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世愉: 清代科舉中額的分配原則及政策導向

科舉取士彰顯公平公正的原則,故憑文取士成為唐以來取士之法。然科舉之推行,又成為朝廷籠絡天下士子的重要手段,故兼顧各地士子的利益勢在必行。這集中體現在科舉中額的分配上。清代在處理這個問題上取得了較好的效果,促進了邊遠落後地區文化教育事業的發展,保持了社會穩定。

一、鄉試中額的分配鄉試中額,即各省鄉試取中舉人之數額。清制,各省鄉試均由朝廷規定取中名額,稱解額,以舉人均解送京師參加會試,故名。亦稱定額,即規定取進之數額。清代解額自順治二年 ( 1645) 初定,幾經變化,至乾隆九年 ( 1744) 成為定製。解額之外,又有一次性增廣中額,以及咸同年間的捐輸加廣中額。故各省鄉試實際錄取人數,仍有一定的變化。這裡主要論述的是各省鄉試定額的分配問題,不包括臨時性增廣中額及捐輸加廣中額。

商衍鎏先生曾說: 「鄉試中額,依文風之高下,人口之多寡,丁賦之輕重而定之。」① 這裡講的鄉試中額之確定原則,實際是清代劃分科舉大、中、小省的重要依據。但有研究者根據此說,認為各個省份的鄉試中額均依此而定,則是不符合實際情況的。文風之高下難以把握,人口、丁賦則可以有準確的統計,而各省鄉試中額並非按人口、丁賦的比例而確定。實際上,清政府在考慮各省鄉試中額時,有更為明確的分配原則,那就是從國家整體利益出發,通過中額的分配,兼顧不同地區、不同身份士子的切身利益。

科舉制度中涉及各省士子利益的關鍵問題,就在於中額的分配。因此,清初將推行科舉之省份劃分為大、中、小省三等。其中直隸、江南、浙江、江西、湖廣、福建為大省,山東、河南、山西、廣東、陝西、四川為中省,雲南、廣西、貴州為小省。② 這種大、中、小省的劃分只是應用於科舉、教育方面。這在清人的論述中亦可看出。如乾隆元年 ( 1736) 工科給事中曹一士稱: 「查各直省中額,人才多者額多,人才少者額少,故有大、中、小省之分,此國家因材而篤中正無偏之制也。」③ 曹一士所談到的劃分標準與商衍鎏先生所說的文風高下是有關係的。至於每一個省的中額分配,清政府則有更深層次的考慮,我們從乾隆元年 ( 1736) 曹一士的奏摺中可以清楚地看到這一點。

【① 商衍鎏: 《清代科舉考試述錄》,載 《鄉試之中額》,北京: 生活·讀書·新知三聯書店,1958 年,第 76 頁。② 蕭奭: 《永憲錄》卷 1 「康熙六十一年十一月」; 光緒 《欽定科場條例》卷 3 《科舉·科舉定額·例案》。③ 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藏檔案,宮中硃批奏摺,文教類 58: 35,乾隆元年五月初九日工科給事中曹一士奏。】

乾隆元年 ( 1736) ,曹一士針對雍正十三年 ( 1735) 乙卯科各省鄉試的錄取比例,建議相應調整部分省的鄉試中額。據稱,順天、貴州、廣西、四川鄉試, 「不及百人而中一人」; 「江南、湖北兩處,計合一百五十卷始中一名」; 江西 「於一百二十餘名內中一名」; 「山西、陝西、福建、雲南四省,現在皆系百名中一」; 「河南、山東、廣東,皆系百四五十名內中一名不等」。顯然,順天及貴州等小省,不足百名即取中一名,錄取最優。對此,曹一士總結稱,「蓋順天,首善之地,培養宜優」;而 「小省如貴州、四川、廣西等邊方僻遠之區,鼓舞宜亟也」; 而其他大中省則 「但均額數而未均人數也」。因此,他建議增加江南、湖廣中額,因為二省與浙江等省相比,同為大省, 「以中額計之則均,以人數計之,則相遠之至也」。至於河南、山東、廣東, 「三省人文,較之大省,實難例視,而人數既多,可否量增額,以示鼓勵」。曹一士的想法是: 「會試之額,以二十人而中一名,則鄉試之額請視會試而倍其五焉,以一百人而中一名,則天下無遺才之患矣。」① 以上所述,恰恰反映了清代鄉試中額的分配原則,或稱指導思想,即: 順天,首善之地, 「培養宜優,多有優惠政策; 邊遠小省,「鼓舞宜亟」,多有政策傾斜; 而其他大、中省,則是 「中額宜均」。因此,曹一士希望改變大、中省原來的 「均中額」為 「均人數」的建議未獲批准。實際上,清政府對大、中省一直遵循 「中額宜均」的原則,不可能改為 「均人數」,更不會去考慮各省丁賦之輕重。這一原則最為明顯的事例就是對增廣中額的分配。清代增廣中額共有 34 次,始於順治帝親政及加孝庄皇太后徽號,終於光緒帝親政及加慈禧皇太后徽號。其中 33 次是以大、中、小省為準,不再細分省份。② 例如,順治八年( 1651) ,以皇帝親政,特定: 「八年鄉試中式舉人,大省加十五名,中省加十名,小省加五名。」③十一年 ( 1654) ,以加皇太后徽號禮成,加本年鄉試中額, 「順天加舉人十名,大省加舉人七名,中省加舉人五名,小省加舉人三名,滿洲、漢軍各加舉人十名,蒙古加舉人五名」④。康熙八年( 1669) 、二十年 ( 1681) 、四十二年 ( 1703) 、四十四年 ( 1705) ,幾次頒詔,分別增廣本科或下科鄉試中額,皆依大、中、小省,分別加 10 名、7 名、3 名,又加奉天 1 名 ( 歸順天鄉試額中) 。⑤ 雍正帝即位,以開恩科,特加恩科鄉試中額,大省 30 名,中省 20 名,小省 10 名,順天生員比照大省加廣 30 名,南北監比照中省加廣 20 名,八旗比照小省加廣 10 名,內滿洲、蒙古 7 名,漢軍 3 名。⑥其後,歷代新帝即位,均開恩科,亦均廣額,且依雍正帝即位例,大省增 30 名,「余以十名為差」⑦。又,順治八年 ( 1651) 七月,以臨雍視學,加國子監生 「本年鄉試中額十五名」⑧。其後,歷朝皇帝臨雍,均加監生中額,因為監生中額列入順天鄉試,實為對順天鄉試中額之增加。雍正七年( 1729) ,以重修孔廟告成之日, 「慶雲呈現,實從古未有之上瑞」,特頒旨,准下科壬子科 「各省鄉試,每正額十名,加中一名,其十名之外,有零數者亦加中一名」⑨。這是有清一代唯一一次按各省中額之比例加廣中額。我們從清代鄉試中額的幾次變動更能看清楚清政府對鄉試中額分配的基本原則。

