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審判編錄
【要旨摘要】
1.為索取債務而拘禁他人,只要行為人主觀上有非法拘禁的故意,客觀上有非法拘禁的行為,不論其債務是否合法,均構成非法拘禁罪。
2.非法拘禁婦女後,強行與婦女發生性行為,其行為應認定為非法拘禁罪和強姦罪兩罪,不存在牽連和吸收的關係,應數罪併罰。
3.以追討被騙財物為目的,非法扣押拘禁行騙人後超額索取債務,超額部分情節較輕,且其並非基於非法佔有的目的索取債的,不以綁架罪論處,應認定為非法拘禁罪。
【詳解】
1.為索取債務而拘禁他人,只要行為人主觀上有非法拘禁的故意,客觀上有非法拘禁的行為,不論其債務是否合法,均構成非法拘禁罪。
關鍵詞:非法拘禁、故意、合法、拘禁行為
來源:河南省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2012)南刑二終字第160號---北大法寶
基本案情:被告人王某某夥同他人為向孫中存索要賭債2.3萬元。在淅川縣城關鎮丹陽賓館、純水岸洗浴中心等地從2010年2月1日凌晨4點開始限制孫中存的人身自由,直到2月3日上午8時許孫中存從純水岸洗浴中心逃走。拘禁時間長達52小時,期間王某某等五人均對孫中存進行毆打。2010年9月22日,被告人王某某到淅川縣公安局投案。
裁判要點:王某某夥同他人為索取債務,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不論其債務是否合法,其主觀方面具有非法拘禁的故意,客觀方面實施了拘禁行為,侵犯了他人的人身自由,其行為具有刑法的不可饒恕性,已構成非法拘禁罪。
裁判理由:本案中王某某夥同他人為索取債務,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不論其債務是否合法,其主觀方面具有非法拘禁的故意,客觀方面實施了拘禁行為,侵犯了他人的人身自由,其行為具有刑法的不可饒恕性,已構成非法拘禁罪,且行為人對受害人有毆打情節,應從重處罰。同時,本案中王某某具有自首情節,屬於可以從輕和減輕處罰的情節。
2.非法拘禁婦女後,強行與婦女發生性行為,其行為應認定為非法拘禁罪和強姦罪兩罪,不存在牽連和吸收的關係,應數罪併罰。
關鍵詞:非法拘禁、強行、性行為、數罪併罰
來源:人民法院報第三版 2015-09-01
基本案情:被告人邵建通過網路聊天認識被害人張某某,2013年6月25日,被告人邵建約見張某某,並在吉林省榆三公路道南加油站附近,強行將被害人張某某(女,17歲)拽上一輛捷達計程車前往吉林省榆樹市,在一家旅店內多次強行與張某某發生性行為,並非法拘禁張某某至6月26日。2013年6月26日,邵建又將張某某帶至黑龍江省哈爾濱市,在哈爾濱市南崗區漢廣街與漢陽街交口處的北往旅店內多次強行與張某某發生性關係,並非法拘禁張某某至6月28日。
裁判要點:被告人邵建非法拘禁他人並多次以暴力、脅迫手段,違背婦女意志,強行與婦女發生性行為,其行為已構成非法拘禁罪、強姦罪。
裁判理由:本案被告人利用網路聊天,欺騙被害人與其見面,脅迫並拘禁被害人,並在拘禁期間,違背婦女意志對未成年被害人多次強姦。滿足強姦罪和非法拘禁罪的構成要件,數罪併罰,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三款第(一)項規定,強姦婦女、姦淫幼女情節惡劣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但對「情節惡劣」的認定標準,刑法和司法解釋無明文規定,在司法實踐中,對長時間對同一婦女非法拘禁並多次實施強姦的,一般認定為「情節惡劣」,應從重處罰。
3.以追討被騙財物為目的,非法扣押拘禁行騙人後超額索取債務,超額部分情節較輕,且其並非基於非法佔有的目的索取債的,不以綁架罪論處,應認定為非法拘禁罪。
來源: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2006)川刑再終字第二號---《人民法院報》2006年10月16日
關鍵詞:非法拘禁、非法扣押、超額索債、情節較輕
基本案情:1998年8月19日,唐某及夏某、林某在四川省華鎣市鎣城,採用以高價收購「蜂蜜精」特效藥的欺騙手段,騙得被害人付某現金18000元,三人各分得6000元。付被騙後向公安機關報案。1998年11月6日,當唐、夏、林再次在鎣城行騙時被付發現,付在扭送3人至公安機關時左手中指骨折,在群眾的幫助下,只將林某扭送至公安機關,唐、夏二人逃離。林歸案後,付得知行騙的另二人是唐某、夏某,並了解到唐、夏二人的住址。付某的兒子和女婿鄧某等多次找唐退錢未果。後付某委託其表弟於揚、王志遠等幫忙索回被騙的錢財。
1999年4月12日13時許,被告人王志遠、付承剛、唐協輝以及於揚、王清祿、彭黎明等人,在得知唐某在家的信息後,租乘兩輛桑塔納轎車至廣安市廣安區代市鎮長五村3組唐某家,將唐挾持到華鎣,拘禁在華鎣公墓附近賀某家的空房內,由付承剛、唐協輝等看守。同月14日晚,在唐某之妻夏某將50000元交給王志遠、於揚等人後,唐被放回。王志遠等人在索要50000元後,給了付某的兒子11000元,並要求付某不能再去找唐討要剩餘款項。另查明,付承剛、王志遠作案後潛逃,分別於2002年5月14日、11月19日到公安機關投案,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實。
裁判要點: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他人,或者是以其他不法目的綁架他人作為人質的,構成綁架罪,以追討被騙財物為目的,非法扣押拘禁受騙人後超額索取債務,但超額部分節較輕,行為人並非基於非法佔有目的而超額索債的,不以綁架罪論處。
裁判理由:根據法律的規定,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他人,或者是以其他不法目的綁架他人作為人質的,構成綁架罪,以追討被騙財物為目的,非法扣押拘禁受騙人後超額索取債務,但超額部分情節較輕,行為人並非基於非法佔有目的而超額索債的,不以綁架罪論處。應以非法拘禁罪論處,從本案事實來看,付某被唐某詐騙18000元並多次追索無果,吳志遠等在收取唐某之妻夏某5000元後將唐某釋放,同時要求付某不能再去找唐某索要剩餘款項,這說明被告人的主觀目的是索要被騙財物而不是勒索他人財物,王某等人接受他人委託,以追討騙取財物為目的,非法扣押並拘禁他人,侵犯其人生自由,付某在扭送三人到公安機關時,左手中指骨折多次索要未果,花費大量時間金錢和人力,因此,各被告人所索要財務超出部分不認定為嚴重,其行為構成非法拘禁罪而非綁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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