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浪漢的生命尊嚴為何被輕視
哈爾濱毆打流浪漢的兩名施暴者手段非常殘忍:事發當晚,流浪漢李永武在一家銀行的ATM機房熟睡。晚上9點30分,他倆走進ATM機房。其中一名黑衣男直接掄著啤酒瓶就朝著李永武面部砸去,由於用力過猛,施暴男子的啤酒瓶兩度脫落。在猛踹李永武數腳後,施暴黑衣男走出ATM機房,並在屋外的玻璃門處觀察。整個過程持續1分30秒。
隨後,這兩名男子9點32分又進入ATM機房。兩人將一破紙袋套在李永武的頭部,一人用啤酒瓶繼續砸李永武頭部,另一人則用腳猛踹李永武上身,兩名施暴男子9點33分才饒過李永武,毆打的時間只有不到3分鐘。但當公安民警趕到時,李永武頭上在冒血,臉上、身上、旁邊的衣服、被子都被鮮血染紅,李永武的傷情為「閉合性顱腦損傷,左右前額各有4厘米傷口,顱內少量出血」。可見,這兩個人毆打李志武時有多麼瘋狂。
雖然目前仍然缺乏流浪乞討人員的生命安全狀況的權威研究,但只要網上搜索一下,就會發現流浪漢被毆打非常普遍:《男子在鄭州鬧市暴打流浪漢 強迫其舔鞋底》、《六壯漢鞭打裸體流浪漢 大學生拍下打人過程》、《女孩鄭州街頭流浪多年 稱屢次遭人毆打性侵》《河南一流浪老人遭醉漢群毆 眼睛幾乎失明》……2012年陽光報曾發表題為《西安流浪漢生存調查:經常無端被地痞流氓毆打》的文章,一名流浪漢告訴記者,在流浪過程中,吃飯睡覺是主要問題,但有些時候更為重要的是他們的人身安全,他們晚上只好睡在一起以求自保。
河南一流浪老人遭醉漢群毆,眼睛幾乎失明「行政拘留」未必是對肇事者的最終處罰,但怎麼判確實令人心憂「行政拘留15天」可能僅僅是開始
哈爾濱毆打流浪漢一事引起大家公憤,除了施暴者手段兇殘,更大的不滿主要集中在施暴者「被判行政拘留15日」,有網友戲言,「這不是告訴人們對流浪者施暴沒什麼大不了的嗎?」
這實際上是一種對司法程序的常見誤解。「已被判行政拘留15天」並不代表這就是對肇事者的最終處罰。一般而言,普通毆打致傷行為有的處刑事拘留,有的處行政拘留。但即便是行政拘留,在驗傷後,如果達到一定標準,也可能會轉為刑事拘留,並被檢察院提起刑事起訴。事實上,去年河南新鄭一起針對流浪漢的毆打致傷事件,就是開始時對肇事者處以行政拘留,在鑒定為重傷二級後,轉為刑事拘留,並以故意傷害罪提起訴訟。
在哈爾濱這起案子中,因「尋釁滋事」行政拘留15天也只是一個最初的處罰決定。如果流浪漢被鑒定為輕傷以上,那麼轉為刑事拘留,並以故意傷害或尋釁滋事提起訴訟的可能性同樣也是存在的。因此不必過於著急地抨擊公檢法輕易放過了肇事者。
不過這個案子的特殊之處在於,這個流浪漢在被初步診斷為「閉合性顱腦損傷」之後,自己悄然離院了,很可能沒來得及做司法鑒定。如果這個流浪漢就這麼找不到了,無法做鑒定,那麼打人的這兩個流氓可能就只能被處以行政拘留15天。
但對「毆打流浪者被輕判」的擔心並非多餘
網友對行兇者「被判行政拘留15日」的不滿,除去對司法程序存在誤解外,原因還在於人們對流浪者這種弱勢群體的法律權益保障確實沒多少信心。事實上,司法部門也認為流浪漢是弱勢群體,因此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尋釁滋事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特意把「隨意毆打流浪乞討人員」作為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認定依據之一,是要進行嚴懲的。
但在司法實踐中,毆打流浪漢處罰往往並不重。曾有媒體報道,2005年,湖北竹山縣6名無業青年吃過夜宵後,一人提議找個人打打玩,於是這6人對一名流浪漢進行毆打直至其昏迷,後經司法鑒定,流浪漢的損傷程度為重傷。這6人才被判尋釁滋事罪,被分別處以8個月至1年的有期徒刑。
