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配為何要「門當戶對」 - 曲阿野逸的日誌 - 網易博客

婚配為何要「門當戶對」

女性行為與婚姻家 2011-05-21 07:46:12 閱讀346 評論7 字型大小:大中小訂閱

為何說「門當戶對」是婚配的基礎?

--基於「為己利他」行為機理的分析

一、前言

基於人類不斷上升的需求以及相對有限的個體能力,人類必須通過「利他」的手段(合作)才能更好地實現自己的目的,這就是人類行為中的「為己利他」機制;在很大程度上,正是基於「為己利他」行為機制,人類有意識地「設計」出了包括家庭組織在內的社會組織,或者說,個體基於「為己利他」行為機理的互動無意識地「衍生」出了各種社會組織。從這個角度上說,任何社會組織都是一種協作系統,它的有效性在很大程度上就是指完成協作系統原初目的的程度以及自身維持問題,而這就在於組織成員之間的的協調性。一般來說,正如滕尼斯指出的,能夠相互協調的家庭共同體往往具有三個特徵:一是相親相愛或者容易相互習慣,二是相愛的人等等之間存在著默示一致,三是相愛的人和相互理解的人長久呆在一起,共同生活。[1]正是基於這些特性,家庭成員之間形成穩固的聯繫,並衍生出了濃郁的家庭利他主義。當然,新家庭首先是由來自不同家庭或家族的男女共同構造的,他們之間要真正形成這種協同關係,能夠有效貫徹「為己利他」行為機理,也取決於他們有共同的生活目的以及生活背景,否則就往往難以形成協調一致。正是基於共同的生活目的以及生活背景考慮,就形成了婚姻關係中的門當戶對現象。

之所以形成門當戶對現象,就在於每一方都尋求婚姻的加合效應,而門當戶對的婚姻可以有效地避免婚姻帶來的財產的、社會的、政治的等方面的不確定性,這實際上也就是「為己利他」行為機理在發揮作用。譬如,據說梁洛施在為李澤楷生了3個兒子以後還是被拒於李家門外,一個重要的原因就是門不當戶不對,這為李家產業帝國的未來發展埋下了不確定。當然,門當戶對的含義可以從多層次加以理解。一者,從「當」和「對」的內容看,可以是指物質上的,也可以是指精神上的,或者是指學識、地位上的;其中,物質上主要是指兩家的財力相當,精神上則主要反映婚姻雙方旨趣、愛好以及價值觀的相近,地位上主要從社會既有的等級上判斷的,而學識則包括了學歷、文憑等方面。二者,從「門」和「戶」的內涵看,可以是指「直系家庭」(即主幹家庭)、「聯合家庭」以及更為廣泛的家族、也可以是指「核心家庭」或「配偶家庭」,甚至可以是指部族、國家等;其中,廣義家庭主要考慮家族成員、父母等相關者的利益,而配偶家庭則主要考慮男女兩個個體的偏好的利益。顯然,正是基於對門當戶之內涵的不同理解,就形成了不同的婚配取向和擇婚方式;同時,在不同社會文化和傳統習俗下,門當戶對的含義往往存在差異,從而產生了不同的婚姻習俗和制度。是以本文基於「為己利他」行為機理對婚姻關係中門當戶對的關注及其演變作一考察,並進而探索家庭組織內部的協調性。

二、門當戶對的多維內涵及其成因

婚姻關係本身就是一種契約,因此,婚姻契約的達成就必須考慮這樣兩個基本因素:一者,婚姻契約影響哪些人的利益?影響強度又存在何種差異?一般來說,良好的婚姻往往體現了相關利益者之間的合作,因而需要儘可能地實現他們之間的利益互補;顯然,在不同的社會文化背景下,利益相關者往往存在很大差異,從而產生了不同的婚姻形態。二者,婚姻契約由哪些人來決策和簽署?這些人的利益又體現在哪些方面?一般來說,正是由於婚姻關係並不僅僅影響男女個體的利益,而是要影響其他眾多的利益相關者,從而就涉及到方面婚姻契約的實際控制者的行為;顯然,不同的歷史發展階段,婚姻契約的簽署方是不同的,從而導致了不同的婚姻形態。這兩個因素也是息息相關的:當婚姻契約的利益相關者以及利益相關的強度發生變化時,尤其是,婚姻契約的核心利益相關者發生變化時,婚姻契約的決策權也會發生轉移。而如果婚姻契約的決策權與核心利益相關者不一致,那麼就會出現婚姻關係的扭曲,這種婚姻契約也就難以持久,會出現越來越多的反抗力量。一個明顯的例子是,隨著個人主義意識的傳統以及個人權利的普及,婚姻關係逐漸從家族、家庭轉向了個體,追求獨立自主的個體成為婚姻關係的核心利益相關者,但決策權卻還在父母以及其他族長手中,就會導致婚姻契約偏離當事男女的利益而體現簽署者的利益,從而就會集體男女個體的反抗,包辦婚姻也就成了遭到唾棄的封建主義意識殘餘。在很大程度上,這也類似於市場交易的一般結果,謝林寫道:「在貓市上無法反映出愛鳥者的利益,在狗市上也無法反映出愛貓者的利益,動物弄髒了人行道,但是市場也無法反映出行人的利益」。[2]

當然,這裡也反映出,儘管現代社會往往將婚姻僅僅視為男女個體之間的契約,但無論是從其實際影響還是歷史演化看,這都不是事實。相反,正如謝林寫道的,儘管「婚姻多數情況下是一種個人選擇,……(但是,)婚姻選擇在總體上對遺傳、宗教、語言、社會經濟和下一代所處的地域結構等都有很大影響。……(因此,)婚姻的多種社會後果使這一行為成為社會科學畫卷中的一個核心現象,事實上市場過程僅僅只是從一個角度來反映這個現象的某些重要方面」。[3]而且,越追溯往古,婚姻對其他人的影響就越大,而個體的核心相關者地位則越薄弱;究其原因,當時的個體往往都無法獲得完全的獨立,都必然要隸屬於特定的組織,尤其是家庭或家族。在很大程度上,古代社會的家庭基本上都不是指目前的核心家庭而是指整個家族,因為個體組成核心家庭還沒有獨立出來;因此,婚姻還主要都是父母或族長安排,此時婚姻考慮的門當戶對往往也是在家族層面上的「門」和「戶」。此時,當事人的利益和情感在這裡是微不足道的,因而青年男女之間的私交、私通,私奔就被視為「大防」而受到禁止;實際上,在民間習俗中,青年男女結婚通常被說成是娶媳婦而不是娶妻子,習俗觀念的要義是家庭或公婆在「娶媳婦」。