【①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藏檔案,宮中硃批奏摺,文教類 58: 35,乾隆元年五月初九日工科給事中曹一士奏。②據光緒 《欽定科場條例》卷 23 《鄉會試廣額·例案》; 光緒 《大清會典事例》卷 348 《禮部·貢舉·鄉試中額一》; 以及《清實錄》等統計。③《清世祖實錄》卷 52 「順治八年正月庚申」。④《清世祖實錄》卷 84 「順治十一年六月庚辰」。⑤光緒 《欽定科場條例》卷 23 《鄉會試廣額·例案》。⑥光緒 《欽定科場條例》卷 23 《鄉會試廣額·例案》。⑦王慶雲: 《熙朝紀政》卷 1 《紀科舉加恩》。⑧《清世祖實錄》卷 58 「順治八年七月癸巳」。⑨《清世宗實錄》卷89 「雍正七年十二月癸丑」。】

順治二年 ( 1645) 始開科,尚有多省未行鄉試,但十五省中額已定: 順天,168 名,其中直隸生員 115 名,北監生 48 名,宣鎮 3 名,奉天 2 名; 江南,163 名,內含南監生 38 名; 浙江,107 名;江西,113 名; 湖廣,106 名; 福建,105 名; 河南,94 名; 山東,90 名; 廣東,86 名; 四川,84名; 山西,79 名; 陝西,79 名; 廣西,60 名; 雲南,54 名,貴州,40 名。① 是年鄉試後,以南雍已裁,江南鄉試的南監中額改歸國子監,由順天鄉試取中,合北監原額共 86 名,江南本省在監者,即與生員一體考試,增江南生員中額 20 名。②

順治十七年 ( 1660) ,鄉試中額照舊額減半。

康熙年間,以讀書士子日眾,屢增各省中額。康熙二十年 ( 1681) ,增順天府生員鄉試中額 5名。③康熙二十六年 ( 1687) ,以台灣新開科,增福建中額 1 名,專給台灣士子。④ 康熙三十五年( 1696) ,增加各省解額: 順天鄉試,八旗原額 24,增加 6 名,共 30; 順天生員原額 63,增加 17 名,共 80 名; 南北監生增加14 名,共57 名; 宣鎮、奉天不變; 合計共取172 名。江南增20 名,共取83名; 浙江增 17 名,共 71 名; 湖廣增 17 名,共 70 名; 山東增 14 名,共 60 名; 山西增 13 名,共 53名; 河南增 15 名,共 62 名; 陝西增 13 名,共 53 名; 江西增 18 名,共 75 名; 福建增 17 名,共 71名,廣東增 14 名,共 57 名; 四川增 14 名,共 56 名; 廣西增 10 名,共 40 名; 貴州增 10 名,共 30名; 雲南增 15 名,共 42 名。⑤ 康熙三十八年 ( 1699) ,增順天鄉試奉天中額 1 名。⑥ 康熙四十一年( 1702) ,從地方督撫之請,增浙江中額 12 名,湖廣 11 名,俱照江南例,各取 83 名。⑦ 又增順天鄉試中額,八旗增 4 名,順天等八府生員增 10 名,國子監貢監生增八名,宣化、奉天各增 1 名。至此,順天鄉試共取 196 名。⑧康熙四十七年 ( 1708) ,增加雲南解額 5 名。⑨ 康熙五十年 ( 1711) ,增各省鄉試中額,順天生員 18 名,南北監生 13 名,滿洲、蒙古 4 名,漢軍 2 名,江南、浙江、湖廣各 16名,福建14 名,江西15 名,山東、河南各12 名,山西、陝西各10 名,廣東、四川各11 名,廣西8名,雲南 9 名,貴州 6 名。[10]本次全國性增加中額後,個別省份仍有調整。康熙五十八年 ( 1719) ,以江西入場士子多至 12 000 餘人,從巡撫白潢之請,江西解額照浙江、湖廣例,取中 99 名。[11]雍正元年 ( 1723) ,准湖廣鄉試分闈,定湖北中額 50 名,湖南 49 名。[12]雍正二年 ( 1724) ,增福建中額四名。[13]雍正七年( 1729) ,以四川遵義府及所屬五州縣,湖南之開泰、錦屏、天柱三縣劃歸貴州,增貴州鄉試中額 6名,並減四川中額4 名,湖南2 名。[14]雍正十三年 ( 1735) ,加福建鄉試台灣中額1 名,共取90 名。[15]乾隆元年 ( 1736) ,江南鄉試分上下兩江取中,上江安徽定為 50 名,下江江蘇定為 76 名,實增中額21 名,另有五經中式 6 名。[16]

【①康熙 《大清會典》卷 53 《禮部·貢舉二·鄉試》②《清世祖實錄》卷 22 「順治二年十二月己卯」。③康熙 《大清會典》卷 53 《禮部·貢舉二·鄉試》。④《清聖祖實錄》卷 130 「康熙二十六年四月乙亥」⑤雍正 《大清會典》卷 73 《禮部儀制司·貢舉二·直省中額》。⑥雍正 《大清會典》卷 73 《禮部儀制司·貢舉二·直省中額》⑦《清聖祖實錄》卷 208 「康熙四十一年閏六月丁未」、卷 209 「康熙四十一年七月丙子」⑧《清聖祖實錄》卷 209 「康熙四十一年八月庚辰」; 雍正 《大清會典》卷 73 《禮部儀制司·貢舉二·直省中額》⑨雍正 《大清會典》卷 73 《禮部儀制司·貢舉二·直省中額》[10]《清聖祖實錄》卷 246 「康熙五十年四月戊辰」[11]《清聖祖實錄》卷 286 「康熙五十八年十一月庚寅」[12] 《清世宗實錄》卷 14 「雍正元年十二月己酉」[13] 《清世宗實錄》卷 27 「雍正二年十二月乙酉」[14] 《清世宗實錄》卷 84 「雍正七年閏七月癸酉」[15] 光緒 《大清會典事例》卷 348 《禮部·貢舉·鄉試中額一》[16] 光緒 《欽定科場條例》卷 20 《鄉會試定額·各省鄉試定額·例案》】

