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主權原則

人民主權是指國家或政府的最高權力來源於和最終屬於人民,即國家或政府的最高權力的「民有」,並且這種來源是政府或國家權力的合法化依據或前提。這種含義的人民主權作為一種觀念在西方較早就出現了。洛克是人民主權論的集大成者,其學說被現代憲法和憲政所踐行。洛克用自然狀態說、天賦人權論和社會契約論來論證政府的權力來自人民並最終為人民所有。洛克的推論大致為:在人類進入公民社會 或政治社會以前,人們處於自然狀態中。這種自然狀態是一種平等的、自由的狀態。人們靠自然法,即理性,來保護自己的利益和維持社會秩序,每個人自己來執行自然法,即是自己案件的法官。  

由於自然狀態存在種種不便,每個人便與其他人簽訂社會契約交出自己的一部分自然權利建立政府,進入公民社會或政治社會。人們聯合成為國家和置身於政府之下的重大的和主要的目的,是保護他們的財產。達到這個目的的重大工具和手段是那個社會所制定的法律,因而立法權,不論是屬於一個人或較多的人,不論經常或定期存在,是每個國家中的最高權力。但立法權要受人民的意志和利益的限制。當立法機關違反人們訂立社會契約的初衷,侵害人民的利益的時候,人民可以收回授權解散立法機關,而當立法機關及其執行機關暴虐地制定和執行法律的時候,人民享有最終的反抗的權利。   

盧梭是洛克以後另一個人民主權論的集大成者,在人民主權的來源上,盧梭也以自然狀態、天賦人權和社會契約為前提,與洛克大致相同,但盧梭是激進的人民主權論者,主張民有、民治和民享的完全合一,不可分割和委託。該理論在現代國家憲法和憲政中無法實施,因而被稱為「道德的理想國」。洛克意義上的人民主權作為基本的原則和價值不同程度地得到了現代國家憲法和憲政的普遍踐行。根據荷蘭學者對截止於20世紀70年代以前生效的世界上的憲法的調查,其中的118部憲法提到了人民主權的原則,占調查對象總數的83.1%。最近有學者對世界124部成文憲法文本進行了粗略的翻閱,得出了一個結論:「無論是資本主義國家的憲法還是社會主義國家的憲法,哪怕是仍然保留君主(國王)的國家,幾乎無疑不強調人民的權力與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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