正是由於婚姻關係往往是牽一髮而動全身地影響整個家族的核心利益,而從整個家族的利益出發,基於婚姻男女所屬家族的門當戶對的婚姻潛規則就是強調家庭或家族在社會地位、門第和財勢上的對稱,而反對地位不相稱的婚姻;因此,皇帝的女兒是不能下嫁平民百姓的,王子也不能娶一般市民之女。事實上,中國社會的傳統婚姻關係就完全是由家庭、家族的利益為基準的,從而存在各種限制與禁忌,講究門第與血統,世族與寒門之間在婚姻上則禁止互通有無。一般地,這些禁忌與限制貫往往穿著一個原則:社會階層和社會地位的同類婚姻與等同性原則,也即,要求婚姻男女的家庭門當戶對。具體的限制包括:1.階級和社會地位的限制,如「良賤不婚」,「官民不婚」,「士庶不婚」,「貧富不通婚」;2.親屬關係方面的限制,如「同姓不婚」,「宗親不婚」,「尊卑不婚」,異母與異父兄弟姐妹不婚。即使西方社會也基本如此,政治聯姻往往成為常態;而那些反例則常常被當作「灰姑娘與白馬王子」的現實版而大肆宣揚,如目前英國威廉王子與平民出生的凱特的婚姻就為世界所關注。

而且,與這種核心利益相對應,古代社會的法律也賦予這些家族尊長很大的權力。一般地,古代社會的法律數量不多,主要調節小的獨立團體之間的關係;公民間的私人關係則極少為法律所調整,在團體內部則由家長的專斷命令來執行。譬如,羅馬的早期法律不干預家庭內政,並賦予男性家長以對其妻子、孩子和奴隸的極大的自由裁量權;在19世紀的美國,僱主在僱傭和解僱其僱員、確定僱員工資等級以及調整他們工作條件等方面的權力也極少受到限制。究其原因,作為社會協作系統規範的法律是調節主權者的制度,這個主權者則是社會中通行的行為單位,即「社會我」,而早期的「社會我」不是個體而是家庭或家族;正因如此,「個人道德的升降往往和個人所隸屬集團的有缺點混淆在一起,或處於比較次要的地位。如果共產體有了罪過,它的罪惡大於其成員所犯罪的總和;這個最是一個團體行為,其後果所及要比世紀參與犯罪行為的人多的多。如果,反過來,個人是顯然有罪的,那他的子女、他的親屬、他的族人或他的同胞就都要和他一起受罰,又是甚至代替他受罰」。[4]相應地,在傳統社會中服從最高在世尊親屬如父親、祖父或曾祖父,就是家族集團觀念中的一個必要的要素,因為家族集團是由他所產生的,因而「父對其子有生死之權,更毋待論的,具有無限制的肉體懲罰權;他可以任意變更他們的個人身份;他可以為子娶妻,他可以將女許嫁;他可以令子女離婚;他可以用收養的方法把子女轉移到其他家族中去;他並且可以出賣他們」。[5]

當然,婚姻契約中的利益相關者地位以及由此相應的婚姻決策權往往在不同的社會文化背景中存在很大差異:一般地,集體主義盛行的社會更加凸顯集體的利益訴求,因而婚姻更是家庭或家族的事;相反,個體主義盛行的社會更加凸顯個體的利益訴求,從而形成了個體婚姻。明顯地,在古代中國,倫理社會是由家庭組成的,家裡添一個人與所有家庭成員都有關係,儘管與婚姻男女的關係確實會密切一點(參見梁漱溟,1997,121);正因如此,古代中國社會的婚姻往往盛行父母之約,經濟利益的權衡主要由父母承擔,這也就是隔代權衡。相反,西方社會更早地進入了個體聯繫為主的工業社會,西方社會構造的基本單元是個人,行為的主體也主要是個人;正因如此,西方社會的婚姻關係已經與傳統以及與當前中國社會已經很不一樣,它更加註重個體之間的偏好,這也就是講究自由戀愛。

正因如此,傳統上的門當戶對這一擇偶標準在儒家社會更為盛行:在儒家文化和傳統習俗中,婚姻不是兩個人的事,而是家族延續的鏈條,甚至是具有社會意義的大事。《禮記.昏文》就專門記載婚禮的行儀、婚姻對雙方及整個家族的重大意義。如《昏義》第一段曰:「婚姻者,合二姓之好,上以事祖宗,下以繼後世」;也即,婚姻是兩個家族的事,婚姻除了完成傳宗接代的任務之外,還擔負著一定的政治與經濟使命。一者,婚姻即男以女為室、女以男為家,是「廣家族,繁子孫;養父母,求內助」,保持並維繫家族的手段;二者,婚姻也「別男女,定人道」,是人倫之始,有男女婚姻才有父子君臣和倫常禮義,從而是社會規範的根本。如《昏義》寫道:「敬慎重正而後親之,禮之大體,而所以成男女之別,而立夫婦之義也。男女有別,而後夫婦有義;夫婦有義,而後父子有親;父子有親,而後君臣有正。古曰,昏禮者,禮之本也」。由於婚姻是人生大事,是「齊家、治國、平天下」的根本,關係到彼此今後的終身幸福、關係到雙方父母的孝養、關係到子女的培育、也關係到雙方家族、社會、國家的安定與發展;因此,對婚姻對象的選擇就更為慎重,更為注重門當戶對。事實上,中國社會迄今還盛行著集體主義文化,因而這種門當戶對的觀念也沒有消逝,20世紀80年代對我國家庭的一項調查就顯示,我國城市家庭的婚姻雙方多數是家境相當的。[6]