乾隆九年 ( 1744) ,因順天鄉試士子夾帶違規者眾,乾隆帝震怒,特諭裁減各省中額。大學士、九卿議定: 直省中額,酌減十分之一。順天鄉試,八旗士子減 4 名,取中 39 名; 南北監生各減 3 名,各取中 36 名; 中卷監生原 15 名取 1 名,改 20 名取 1 名; 直隸生員 108 名,減 9 名,取中 99 名。江南上江減 5 名,取中 45 名; 下江減 7 名,取中 69 名。浙江、江西各減 10 名,各取中 94 名。湖南減4 名,取中 45 名。湖北減 5 名,取中 48 名。福建減 9 名,取中 85 名。山東減 7 名,取中 69 名。河南減 7 名,取中71 名。山西減6 名,取中60 名。廣東減7 名,取中72 名。四川減6 名,取中60 名。陝西減 6 名,取中 61 名。廣西減 5 名,取中 45 名。貴州減 4 名,取中 40 名。雲南減 5 名,取中 54名。以乾隆十二年 ( 1747) 丁卯科為始。① 尋改定,直隸生員應減 11 名,加五經中式為 102 名。②至此,所定各省鄉試中額即為清代之定製,除個別省份小有變動外,余皆 「遵行無改」③。

【①《清高宗實錄》卷 223 「乾隆九年八月庚申」; 光緒 《欽定科場條例》卷 20 《鄉會試定額·各省鄉試定額·例案》。②《清高宗實錄》卷 229 「乾隆九年十一月辛丑」③王慶雲: 《熙朝紀政》卷 1 《紀舉人授官》】

順天作為首善之地,其中額一直是最高的。即使以生員中額看,除清初略低於江南外,自康熙朝幾次增額後,也已成為全國之冠,而直隸的文教、應試人數,乃至賦役徵收均不及江浙。八旗士子的中額更是從優,以乾隆九年 ( 1744) 的定製看,八旗中額已達 39 名,幾乎等同於受到照顧的貴州、廣西之中額。再看雲南、廣西、貴州等小省的中額,雖然少於大、中省,但按比例看,也算是很高的。因為這裡畢竟不足 100 名即可取中 1 名,而且不時有對雲南、貴州的增加中額。至於大、中省之均額原則,更是一目了然。其實,同為大省或中省,其教育文化、應試人數,乃至賦役徵收還是有很大差別的,然中額差距並不大。大省、中省 ( 包括小省) 按規定又分三等,每等的中額幾乎一樣,這也是地方所追求的。如康熙五十八年 ( 1719) 增加江西中額,就是因為江西巡撫白潢強調均額。其奏疏稱: 「江西科第之盛,遠勝浙、楚。康熙三十五年奉旨增額,江西七十五名,浙江七十一名,湖廣七十名,向來中額多於浙、楚。四十一年,浙江、湖廣二省以督臣郭琇、撫臣趙申喬請照江南中額增至八十三名,江西未經題請,不增。至五十年特旨增直省中額,浙、楚又各增十六名,江西僅增十五名。近科入場士子多至一萬二千餘人,而中額不得比於浙、楚,通省合詞請題廣額,懇恩將江西鄉試中額照浙、楚一例取中。」① 後經禮部禮覆,批准了白潢的請求,江西中額亦增至 99 名。②至乾隆九年 ( 1744) 定製,亦同浙江,為 94 名。再看江南中額,初為一省時,只低於順天而高於其他各省。康熙初,分江蘇、安徽二省,然鄉試仍合為一闈,於是屢有增額之請,乾隆元年 ( 1736) ,禮部尚書楊名時奏稱: 「江南人文甲於天下,而下江應試士子尤多,歷科鄉試中式,下江居十之七,上江居十之三,非必文有優劣,實緣人有多寡。伏念下江八府三州,貢賦數倍於他省,應試之士實較浙江、福建、江西全省而加眾。」因此建議: 「下江解額,照浙江、福建、江西之例,定為大省; 上江解額,照山西、陝西、河南之例,定為中省。」由於江蘇、安徽二省畢竟屬於合闈考試,且中額高於其他大省,因此,禮部等討論後認為: 「今尚書楊名時奏請增額之處,雖屬應行,但下江定為大省,上江定為中省,則加增之數未免太浮。查中省與小省額數原有三等,應將下江照中省之二等取中七十二名 ( 外加五經額四名,共七十六名,乾隆九年奏准,酌減七名,定為六十九名) ,上江照小省之二等取中四十八名 ( 外加五經額二名,共五十名。乾隆九年奏准,酌減五名,定為四十五名) ,共增額二十一名。」③ 顯然,清政府並未過多考慮江蘇、安徽的文風、人口、丁賦的情況,儘管分省後增加中額 「屬應行」,但二省只是一闈,如增額過多,「未免太浮」。實際上,清政府更多考慮的是大、中省之間中額的均等,而各省士子及地方長官關注的重點也在於中額的平衡與否。因此,「中額宜均」成為清代分配鄉試中額的一個重要原則。

二、各省中額內的配額制各省鄉試中額,並非全部在通省內憑文取中。清政府在分配中額時,還要考慮到其他因素。因為許多省份都有一些文化落後的地區以及一些身份特殊的應試者,如少數民族士子、官員子弟等。因此,為兼顧各省之中各地區應試者的利益,清政府在鄉試中額中又推行了針對特殊人群的定向配額制度,有學者稱之為 「保障性名額」,以保證各地區、各種身份的應試者都有中式的機會。而這項政策的推行,是通過編號來實現的。

鄉試入場士子均有考場編號,以確定歸入某號舍。而士子之試卷,除彌封后用 《千字文》編列紅號,以便查檢外,尚有另編字型大小者,用以區別士子之地域、戶籍及身份,而分別規定取中名額。因中額而另編字型大小者,首先區分官卷、民卷,而民卷之中又編有各種字型大小。

1. 編號各省鄉試除官卷外,均屬民卷。民卷之編號均書於卷面,以確保各字型大小士子均有中式的機會。有些編號則屬於對邊方偏僻士子之照顧,「俾士子知上進有階,愈加鼓舞」④。順天鄉試之入場士子,涉及地域廣,身份差異大,故所編字型大小最為複雜。

【②蔣良騏: 《東華錄》卷 23 「康熙五十八年九月」。②《清聖祖實錄》卷 286 「康熙五十八年十一月庚寅」。③光緒 《欽定科場條例》卷 20 《鄉會試定額·各省鄉試定額·例案》。④《清高宗實錄》卷 1083 「乾隆四十四年五月丁未」】

