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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性」概念

  

  學者·核心觀點

  ●即使在西方政治思想的脈絡上,「選舉授權產生合法性」也只是片面的一家之言,何況還被殘酷的現實所質疑。

  ●這種「冷戰政治學」的產物,卻在中國思想領域大行其道,國內很多高等教育機構和研究部門,傳遞出的觀念幾乎都是「選舉授權才有政府合法性」。

  ●在理論上,當西方的主流理論都在因時因地地看待並建構「合法性」概念時,我國社會科學領域卻有不少人依舊拿其中一種爭議最大的概念即「選舉授權」來對照中國政治。

  ●當代中國政治滿足了合法性理論的最大公約數,即合法律性、有效性、人民性和正義性,所以才有如此高的民意支持率。

  ●亨廷頓還一針見血地指出,選舉出來的政府如果不能提供公共秩序,不但不具有合法性,而且還是不道德的,因為政府的職能就是治理,而不能履行其治理職能的政府自然是不道德的。

  ●依據法律而組建的、人民參與的並依據基本正義原則而有效治理的政府,就是「合法性政治」。

  在政治學中,「合法性」這個概念講的是民眾對政府的一種心理上認同和自願服從的問題。因此,它不但是一個理論概念,而且是一個與政治相關的問題,表達的是一種政治秩序觀。但是長期以來,學界對這個概念的濫用產生了一些相應政治後果,因此有必要對其進行正本清源。

  「合法性」概念在思想領域的濫用

  目前中國思想領域流行的「合法性」概念,是上個世紀50年代冷戰時期美國政治學家李普塞特所建立的,即所謂的「選舉授權才有政府合法性」。這是典型的代議制政府理論。但是,這種合法性之說,不但不能避免上個世紀六七十年代西方所出現的政治危機,而且要對非西方國家的治理危機甚至國家失敗負責。就是這種「冷戰政治學」的產物,卻在中國思想領域大行其道,國內很多高等教育機構和研究部門,傳遞出的觀念幾乎都是「選舉授權才有政府合法性」。

  對此觀念的一種回應是,中國共產黨的合法性源自於歷史。這有道理,但還需要進一步的理論解釋。有一個英國學者統計了2008年至2013年中外學者發表的關於中國政治「合法性」的120多篇文章,發現中國學者基本上都在引用西方政治哲學尤其是選舉授權的概念來談中國政治,認為中國政治存在「合法性」危機;與此相反,西方研究中國政治的一些學者卻從文化主義出發,以中國政治哲學的概念來看當代中國政治,比如天道、民心、民本、和諧,得出的結論和很多中國學者相反。由此可見,對於政治學界來說,也需要正確認識「合法性」這個概念。

  「合法性」概念的起源和被改造

  即使在西方政治思想的脈絡上,「選舉授權產生合法性」也只是片面的一家之言,何況還被殘酷的現實所質疑。盧梭的「人民主權」可以視為現代性政治的分水嶺,但我們所說的「合法性」概念則起始於德國思想家馬克斯·韋伯。他認為,政治統治的進行不會只基於物質利益、情感和動機,還要有被支配者對統治者的一種政治信仰,即合法性信仰;而什麼樣的政治最能獲得合法性信仰呢?韋伯直言就是建立在理性法律基礎之上的有效率的官僚制政府。當韋伯談論合法性的時候,其實就是合法律性與有效性(即有效性政府),其中合法性離不開有效性。

  韋伯的合法性概念沉寂了半個世紀之後,在冷戰時期被美國學者重新激活,即李普塞特所講的「合法性政治產生於選舉授權」。正如李普塞特所言,他提出這樣的說法是為了配合熊彼特的民主概念,熊彼特把傳統的人民主權意義上的民主改造為「選舉式民主」,即民主就是選舉產生政治家的過程。這樣,在冷戰時期,西方理論有兩個大改造,一個是民主理論,一個是合法性理論。李普塞特把韋伯的合法律性要素置換為選舉授權,有了選舉授權才有合法性政治。同時,李普塞特還繼承了韋伯的有效性思想,認為政府的有效性有助於合法性,而長期的無效性則傷害合法性;並客觀地指出,選舉民主是為了解決社會分裂問題,因此選舉民主的社會條件是均質文化,即今天所說的民主的同質化條件,沒有均質文化的選舉是非常危險的。對此,西方民主理論家達爾和薩托利都給予了反覆強調。

