鄧楚開:以審判為中心是一場法律改革嗎? | 2016040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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鄧楚開

刑法學博士後,浙江厚啟律師事務所副主任。曾在省級檢察院從事法律政策研究和公訴工作12年,浙江省第一批「全省檢察系統專家型人才」,最高人民檢察院第一批「全國檢察理論研究人才」。專業從事刑事辯護以來,主要辦理經濟犯罪與職務犯罪領域的重大疑難複雜案件。公開發表論文60餘篇,撰寫調研報告20餘篇,研究成果獲省部級以上獎勵10次。

【編者按】

但凡追過美劇《The Practice》的人,大抵都不會忘記那些精彩絕倫的庭辯交鋒,有多少熱血青年受此感召投入了法律職業共同體,然而,骨感的現實也讓其中的很多人出現了「人格分裂」。因為我們國家的刑事司法現狀是一種事實上的「案卷中心主義」,直接言詞原則被束之高閣,絕大多數案件的證人不出庭作證,更談不上對證人進行交叉詢問,作為庭審核心的案件事實認定結果取決於偵查階段形成的案卷,而不是法庭審判。雖然我國的刑事訴訟法賦予了刑事庭審程序更多抗辯性質,但是「以審判為中心」長期以來只是一種紙面的法律狀態,從來沒有成為一項具有實效性的制度。直面此慘淡現實,憲道本期推出資深刑辯律師鄧楚開博士對這一輪「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的批評與思考,矛頭直指法院與法官,呼籲中國法官們「以法律正義所要求的道德勇氣」成為法律最後的守護者。小編認為,隱身於屏幕之後的很多讀者未必會同意鄧博士之推論,憲道歡迎諸君投稿商榷。

以審判為中心是一場法律改革嗎?

鄧楚開

(The Practice劇照)

提要:實現「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並不是一項法律改革,而是恢復被法院與法官所破環的法律制度,讓刑事訴訟法所確定的直接言詞原則得到落實,讓法官完全根據以直接言詞方式在法庭上呈現出來的證據認定案件事實、作出裁判。在實現這一法定狀態的過程中,需要的主要不是所謂的制度改革,而是法院與法官樹立符合法律精神的理念,以法律正義所要求的道德勇氣將現行法律現實化。

在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號召之下,全國範圍的司法改革聲勢浩大地展開了。其中,帶有全局性、炒得最為火熱的改革有兩項:一項是在司法主體上,實行法官檢察官的員額制;另一項是在司法程序上,實行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

《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提出:「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確保偵查、審查起訴的案件事實證據經得起法律的檢驗。全面貫徹證據裁判規則,嚴格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審查、運用證據,完善證人、鑒定人出庭制度,保證庭審在查明事實、認定證據、保護訴權、公正裁判中發揮決定性作用。」以審判為中心,顧名思義,就是在訴訟過程中以審判作為解決糾紛的中心環節,案件證據要在審判環節審查核實、案件事實要在審判環節調查清楚、案件裁決應當基於審判過程作出。面對中央提出的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學術界的理論探討熱鬧非凡,學者們提出了各種各樣的制度完善建議。

對於大家討論得熱火朝天的審判中心主義,我禁不住首先思考這樣一個問題:以審判為中心,真的是一項法律改革嗎?所謂改革,就是改變以前不合理的制度,確立新的制度。將以審判為中心視為一項重要的訴訟制度改革,其前提就是此前我國法律中沒有此項法律制度,需要通過改革以確立這樣一項制度。回到法律層面,1979年7月1日通過的《刑事訴訟法》就審判程序設立了「法庭調查」與「法庭辯論」兩個階段。法庭調查,意味著案件事實應當在法庭中調查清楚。為保證法庭調查能夠查明案件事實,要求證人證言必須在法庭上經過公訴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辯護人雙方訊問、質證,聽取各方證人的證言並經過查實以後,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審判人員可以審問被告人,公訴人經審判長許可可以訊問被告人,被害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辯護人經審判長許可可以向被告人發問。在法庭辯論結束,被告人最後陳述後,審判長宣布休庭,合議庭進行評議,根據已經查明的事實、證據和有關的法律規定,作出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犯的什麼罪、適用什麼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判決。根據這些規定,在刑事訴訟中,證據的審查、事實的認定、判決的作出,完全根據庭審而定,是典型的「以審判為中心」。經過1996年與2012年兩次修正,刑事訴訟法賦予了刑事庭審程序更多抗辯性質,確立了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操作程序,人民警察就其執行職務時目擊的犯罪情況作為證人出庭作證制度,鑒定人應當出庭作證制度以及強制證人到庭制度。審判中心主義,在法律層面體現得更為充分,更為完整。

