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光中:聶樹斌案應當載入史冊

中國政法大學終身教授陳光中認為,最高法院平反此案,體現了證據裁判、獨立審判的價值;再審判決書不迴避問題,細緻回應聶樹斌家屬及律師的質疑,是努力追求司法公正的體現

記者 單玉曉

聶樹斌蒙冤21年後終被宣告無罪。12月2日,最高法院第二巡迴法庭公開宣判聶樹斌故意殺人、強姦婦女再審案,撤銷原審判決,改判聶樹斌無罪。據新華社報道,該案後續將啟動國家賠償、司法救助、追責等程序。

「宣判後,他母親簽字時在法庭上大哭。」現年86歲的訴訟法學家、中國政法大學終身教授陳光中長期關注聶樹斌案,他12月1日中午從北京乘火車趕赴瀋陽,受邀旁聽了的宣判。

聶樹斌案平反後,陳光中接受財新記者採訪時認為,該案案情離奇、申訴過程曲折,最高人民法院平反此案,體現了證據裁判、獨立審判的價值。此外,再審判決書不迴避問題,細緻回應聶樹斌家屬及律師的質疑,是努力追求司法公正的體現。

「聶樹斌案應當載入史冊。」他說。

陳光中同時認為,應考慮追究當年辦案人員的法律責任。「再審判決書顯示,原辦案機關有意隱藏或無意丟失多份非常重要的客觀材料,這都是法律所不允許的,甚至涉嫌瀆職犯罪。」

體現疑罪從無法律原則

財新記者看到,最高法院概述該案改判理由時稱:原判據以定案的證據沒有形成完整鎖鏈,沒有達到證據確實、充分的法定證明標準,也沒有達到基本事實清楚、基本證據確鑿的定罪要求。原審認定聶樹斌犯故意殺人罪、強姦婦女罪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輿論認為,最高法院宣告聶樹斌無罪遵循了刑事訴訟疑罪從無的原則。該原則1996年寫入修改後的《刑事訴訟法》,2012年再次修法時得以沿用,具體表述是: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但陳光中提醒,聶樹斌案發生在1994年,1995年進入審判程序,當時適用的是1979年《刑事訴訟法》,彼時這部法律並未明確疑罪從無原則,因此,最高法院此次改判聶樹斌案實際上是依據證據不足、事實不確實充分來宣告無罪的,再審判決書也未明確提到根據疑罪從無原則。「但這實際上是一個道理,十八屆四中全會要求落實疑罪從無、非法證據排除等法律原則,我認為聶樹斌案的再審判決貫徹了這個精神。」陳光中說。

細緻回應疑點值得肯定

看過判決書後,陳光中向財新記者表示,最高法院此次對聶樹斌親屬和律師提出的主張都一一回應,還提到原審辦案存在的問題,沒有迴避,「比我想像的具體,值得肯定」。

聶樹斌案於2016年6月份啟動再審,此前經過了山東高院四次複查。6月20日,最高法院決定由第二巡迴法庭再審該案。再審合議庭中,最高法院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第二巡迴法庭庭長鬍雲騰大法官擔任審判長,夏道虎、虞政平、管應時、羅智勇擔任審判員。

最高法院稱,案件審理期間,合議庭審查了聶樹斌案原審卷宗、河北高院和山東高院的複查卷宗;赴案發地核實了相關證據,察看了案發現場、被害人上下班路線、聶樹斌被抓獲地點及其所供偷衣地點,詢問了部分原辦案人員和證人;就有關屍體照片及屍體檢驗報告等證據的審查判斷諮詢了刑偵技術專家,就有關程序問題徵求了法學專家意見;多次約談申訴人及其代理人,聽取意見,依法保障其訴訟權利;多次聽取最高人民檢察院意見。

2016年9月,聶樹斌母親張煥枝及聶樹斌再審代理律師李樹亭均向第二巡迴法庭提交了申訴及辯護意見。張煥枝和李樹亭均提出,公訴機關對聶樹斌故意殺人、強姦婦女的指控,幾乎全基於聶樹斌本人的口供,缺乏物證,且聶樹斌的全部供述都與案件客觀事實不符。

財新記者看到,最高法院在判決書中一一列舉了張煥枝、李樹亭及最高檢察院提出的意見,在回應的同時進行詳述論證。

張煥枝和李樹亭提出,聶樹斌沒有作案時間,理由是考勤表被辦案機關提取了,應該入卷,該考勤表可以證明聶樹斌1994年8月5日是否上班,沒有考勤表就不能認定聶樹斌有作案時間。

最高法院最終得出的結論是:有證據證明考勤表確實存在且已被公安機關調取,考勤表對證明聶樹斌有無作案時間具有重要證明價值,原辦案人員對考勤表未入卷沒有作出合理解釋。最高法院認為,考勤表的缺失導致認定聶樹斌有無作案時間失去原始書證支持,但因為沒有證據證實,最高法院未採納申訴方提出的原辦案機關故意隱匿考勤表的意見。

