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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被害人為逃離墜樓身亡 構成非法拘禁罪的加重犯

致被害人為逃離墜樓身亡 構成非法拘禁罪的加重犯
許建軍 謝亞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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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15年4月初,被告人郝某、張某、王某等人為逼迫被害人姜某成為傳銷人員,將姜某非法拘禁於某樓屋內,限制姜某人身自由和通訊自由,向姜某灌輸傳銷思想。4月29日,姜某趁人不備,在爬窗逃離過程中墜樓,經搶救無效死亡。經鑒定,姜某系高墜致嚴重顱腦損傷、肺臟損傷、心臟損傷及呼吸循環衰竭而死亡。

【解析】

本案爭議焦點為,該案是否構成非法拘禁罪的結果加重犯。筆者認為,被害人爬窗的目的是為了逃脫非法監禁,而墜樓是逃脫監禁過程中發生的意外,被害人的死亡與被告人的拘禁行為有直接、必然的因果關係。被告人構成非法拘禁罪的結果加重犯。

1.被告人主觀上對被害人死亡的結果具有過失。非法拘禁致人重傷、死亡的情形為非法拘禁罪的加重構成情節。此處的致人重傷或者致人死亡,是指實施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非故意地造成他人重傷或者死亡(包括自殺)。如果行為人主觀上出於故意,應按照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此為非法拘禁罪的轉化犯。因此,行為人對非法拘禁所造成的被害人重傷、死亡的加重結果所持的主觀心態只能是出於過失。在非法拘禁期間,行為人非法限制、剝奪了被害人的人身自由,致使行為人實際上負有保護被害人人身安全的特定義務,該義務是由行為人先前的非法拘禁行為引起的。所以在實施非法拘禁的過程中,行為人應當考慮到被害人具有發生人身危險的可能性,而本案中被告人沒有預見到,其對被害人的死亡在主觀上具有疏忽大意的過失。

2.被告人的非法拘禁行為與被害人墜樓身亡結果具有刑法上的因果關係。在非法拘禁罪的結果加重犯中,非法拘禁行為與被拘禁人重傷、死亡間的因果關係只限於直接、必然的因果關係,這包括兩個方面的內容:一是作為原因的實行行為必須具有引起危害結果發生的實在可能性;二是作為原因的實行行為必須合乎規律地引起危害結果。本案中,被害人被拘禁系被騙入傳銷組織,被害人主觀上除了自己想辦法逃走沒有其他辦法,所以拘禁行為是被害人逃走的原因,而墜樓死亡是逃離監禁過程中發生的意外,可以推定其死亡結果是非法拘禁所致。故被害人的死亡與被告人的非法拘禁行為之間具有刑法上的因果關係,因此被告人構成非法拘禁致人死亡的結果加重犯。

(作者單位:河南省焦作市山陽區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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