既然1979年就在刑事訴訟法典中明文確立了「以審判為中心」,30多年以後,為什麼中央層面還要提出「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提出「以審判為中心」的改革部署,其邏輯前提,必然是刑事司法實踐並沒有「以審判為中心」。在刑事司法未能以審判為中心,其表現可概括為兩個方面:一是案件事實的認定不是主要根據庭審而定,而是決定於偵查階段所形成的案卷。絕大多數案件的證人不出庭作證,而是宣讀偵查機關製作的證人證言筆錄,缺乏對證人的交叉詢問。雖然公訴人、辯護人與法官會當庭訊問(詢問)被告人,但公訴人仍然會當庭宣讀偵查機關製作的被告人筆錄,當被告人的當庭供述與偵查階段的筆錄不一致,部分或者全部否定在偵查階段所作的有罪供述時,法官在判決中基本都採信庭前的供述而不會採納當庭的供述。作為庭審應當堅持以確保案件事實認定真實性的直接言詞原則被拋棄,作為庭審核心的案件事實認定結果取決於偵查階段形成的案卷,而不是法庭審判。從而形成了刑事訴訟中的「案卷中心主義」,或者從卷宗的形成主體角度稱為「偵查中心主義」。因此有人用「公安做飯、檢察端飯、法院吃飯」來比喻我國的刑事訴訟過程,這種比喻雖然極端,卻也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我們的刑事司法現狀。二是案件判決不是完全取決於庭審,而往往由庭審法官以外的主體決定。法院內部的層層審批制度與審判委員會制度,是法院內部「審者不判,判者不審」的制度原因;有的地方黨委領導將「黨領導司法」,異化為對司法進行非法干預,在不少案件中不僅庭審法官無法決定案件,法院作為一個整體也無法決定案件結果。

從《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對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的表述來看,其主要目的在於「確保偵查、審查起訴的案件事實證據經得起法律的檢驗」。可見,這項改革主要針對的是案件事實認定,要解決案件事實的認定主要決定於偵查機關的筆錄而不是法庭調查這一問題,把庭審作為調查、認定案件事實的中心環節。

曾經與法官、檢察官(包括參與司法改革設計的法官、檢察官)交流,提出要真正實現審判中心主義,必須貫徹直接言詞原則,根據法庭上以言詞方式呈現的證據而不是以案件筆錄作為定案的根據,不得在法庭上宣讀證人證言筆錄與被告人的供述辯解筆錄,而應當根據對證人與被告人的交叉詢問認定案件事實。多數法官、檢察官認為,如果完全拋開偵查機關製作的證人證言與被告人供述筆錄,會導致大面積的翻供翻證現象,讓有罪的被告人逃避法律追究,並且會大幅增加庭審工作量,加劇司法機關案多人少矛盾。

證人與被告人在法庭上作出與筆錄不一致的陳述,這是非常正常的現象,交叉詢問的直接目的是揭露言詞證據的錯誤和矛盾之處,最終目的則在於「給法庭提供信息」,讓法庭直接通過庭審形成對案件事實的判斷。公訴人與辯護人在法庭上專業的交叉詢問,能充分揭示案件事實,將虛假的陳述戳穿,確保陳述的自願性與真實性,世界刑事司法歷史與現實已經充分證明交叉詢問是發現真相的最佳機制。害怕法庭上的「翻供翻證」,不願貫徹直接言詞原則,其實質在於想根據偵查階段不自由的言詞證據而不是根據法庭上自願的陳述來定案。這種為防止「翻供翻證」而以庭前的偵查筆錄定案的做法,是典型的「偵查中心主義」,而不是「以審判為中心」,這種做法是媒體披露的大量冤案產生的直接原因。