  回到韋伯主義的亨廷頓:「有效性政府」

  到了上個世紀60年代,選舉授權的民主政治在西方國家陷入巨大的政治危機之中。法國1968年「五月風暴」、義大利恐怖主義泛濫、美國無處不在的民權運動和反越戰運動,都使得西方陷入二戰之後空前的政治危機。在這種背景下,談論西方政治的合法性理論開始流行起來。這歸功於德國新馬克思主義者哈貝馬斯。他認為,資本主義政治出現了政治信仰危機,即合法性危機。與此同時,當時在西方影響最大的國際智庫「三邊委員會」委託亨廷頓等人寫了如何應對西方危機的報告《民主國家的統治能力》,後來出版為《民主的危機》;多元民主代表學者達爾也出版了《多元主義民主的困境》,認為西方國家陷入不平等政治之中,出現了合法性危機。更別說這一時期的發展中國家了,戰後西方國家在發展中國家推廣「發展帶來民主」戰略,結果這些國家卻變成了亨廷頓所說的「政治衰敗」乃至「失敗國家」。

  在這種大的世界政治背景下,亨廷頓鮮明地指出代議制民主理論(即選舉授權)並不能回答、更不能解決現實中的種種難題,因此政府不管是怎麼產生的,能夠提供公共秩序的即代表公共利益的制度化政府本身就是合法性;在發展中國家,組織政府者是政黨,因此合法性來源是強大政黨。亨廷頓還一針見血地指出,選舉出來的政府如果不能提供公共秩序,不但不具有合法性,而且還是不道德的,因為政府的職能就是治理,而不能履行治理職能的政府自然是不道德的。這樣,合法性理論的核心依舊是有效性政府,或者說制度化政府。

  羅爾斯為非西方國家量身定製的合法性理論:「良序合宜政體」

  1971年出版的影響全世界的羅爾斯《正義論》,也是反思西方政治危機的產物。在羅爾斯那裡,正義的核心就是能保護最不利者階層利益的制度,這樣的政治社會屬於「良序社會」即組織良好的社會。據此,即基於正義的實現程度,羅爾斯認為在五種政體類型中,自由資本主義(即美國和英國)、福利資本主義(即德國等)、統制性社會主義(即蘇聯)都是不符合正義原則的,而財產民主政體或帶有自由要素的社會主義政體則符合正義原則。

  秉承政治的合法律性原則,羅爾斯還認為憲法政治是第一位的,日常生活中的多數決政治是第二位的,而且多數決政治在很多時候並不符合其正義原則。不僅如此,羅爾斯還為非西方國家建立了一個西方社會應該接受的政體概念——「良序合宜政體」,即非西方國家的政府只要滿足了基本正義原則,政府有效地履行其職責、法律保護人權、國家愛好和平、政治決策充滿協商過程,就是可以接受的「良序合宜政體」。羅爾斯這樣做的原因如他自己所說,非西方國家沒有變成西方社會所需要的相應的社會文化條件。

  「合法性政治」的基本要素和概念

  且不說中國的政治傳統完全不同於西方,即中國人的家國一體的政治秩序觀完全不同於西方的國家—社會二元對立觀。即使在西方政治思想那裡,在知識論的脈絡上,「合法性政治」的構成要素可以歸納為:合法律性、有效性、人民性(選舉民主或者協商民主)和正義性。據此可以建立這樣一個「合法性政治」概念:依據法律而組建的、人民參與的並依據基本正義原則而有效治理的政府,就是「合法性政治」。

  合法律性、有效性和正義性都能達成共識,其中「有效性」又是合法性的最大公約數,而「人民性」則存在爭議,即「人民性」的實現形式是選舉授權還是參與式協商民主?世界政治已經告訴我們,如果是選舉民主,是否具備同質化條件(國家認同、共享信念、基本平等的社會結構)就至關重要,異質化社會的選舉民主帶來的並不是想像中的理想政治,而是蘇聯解體和南斯拉夫的分裂,今日非洲、中東、烏克蘭之亂局,以及很多發展中國家的無效治理。

  中國思想界亟須「新概念新範疇新表述」

  當代中國政治滿足了合法性理論的最大公約數,即合法律性、有效性、人民性和正義性,所以才有如此高的民意支持率。近年來,無論是國內的民意調查如北京大學國情中心和中國社會科學院的數據,還是海外的調查如亞洲民主動態調查以及西方的皮尤調查中心的數據,都顯示中國民眾對中央政府的信任度在80%左右。這種支持率在世界上是罕見的。這其實是一個中國文化中的民心向背問題,豈能是一個代議制理論所能解釋的?

  在理論上,當西方的主流理論都在因時因地地看待並建構「合法性」概念時,甚至羅爾斯這樣的西方思想家專門為非西方國家而建構「合法性」理論時,我國社會科學領域卻有不少人依舊拿其中一種爭議最大的概念即「選舉授權」來對照中國政治。問題是,很多發展中國家都依照代議制理論而有了「合法性」,治理得如何呢?或者說能夠治理嗎?不能治理的政府即失職的政府有道德性嗎?到底是理論錯了還是實踐錯了?學者應該有基本的世界政治視野,而不能僅做觀念的囚徒。中國思想界亟須「新概念新範疇新表述」,以對當今許多流行的觀念進行正本清源。

  原標題:不能做「合法性」概念的囚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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