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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 3月2日

2011年05月18號——遺囑()《繼承法》第十七條

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   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   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註明年、月、日,並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   以錄音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 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第十九條注意: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第二十條遺囑人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   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後的遺囑為準。   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第二十二條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   遺囑必須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受脅迫、欺騙所立的遺囑無效。   偽造的遺囑無效。  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繼承法意見》37.遺囑人未保留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遺產份額,遺產處理時,應當為該繼承人留下必要的遺產,所剩餘的部分,才可參照遺囑確定的分配原則處理。 繼承人是否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應按遺囑生效時該繼承人的具體情況確定。38.遺囑人以遺囑處分了屬於國家、集體或他人所有的財產,遺囑的這部分,應認定無效。39.遺囑人生前的行為與遺囑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遺囑處分的財產在繼承開始前滅失,部分滅失或所有權轉移、部分轉移的,遺囑視為被撤銷或部分被撤銷。40.公民在遺書中涉及死後個人財產處分的內容,確為死者真實意思的表示,有本人簽名並註明了年、月、日,又無相反證據的,可按自書遺囑對待。41.遺囑人立遺囑時必須有行為能力。無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即使其本人後來有了行為能力,仍屬無效遺囑。(相反)遺囑人立遺囑時有行為能力,後來喪失了行為能力,不影響遺囑的效力。42.遺囑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數份內容相抵觸的遺囑,其中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後所立公證遺囑為準;沒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後所立的遺囑為準。考點解析(一)遺囑與遺贈扶養協議的區別()二者具有以下主要區別:①遺贈扶養協議是雙方法律行為;遺贈是無相對人的單方法律行為。②遺贈扶養協議是雙務、有償的法律行為;遺贈是單務、無償的法律行為。③遺贈扶養協議是生前行為與死因行為的統一;遺贈是死因行為,於遺囑人死亡時才發生法律效力。④遺贈扶養協議的成立和生效僅需符合一般合同的成立與生效要件;遺贈在遺囑人死亡時才生效,為防止損害遺囑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的利益,《繼承法》對遺囑的成立規定了嚴格的形式要件。⑤訂立遺贈扶養可以代理;遺囑屬於不得代理的法律行為。遺囑不得由他人代理,只能由遺囑人生前親自訂立。代書遺囑不屬於代理遺囑。(二)遺囑的形式()1.公證遺囑。指經國家公證機關辦理了公證的遺囑。公證遺囑應當一式二份,分別由公證機關和遺囑人保存。①遺囑人必須親自到公證機關辦理公證遺囑,不得代理。②應由兩名以上的公證員共同辦理。因特殊情況只有一名公證員辦理的,應由一名見證人見證並簽名。2.自書遺囑。指遺囑人生前親手書寫的遺囑。自書遺囑的形式要件為:①必須由遺囑人親自「書寫」。②須註明年、月、日。③須有遺囑人的親筆簽名。此外,《繼承法意見》第40條規定,自然人在遺書中涉及死後個人財產處分的內容,確為死者真實意思的表示,有本人簽名並註明了年、月、日,又無相反證據的,可按自書遺囑對待。3.代書遺囑。指由遺囑人口述遺囑內容,他人代為書寫製作的遺囑。代書遺囑的形式要件為:①由遺囑人口述遺囑內容。②有兩個以上無利害關係的見證人在場見證,其中一人代書。③遺囑人、代書人、其他見證人簽名、並註明年、月、日。4.錄音遺囑。