順治二年 ( 1645) 定,直隸生員編為貝字型大小,宣府鎮 ( 後改宣化府) 生員編旦字型大小,取中 2 名,奉天府生員編夾字型大小,取中 2 名。旦字型大小於嘉慶十年 ( 1805) 歸併通省取中。光緒五年 ( 1879) ,以宣化應試人漸多,而中式者少,且時有脫科的情況,遂從直隸總督李鴻章之請,仍恢復旦字型大小,取中 4 名。① 初定,國子監生應試,編為皿字型大小。順治十四年 ( 1657) ,照南北分卷之例,直隸八府、延慶、保安二州,遼東、宣府、山東、山西、河南、陝西、四川、廣西之貢監生編北皿字型大小,江南、浙江、江西、福建、湖廣、廣東之貢監生編南皿字型大小,以應試人數多寡,分定中額。② 乾隆元年 ( 1736) ,又改為南、北、中皿,將四川、廣西、雲南、貴州四省之貢監生另編中皿字型大小,其他原屬南、北皿字型大小者不變。③ 乾隆六年( 1741) ,將廣東之貢監生改為中皿字型大小。八旗初不應試,後准應試,入順天考場。康熙八年 ( 1669)定,滿洲、蒙古士子編滿字型大小,漢軍編合字型大小。熱河廳於乾隆四十一年 ( 1776) 建學,四十三年( 1778) 改廳為承德府,時生員已有 50 餘人,次年奉上諭,准承德府生員應順天鄉試,另編承字型大小,每科取中舉人一名。④光緒四年 ( 1878) ,以吉林士子應順天鄉試,亦編入奉天夾字型大小,並增中式名額,共取 8 名。⑤ 光緒十三年 ( 1887) 議准,黑龍江士子亦歸併夾字型大小。⑥

陝西鄉試,包括甘肅、寧夏士子。順治時定寧夏生員編為丁字型大小,甘肅生員編為聿字型大小,各取 2名。⑦康熙三十六年 ( 1697) ,鑒於甘肅有五個府學自開科以來未中式 1 人,又將涼州、西寧五學生員編為聿左字型大小,甘州、肅州五學生員編為聿右字型大小,各取中 1 人,如有增中一名之科,各中 1名。⑧雍正八年 ( 1730) ,准陝西沿邊之榆林、神木、府谷、吳堡、靖邊、安塞、保安七學另編木字型大小,每科取中 1 名。⑨ 乾隆七年 ( 1742) ,因 「聿右試卷較聿左僅三分之一」,特定,「將額中舉人二名,一科憑文通取,一科左右分中」[10]。乾隆三十六年 ( 1771) ,因新疆士子參加陝西鄉試,遂將涼州一府歸入通省卷內,不再另編字型大小,甘州、西寧編為聿左字型大小,肅州、安西、烏魯木齊等處編為聿右字型大小,每科各取中 1 名。[11]嘉慶二十三年 ( 1818) ,又將鎮西府、迪化州所屬士子另編聿中字型大小,於陝西鄉試取中名額之外,增額 1 名取中。[12]同時,「分敘州、玉門、敦煌歸之」 [13]。光緒三年 ( 1877) ,以甘肅單獨鄉試,遂定,甘州、西寧二府自下科為始,將向編聿左字型大小註銷,一律歸大號,與通省士子合試。又定,甘肅回生應試至 20 名以上,另編良字型大小,於甘肅鄉試中額 ( 30 名) 內取中 1 名,不足 20 名則歸大號取中。[14]山東鄉試,四氏學例編耳字型大小。初沿明末舊例,耳字型大小隻取孔氏,而不及其餘三氏。[15] 其三氏有中式者,拆號悉置副榜,故有疏請恢復四氏並中者。[16]順治十四年 ( 1657) 題准: 「山東孔、顏、曾、孟四氏子弟試卷,仍同編耳字型大小,文優者取中二名。」 [17]

【①光緒 《欽定科場條例》卷 20 《鄉會試定額·各省鄉試定額·例案》②光緒 《欽定科場條例》卷 20 《鄉會試定額·各省鄉試定額·附載舊例》③光緒 《大清會典事例》卷 348 《禮部·貢舉·鄉試中額一》④《清高宗實錄》卷 1083 「乾隆四十四年五月丁未」⑤光緒 《欽定科場條例》卷 20 《鄉會試定額·各省鄉試定額·例案》⑥《續增科場條例》「光緒十三年十月議復」⑦光緒 《欽定科場條例》卷 20 《鄉會試定額·各省鄉試定額·附載舊例》⑧《清聖祖實錄》卷 186 「康熙三十六年十二月乙丑」; 光緒 《大清會典事例》卷 348 《禮部·貢舉·鄉試中額一》⑨《清世宗實錄》卷 93 「雍正八年四月癸亥」[10] 《清高宗實錄》卷 160 「乾隆七年二月乙未」[11] 光緒 《大清會典事例》卷 348 《禮部·貢舉·鄉試中額一》[12] 光緒 《欽定科場條例》卷 20 《鄉會試定額·各省鄉試定額·例案》[13] 姚元之: 《竹葉亭雜記》卷 2[14] 光緒 《大清會典事例》卷 349 《禮部·貢舉·鄉試中額二》。[15] 《清世祖實錄》卷 18 「順治二年閏六月丙午[16] 施閏章: 《愚山先生文集》卷 25 《請復四氏學科場恩例議》[17] 光緒 《欽定科場條例》卷 20 《鄉會試定額·各省鄉試定額·附載舊例》】