事實上,從家庭乃至家族的分工協調來看,這種門當戶對也是合理的;而且,這種「正相配」婚姻往往可以減少今後家族內的摩擦,從而降低交易成本。所以,波斯納作喻道:「有著最佳合伙人的律師事務所總想僱傭最佳的職員為他工作;擁有最佳學生的法學院總有最佳的教師;興旺市場中的企業總比處於衰落市場中的企業擁有更好的總經理」,而且,「如果我們假定配偶的實際質量像在農場、律師事務所、法學院和公司中一樣是一種乘法關係而不僅僅是一種加法關係,那麼婚姻(好像都在大體上)也應該是這樣」;此外,「除了父母質量的潛在倍增效應外,這還存在另外一種兩個人『正相配』婚姻的理由:在家庭內減少摩擦,從而降低交易成本」。[7]當然,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使個人從社會共同體、家族、家庭以及其他人中獨立出來,婚姻越來越成為男女個體的事,他們越來越成為婚姻契約的核心利益相關者,從而也成為婚姻契約的決策者和簽署者。謝林寫道:「大多數現代國家裡的婚姻是自由人之間所達成的自願的契約安排。締結契約的兩個當事人也是受影響最大的人。他們之間存在互補關係,同時也有一種預期經濟上的勞動分工」。[8]即使如此,婚姻還是要體現男女雙方之間的利益互補性,貝克爾認為,一個有效的婚姻市場總是有完全相稱的婚配,高質量的男子和高質量和女子結婚,低質量的男子和低質量的女子成親;[9]在很大程度上,這裡的質量的高低也就反映了廣泛的門當戶對內涵。

可見,婚姻關係中往往存在門當戶對的觀念,只不過在存在不同層次和維度的解讀。一般地,我們可以從兩個層次來理解門當戶對的含義:第一個層次是基於婚姻男女個體之間的互補性,此時主要需要考慮組成「小家」的男女雙方之間在追求目的上的協調,對方是否具有乙方所需要的那種特性,這包括雙方間的愉悅、相貌、愛好、情感以及地位、家族關係等;不過,男女所追求的東西往往存在的差異,如男性更關注女性的身體容貌,而女性更關注男性的才智和社會經濟地位,從而有所謂的「郎才女貌」的婚配之說。第二個層次是基於婚姻男女所屬家族之間的相稱性,這是因為由婚姻組成的家庭也面臨著效用最大化問題,這就涉及到了男女雙方以及兩個家族間的協調問題;一般地,此層次上的婚配更加註重社會地位和金錢利益的相稱性,因為這是家庭所有成員的共同效用所在,而其他方面則面臨著異質化的偏好而無法形成共識。特別是,在古代中國以及所有的傳統社會,由於青年男女在人格特別是在經濟方面獨立於父母以及其他家族成員的程度都很低,年輕成員的婚姻在很多方面都會對他所在的家庭產生重大影響;因此,父母和其他家族成員在年輕成員的擇偶過程中就扮演了重要角色,甚至成為婚姻契約的決策者或簽署者,他們往往要從整個家族的利益來考慮婚配關係,以致傳統意義上注重門第和財力的門當戶對觀念就形成了。

三、門當戶對的現代形態和發展取向

上面指出,門當戶對本身基於不同的維度往往有不同的含義:從個體角度的門當戶對僅僅考慮個體之間在偏好上的一致或互補;而從家族出發的門當戶對則要考慮整個家族成員的共同偏好,從而往往被化約在金錢利益的相稱上。相應地,當婚姻契約由不同人來決策時往往就會依據不同的標準,並且會產生衝突。例如,「郎才女貌」體現為「小家」的門當戶對,但是卻不能體現出「大家」對門當戶對的要求,從而家族尊長往往會拆散這種婚姻;相反,門第觀點對「大家」來說非常重要,但「小家」卻往往會產生排斥。事實上,在中國古代流行的愛情小說中往往就有富家小姐救落魄書生的故事:小姐除了暗地以身相許之外,還給書生進京趕考的路費;而小姐的父母卻往往嫌貧愛富,對書生百般刁難,即使在小姐和書生之間已經「煮成熟飯」的情形下還是要逼迫書生滿足某些要求。浪漫故事的結局往往是:書生進京趕考而中了狀元,於是光宗耀祖而回歸鄉里,這樣也就順理成章有了「有情人終成眷屬」;顯然,這裡反映的還是門當戶對觀:郎才女貌,不過富家小姐能夠慧眼識英才,能夠判斷夫婿的未來地位。實際上,因為個體與家庭在利益、地位、趣味等上的偏好不一致,以致「大家」基於其偏好決策而導致「小家」不幸福、乃至婚姻男女一生鬱悶成疾的歷史案例比比皆是;例如,謝道蘊與王凝之就是王謝家族婚姻的產物,但謝道韞的詩情畫意完全無法從王凝之身上得到回應,從而一生嫁錯人而鬱鬱寡歡。正因如此,一些婚姻男女也會不甘為了家族的目的而損害自己一生的婚姻幸福,從而起來抗爭,甚至與有情人私奔,司馬相如和卓文君就是一個經典自利;這種情形在古代社會往往被稱為叛逆,其婚配也被稱為門不當戶不對;但實際上,這不是真正的門戶不當,而只是體現基於「大家庭」利益的門戶不當,卻恰恰體現了婚配男女之間之間的門當戶對。

當然,需要指出,個體擇婚標準和家族擇婚標準在短期內往往存在衝突,但從長遠來看往往具有一致性,這涉及到人的追求與出身環境之間的一致性有關:一般地,往往只有相似的生活經歷,才容易產生共同的興趣,才未來生活中才更容易形成默契。而且,大量的歷史事實也表明,那些出於個體之間的一時熱情而萌發出的叛逆性婚配往往在短期內是浪漫的,但時間一長就會逐漸滋生出衝突和矛盾,而對這方面的婚姻無論是文學還是新聞報道都往往只關注前一段的浪漫和溫馨。不幸的是,長期以來出於對封建族權的抨擊以及對個人自由的崇尚,文學作品大都在刻意地宣揚那些貌似門戶不當的婚配,如著名文君私奔相如就是人們津津樂道的故事;在很大程度上,人們之所以津津樂道於此也正反映這種婚姻是少見的,更不要說,最終還是以相如取得相稱的地位而結束兩個層次的門當戶對之間的衝突。事實上,人本身就不是孤立的個體,而是社會性動物,任何個體的行為都會影響到他人的利益;因此,基於「為己利他」的視角,任何個體的行為都不能只考慮自己的愛好而不顧家族的利益,否則這就是一種極端「自私」的行為,最終還是會損害自身。當然,人們之所以遵循「為己利他」的行為機理,最終的目的還是為了「己」;因此,如果「大家」的門當戶對完全損害了個人的幸福,那麼,婚姻男女就可以成為封建家庭的「叛逆者」。顯然,這裡之所以作如此的區分,主要是為了更清楚地認識婚配的實質,從而更理性地看待門當戶對這一現象。

