中的參照。儘管蘇聯代表團反對法國人權宣言的哲學所帶來的影響,但卻相信《世界人權宣言》應當「效仿舊法的風格與樣式」,並指出「《美國獨立宣言》與法國《人權宣言》的戰鬥精神顯而易見。」

然而,社會主義國家對《世界人權宣言》的直接影響,正如上文所描述的,明顯體現為對社會的義務的規定以及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方面。除了啟蒙思想與社會主義理念,《世界人權宣言》及其後的國際人權體系也融合了非西方的淵源。

4. 非西方的淵源

《世界人權宣言》是否僅僅涉及以法國《人權宣言》為範例的西方自由傳統與古代希臘、羅馬以來的文化傳承,以及社會主義與社會民主的理念?這個問題已經成為當今人權理論中最為複雜、最具挑戰的難題之一。在起草《世界人權宣言》的過程中,避免明確提及自然法(儘管宣言文本的大部分內容體現出關於自然法的諸多預設),進而間接地承認了非西方的哲學與形而上學理念。顯然,制定《世界人權宣言》的準備工作在某種程度上呈現出自覺地努力學習非西方政治思想的態勢,儘管西方的影響仍然佔據主導地位。

隨著國際人權法的進一步發展,出現了兩個互補的趨勢。第一個趨勢表現為:在人權的規範中納入反對殖民統治的要求,以及對種族歧視與不公正的經濟結構的關注。這些新人權表達了非西方國家的強烈譴責。第二個趨勢與國家主權相關:或是出於選擇,或是由於殖民地傳統,實際上每個非西方社會的政治體系都以國家為組織形式並以憲法制度為基礎。以國家主權為基礎的政權肇始於法國大革命。在這方面,《第三等級是什麼?》的作者西耶斯(Sieyès)清楚地闡明了面對內部秩序與國際關係能夠表達自身意願的世俗國家的理念。他將國家定義為「生活於共同的法律體系之下,並以一個立法機關為代表,進而使人們彼此建立聯繫。」

《第三等級是什麼?》的邏輯對於既有的國際關係的巨大挑戰絲毫不損色於該書對法國王朝政治體制所起到的顛覆作用。一旦這個邏輯得以適用,人類的歷史就變成了民族自決的歷史。

隨著自決的理念自歐洲傳播開來,或多或少地結合了地方傳統或行為模式的民族國家的模式也廣為流傳。這些結構遲早會融入非西方社會全體公民的行為模式,關於國家責任的新期盼與新要求應運而生,即便這個過程遠非完美,因為憲政民主與法治在很多情況下僅僅是傳說。在新興的憲政民主的條件下,所謂「西方的」權利類別就變得與之相關並且是適當的。

然而,所有非西方社會的政治精英實際上只是口頭認可憲政民主與人權,他們常常以傳統的權力運作模式(包括依附主義、侍從關係、恣意妄為、殘忍的暴力)使用權力。當然,西方社會也著實存在這些權力關係。儘管這些事實與流行的話語表述之間存在差距,卻絲毫不影響人權對非西方社會的公民的重要意義,特別是那些遭受獨裁與暴虐統治的人民。

《世界人權宣言》作為當代人權規範體系的起點,吸納了非西方社會的經驗以及這些社會中的人民反抗壓迫與暴政的合理期待。因此,《世界人權宣言》確實具有「世界的」特徵。不僅《世界人權宣言》體現出這種普遍性,法國1789年《人權宣言》也是如此。實際上,1789年的法國議會所頒布的《人權宣言》聲稱為全世界代言。1790年,議會接受了大約36名非法國的代表。這些代表身穿民族服飾宣布:「我們從歐洲、亞洲、美洲而來,我們就是人類!」將這些人聚集在一起的普魯士人阿納卡西斯·克魯茨(AnacharsisCloots)與其他17人一同接受了立法議會於1972年頒發的榮譽法國公民獎章。立法委員會同時宣稱:「他們通過自己的著述與勇氣服務於自由,服務於人民的解放事業。因此,一個具有智慧、勇氣並已獲得解放的國度不應當視他們為外國人……」克魯茨設想出一個由法蘭西共和國的理想而凝聚起來的世界聯盟,因為「共和國若不是普遍的,就什麼都不是。」

目前,法國與聯合國都沒有成為上述世界聯盟。然而,自決的原則卻在《聯合國憲章》中獲得了重要地位,並且規定在1966年兩個國際人權公約的第1條。自決原則的實現意味著來自非西方社會的代表充分參與聯合國大會,而不是克魯茨做出的更具象徵性的方式:1790年,當克魯茨向法國議會發表演講時,站在他兩側的一個是阿拉伯人,而另一個是非洲人。

1948年5月,在成功湖畔擬定《世界人權宣言》第一份草案的時候,勒內·卡辛(RenéCassin)作為草案的重要作者聲稱:「我正努力追隨1789年的傳統,撰寫一份《世界人權宣言》,但同時也準備制定一個在聯合國控制下切實可行的實施機制。」

在法國1789年《人權宣言》所宣揚的世界主義理念的影響下,國際人權的規範體系以《世界人權宣言》為起點,逐步融合了多元的文化與政治理念。正如卡辛所言,《世界人權宣言》代表了「諸多意識形態結出的果實:是關於人與社會的多種理念的交匯點,成為全世界六十億人的『十誡』。」

原文標題:

從「匪夷所思的一紙宣言」到「六十億人的『十誡』」?——《世界人權宣言》的歷史和哲學基礎

英語原文發表於美國《人權季刊》(HumanRights Quarterly),1998年,總第20期。漢語譯文載於《知識分子論叢》,2014年1卷,總第12期。

因為篇幅所限,本文有刪減,並刪去了全部腳註。

國際法促進中心(CIIL)「國際法史」頻道編輯:張溫文,談晨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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