清廷統一台灣後,准台灣士子應福建鄉試。康熙二十六年 ( 1687) ,從福建提督張雲翼之請,台灣士子另編台字型大小,額中 1 名,待數科之後撤號,不限中額。① 康熙三十六年 ( 1697) ,以台灣士子應試者少,且有一半士子系泉、漳二府之人冒籍應試,故撤台字型大小,歸閩省額內一體取中。雍正七年( 1729) ,因冒籍者已改歸本籍,且台灣誦讀之士志切觀光,復准台灣五學應試士子另編台字型大小,於閩省中額內取中一名。②雍正十三年 ( 1735) ,又增台字型大小中額一名。嘉慶十二年 ( 1807) ,將台字型大小改為至字型大小,中額亦增至 3 名。③ 道光八年 ( 1828) 議准: 「福建台灣孤懸海外,嗣後於閩籍中額三名之外,另編田字型大小,自本科為始,加設粵籍中額 1 名。」④ 這裡的粵籍是指原籍在廣東,已在台灣入籍者。另外,鄉試廣額,至道光元年明確規定,台灣至字型大小於本省廣額 30 名內分中 1 名。其後,咸豐元年 ( 1851) 、同治元年 ( 1862) 、同治十一年 ( 1872) 、光緒元年 ( 1875) 四次廣額,均依道光元年例,台灣士子加中 1 名。⑤四川寧遠府,僻處極邊,乾隆三年 ( 1738) 從巡撫碩色之請,寧遠府應試士子至 30 名,另編寧字型大小,於本省額內取中 1 名。⑥ 後又改為丁字型大小。咸豐十一年 ( 1861) ,以寧遠府 「百餘年來人材蔚起,因限於定額,致遭擯棄」,遂註銷丁字型大小,歸入通省,憑文取中。⑦湖南之鳳凰、乾州、永綏三廳並永順府屬保靖縣,系屬苗疆。該地設學開科晚,其生員難與通省士子同場較藝。嘉慶十三年 ( 1808) ,湖南巡撫晏安等奏請將苗疆士子及苗生鄉試另編字型大小。禮部議准: 鳳凰、乾州、永綏三廳及保靖縣應試士子至 30 名以上另編邊字型大小,於本省額內取中一名。至四廳縣苗生,應試人數在 15 名以上,另編田字型大小,額外取中 1 名。⑧湖北鄉試初無另編字型大小者,同治元年 ( 1862) ,以施南府距省城較遠,准該府應試士子至 30 名以上,另編方字型大小,取中 1 名。⑨ 同治八年 ( 1869) ,取消方字型大小,以鄖陽府屬離省城較遠,准另編員字型大小,仍以應試者名為限,取中 1 名。瑏瑠 光緒四年 ( 1878) 議准: 湖北輪到取中遊動名額之年 ( 此遊動名額與湖南輪流取中) ,將施南、鄖陽二府士子,先由施南府編立方字型大小,續以鄖陽府編立員字型大小,輪流間科取中。瑏瑡 這樣也就保證了施南、鄖陽二府士子至少每四科必取中 1 人。廣西泗城、鎮安二府,文風較陋,改土歸流後,有另編字型大小之請,未准。光緒十年 ( 1884) ,從廣西巡撫倪文蔚之請,於廣西加廣中額內特撥 1 名,為泗城、鎮安二府輪中之額。泗城生員編泗字型大小,鎮安生員編鎮字型大小,輪流間科取中。瑏瑢 光緒十五年 ( 1889) ,又准歸順、百色兩州廳分編字型大小,另行取中。瑏瑣廣東瓊州府 ( 今海南省) ,地處極邊,光緒十三年 ( 1887) ,從兩廣總督張之洞之請,瓊州府士子另編玉字型大小,於該省中額內撥出 2 名,歸瓊州府取中。

①③⑤光緒 《大清會典事例》卷 348 《禮部·貢舉·鄉試中額一》。②《清世宗實錄》卷 89 「雍正七年十二月辛酉」。④《清宣宗實錄》卷 149 「道光八年十二月乙未」⑥《清高宗實錄》卷 67 「乾隆三年四月丁未」⑦⑧光緒 《欽定科場條例》卷 20 《鄉會試定額·各省鄉試定額·例案》。⑨光緒 《大清會典事例》卷 349 《禮部·貢舉·鄉試中額二》

又,山西鄉試初將大同府生員另編字型大小,取中 2 名。康熙三十七年 ( 1698) ,以大同人文勝前,令與通省士子一例取中。①各省駐防生員、貢監生,初須赴京應試。嘉慶十八年 ( 1813) 議准: 自二十一年丙午科始,陝西、甘肅、福建、廣東、河南、江南、浙江、湖北、四川、山西各駐防省份,隨省鄉試,「編立旗字型大小,另額取中,學政錄送十名,准取中一名,其零數過半者,再取一名,將來人數增多,總不得過三名」②。至商籍鄉試,康熙六十年 ( 1721) 定,長蘆商籍生員於順天鄉試,另編鹵字型大小,於 50 卷內取中 1 名。③ 康熙六十一年 ( 1722) ,准廣東商籍生員於鄉試中編為鹵字型大小,額中2 名。④乾隆四十三年 ( 1778) 議准: 各省商籍,廣東仍用鹵字型大小,其直隸、江南、浙江、山東、山西、陝西等處亦用鹵字型大小,50 取 1。⑤

從各省編號取中的情況看,單獨編號的對象,一是未開鄉試的邊遠省份,如附於順天鄉試的奉天、吉林、黑龍江,附於陝西鄉試的甘肅、寧夏、新疆。二是各省中的邊遠地區、文化相對落後地區,如陝西之陝北七學,福建之台灣,四川之川南寧遠府,廣西之桂西泗城、鎮安二府,廣東之瓊州府。三是針對少數民族子弟,如湖南鳳凰等三廳一縣之苗生、甘肅之回生。四是針對特殊群體,如順天鄉試中的八旗士子,國子監生,山東鄉試之四氏後裔,各省之商籍子弟,駐防八旗子弟等。這是在各省鄉試中額內的又一種政策傾斜,除特殊群體外,主要是針對各地方的文化落後地區。儘管給這些單獨編號的士子中額並不多,一般是一二名,或三四名,但是他們的錄取比例還是很高的。各省士子一般為 100 人中錄取 1 名,當然有略低於此者,如廣西、貴州,也有大大高於此者,如江浙等省,而單獨編號的士子,最多的是商籍,50 中 1; 其次是四川寧遠府、湖北施南府及湖南苗疆士子,30 取1; 甘肅回生 20 取 1,湖南苗生 15 取 1。台灣士子,雖然沒有規定錄取比例,但從台灣設學及學額情況看,其生員,每三四十名中可有一人錄取為舉人。而且對於單獨編號的中額,在順治十七年( 1660) 、乾隆九年 ( 1744) 等幾次削減各省中額時均明確規定,此中額不減。⑥ 可以說,對單獨編號士子規定取中名額是一項非常優惠的政策。清政府之所以採取這樣一種鄉試中額的分配方式,是有其政治目的的。一是要在文化落後地區推廣、普及文化教育,一是籠絡天下的讀書人,進而安撫人心,穩定地方。如順天鄉試為承德府生員另編承字型大小,正是考慮 「邊外士子樸魯者多,恐尚未能與通省貝字型大小卷校藝獲售,著加恩照宣化府之制,另編承字型大小,每科鄉試取中舉人一名,俾士子知上進有階,愈加鼓舞,俟將來文風漸盛,人數多至百餘名,該督臣再行奏聞增額,以示嘉惠塞上士林,多方樂育至意」⑦。嘉慶二十三年 ( 1818) 增加鎮西府、迪化州士子中額時,特頒上諭稱: 「用示朕加惠邊陲士子至意。」⑧ 而在湖南改土歸流地區專門為苗生設立中式名額,更是清政府推行 「以漢化夷」政策的具體表現。