(浙江張氏叔侄案)

至於效率問題,可分兩個方面分析:一方面,如果嚴格執行刑事訴訟法,在法庭上不再宣讀被告人的庭前筆錄,可大幅縮減庭審時間,提高庭審效率。另一方面,要求證人出庭作證,必然會增加司法工作量,降低司法效率。但需謹記的是,行政管理應貫徹效率優先兼顧公正的原則,而作為守護法律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刑事司法必須堅持公正優先兼顧效率的原則,這是確保司法公正所必須承擔的社會成本。至於說,法院檢察院系統一直在向社會宣稱的「案多人少」問題,如果細細探究,其實質是一個偽命題,最多也只是司法系統內部的人力資源配置問題。毋庸置疑,業務審判庭的法官與公訴部門的檢察官,確實存在超負荷運作的問題。但是,如果以法院檢察院承辦案件的總數除以具有法官檢察官身份的人數,我們會發現,其人均辦案量將大幅下降。2015年,全國法院新收案件近1800萬件,法官人數20萬左右,法官年人均年辦案90件左右,相對於別的國家與地區,這個法官年均辦案並不高。據我在司法機關曾經做過的統計與判斷,從基層院到最高院,有30%-70%不等的司法官基本不辦案,司法機關存在著嚴重的人力資源浪費,大量從著名政法院校畢業的高才生,頂著法官檢察官的名頭,卻基本不辦案,而在從事大量政治性、應付性工作。這些從事綜合性與管理性工作的法官檢察官也不會閑著,會布置大量的相關工作,實施各種各樣的「制度創新」,原本比例不高的法官檢察官不得不在辦案之餘抽出時間來應付各種監督、考核、調研與創新。是司法機關內部的人力資源配置導致部分法官檢察官超負荷辦案,從法官與檢察官的總數而言,案多人少問題並不存在。

我國刑事訴訟法確定的訴訟制度以審判為中心,但刑事司法實踐卻偏離了「以審判為中心」的法律要求。因此,從實在法的角度而言,「以審判為中心」並不是一項法律改革,而只是恢復被破壞的法律制度。而從社會實證的角度而言,「以審判為中心」長期以來只是一種紙面的法律狀態,從來沒有成為一項具有實效性的制度,真正實現「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確為一項重大改革。然而,自2014年10月23日中央提出「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以來,至今已有近一年半時間,從自身參加庭審的情況來看,並未發現任何明顯改變。

刑事司法實踐以偵查而不是以審判為中心,這一明顯違背法律的司法問題,其產生的原因很多,法律人尤其是法官,往往將原因歸之於政治體制與司法體制。毋庸諱言,我們不能否定這種外在制度原因。但遺憾的是,卻很少有人從法院與法官自身去尋找原因。未嚴格執行刑事訴訟法,難道可以把所有的原因都歸之於外在環境嗎?難道法院與法官本身就不應就此承擔責任嗎?以外部環境為借口,否認法院與法官在刑事司法中背離法律要求、實行以偵查卷宗為中心的庭審模式所應當承擔的責任,本質上與罪犯以社會原因導致其犯罪而否定自身法律責任,具有完全相同的邏輯,而這種邏輯本身無疑是荒謬的。

因此,實現「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並不是一項法律改革,而是恢復被法院與法官所破環的法律制度,讓刑事訴訟法所確定的直接言詞原則得到落實,讓法官完全根據以直接言詞方式在法庭上呈現出來的證據認定案件事實、作出裁判。在實現這一法定狀態的過程中,需要的主要不是所謂的制度改革,而是法院與法官樹立符合法律精神的理念,以法律正義所要求的道德勇氣將現行法律現實化。

感謝作者授權憲道

本期憲道責編潘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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