憂鬱症 你知道多少

人有七情六慾,喜怒哀樂見於我們每天的日常生活。但它必須合乎一定的規範、法度。高興過了頭就可成為情感增盛,憂鬱太甚了,則可導致情感低落。當喜的不喜,該怒的不怒,或悲喜無常,則可表現為情感的倒錯。

精神病中有一類即以情感的變化為主,可直呼為情感性精神病。這類病人的特點是發病時可呈病態的情感高漲、興奮多動、談笑風生、樂觀自負,自身感覺良好;也可表現為情緒的極度低落、悲觀消極、表情沮喪、音低語簡、自覺無能。前者稱為躁狂症,後者稱為抑鬱症;一個病人身上可以有兩種情感變化的發作,故又合稱為躁狂抑鬱症。這是在精神科中常見的精神病之一。

這類病人發病時除了危害自身,牽累家屬以外,還可打擾四鄰,甚至危害社會。躁狂症病人發病時由於精力旺盛,誇大自負、行動增多、活動面廣。在一般人的心目中,躁狂症的危害性要比抑鬱症大,然而實際情況卻相反。根據司法鑒定及醫療機構收治病人的經驗,躁狂發作病人常有調戲、猥褻、下流、毀物,吃白食、侵犯、輕微傷人等擾亂社會治安等肇禍行為,極少有殺人等嚴重犯罪,但重症抑鬱症病人卻可發生殘酷的殺人、自殺等惡性案件,其嚴重性遠勝過躁狂症。加之抑鬱症發病時,多表現獃滯少動、思維邏輯可為正常、辨認能力往往並不受損,使家庭及沒經驗的醫生估計不足而放鬆警惕,終至闖下大禍。

根據國內外報道資料,抑鬱症的危害行為有下列情況。

(1)擴大性自殺:決心自殺的病人先殺死家人(所謂「仁慈性殺人」或「憐憫性殺人」)而後自殺(即「擴大性自殺」)。不少殺嬰案件就是在抑鬱症情況下發生的,我們近年鑒定一個案例,都是年青母親,發病後自責自棄,認為不會撫養孩子,而扼死心愛的嬰兒後自己自殺。其殺嬰目的是出於「憐憫、同情」,怕自己死後,小孩生活困難,怕拖累丈夫。

(2)在抑鬱性妄想驅使下自感罪大惡極,無法生活,或猜疑被害以死相拼。一個正受到提拔重用的軍隊幹部,發病時產生明顯的罪惡妄想,遺書中無中生有地稱。「我已犯罪」,但又認為妻子「勤勞、賢惠」,怕遭連累,故採取「同歸於盡」,致夫妻雙亡,卻置留下的女孩而不顧。

(3)間接性自殺:即希望對其處死而故意作出重大的犯罪行為,亦稱「曲線自殺」。有一個留學生,以往一帆風順,驕傲自負,自以為在同輩中是鶴立雞群,曾有過高漲和低落的情緒交替出現。嚴重抑鬱發作時曾有過自殺行為多次未成功,以後更懷疑組織對其不信任,自責自卑,對分配的助教工作不能完成,願去勞動,改造思想。繼又想到多次自殺均不得手,莫如被殺,死得乾脆。終至將一偶遇陌生女孩從樓窗上摔下致死。事後別人還以為小孩是爬窗跌死的。他想去自首又擔心會寬大處理,故有意泄露。希望別人檢舉;初別人不信,反叱他「瞎說」,續經調查才予收審,仍怕寬大而絕食自殺。後經司法鑒定,送精神病教養院收管。

(4)「焦慮性」或「激越性」抑鬱症。抑鬱發作,極度苦悶難熬,病人不能忍受持續的焦慮,而發生殺人、攻擊、縱火等暴行。此種傾向,精神分析學家解釋是病人從中可得到精神宣洩的效果。

(5)激情暴發。強烈情緒衝動下,伴有意識混濁,可導致殺人衝動行為。國外學者還提到「少數重症抑鬱症病人,可於一瞬間從安靜中突然激動狂暴,產生侵犯他人人身及財產安全的行為。破壞結束後又回復先前的抑鬱少動狀態」。

(6)自我誣陷。由於罪惡妄想的驅使,去到司法部門「坦白嚴重罪行」或兼「誣攀其他好人」常致干擾司法判定。此見於重症抑鬱症。

(7)感應性抑鬱。一個抑鬱症病人的悲觀厭世思想和抑鬱情緒,影響和感染了他周圍的人,可使一些情感脆弱、與病人親密無間者也產生抑鬱,同感悲憂,甚至導致集體自殺。其為首者常系真正抑鬱症,受「感應」者,可能只是暫時的心理偏異。給社會帶來不良影響。

(8)過失性行為。輕度抑鬱症時,由於精神活動抑制,使病人注意力渙散、記憶減退、漫不經心而出現過失行為。如到商店拿了東西忘記付錢而被當作行竊,實際並無偷竊動機。

對抑鬱症與自殺有關的行為主要應該注意防範。對抑鬱症病人,家屬不能掉以輕心,除了嚴防其消極自殺以外,還要注意防止危害社會的行為。對於重症抑鬱症,最好能及時送醫院治療。對估計有上述危害行為者,應該時時監護,不可稍離病人。並注意病人的情緒、言論,及時採取對策,防患於未然。

文 張園 插圖宋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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