2. 官卷在保證邊遠地區、文化落後地區的應試者有中式機會的同時,清政府還專門限制官員子弟之登進,而不致妨礙寒畯進身之路,因此有官卷之設。凡官員子弟應試,另編官字型大小,以區別於一般士子之民卷。官卷之設,始於康熙三十九年 ( 1700) 。

①③⑤光緒 《大清會典事例》卷 348 《禮部·貢舉·鄉試中額一》。②《清仁宗實錄》卷 270 「嘉慶十八年六月癸亥」。④蕭奭: 《永憲錄》卷 1 「康熙六十一年十月」。⑥⑧光緒 《欽定科場條例》卷 20 《鄉會試定額·各省鄉試定額·例案》。⑦《清高宗實錄》卷 1083 「乾隆四十四年五月丁未」。

自行科舉以來,大臣子弟應試多引發爭議。唐代即有抑制大臣子弟之舉,宋代更創立了牒試之法,明代朝野攻擊大臣子弟夤緣幸進之聲不斷。清初以來,達官子弟與天下士子一體應試,而中式獨多。康熙二十三年 ( 1684) 甲午科,都御史徐元文子樹聲、侍講學士徐乾學子樹屏,同時中順天舉人,後以取士不公被黜革。三十八年 ( 1699) 己卯科順天鄉試榜發後,因取士不公,士子鼓噪。三十九年 ( 1700) 庚辰科會試,「所中大臣子弟居多,孤寒子弟未能入彀」①,人心不服。於是,定官、民分卷之法。康熙帝特諭大學士、九卿等: 「考取舉人、進士,特為得人耳。若或行賄夤緣而得之,則出身之本源不清,而欲冀他日之為忠臣良吏,得乎? 令朕意欲凡系大臣子弟,另編字型大小,令其於此中較閱,自必選擇其文之優劣。大臣子弟既得選中,又不致妨孤寒之路。如此,則於考試一事大有裨益,爾等議奏。」② 於是,大學士、九卿等議定: 順天鄉試,大臣官員子弟,滿洲、蒙古之滿字、漢軍之合字、直隸之貝字、皿字,各於其卷面字型大小下編書官字型大小。又,順天有國子監錄送之貢監生,照例分別官、民卷,分別進入不同號房。會試亦於滿、合字型大小,及直隸各省南、北字型大小下編書官字型大小,分別進入不同號房。其各省生員一例分別官、民卷。直隸如定額 10 卷,民卷取中 9 卷,官卷取中 1卷。若各省鄉試官員子弟止數人者,不必另編官字型大小。再,各省鄉試之夾字、旦字、耳字、聿字、丁字,及會試之雲南、四川、貴州、廣西,此數處額少,俱不必編入官字型大小。同時規定,在內文官京堂以上及翰詹科道,武官參領以上,在外文官藩臬以上,武官提鎮以上,其子孫及同胞兄弟之子,俱編為官字型大小,已故及降革者不準編入。③ 不久,以吏、禮二部司員有科場之責,允其子孫編入官字型大小。④康熙四十一年 ( 1702) ,清政府進一步明確: 丁憂、告病、告老、休致各官,應在編官字型大小之列者,其子孫自應編入官字型大小。⑤康熙五十一年 ( 1712) ,因會試決定行分省取士之法,停止會試之官卷。⑥設立官卷,規定中卷,旨在防止官員子弟取中過多,因此,官卷必須依定額錄取,不得擠占民卷。

官卷之制確定後,不時有所調整,而調整之內容,多是對官卷的限制。如雍正元年 ( 1723) 規定,官卷少之省份,因文理荒疏,不能足額,即以民卷內佳卷補足,寧缺毋濫。⑦ 乾隆十五年( 1750) ,湖廣總督永興以官卷較民卷過優,奏請改定官卷之例,遂定: 直省額中舉人 25 名內,許中官卷 1 名。同時停吏、禮二部司員子弟入官卷之例。⑧此時已較初定時 10 名中額取 1,限制更為嚴格。乾隆十六年 ( 1751) ,又對各省官卷中額做出具體規定: 滿洲、蒙古共額中官卷 6 名,漢軍 1名,順天貝字型大小 4 名,南皿字型大小 2 名,北皿字型大小 1 名,中皿字型大小 1 名,浙江 6 名,江西 5 名,江蘇、福建各 4 名,河南、山東、山西各 3 名,湖北、湖南、安徽、廣東、四川、陝西、雲南各 2 名,廣西、貴州各 1 名。⑨較之乾隆十五年的規定,略有放寬。乾隆二十三年 ( 1758) ,又以官卷過優,重新規定: 直省鄉試官卷於定額中,大省每 20 名取中 1 名,中省每 15 名取中 1 名,小省官卷本屬無多,不妨稍寬其額,每 10 名取中 1 名,零數超過規定數一半可加中 1 名。如大省官卷有 31 名,可取中 2 名,余類推。不及額者均歸入民卷。瑏瑠 自是成為定製。這一規定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官員子弟的中式。以浙江為例,該省中額為 94 名,其中最多可錄取 6 名官員子弟,但前提條件是,至少要有111 人入場應試,否則多餘的名額要劃歸民卷。咸豐年間推行捐輸加廣鄉試中額,咸豐九年 ( 1859)定: 「捐輸推廣之額,均歸民卷取中,不得加入官卷。」瑏瑡 按定製,辦理官卷過程中,如有官員疏忽,造成該入不該入之錯誤,送考官罰俸一年。瑏瑢

①《清聖祖實錄》卷 200 「康熙三十九年七月乙卯」。②《清聖祖實錄》卷 199 「康熙三十九年六月丁亥」。③雍正 《大清會典》卷 72 《禮部儀制司·貢舉一·科舉通例》。④光緒 《欽定科場條例》卷 25 《設立官卷限制·例案》。⑤⑦光緒 《大清會典事例》卷 345 《禮部·貢舉·設立官卷》。⑥雍正 《大清會典》卷 72 《禮部儀制司·貢舉一·科舉通例》。⑧《清高宗實錄》卷 376 「乾隆十五年十一月辛丑」。⑨《清高宗實錄》卷 402 「乾隆十六年十一月甲子」。

清政府設立官卷,是取信於民的舉措,其目的就是要安撫天下士子之心,並博得輿論的贊同。在推行官卷的過程中,逐漸形成慣例,即官卷不中解元與經魁。有記載稱: 「江南鄉試,俗名第十九名為官元,以官卷中式最高名數以第十九名為止。兩主試以十八名之魁卷歸之寒士,使得一鄉魁美名也。」①清代既行官卷之制,有關大臣子弟登進之議論越來越少。