指由遺囑人口述,以錄音、錄像為載體形成的遺囑。錄音遺囑的形式要件是:①由遺囑人親自敘述遺囑的全部內容。②兩個以上無利害關係的見證人在場見證。5.口頭遺囑。指遺囑人用口頭表述的遺囑。口頭遺囑的形式要件為:①須是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的口述。所謂「危急情況」指遺囑人生命垂危或者有其他緊急情況,如參與重大軍事行動、參加搶險救災、遭遇意外事故等。②須有兩個以上無利害關係的見證人在場見證。需要注意的是:由於口頭遺囑特別容易被篡改和偽造,因此《繼承法》第17條第五款規定:「危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三)遺囑的生效()遺囑於符合前述形式要件時成立,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生效。除被繼承人死亡這一條件外,遺囑有效還須具備以下要件:①遺囑人訂立遺囑時必須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遺囑人訂立遺囑時有行為能力,後來喪失行為能力的,不影響遺囑的效力。②意思表示真實。受脅迫、欺騙所立的遺囑無效,而不是「可撤銷」。③遺囑內容必須合法,不得違反法律和損害社會公共利益。④遺囑形式符合法律規定的形式要件。(四)遺囑無效的事由()下列遺囑全部或者部分無效,遺囑處分的遺產按照法定繼承辦理:①遺囑人「訂立遺囑時」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②受欺詐、脅迫所訂立的遺囑。③偽造的遺囑、被篡改的遺囑。④「遺囑生效」時,如果遺囑剝奪了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遺產份額,遺囑的該部分內容無效(《繼承法意見》第37條)。⑤遺囑處分了國家、集體或他人所有的財產的,遺囑的該部分內容無效。(五)遺囑撤銷或變更的概念()遺囑的撤銷或變更,指遺囑人依法改變原先所立遺囑的部分或者全部內容,使其全部或部分不發生效力,前者稱為遺囑的撤銷,後者稱為遺囑的變更。遺囑只能由遺囑人依法撤銷或者變更。遺囑人撤銷或者變更遺囑時必須符合以下條件,否則不生撤銷或者變更遺囑的效力:①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②意思表示真實。③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或者社會公共利益。④不得取消缺乏勞動能力有沒有生活來源的法定繼承人的應繼份。⑤依照法定方式撤銷或者變更。(六)遺囑人撤銷或者變更遺囑的方法()1.遺囑人另立新的遺囑,並在新的遺囑中聲明撤銷或者變更原來所立遺囑。不過,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公證遺囑的撤銷或者變更必須以公證遺囑為之。2.遺囑人前後訂立了數個遺囑,雖未明示以在後遺囑撤銷或者變更在前遺囑,但前後的遺囑內容相互抵觸的,應當以在後的遺囑為準,但與在後遺囑相抵觸的在前遺囑視為被撤銷或者變更。同樣,在後的自書遺囑、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和口頭遺囑不能撤銷、變更公證遺囑。3.遺囑人可以通過自己的與遺囑內容相抵觸的行為,撤銷或者變更遺囑。《繼承法意見》第39條規定,遺囑人生前的行為與遺囑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遺囑處分的財產在繼承開始前滅失,部分滅失或所有權轉移、部分轉移的,遺囑視為被撤銷或部分被撤銷。4.遺囑人故意破毀或者塗銷遺囑,或者在遺囑中註明廢棄意思的,遺囑視為被撤銷。遺囑人故意破毀、塗銷、廢棄遺囑的部分內容的,遺囑視為被變更。需要注意的是,對於公證遺囑,遺囑人僅故意破毀自己保存公證遺囑的,不發生遺囑撤銷或變更的效力。遺囑人須故意毀損公證遺囑的原本與正本,才能引起撤銷公證遺囑的法律效果。〖真題(2004-3-17)〗甲有二子乙、丙,甲於1996年立下遺囑將其全部財產留給乙。甲於2004年4月死亡。經查,甲立遺囑時乙17歲,丙14歲,現乙、丙均已工作。甲的遺產應如何處理? A.乙、丙各得二分之一  B.乙得三分之二,丙得三分之一 C.乙獲得全部遺產 D.丙獲得全部遺產〖真題(2007-3-69)〗甲有一子一女,二人請了保姆乙照顧甲。甲為感謝乙,自書遺囑,表示其三間房屋由兩個子女平分,所有現金都贈給乙。後甲又立下書面遺囑將其全部現金分給兩個子女。不久甲去世。下列哪些選項是錯誤的?  A.甲的前一遺囑無效B.甲的後一遺囑無效 C.所有現金應歸甲的兩個子女所有D.所有現金應歸乙所有〖真題(2008-3-14)〗甲立下一份公證遺囑,將大部分財產留給兒子乙,少部分的存款留給女兒丙。後乙因盜竊而被判刑,甲傷心至極,在病榻上當著眾親友的面將遺囑燒毀,不久去世。乙出獄後要求按照遺囑的內容繼承遺產。對此,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  A.乙有權依據遺囑的內容繼承遺產  B.乙只能依據法定繼承的規定繼承遺產  C.乙無權繼承任何遺產  D.可以分給乙適當的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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