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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八解讀

刑法修正案八解讀2011年07月11日08:49 東方法眼餘波213人次瀏覽 評論0條字型大小:T|T

核心提示:2011年2月25日,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以139票贊成、7票反對、11票棄權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從整體上講,

  2011年2月25日,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以139票贊成、7票反對、11票棄權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從整體上講,本次刑法修訂是歷次修訂動作最大的,相當於前七次修改的總和,共修改了50個條款,涉及49個問題。修改後的刑法於2011年5月1日起生效。

  修訂背景: 我國1997年第八屆全國人大第五次會議全面修訂了刑法。此後,全國人大常委會又根據懲治犯罪的需要,先後通過了一個決定和七個刑法修正案,對刑法作出修改、補充。一些全國人大代表、社會有關方面提出,近年來,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又出現了一些新的情況和問題,需要對刑法的有關規定作出修改。同時,中央關於深化司法體制和工作機制改革的意見也要求進一步落實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對刑法作出必要的調整和修改。

  指導思想:之前沒有任何領導給出指導思想,我的理解,從中國實際情況出發,進一步落實寬嚴相濟的政策,解決司法實踐中遇到的問題,加強刑法對人民切身利益的保護,維護社會穩定,為建設和諧社會提供保障。

  刑法修正案八的主要內容,概括起來主要是兩個方面:一方面,更好體現寬嚴相濟的政策,對有些刑罰進行了調整,比如取消部分犯罪的死刑,規範了被判處死緩的人減刑、假釋後實際執行期限,調整了數罪併罰的期限,同時,又體現人道主義精神,對未成年人、老年人犯罪的一些刑罰的規定進行了調整,更好地體現了寬嚴相濟的政策,使我們國家的刑罰制度更趨合理;另一方面,根據社會經濟發展的需要,進一步加強刑法對民生的保護,加重了對一些嚴重侵犯人民群眾生命安全的一些犯罪行為的處罰,例如,生產有毒有害食品、制售假藥等,拒不支付勞動者報酬、酗酒駕車、飆車等,加大了一些嚴重犯罪的罰處力度,比如,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累犯的處罰力度都有所加重。

  下面分四個部分對本次修正進行解讀,以便大家從更宏觀的角度來把握修正案八的立法精神。

  一、關於調整刑罰結構

  這次刑法修改的重點是,完善死刑法律規定,適當減少死刑罪名,調整死刑與無期徒刑、有期徒刑之間的結構關係。

  我國的刑罰在實際執行中存在死刑偏重、生刑偏輕等問題,需要適當調整。一是,刑法規定的死刑罪名較多,共68個,從司法實踐看,有些罪名較少適用或基本未適用過,可以適當減少。二是,根據我國現階段經濟社會發展實際,適當取消一些經濟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不會給我國社會穩定大局和治安形勢帶來負面影響。三是,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實際執行的期限較短,對一些罪行嚴重的犯罪分子,難以起到懲戒作用,應當嚴格限制減刑。據此,對刑法作以下調整:

  1、適當減少死刑罪名。取消近年來較少適用或基本未適用過的13個經濟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具體是:走私文物罪,走私貴重金屬罪,走私珍貴動物、珍貴動物製品罪,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票據詐騙罪,金融憑證詐騙罪,信用證詐騙罪,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偽造、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盜竊罪,傳授犯罪方法罪,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罪,盜掘古人類化石、古脊椎動物化石罪。以上取消的13個死刑罪名,占死刑罪名總數的19.1%。這13個死刑罪名裡面,大致就三類,一個是走私犯罪;第二個是盜竊犯罪;第三個是金融票據的犯罪。這三大類的罪名有一共性,就是都屬於非暴力的不至於造成他人生命財產安全的犯罪,所以屬於經濟類型同時又不屬於極端暴力性的一些罪名。取消這13個經濟類的非暴力的罪名,實質上表現出了我國量刑方面對死刑的把握是更加嚴格。畢竟生命價值要高於財產價值,經濟類犯罪與暴力犯罪不同,理應逐步廢除死刑。減少死刑符合中國經濟社會發展的情況,也符合國際廢除或減少死刑的趨勢。但完全廢除死刑還不現實,因為我國是一個發展中的大國,正處於社會矛盾的凸顯期,犯罪活動還比較多,取消部分經濟型非暴力的死刑不會影響社會治安大局,現在世界上完全廢除死刑的國家有90多個,從目前情況來看,國外廢除死刑的國家並沒有因此導致犯罪率上升。這次削減的死刑不涉及貪污、賄賂罪。客觀地說,和普通經濟犯罪比較,貪污、賄賂罪有一定的特殊性,其除了有侵犯財產的性質外,還有損害國家公職人員職務行為廉潔性、公正性的成份,動搖公眾對國家工作人員的信賴,甚至動搖我們的執政根基。因此,和市場交易中出現的經濟犯罪相比,危害更大。因此不能把貪污、賄賂罪的死刑問題和一般經濟犯罪問題相提並論。但我國貪污、賄賂罪的死刑問題的適用非常嚴格。除了有數額上的特殊要求以外,還要求情節嚴重。至於暴力犯罪死刑的廢除問題,在未來中國的相當長時間內,可能不會提上議事日程。