基於家庭或家族含義的門當戶對基本上都體現在社會經濟地位上,而一旦婚姻的主動權轉移到婚姻男女自己手中,那麼門當戶對的內容就豐富得多了,因為不同個體的偏好本身就是多樣的。例如,有的人在擇婚時主要考慮對方的自然屬性,從而把相貌、身體、年齡、膚色、民族等等作為擇偶標準;而另一些人則更關注對方的社會屬性把經濟條件、教育程度、宗教信仰、社會地位、政治觀點、家庭背景等條件作為擇偶標準。無論是社會屬性標準還是自然屬性標準都可以細化,絕大多數婚姻都只是滿足其中的一個標準,正因如此,就形成了多樣的婚姻關係。例如,威廉姆森就考察了目前出現的一些互補性的職業婚配,在很大程度上,這種職業婚配還是基於「為己利他」行為機制的合作和協調,雙方在決定是繼續其婚姻關係還是分手時,所看重的完全是他的職業:當其中一方因為獲得一次升職需要遷移到另一個遙遠的城市,而另一方不必遷移,兩者就分道揚鑣,從而結束婚姻關係;或者,一方的工作要求時間較晚或是周末上半,從而打擾了另一方的休閑時間計劃時,雙方也會尋找一個更為合適的配偶。[10]此外,社會環境對於任何個人的擇偶標準往往具有巨大的影響:個人的擇偶不僅要受到社會結構的制約,社會還通過巨大的文化傳統,習俗習慣左右人們的擇偶行為,對於違反常規的擇偶形成強大的壓力。事實上,即使在特定時期,在擇偶標準中加入了一些非正常的政治因素。例如,在20世紀60、70年代,青年人在擇偶時,出身的好壞就甚為重要;當時農村青年在擇偶時,貧下中農、幾代紅之類的出身往往是一個頗有份量的條件。究其原因,由於政治與體制上的限制,當時的社會分化很小,各個家庭的貧富差別不大,因而對於經濟條件的要求也就不高。顯然,這時的擇婚標準仍然體現了一種「門當戶對」,只不過此時的標準是基於政治立場、家庭出身、社會關係而言的:出身好的一般找出身好的,而出身不好的地主、資本家、富農的後代在擇偶時較為困難,他們只能找相同境遇者。

顯然,當婚姻契約由男女個體決定時,他們依然在根據自身偏好尋求「門當戶對」,只不過不同個體所追求的「門當戶對」之內涵有所差異:追求社會地位的人還在努力尋求政治婚姻,正如波斯納所說,「名聲顯赫的男人總想找一個名聲顯赫的女人」;但是,隨著社會權力的分散化、中產階級的壯大以及整體物質生活的改善,婚姻男女的「門當戶對」越來越體現在情趣和追求的共同旨趣上。究其原因,人本身就是一個社會性動物,難以忍受孤獨的生活,而需要與人交流,需要被人理解;而隨著物質生活的基本滿足,從而與人交往等的需求就愈發強烈,日益增多的閑暇也需要他人來填補,這就反映在婚姻所追尋的另一半上。在很大程度上,婚姻實質上就是尋找一個可以長期說話的人,這個人可以理解我的想法和需求,並願意與我共同努力並分擔可能的不確定;事實上,傳統社會賦予婚姻的生子、保障等功能已經大大式微了,而情感功能則越來越凸顯。一般地,兩個人要能夠維持長期的對話關係,往往就需要有共同的生活背景和共同的生活旨趣;在現代社會中,這種共同性典型地體現在:1.婚姻雙方具有相似的教育層次和背景,從而具有相互理解的能力;2.婚姻雙方具有相似的職業或事業追求,從而具有相互理解的興趣。也就是說,現代基於個體的婚姻之「門當戶對」越來越體現在文化教育水平和職業發展的相稱性和互補性上。

一者,就教育層次的相近而言,這已經成為普遍現象。事實上,絕大多數人都不願意找一個教育水平相差很大的人作配偶,而且,婚姻男女之間的教育水平差異較大時,婚姻關係也往往很不穩定。英國科學家們對幾千對婚姻伴侶進行研究和調查後就得出結論:穩定完滿的婚姻更多是建立在彼此相當的教育基礎上,而出身、財產、外貌等要素都不如畢業學校和主修專業來得更有說服力;而且,婚姻男女二人的學歷文憑是在哪裡拿到比起父母是不是屬於同一階級、成長情況是否相近都要重要得多,事實上,60%以上的穩定婚姻都基於相似的學歷背景。一個典型的例子就是英國威廉王子和其女友且目前已成為其妻子的凱特,兩人都就讀於聖.安德魯斯大學,正是在大學中威廉王子認識了校花凱特並一睹了凱特穿黑色胸衣走T台的風采。二者,就職業發展的相稱而言,這也已經成為普遍現象。事實上,無論是在大學中還是在工作中相識並結婚的男女,他們在職業上都存在一定的關聯,往往具有互補性專業知識和對某類特殊交易的特別知識,如具有相當特別風格的一對舞伴,或者如藝術與其代理人之間的關係……等等,而且,這種趨勢還在進一步發展。比較引起社會大眾注意的就是文體娛樂界的例子,他們之間往往具有典型的「互補型」。譬如,在體育界,如林丹和謝杏芳是世界羽壇的「一哥」和「一姐」,陳宏和高凌則是世界羽壇混雙、女雙項目的至尊級人物,蔡贇和王娜則一個是羽壇搏殺的英俊少年、一個是碧波泳池的出水芙蓉,薛海峰和張娟娟是中國射箭男女隊的「一哥」和「一姐」,申雪和趙宏博是一對冰上璧人,張丹和張昊也是雙人滑的完美搭檔,譚雪和王敬之則是女子佩劍女皇和男子佩劍英雄,劉國梁和王瑾是其國家隊隊友,其他如籃球巨人姚明和葉莉、體操王子楊威和楊雲,網壇一姐李娜和姜山,乒界一姐鄧亞萍和林志剛,射擊元老王義夫和張秋萍,奧運射擊冠軍杜麗和張付、奧運會柔道冠軍冼東妹和劉波……等等。娛樂界也是如此,如孫儷和鄧超、孫莉和黃磊、蔣勤勤和陳建斌、王菲和李亞鵬、袁泉和夏雨、張柏芝和謝霆鋒、郭可盈和林文龍、田亮和葉一茜、周潤發和陳薈蓮、關詠荷和張家輝、張智霖和袁詠儀、陳奕迅和徐濠瑩、李克勤和盧淑儀……等等。

