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施暴力與劫取財物不是同一時間的定性

裁判要旨

暴力手段與取得財物之間雖然不是同一時間,也不屬於同一場所,從整體上看該行為沒有間斷,而是前面暴力威脅和控制的延伸,導致被害人不敢反抗,被迫交出財物的,符合搶劫罪的構成要件。

案情

2013年7月,被告人江棱約被害人潘應風在江西省婺源縣工業園區一個雜貨店裡賭博。賭博期間,江棱輸多贏少,認為潘應風在賭博中「抽老千」,當場對潘應風拳打腳踢,潘應風同意將江棱當天輸的錢退還。江棱以「還我現在輸的這點錢不行」為由,將其帶到婺源縣婺華大酒店,夥同汪福保(另案處理)對潘應風多次進行毆打,逼迫其退還6000元。因潘應風身上沒有錢,遂打電話向朋友方新建借錢。方新建到達酒店詢問事情緣由後,居中勸說雙方以5000元了事。之後,方新建向江棱借了摩托車,帶潘應風去老北站的建設銀行取出5000元錢,由方新建轉交給江棱。後潘應風向公安機關報案而案發。另查明,當天被告人江棱輸錢不足千元。

裁判?

婺源縣人民法院經審理後,以搶劫罪判處被告人江棱有期徒刑四年零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

一審宣判後,被告人江棱沒有上訴,檢察機關也未提出抗訴,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評析

本案的爭議焦點在於:被告人江棱實施暴力與劫取財物不在同一時間、同一場所的行為,可否構成搶劫罪。

有人認為,江棱的行為構成敲詐勒索罪。被告人江棱不是當場劫取被害人潘應風的財物,不符合搶劫罪客觀方面的構成要件,因此不構成搶劫罪。被告人江棱在被害人潘應風暴力解除以後叫朋友方新建送錢的行為符合敲詐勒索罪的構成要件,因此構成敲詐勒索罪。

也有人認為,被告人江棱以暴力手段與取得財物之間雖然不是同一時間,也不屬於同一場所,但從整體上看該行為並無間斷,因為潘應風取錢的過程並沒有脫離江棱的暴力威脅和控制,是江棱前面暴力威脅和控制的延伸,致被害人不敢反抗,被迫交出財物,符合搶劫罪的構成要件。

筆者認為,被告人江棱的行為構成搶劫罪。

首先,搶劫罪與敲詐勒索罪的暴力程度不同。搶劫罪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對財物的所有人、保管人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強行將公私財物搶走的行為。所謂暴力,是指行為人對被害人的身體實行打擊或者強制。搶劫罪的暴力,是指對被害人的身體施以打擊或強制,藉以排除被害人的反抗,從而劫取他人財物的行為。敲詐勒索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對他人實行威脅,索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根據兩者的區別,搶劫罪中的暴力表現為對被害人人身和財產安全的雙重威脅,強度達到足以抑制被害人不能反抗、不敢反抗的程度。敲詐勒索罪的暴力主要表現為一種精神上的強制,且是不足以抑制他人反抗的輕微暴力。

其次,兩罪的劫取財物時間性不同。搶劫罪以「當場」實施暴力侵害相威脅,如果被害人不「當場」交出財物,行為人將「當場」把威脅的內容付諸實施,強調方法手段行為與目的結果行為的時空同一性,被害人受到侵犯是現實直接的。敲詐勒索罪的威脅不具有緊迫性,行為人往往揚言如不滿足要求將把威脅內容變成現實,通常設定某種不利後果轉為現實的時間間隔,時空跨度一般較大,一定程度上為被害人遭受物質或精神上的傷害提供了緩衝的餘地。

本案中,被告人江棱以要求潘應風退回其輸的賭資為由,持續地、多次地對潘應風進行暴力毆打,並在潘應風錢不夠的情況下,控制住潘應風不讓其離開。被告人江棱賭資輸的金額不足千元,而其卻用暴力手段要求被害人交出6000元,被告人江棱實施搶劫的數額遠遠超出了其所輸的賭資,其主觀故意絕非是為了搶劫所輸賭資。雖然被害人潘應風后來是在朋友方新建的陪同下從銀行取出5000元錢,並由方新建轉交給被告人的行為並沒有發生在實施暴力行為的現場,但該行為並沒有脫離被告人江棱的暴力威脅和控制,是江棱前面暴力威脅和控制的延伸,被害人不敢反抗,被迫交出財物,符合搶劫罪的構成要件。

本案案號:(2014)婺刑初字第16號

案例編寫人:江西省婺源縣人民法院吳剛

推薦閱讀:

中國宣布大減汽車進口關稅 7月1日起實施(圖)
外籍人才永久居留新政將實施
北京市法學會立法學研究會組織召開《立法法》實施相關理論問題座談會
實施延遲臍帶鉗夾的時刻到了!
國台辦:堅決反對台灣當局干擾香港實施「一國兩制」

TAG:時間 | 暴力 | 實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