張煥枝、李樹亭及最高檢還提出,聶樹斌被抓獲後前五天訊問筆錄缺失問題,最高法院經查明後予以採納。但對張煥枝和李樹亭提出辦案機關故意銷毀、隱匿訊問筆錄、製造假案的意見,因無證據證實,最高法院不予採納。最終,最高法院稱由於上述訊問筆錄缺失,導致聶樹斌訊問筆錄的完整性、真實性受到嚴重影響。

此外,原審卷宗顯示,自1994年9月28日出現第一份供述至1995年4月27日被執行死刑,聶樹斌共有13份供述。張煥枝和李樹亭提出,這些供述不能排除系刑訊逼供、指供、誘供形成,合法性和真實性存在疑問。最高檢提出,聶樹斌的有罪供述說法不一、前後矛盾,供述偷拿花上衣的情節因證人證言而變化,偵查機關訊問過程明顯具有指供傾向,聶樹斌供述的真實性、合法性存在疑問。最高法院在判決書中採納上述意見,稱聶樹斌對關鍵事實的供述前後矛盾、反覆不定,供證一致的真實性、可靠性存疑,不能排除指供、誘供可能。

陳光中分析,最高法院沒有籠統回應上述問題,這樣既能滿足聶樹斌的親屬和律師的要求,也符合社會預期,因為公眾想要看到聶樹斌是如何被冤殺的。

「比如,公安沒有把前五天的訊問筆錄隨案移送,最高法院明確說不排除公安機關誘供的可能性,但是沒有證據證明刑訊逼供,實際上是持批評的態度,值得肯定。」陳光中說。

「兩個基本」如何理解

財新記者看到,最高法院在判決書中闡述推翻聶樹斌案原判決的理由時稱,原判據以定案的證據沒有形成完整鎖鏈,沒有達到證據確實、充分的法定證明標準,也沒有達到基本事實清楚、基本證據確鑿的定罪要求。

現行《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定罪標準是「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聶樹斌案再審判決認為原審判決沒有達到「兩個基本」的要求,這是否降低了證明標準。最高法院負責人對此的解釋是:「兩個基本」是指認定有罪必須達到「基本事實清楚,基本證據確鑿」,旨在強調辦案不要糾纏案件事實證據的細枝末節,而要卡死案件的基本事實和基本證據,這是對證明對象的縮小,不是證明標準的降低。「兩個基本」與1979年《刑事訴訟法》實施以來我國一貫堅持的「證據確實、充分」的證明標準並無實質差異,只要準確理解、嚴格把握,同樣能夠防止發生錯案。

在陳光中看來,再審判決書要表達的意思是,聶樹斌案原審不僅沒有達到「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證明標準,甚至連「兩個基本」都沒有達到。

陳光中分析,聶樹斌案發生在「嚴打」時期,當時中央高層有指示,說案件證明標準達到基本事實清楚,基本證據確鑿就可以了,不能糾纏細節。「原來河北辦案機關拿這條當擋箭牌,認為當時辦的案子不能按現在的標準看,當時要求基本事實清楚,基本證據確鑿就可以了。我認為這是辦案機關的辯解。」

追責應考慮是否瀆職

陳光中認為,判決書的細緻說理同時展現了聶樹斌案原辦案機關的疏漏甚至違法之處。「原辦案機關有意無意地不移送一些非常重要的證據材料,甚至有意無意毀掉或者隱藏,這都是法律所不允許的。」

據新華社報道,聶樹斌案後續將啟動國家賠償、司法救助、追責等工作。陳光中認為,要分辨情況,追究辦案人員的法律責任,有的是黨紀責任,有的是行政責任,有的可能就是法律責任,甚至構成瀆職犯罪,最高法院也應對河北高院進行責任審查。

瀆職犯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或者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妨害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損害公眾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職務活動客觀公正性的信賴,致使國家與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瀆職犯罪具體包含多種罪名。

陳光中分析判決書後認為,辦案人員可能涉嫌瀆職犯罪。原因在於,判決書顯示,一方面,聶樹斌案前五天的訊問資料沒有了;另一方面,案發之後前50天內相關證人證言的資料缺失且原辦案人員沒有給出合理解釋;此外,聶樹斌在工廠上班的考勤材料也已經證實交給公安機關了,公安機關沒有提交。

陳光中認為,這些重要材料都沒有了,有兩個可能性,一個是辦案人員漫不經心沒有保管好,還有就是辦案人員認為這些材料不利於定罪,就故意隱瞞或者毀滅了。「把人家槍斃了的案件,這些材料難道都不保留嗎?無論是玩忽職守還是濫用職權,都是瀆職行為,應當追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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