進一步地,如果婚姻男女之間兼具教育水平相近和職業發展互補兩大特性,那麼,這種婚姻效益往往更大,更容易實現婚姻團結,這在經濟學界有很多經典的例子。例如,馬歇爾的妻子瑪麗是他早期學生並且成為他學術上的伴侶,不僅瑪麗一直充當馬歇爾的忠實聽眾和對話者,而且,馬歇爾的很多思想都來源於瑪麗,馬歇爾的學術事業甚至就是從他倆合作的《產業經濟學》一書開始起步的;凱恩斯說,「實際上,這本書本應屬於她而不是他,因為是她在劍橋大學函授部一部分講師的要求下開始著手寫作的。在馬歇爾所取得的成就中,很大一部分應當歸功於馬歇爾夫人的才華」。同樣,費邊社會主義理論家韋伯夫婦也是社會和科學活動上的合作者,兩人共同建立倫敦經濟學院,創辦《新政治家》雜誌;並且,兩人寫作撰寫大量論文和專著,如《工會史》、《產業民主》、《英國的地方政府》、《資本主義文明的衰敗》、《蘇維埃共產主義——新的文明?》等。再如,瓊.羅賓遜和奧斯汀.羅賓遜夫婦更是一對著名的經濟學家組合,「邊際收入」概念也是奧斯汀.羅賓遜告訴瓊.羅賓遜和卡恩的,瓊.羅賓遜在此基礎上寫出了《不完全競爭經濟學》一書;同樣,弗里德曼夫婦也是大學同學,兩人共同撰寫了《自由選擇》等兩步廣受歡迎的書;外,熊彼特夫婦、貝克爾夫婦等人也都是志同道合者:《經濟分析史》一書是在熊彼特去世後由其夫人伊麗莎白整理出版的,貝克爾夫婦撰寫了《生活中的經濟學》等書。即使是馬克思和燕妮,也是志同道合者,燕妮除了承擔母親和主婦的責任而為每天的生活操心之外,還是馬克思不可缺少的秘書,馬克思的幾乎所有手稿——其中大部分是很難辨認的——在送到印刷廠或出版社去以前總得由她譽寫清楚;只不過,馬克思的生活處境實在太艱難了,因而不免有時因生活而摩擦。

經濟學界最令人感慨的是穆勒的婚姻。穆勒剛到20歲時便經歷了第一場精神危機,在還沒有完全從精神危機中解脫出來的25歲時在一個偶然機會遇上了心胸開闊、活潑開朗、舉止優雅、思想深刻的哈麗亞特.泰勒,並深深地為這位美麗和智慧完美結合的女子所吸引。某種意義上講,正是哈麗亞特的出現使穆勒徹底走出了長期折磨自己的精神危機;穆勒曾寫道:「就在我達到心智發展的這一時期,我得到一位女士的友誼,它是我一生的榮譽和主要幸福,也是我為人類進步所奮鬥或希望今後實現的大部分事業的力量源泉。」 然而,當時還只有23歲的哈麗亞特已經嫁給了泰勒,並且有了兩個孩子;但由於穆勒和泰勒夫人在藝術、哲學方面存在很多共同語言,兩人從此開始了長達20年的柏拉圖式友誼。20年後,泰勒夫人的丈夫因病去世,泰勒夫人又過了一年左右的守孝生活,此時,穆勒不顧全家人的反對甚至因此而斷絕了與家庭的往來而與哈迪結婚,婚後也離開英國而長期居住在法國南部的海濱小城阿維尼翁。不幸的是,泰勒夫人在與穆勒結婚七年後就因肺結核而去世了,穆勒將她安葬在阿維尼翁,自己也在此定居。此後,穆勒幾乎每天早上都會手持一束鮮花前往墓地祭奠,16年後穆勒去世,他的繼女海倫.泰勒遵照遺囑將他安葬在泰勒夫人的墓旁。穆勒之所以如此眷戀泰勒夫人,因為他把她視為思想上的同行者和啟迪者;確實,泰勒夫人對穆勒的思想產生了深深的影響,正是兩人相識後穆勒才真正進入創作高峰期。穆勒寫道:「我常常受到稱讚,其實我應得的稱讚只有一部分。那些被稱讚的有實用性的著作不是我一個人思考的產物,而是兩人合作的結果,其中一個人對當前事物的判斷和認識是非常切於實際的,對預測遙遠未來是高瞻遠矚和大膽無畏的。」

與穆勒婚姻一樣曲折且傷感的還有哈耶克。1918年哈耶克在維也納大學學習期間在與遠房外甥女海倫娜經常交往中產生了感情。1923年哈耶克大學畢業時在米塞斯推薦下前往美國留學,行前哈耶克和海倫娜商量好等哈耶克從美國回來就結婚。但在美國期間因通訊不便加上工作緊張,兩人卻失去了聯繫,而一年後哈耶克回到了奧地利時海倫娜已經結婚了。1926年哈耶克與內政部秘書赫拉結婚,儘管赫拉溫柔體貼、賢淑友善,但哈耶克卻不愛她,娶赫拉也僅僅因為赫拉和海倫娜相像;據說,到他家吃飯的朋友和學生最難堪的就是餐桌上的冷清,男女主人幾乎沒有什麼話說。1946年二戰結束,哈耶克回奧地利探訪故友卻不期而遇海倫娜,而海倫娜的婚姻生活也不幸福;於是,哈耶克決定結束自己並不幸福的婚姻,而與海倫娜結婚。但在英國那樣傳統的基督教環境中,離婚是一件不可能的事情,因此,1950年哈耶克利用到阿肯色州立大學擔任客座教授期間辦理了與赫拉的離婚手續。哈耶克此舉遭到了朋友們廣泛的反對,羅賓斯甚至退出哈耶克組織的朝聖山學社,中斷了與哈耶克長大20年的友誼;此後,哈耶克也無法受聘為經濟學教授,而是進入芝加哥大學的「社會思想委員會」,擔任道德哲學教授。由於有兩個家庭需要贍養,老年的哈耶克不得不努力工作掙錢以擺脫不時面臨的財政困境,這種窘迫一直持續到他1974年獲得諾貝爾經濟學獎。但哈耶克對自己的選擇並不後悔,同穆勒一樣,他對自己的新任妻子給予了崇高的評價,說她是自己「思想上的伴侶」;確實,海倫娜對哈耶克晚年的研究工作也給予很多幫助,她曾經將哈耶克的重要著作《科學的反革命》、《自由憲章》等譯為德文。

