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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協章程的制定和歷次修改情況

全國政協第一屆全體會議

1949年9月,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屆全體會議代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職權,制定了具有臨時憲法性質的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選舉產生了以毛澤東為主席的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代表全國人民的意志宣告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成立。這一屆全體會議還通過了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組織法,選出了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屆全國委員會。

政協章程:1954年制定

1954年9月,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召開,人民政協不再代行全國人大的職權。同年12月,政協二屆一次會議,在原來的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組織法基礎上,制定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章程。

這部章程對人民政協的性質、職能、任務及基本組織原則都作了規定。章程指出,人民政協的性質是「團結全國各民族、各民主階級、各民主黨派、各人民團體、國外華僑和其他愛國民主人士的人民民主統一戰線的組織」。章程規定人民政協以各民主黨派、各人民團體為基礎組成,設立全國委員會和地方委員會。

第一次修改:1978年

1978年2月至3月召開的政協五屆一次會議,是全國政協會議因「文化大革命」停開12年後召開的首次會議。會議對政協章程進行了修改,修改後的政協章程對恢復和重建政協工作起了積極的推動作用。但某些內容受當時「左」的思想影響,沿用了「文化大革命」的錯誤理論和提法。

第二次修改:1982年

政協章程第二次修改由鄧小平同志親自主持,在1982年12月召開的政協五屆五次會議上獲得通過。

這次修改,排除了上一次修改中「左」的錯誤理論和提法,規定:人民政協的性質是「中國人民愛國統一戰線的組織」;人民政協的任務是「在熱愛中華人民共和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和擁護社會主義事業的政治基礎上,盡一切努力,進一步鞏固和發展愛國統一戰線,調動一切積極因素,團結一切可能團結的人,同心同德,群策群力,維護和發展安定團結的政治局面,促進社會主義民主和法制的建設,為全面開創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新局面,實現我國各族人民的總任務而奮鬥」;人民政協的主要職能是「對國家的大政方針和群眾生活的重要問題進行政治協商,並通過建議和批評發揮民主監督作用」。

第三次修改:1994年

政協章程第三次修改是在政協八屆二次會議上作出的。修改後的章程突出了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路線和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等問題,並注意吸收了改革開放十幾年來我國民主政治建設和人民政協工作的新經驗,增加了「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將長期存在和發展」,人民政協「是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的重要機構」等重要內容,改寫和補充了有關我國社會狀況、人民政協任務的表述,指出「我國正處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在人民政協的任務方面增加了「以經濟建設為中心」、「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推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等新內容。

第四次修改:2000年

政協章程第四次修改是在政協九屆三次會議上作出的。這主要是與1999年通過的憲法修正案相銜接,對一些重要理論和方針政策的提法進行修訂。章程增加了學習鄧小平理論,貫徹依法治國方略,堅持以公有製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基本經濟制度,堅持按勞分配為主體、多種分配方式並存的分配製度,促進社會生產力的解放和發展等內容。

第五次修改:2004年

2004年3月12日,全國政協十屆二次會議通過了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章程修正案。這是政協章程自1954年制定以來的第5次修改。>>>

這次比較重要的修改可以歸納為16條,主要體現在4個方面:

把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確定為人民政協的指導思想

原有的政協章程,只明確了人民政協的政治基礎,沒有明確人民政協的指導思想。這次章程修改,在章程總綱第五自然段增寫了「在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明確了指導思想的表述,非常必要。中共十六大把「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同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一道確立為中國共產黨必須長期堅持的指導思想,中共中央關於修改憲法部分內容的建議和修改後的中國共產黨章程中都已增加了「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表述。人民政協作為共產黨領導的重要政治組織,作為我國政治體制的重要組成部分,必須在履行職能的工作中充分體現「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在政協章程中明確人民政協的指導思想,就從根本上保證了政協工作堅定正確的政治方向。

此外,章程還增加有關「社會主義事業的建設者」的內容,增加有關「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協調發展」,「鞏固和發展公有制經濟,鼓勵、支持和引導非公有制經濟發展」,「共同致力於中華民族偉大復興」,以及宣傳和協助貫徹執行國家的民族政策、宗教政策和知識分子政策等內容。這些都是中共十六大確立的重大理論觀點和重大方針政策,寫入章程對指導政協工作更好地服務大局具有重要意義。

對基本政治制度、政協性質、政協職能、政協兩大主題進行完整的、準確的表述

把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是我國的一項基本政治制度寫入政協章程;把表述人民政協性質的三句話和表述人民政協職能的三句話進行了規範和調整,重新寫入章程;把團結和民主是人民政協的兩大主題寫入章程。這些對政協事業的發展和政協工作的開拓,無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章程修正案關於基本政治制度、政協性質、政協職能、政協兩大主題的表述,是一組完整的、準確的表述,十分清楚地說明了新時期人民政協的性質和作用。修訂後的政協章程,如此全面地規範政協的定性、定位,必將推動政協各方面工作的深入開展。

對政協委員的條件、權利、義務作了明確規定

政協委員是政協工作的主體,在我們國家的政治生活中享有很高的政治地位,肩負著重大責任。政協章程應當對委員的權利、義務、責任等方面作出明確規定。因此,章程修正案根據章程關於人民政協政治基礎等規定的表述,在第二十四條末分兩款增加關於委員應具備的基本條件和對委員的基本要求。基本條件實際上是七條:1.熱愛祖國;2.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3.擁護社會主義事業;4.維護民族團結和國家統一;5.遵守國家的憲法和法律;6.在本界別中有代表性,有社會影響;7.有參政議政能力。基本要求實際上是三項:1.要密切聯繫群眾;2.要了解和反映群眾的願望和要求;3.要參加政協組織的會議和活動。這些規定,體現了政協性質和職能對政協委員的基本要求,是必要的、適宜的。

對政協履行職能的制度和程序進一步加以完善和規範

這次修改章程,還對政協履行職能的制度和程序進一步加以完善和規範。明確規定了政協換屆大會預備會議的程序,解決了長期存在的政協換屆大會新老銜接程序不順的問題。對政協界別和委員產生的程序也作了必要的規定和補充,使政協章程更具有實際的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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