而在2013年,延邊朝鮮族自治州琿春市有一起更讓人難以服氣的判決。據判決書,被告人何少偉、劉劍鋒、崔松(均系保安)在琿春市醫院保衛科監控室發現,曾經被攆走的流浪漢暨被害人李某某在該醫院門診3樓沙發上睡覺,便由劉劍鋒將其帶到保衛科監控室,由何少偉、崔松用膠皮棍、拳腳多次毆打被害人。這樣的暴行在當晚連續發生三次,致流浪漢李某某創傷性休克而死亡。然而,因醫院賠償了50萬,並取得「受害人家屬」諒解,三人均僅以「故意傷害罪」被判十年。
我們無法得知,所謂的「受害人家屬」與流浪漢親疏關係到底如何,但一般而言,流浪漢往往是舉目無親的。在兇手有心花錢減刑,而幾乎無人主張流浪漢權益的情況下,沒有人知道法院對重判兇手的決心有多大。
流浪漢的悄然離去,折射出這個群體維權困難 流浪漢往往無力也不願進行維權在這起案件中,前面提到的流浪漢李永武悄然離院,一個令人心酸的細節就是,他不僅沒有向公檢法機關提起控告,也沒有向施暴者進行索賠,目前生死未卜,不知所蹤。
李永武的個人的遭遇反映出流浪乞討人員維權之難,一方面是流浪乞討者本身已是社會的最底層,知識和文化水平很低,生活極度貧困,對自身權利認識模糊,即使權利受到損害,他們也沒有能力維護。而且關於流浪者的研究顯示,很多流浪乞討者非常「認命」,對於自己的生存尊嚴的要求非常低,也缺乏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的意願。
雖然目前我國的一些地區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站成立了「法律援助工作站」這類機構對流浪者提供法律援助服務。但是在「自願受助、無償救助」的原則下,很多流浪乞討人員連救助站都不願意去,怎麼能夠享受到法律援助服務呢?
代流浪漢維權,則往往面臨諸多困難在保障流浪漢法律權益方面,刑事方面的前面已經說過了。實際上,相比於針對流浪乞討者的刑事犯罪,維護流浪乞討人員的民事權利是更大的難題。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提起訴訟的原告必須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這就意味著一旦流浪者民事權利收到損害,如果其不提起訴訟,就無人可以為其爭取權益,而他們常常沒有這個能力。
近年來,有民政局為流浪漢代理提出訴訟的做法。2005年9月,一無名流浪女(精神病患者,無民事行為能力)在安徽桐城市內因交通事故重傷,構成一級傷殘,機動車一方負事故全部責任。受害人出院後,在社會福利院進行康復治療。在檢察機關的建議下,縣民政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主張傷殘賠償金、後續醫療費等共計45萬餘元。經調解,賠償16.25萬元給社會福利院,由其負責流浪女的生活後續治療。
但這種做法並不總是得到認可。同年在江蘇高淳的兩起撞死無名流浪人員車禍,同樣在檢察機關建議下, 縣民政局以社會救助部門及流浪人員監護人的身份, 將肇事司機及保險公司推上被告席, 但縣法院卻認為民政局沒有代理資格,駁回民政局起訴。民政局不服提出上訴, 南京市中院審理維持了原判。
確實,從法律角度而言,民政局代為訴訟會存在各種個樣的問題,並不是一個很好的解決方案。但民政局也要「上陣」不就說明對流浪漢的民事權利保障缺失到什麼地步了嗎?
可以期待的解決方法,是公益訴訟制度儘快建立起來。在此之前,則應儘快修改救助管理辦法,細化救護管理站的職責,明確救助站在無名流浪人員索賠方面的民事原告主體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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