可見,「門當戶對」仍然是現代婚姻的一個重要參考標準,只不過其形態已經遠遠不同於古代社會,它越來越注重婚姻男女個體偏好的相稱和互補性,越來越關注教育文化層次的相近,越來越注重企業發展上的互補;而且,教育層次越高,越關注自我實現和發展,也就越注重這些標準。否則,婚姻關係就很難持久,歷史上更多的是買臣之妻、姜尚之婦就是如此。在很大程度上,作為獨孤的個體,我們往往希望通過婚姻而找到一個長期可以說話的人,但如果婚姻男女之間缺乏共同的語言和興趣:白天單獨參與的活動,晚上到家也沒有什麼話資可聊,乃至晚上也很少共同度過。明顯的一些例子就是,一些女孩憑藉其青春美麗而嫁入了豪門,但在婚後的大多數時間,丈夫都在忙於各種社會應酬以維持和壯大家族事業,年輕妻子只能依靠購物、打牌等消磨時間。一些貴太太在無聊之際就通過生兒育女來尋找一些寄託,而另一些則無法安心於獨守閨室,於是就會出現一些緋聞;試想,這樣的婚姻關係能夠持久嗎?顯然,這裡對現代社會中一些女孩的拜金思想以及加入豪門的憧憬提出了警惕,你以為獲得的那些東西果真能夠永恆嗎?進入自己並不熟悉的豪門果真能夠幸福嗎?實際上,有經濟學者對那些真正中了頭獎的人做了調查發現,他們中獎的時候確實很快樂,但一兩個星期後這種快樂就會跌下來,甚至會跌得比以前更低(耽誤了工作時間、夫妻吵架等);而且,那些中了頭獎的人和那些沒有中獎的人,平均快樂水平沒有什麼差異。相應地,一些女孩在剛開始嫁入豪門或皇室之時確實會因被社會關注或新奇感而興奮,但一旦進入深深庭院以及這些新奇感消退後,真正的不快樂也就開始增長了,黛安娜王妃就是一個活生生的例子。在當前社會中也存在大量的案例:賈靜雯閃婚入豪門後接著迎來的就是悲慘生活:婆媳不和、家庭暴力,離婚後還要為女兒的事情爭的你死我活;2003年前亞姐冠軍翁虹與美國大西洋賭城CEO伍偉傑認識8個月便高調結婚,但三年後伍偉傑有了外遇就將她趕離了美國住處,最後兩人不得不離婚收場;1982年年僅20歲的關之琳與比大自己16歲的金融貿易公司老闆王國旌相戀後在美國拉斯維加斯閃電註冊結婚,但沒過幾天,王國旌就本性顯露而終日在外花天酒地,以致半年之後離婚;1983年榮獲「馬來西亞小姐」稱號的楊紫瓊在比賽中認識了香港富豪潘迪生後結婚,但因性格的原因導致三年後以離婚收場;湖南台一姐李湘與鑽石巨富李厚霖的鑽石婚禮惹來了多少罵聲,隨後在罵聲中瓦解,離婚後的李湘與導演王岳倫再婚後轉型幕後迎來了新的起點,才感到過著有女萬事足的快樂生活,黃奕與姜凱閃婚、閃離的消息成為圈中的熱門話題。

四、擇婚制度與不同層次的門當戶對之溝通

上面從婚姻契約的決策權歸屬分析了門當戶對的兩個層次理解,這實際上也就形成了不同擇婚制度。一般地,人類社會主要流行著兩種擇婚的模式:一是自由選擇式婚姻,即自由戀愛;二是隔代指定性婚姻,即家長抉擇。隔代選擇性婚姻俗稱包辦婚姻,其中,婚姻的當事人對婚姻對象的選擇範圍非常狹小或者根本就沒有選擇,在婚姻過程中的主要決策是什麼時候完婚而不是與誰結婚;擇偶對象完全是根據家庭、家族的標準,由家長們達成協議、而不是由婚姻男女作主,這就是傳統上的「門當戶對」。當然,正如前面指出的,兩種擇婚制度的選擇也都體現了「為己利他」行為機理的精神,只不過「己」的外延存在不同。而且,越往以古,婚姻對家庭、氏族就越重要。威斯納-漢克斯就寫道:「婦女自己親屬關係的重要性經常變得不如其丈夫的親屬關係重要,這使婦女的地位比原先在自己的親屬群體中更沒有獨立性並更具依賴性。這些變化過程的劇烈程度,尤其是對婦女性活動控制的刻板程度及它們對普通婦女的影響各異。然而,由於他們自己的權力需要依靠其他人的勞動,全世界的世襲貴族不僅只管自己的能力而都會幹涉所有親屬群體的能力以作出有關生產和生育的決定。因此,工作和生育都成了國家大事而不僅僅是家庭事物,村落當局或政府官員——幾乎全是男性——都對原先婦女作為親屬群體成員時具有發言權的問題進行干涉」。[11]

正因為古代社會的婚姻不僅連接了兩個個體,而且也連接了兩個家庭;因此,選擇配偶是一件非常重要的事,而不能留給年輕人自作主張。[12]事實上,婚姻關係有時也會涉及到處於相同地位的同一階層的其他人的利益,因而占社會多數的人就會通過法律來對個體間婚配進行限制;例如,15世紀土耳其奧托曼帝國打敗拜占庭帝國之後,東歐的大部分領土開始受到穆斯林的統治,此時基督教和穆斯林教徒之間的通婚就受到禁止;再如,我們都知道印度長期盛行種族制,不同種族之間的婚配往往為社會所禁止。馬林諾夫斯基發現,特羅布來恩人的婚姻就受到等級制度的限制,最高等級的亞氏族塔巴魯的成員,尤其女性成員是萬萬不能跟低等級亞氏族的成員通婚的;在塔巴魯族內,即使普通平民的婚姻,也講究就門當戶對。[13]