三、會試中額的按省分配會試取士,與鄉試尚有不同。鄉試面對本省士子,除個別中額用於照顧文化相對落後地區的士子外,其餘中額只需在通省內擇優錄取即可。會試則需面對全國各省之舉子,且最終決定進士的選拔,故平衡各省利益成為取士的關鍵。宋代,即有司馬光與歐陽修關於分路取士與憑文取士之爭。明代,鑒於南北榜之教訓,避免取士中的南北失衡,推行南、北、中卷制度,始分區域取士,但在南、北、中卷中仍堅持憑文錄取。

清承明制,但因清初有許多省份尚未開科,赴京舉子只集中於數省,故採取憑文取中之法。順治三年 ( 1646) 丙戌科,首開會試,即未依明制分南、北、中卷。順治四年 ( 1647) 丁亥科會試,清政府特別申明,應試舉人,憑文取中,「不必分南、北、中卷」②。順治八年 ( 1651) ,因全國已有十三省開科,故頒恩詔: 「明年會試照依三年例,取中四百名,分南、北、中卷取中。」③ 順治九年( 1652) ,禮部遵旨劃定中額: 「南卷應取二百三十三名,北卷應取一百五十三名,中卷應取一十四名。」④因當時雲南、貴州尚未開科,故中卷中額較少。按清代規定,屬南卷者,浙江、江西、福建、湖廣、廣東五省,江寧、蘇州、松江、常州、鎮江、徽州、寧國、池州、太平、淮安、揚州十一府,廣德一州; 屬北卷者,山東、山西、河南、陝西四省,順天、永平、保定、河間、真定、順德、廣平、大名八府,延慶、保安二州,奉天、遼東、大寧、萬全等處; 屬中卷者,四川、廣西、雲南、貴州四省,廬州、鳳陽、安慶三府,徐、滁、和三州。⑤ 是為清代分地取士之始。其後因對中額之分配、選舉之公正屢有爭議,南、北、中卷之劃分亦多有變動。

順治十二年 ( 1655) 正月,兵科都給事中魏裔介以九年所分南、北、中卷,取士不公,北卷人多而中額少,且中卷省份不全,題請將廬州等三府,徐、滁、和三州劃歸南卷,「則地方之大小,人數之多寡,足以相當。南卷取中若干名,北卷亦取中若干名,南北各得其平,不得偏多一卷,庶無人少取多,人多取少之弊矣」,並稱: 「就目前時事言之,則憑文選取,南北不分,最為公道。若以將來長久之計言之,地方各有風氣,人文互有消長,則宜如臣所請變通分卷之法,然後可以服天下士子之心,收一代人才之報。」⑥ 時以雲貴二省尚未開科,禮部遵旨議定: 會試只分南、北卷,其中卷安慶、廬州、鳳陽三府,滁、和、徐三州,原系中江南鄉試,應歸併南卷,四川、雲南、貴州、廣西四省歸併北卷。每科臨場,照應試舉人多寡,隨時分派南、北中額,不必須預定南、北名額,以昭平允。⑦這個新的規定,改變了以往預定中額的做法,而是根據應試人數確定南、北中額,顯然要比以往更為公允一些,更容易為南北士子所接受。順治十八年 ( 1661) 辛丑科會試,以雲貴二省亦開科,各處省份俱全,禮部題准,仍按南、北、中卷取士,且依九年劃分南、北、中卷之省府, 「其南、

①劉聲木: 《萇楚齋續筆》卷 10 《康熙設立官字型大小》。②《清世祖實錄》卷 30 「順治四年正月丁卯」。③⑤⑦康熙 《大清會典》卷 53 《禮部·貢舉二·會試》。④《清世祖實錄》卷 62 「順治九年正月壬寅」。⑥《兵科都給事中魏裔介為科考南北分卷宜公事題本》( 順治十二年正月初九日) ,《歷史檔案》1987 年第 3 期。

北、中卷中式額數,照赴試舉人之數均派」①。顯然,清代採行南、北、中卷制系依明制,但實際上中額的分配與明代卻是不同的。明代是按固定的錄取比例確定中額 ( 南卷占 55%,北卷占 35%,中卷占 10%) ,而清代則依南、北、中卷的應試人數均分中額。康熙十五年 ( 1676) ,以三藩亂起,雲應試者少,故決定依順治十二年 ( 1655) 例,只分南、北卷取中,至康熙二十四年 ( 1685) ,又恢復南、北、中卷舊例。②

自從在南、北、中卷內採用 「酌人才之多寡,定為均平之數」的做法後,通行數科,未嘗更改。然至康熙三十年 ( 1691) 辛未科,出現了新的問題,在當年的會試中卷內,無雲南、貴州、廣西之舉子,出現了 「脫科之省」。於是科道官王永祐等條奏,南、北、中卷內應再分左、右。③ 禮部等衙門遵旨議定: 「會試之分南、北、中卷,原為因地取才起見,行之既久,其勢不能均平,若不稍加變通,恐遐方士子不能仰承皇上廣興文教、樂育人材至意。嗣後,應於南、北、中卷內,再分江南、浙江為南左、江西、湖廣、福建、廣東為南右,直隸、山東為北左,河南、山西、陝西為北右,四川、雲南為中右,廣西、貴州為中右,仍照定例,各計卷數之多寡,憑文取中,既於科場條例並無更改,又於各省中額不致偏枯。至安、廬、鳳三府,滁、和、徐三州,改歸南卷。」④ 這種在南、北、中卷基礎上再細劃分區域的做法,顯然是要確保各省舉子的利益,同時仍堅持在各自範圍內的憑文取中。然此法只推行了兩科,至康熙三十八年 ( 1699) ,左副都御史梅鋗以南、北、中卷內再分左、右,致使閱卷者不盡衡文,只算卷數,以定中額,奏請仍照舊例,概去左、右名色。為保證邊遠省份之中額,並便于衡文,九卿議定: 「將江南廬州等府,滁州等州舊系中卷者俱歸南卷。其雲南、貴州、四川、廣西四省,去其中卷名色。每科,雲南定為雲字型大小,額中二名; 四川定為川字型大小,額中二名; 廣西定為廣字型大小,額中一名; 貴州定為貴字型大小,額中一名。」⑤ 由此開創了對個別省份確定中額的先例。康熙三十九年 ( 1700) ,以雲貴等四省編列各省字型大小,卷數無多,不肖者易查關節,故從張鵬翮之請,將四省編入南卷,照現行例取中。⑥ 康熙四十二年 ( 1703) 癸未科會試,南卷中廣東舉子無一人中式,東莞舉人林貽熊等聯名上書申訴,康熙帝命議脫科之省補取之法,遂定: 「嗣後,會試揭曉後,如有脫科之省,將未中式試卷交正副主考檢閱,揀選進呈,取中一二名。」⑦ 至此,解決脫科之省的中式問題已成為至關重要之事,畢竟分區域取中不能解決這一問題。