而且,由於古代社會的個體往往是隸屬於家族、部落乃至國家的,有時一些重要的婚姻甚至會關係到兩個民族和國家的關係和安危,從而成為國家之事;顯然,此時的婚姻關係也符合門當戶對的含義,只不過此時的「門」和「戶」的外延更廣,其考慮的利益離個人更遠,而成為當權者的國家政策方針。例如,春秋戰國就經常出現國與國之間通婚的事,西方社會的王族之間也經常聯姻;尤其是,我們漢唐的政治「和親」制就留下了千古佳話,成為王朝安邦定國的一大外交政策。例如,漢高祖劉邦以宗室長公主嫁匈奴單于,漢武帝劉徹先後把細君公主與解憂公主嫁給烏孫王。漢元帝搞了個「昭君出塞」;而唐朝最著名的兩次和親,是641年文成公主嫁吐蕃贊普松贊干布,709年金城公主嫁吐蕃贊普遲德松贊,其他唐肅宗把女兒寧國公主下嫁回紇英武威遠毗伽闕可汗,德宗將咸安公主嫁回紇,穆宗又把永安公主許給了回鶻可汗。當然,儘管中國的和親婚與歐洲的王室聯姻都是一定意義上的政治、軍事聯盟,但還是存在不同:因為中國皇帝往往認為自己與與周邊四夷的國王(匈奴的單于、烏孫的昆彌、突厥的可汗、吐蕃的贊普)在地位上是不平等的,因而中國公主遠嫁異邦首領是下嫁而不是門當戶對。

顯然,由於「大家」和「小家」之間存在的利益和目的上的差別,因而兩種擇婚制往往會產生相衝突的結果。例如,在隔代指定性婚姻中,父母和族長往往看重的是對方的門第和經濟實力以及相應的彩禮,而對容貌卻相對不看重;相應地,在此種擇婚制度下就會形成所謂的盲婚制,婚姻男女往往只有在結婚以後才允許第一次見到對方的容貌。在這種情況下,婚姻男女雙方很可能在性情和偏好上相差巨大,從而導致雙方在漫長的過程中都無法形成有機的協調;尤其是,當男女雙方如果原先已經有了意中人時,那麼他就可能會起來反抗有父母或族長決定的婚姻。譬如,在古代歐美地區,如果女兒的「門當戶對」偏好不同於其父親,那麼她往往採取的一個基本策略是私奔,或者造成「既成事實」,讓自己被想嫁的意中人「誘姦」,從而被迫父母被動接受她的選擇。當然,在這種情況下,為了維護做父親的利益,古代社會的法律常常賦予父親起訴誘姦者的權利,這是18世紀歐洲的普遍情況。[14]一般地,當兒女出軌而不遵循大家庭的利益進行自我擇偶是,父母以及族長往往會對之進行懲罰,甚至斷絕關係,或者失去繼承權。在經濟學界就有很多這樣的例子,如李嘉圖出身在一個有文化的猶太人家庭,但是,李嘉圖21歲時因堅持娶一位貴格會教徒的女子而被逐出猶太教,他的父親還與他脫離的父子關係。

當然,人畢竟是理性的,由於父母與子女之間天然存在的利益關係往往無法斷然割裂,因此,一旦事情已經發生而不可挽回了,父母從家族的利益最大化角度出發,又要尋求儘可能的關係修補:在既定條件下尋求利益的最大化。譬如,李嘉圖和其父親最終就求得了和解,小穆勒和其家庭之間也得到了和解;燕妮的父親最初也不同意女兒嫁給馬克思,但後來還是同意了。這一點實際上可以從博弈模型得到更清晰的認識,因而這裡就選擇文君相如的故事來加以說明。據《史記.司馬相如列傳》記載:卓文君是漢臨邛大富商卓王孫女,貌美有才氣,好音律,善鼓琴,新寡家居。司馬相如過飲於卓氏,以琴心挑之,文君夜奔相如,同馳歸成都。因家貧,復回臨邛,盡賣其車騎,置酒舍賣酒。相如身穿犢鼻褌,與奴婢雜作﹑滌器於市中,而使文君當壚。卓王孫深以為恥,不得已而分財產與之,使回成都。因此,這裡將文君私奔相如而形成了與其父親卓王孫之間的博弈關係稱為文君當壚博弈。在博弈第一階段,文君和卓王孫構成的是靜態博弈,卓王孫嫌相如出身卑寒,因此對文君發出威脅:如果文君與相如私奔,他將堅決對她往後艱苦的生活不進行救濟。其博弈矩陣如下:

卓王孫

文君

奔相如

不奔

救濟

0,15

10,10

不救濟

5,5

5,0

文君當壚博弈

但是,畢竟父女之間的天然利益聯繫是不可分隔的,因此,當文君採取搶先行動與相如私奔後因生活窮困當街燒飯時,卓王孫的效用狀態就發生了變化:一者,街人竊竊私語使卓王孫感到丟了面子而使實質利益受損;二者,女兒畢竟是自己的骨肉,女兒貧苦狀態又引起父親的愛惜之心。也就是說,卓王孫不得不在接受既定現實的情況下尋求自身或家族的利益最大化,因而上述博弈又轉化成了如下動態博弈;此動態博弈的最優解就是(私奔,救濟)。事實上,正是由於卓王孫不得不厚備妝奩,接納了這位把生米已經煮成熟飯的女婿,使得這對小夫妻又過上了整天飲酒作賦、鼓琴彈箏的悠閑生活;正因如此,司馬相如寫下的《子虛賦》、《上林賦》,才華四濺而被好大喜功的皇帝驚為天人,先拜為郎官,後再拜為中郎將。顯然,從卓王孫資助相如最終上京取得功名來說,這又回到了古時婚姻中的門第觀念。