康熙五十一年 ( 1712) ,左都御史趙申喬奏請增加雲南、貴州、廣西三小省會試中額。⑧ 康熙帝以 「此三省路遠人少,每至脫科,念邊陲窮士跋涉山川」,宜 「酌量加額,以示勸興」⑨。大學士、九卿等遂定: 「雲南、貴州、廣西三省應各增進士一名。」瑏瑠 對此,康熙帝總覺得這不是解決問題的根本辦法,遂頒上諭: 「近見直隸各省考取進士額數,或一省偏多,一省偏少,皆因南北卷中未經分別省份,故取中人數不均。今文教廣敷,士子俱鼓勵勤學,各省赴試之人倍多於昔。貧士自遠方跋涉赴試至京,每限於額,多致遺漏,朕深為軫念。自今以後,考取進士額數,不必預定,俟天下會試之人齊集京師,著該部將各省應試到部舉人實數,及八旗滿洲、蒙古、漢軍應考人數,一併查明,預行奏聞,朕計省之大小,人之多寡,按省酌定取中額數。考取之時,就本省卷內擇其佳者,照所定之額取

①《清聖祖實錄》卷 1 「順治十八年二月甲辰」。②康熙 《大清會典》卷 53 《禮部·貢舉二·會試》。③法式善: 《槐廳載筆》卷 2 《規制二》。④《清聖祖實錄》卷 151 「康熙三十年五月辛亥」。⑤《清聖祖實錄》卷 196 「康熙三十八年十二月乙酉」。⑥雍正 《大清會典》卷 74 《禮部儀制司·貢舉三·會試中額》; 《清史列傳》卷 11 《張鵬翮傳》。⑦《清聖祖實錄》卷 212 「康熙四十二年五月壬戌」。⑧《清聖祖實錄》卷 249 「康熙五十一年三月庚子」⑨《清聖祖實錄》卷 249 「康熙五十一年三月癸卯」[10]《清聖祖實錄》卷 249 「康熙五十一年三月戊申」

中。如此,則偏多偏少之弊可除,而學優真才不致遺漏矣。著九卿、詹事、科道確議具奏。」① 九卿等遵旨議定: 「嗣後,會試不必預定額數,亦不必編南北字型大小,並分官字型大小名色,惟按省編號,印於卷面,以便分別取中。其滿洲、蒙古、漢軍卷面,亦如各省例,另編字型大小。俱令知貢舉合算進場舉人實數,臨期具奏,恭請皇上酌量省份大小,人數多寡,欽定中額,行文至主考,就各省內擇文佳者照數取中。」這一方案得到了康熙皇帝的批准。②

於是,康熙五十二年 ( 1713) 癸巳恩科會試,始行按省確定中額。至此,分省取士成為定製,且一直沿用至廢科舉。應該說,這是清政府對會試中額分配的一大改革,在保證公平取士、擇優錄取的原則下,兼顧各省的利益,以各自的應試人數,按照相同的錄取比例,確定各省錄取名額。就全國而言,會試中額的這種分配方式無疑也是公平的。其中更體現了對文化落後地區的扶植和政策傾斜,對邊遠省份是大有益處的。

分省取士,雖為清代首創,但反映了科舉取士發展的必然趨勢。乾隆五十三年 ( 1788) ,科道官錢灃以分省取士易生查認關節之弊,奏請不必分別省份,概憑文藝取中,結果遭到乾隆帝的斥責: 錢灃所奏,「固為剔除關節積弊起見,但國家取士,博採旁求,於甄錄文藝之中,原寓廣收人才之意,且各省文風高下互有不齊,若如錢灃所奏,勢必至江浙大省取中人數居其大半,而邊遠小省或竟至一名不中,殊非就地取才之意。錢灃系雲南人,所奏尚無別故,若伊籍隸江浙等省,則跡涉阿私,必至有幹吏議矣。」③乾隆皇帝的這番話,充分說明了清政府分省取士的核心思想。

分省確定中額,最初分為滿洲、蒙古中額,漢軍中額,以及直隸、奉天、江南、浙江、湖廣、江西、福建、山東、山西、河南、陝西、四川、廣東、雲南、廣西、貴州等中額。④自雍正二年( 1724) 甲辰科會試始,原湖廣中額分為湖北中額、湖南中額。自乾隆六十年 ( 1795) 乙卯恩科會試始,原江南中額分為江蘇中額、安徽中額; 原陝西中額改為陝甘中額。⑤ 台灣士子准參加福建鄉試後,漸有中舉應會試者,乾隆三年 ( 1738) 議准: 將來台灣士子來京會試,至十名以上,禮部奏聞,欽定中額,以示鼓勵。⑥ 這一政策顯然是對台灣士子的特殊優惠,也是其他地區難以享受的待遇。至道光三年 ( 1823) 癸未科會試,台灣士子應試者 11 人,欽定中額 1 名。⑦ 其後,即循例單列台灣中額,若未至 10 名,則於福建中額內憑文取中。⑧ 自光緒二年 ( 1876) 丙子恩科會試後,原陝甘中額分為陝西中額、甘肅中額。⑨

綜上所述,科舉取士,體現的是一種公平公正的人才選拔方式。但是,我們看到,在清代的鄉會試中,更注重分地取士。如果從完全公正的角度看,這似乎不夠公正,特別是對文化發達地區的士子而言; 如果從國家整體利益出發,應該肯定,鄉試規定一些地區的中額,會試分省取士,有利於文化落後地區的發展,有利於全國各地區的均衡發展,而且公平公正的原則仍貫穿其中,即每個地區的人才還是要公平競爭,擇優錄取。按不同地區確定中額,包含著對文化落後地區的扶植和政策傾斜,這在清代表現得尤為突出。實踐證明,優惠的中額只會促使文化落後地區的士子更加奮發向上,這從雲貴等省應試人數逐科增多中可以看出。這也是清政府在科舉中額分配中的政策導向所使然。

①④⑤⑥⑧⑨光緒 《欽定科場條例》卷 22 《鄉會試中額·會試中額·例案》。②《清聖祖實錄》卷 250 「康熙五十一年四月丁卯」③《清高宗實錄》卷 1301 「乾隆五十三年三月乙酉」; 光緒 《欽定科場條例》卷 22 《鄉會試中額·會試中額·駁案》⑦光緒 《大清會典事例》卷 350 《禮部·貢舉·會試中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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