不奔

不救

救濟

救濟

不救

可見,在不同時代,社會上流行著不同的擇婚制度,這兩種擇婚制度都體現了門當戶對的概念,只不過兩者的內涵存在差異。一般地,當婚姻是男女當事人自由選擇時,他們往往更多地注意到了雙方在情感、性格方面的一致性,注意到對方的容貌、才幹等現實的外在條件,從而容易產生短視行為,這從「小家」出發體現了一種門當戶對;相反,當婚姻是由父母的隔代指定時,他們往往更看重的是未來的物質收益,因為豐富的生活閱歷和個人的婚姻體驗使他們作為「過來人」在看待青年人的擇偶時往往能夠持有更長遠的目光,這是「大家」的門當戶對。現代人往往開始貶低兩小無猜式的愛情而看重羅曼蒂克式的一見鍾情,但是,正如弗洛姆寫道的:「有兩個迄今為止同我們一樣相互陌生的路人,當使他倆隔開的那堵高牆突然拆除,相互接近,相許對方,融為一體時,他們倆合而為一的一剎那就春闈最美妙、最心醉神迷的經歷。這一經歷對那些一直離群索居、孤獨無愛的人來說就更加幸福,也更為奇妙。這種男女之間突如其來的情感奇蹟之所以發生,往往與性的吸引力以及媾合緊密結合在一起,或者直白地說,正是它們促成的。但這種愛情就其本質來說不可能持久。兩個人越來越熟悉對方,他倆之間的親昵關係也就越來越失去愉悅的特徵;直到有一天,對抗、失望合厭倦把一息尚存的原始興奮都給抹殺掉為止。……事實是,人們往往把這如痴如醉的強烈程度當作是強烈愛情的證據,而實際上這只不過表明了這些男女先前是多麼地孤單、寂寞、無聊而已」。[15]

因此,這兩種擇婚制度本身無所謂哪個更合理,而主要是立足點的不同;正是從這點上講,我們不能一味地推崇少數反叛舊式婚姻制度的娜拉,因為父母關心的往往是整個家(種)族的利益,而那些反叛者往往關注的是個人幸福。[16]當然,這兩種擇婚制度往往與不同的社會文化和社會環境相適應:在現代社會,法律和輿論保障的是個體利益,因而社會輿論和法律大多支持自由選擇婚姻;而在古代社會,由於個人與大家庭的利益更為密切,而且人們更為看重的是家族利益,因而社會輿論和法律一般都支持家長擇婚制。在很大程度上,擇婚制度也與家庭的結構和保障功能之間有密切關係,隨著家庭結構和生活保障的變化,將會導致擇婚制度的變更。赫奇(Hecht)分析了象牙海岸的迪達(Dida)人從家族權利到個人權利的轉變過程而指出,在出口作物生產的壓力下,隨著兄弟分家,兒子把收入留在自己的小家庭而不是上交父親或者家族頭領手中,迪達家族體制就開始瓦解了;他寫道:「隨著年輕人自己找對象,婚姻交易不再是家族的事情,呈現了個人主義的特徵」。[17]

五、簡短結語

在婚姻契約中門當戶對是一個重要的基礎,否則婚姻很可能無法持久;事實上,門當戶對強化了婚姻利益相關者之間的利益互補性,有利於產生婚姻團結和協調。亞里士多德就寫道:「繁殖後代為各種動物所共有。對於其他動物共同性僅此而已,而人的同居就不僅僅是為了生兒育女,還是為了生活的其他需要。功能的區別是直接的,男子和婦女就各不相同,他們要相互幫助,把自己所固有的特長投入共同事業中去」。[18]當然,在不同時空下,門當戶對無論在「門」和「互」的外延還是「當」和「對」的內涵上都存在差異,從而也就形成了不同的擇婚制度。一般地,在早期社會,婚姻不僅僅是男女當事人的個人事情,而是會牽扯到許多親屬關係,還會涉及到彼此的社會網路和社會階層,因而他們對婚姻都也有一定的決策權力;在基於「大家」的門當戶對中,物質利益是所有成員所能化約的共同偏好,從而往往是第一位的,從而就形成了門第觀念,這是傳統的門當戶對概念。但是,隨著個體從家庭或其他人中獨立出來,婚姻就越來越成為個人的事,此時門當戶對仍然是一個有效婚姻的基礎,只不過其內涵已經大大發生變化,不再局限於社會經濟地位,而涉及到個人偏好等。國內的一項調查顯示,在回答選擇對象會考慮哪些因素時,49%的受訪者選擇了思想品德與能力才幹;31%選擇性格脾氣與文化程度;而選擇家庭背景的僅佔1%。顯然,家庭背景、收入多少等外在條件越來越被放在後面,說明了現代人抱有理智的婚戀觀,更注重一個人的綜合素質。

事實上,穩定的婚姻家庭本身就表明了合作的順利,它往往要以夫妻間相互欣賞、相互取悅為基礎:妻子會因丈夫事業有成、言談投契、胃口甚佳或假期愉快而感到快慰,而丈夫也會因妻子感到快慰而更加投入到工作之中;在很大程度上,這種共生互補性就形成了家庭中的相互利他主義,並進一步強化合作。而且,根據穆勒里爾的觀點,人類歷史上的婚姻有三大動機:即經濟、子女與愛情。在上古時期,經濟第一,子女第二,愛情第三;中古時期,子女第一,經濟第二,愛情第三;到了現代,變為愛情第一,子女第二,經濟第三。顯然,這反映了人類婚姻中擇偶標準的變化,體現了人類需求層次的上升,情感越來越重要。弗洛姆寫道:「同這一因素緊密相關的是當代文化中的另一特質。我們整個文化是以購買慾以及互利互換的觀念為基礎的。現代人的幸福就在於欣賞商店櫥窗的激情中,用現金或分期付款購買他力所能及的商品。他們也以這樣的心思來看待人,對一個男人來說,對他有吸引力的女孩子——對女人來說,對她有吸引力的男孩子——就是他(她)所追逐的商品。『有吸引力一般就是指一整套在人格市場受人歡迎並被追逐的品質」,「我想做一筆交易:從社會價值的角度考慮,對方應該值得要;同樣,對方也要考慮我公開的和隱秘的財產以及發展潛力來判斷是否值得要我。這樣,如果男女雙方在考慮到自己的交換價值的情況下,已經在市場上找到了現存最好的對象,那麼他們就自然墜入了情網,發生愛情了。正如在實際購買地產中一樣,在這筆交易中,對方的有發展前途的潛力也值得對方考慮再三。在一個市場化浩浩蕩蕩,物質成功被視為首要價值的文化中,人類愛情關係也同樣遵循統治著商品和勞力市場的交換模式。」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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