  2、限制對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犯罪分子的減刑。刑法修正案(八)對死緩的減刑進行了嚴格的控制,這主要是因為以前死緩和無期徒刑的實際服刑期是差不多的。死緩罪犯的平均服刑期大概18年,被判無期徒刑的罪犯平均服刑大概15年。但死緩是非獨立刑種,是死刑執行方式的一種,本來和無期徒刑有天壤之別,我們通常說「生死兩重天」,但死緩的實際效果和無期並沒有多大差別,所以這次對死緩減刑進行了嚴格的限制。

  死緩減刑為無期徒刑或20年有期徒刑並由法院決定不得再減刑的罪犯,這次規定實際執行刑期20年以上或18年以上,可以假釋。

  這主要是考慮到對死緩減刑一次後不得再減刑的罪犯,他們實際坐牢的時間至少20年,應該給其出路,而不是把「牢底坐穿」,以和這次刑罰結構調整的其他規定相銜接。

  3、適當延長有期徒刑數罪併罰的刑期。根據修改前的刑法第69條的規定,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需要並罰的,並罰後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上述規定總體上是適當的,但實踐中有一些犯罪分子一人犯有較多罪行,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總和刑期較高,例如,一個人實施了盜竊、詐騙行為之後沒有被發現,他意猶未盡,還在光天化日之下搶劫銀行,於是被捕後,經過審判,盜竊罪被判處15年有期徒刑,詐騙罪被判處15年有期徒刑,因搶劫罪被判處15年有期徒刑總和刑期高達45年,如果只判處最高二十年有期徒刑,難以體現罪刑相適應的刑法原則,應當適當提高這種情況下數罪併罰時有期徒刑的上限。把69條修改為:「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總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五年。」

  數罪併罰的最高刑這次提高到25年,這應該是30年來第一次作出修改。1979年刑法就規定了20年,一直維持到現在。這個修改是和前面取消一些死刑罪名配套的,這樣修改後,死刑減少,數罪併罰的最高刑期提高,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減緩死刑取消的壓力。

  4、完善假釋規定,加強對被假釋犯罪分子的監督管理。修改前刑法第81條規定: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執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實際執行十年以上,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假釋後不致再危害社會的,可以假釋。如果有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執行刑期的限制。對累犯以及因殺人、爆炸、搶劫、強姦、綁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釋。

  修正案提高了被判處無期徒刑犯罪分子的假釋門檻,改為,「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執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實際執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的,可以假釋。如果有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執行刑期的限制。」還完善了假釋適用的條件,「對犯罪分子決定假釋時,應當考慮其假釋後對所居住社區的影響。」修正案中首次出現了13年這個法定數字,即被判處無期徒刑的,實際執行13年以上,符合條件方可假釋;判處無期徒刑的,減刑後實際執行期限不能少於13年。這是為了避免「倒掛」。因修正案將有期徒刑數罪併罰後的最高刑期改為了25年,那麼在符合假釋條件時,一個被判 25年有期徒刑的人可能實際執行期為12.5年,而依據修改前的刑法,無期徒刑減刑後的實際執行期不能少於10年,無期徒刑可能比有期徒刑減刑假釋後刑期短,顯然不合適。

  二、完善懲處黑社會性質組織等犯罪的法律規定

  近年來,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出現了一些新的情況,為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障人民利益,有必要進一步加大對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懲處,對刑法作以下修改:

  第一,明確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特徵,加大懲處力度。2002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款的解釋》,對「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的特徵作了明確界定,為打擊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提供了法律依據。將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律解釋的內容納入該條,對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特徵在法律上作出明確規定;同時,增加規定財產刑,對這類犯罪除處以自由刑外,還可以並處罰金、沒收財產。將刑法第294條修改為:「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積极參加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可以並處罰金。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包庇黑社會性質的組織,或者縱容黑社會性質的組織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黑社會性質的組織應當同時具備以下特徵:

  (一)形成較穩定的犯罪組織,人數較多,有明確的組織者、領導者,骨幹成員基本固定;

  (二)有組織地通過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其他手段獲取經濟利益,具有一定的經濟實力,以支持該組織的活動;

  (三)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有組織地多次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

  (四)通過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利用國家工作人員的包庇或者縱容,稱霸一方,在一定區域或者行業內,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響,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

  第二,調整敲詐勒索罪的入罪門檻,完善法定刑。刑法第274條規定,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敲詐勒索是黑社會性質組織經常採取的犯罪形式,將敲詐勒索罪的構成條件由「數額較大」修改為「數額較大或者多次敲詐勒索」;將敲詐勒索罪的法定最高刑由十年有期徒刑提高到十五年有期徒刑;並增加罰金刑。將刑法第274條修改為:「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敲詐勒索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第三,完善強迫交易罪的規定,加大懲處力度。刑法第226條規定了強迫交易罪。以暴力或者暴力威脅等手段非法攫取經濟利益,是當前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一種重要犯罪形式,嚴重侵害公民合法權益,破壞經濟社會秩序。對該條規定作出修改:一是將以暴力、威脅手段強買強賣商品的,強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務的,強迫他人參與或者退出投標、拍賣,強迫他人轉讓或者收購公司、企業的股份、債券或者其他資產,強迫他人參與或退出特定的經營活動的,規定為犯罪。二是將法定最高刑由三年有期徒刑提高到七年有期徒刑。將刑法第226條修改為:「以暴力、威脅手段,實施下列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第四,完善尋釁滋事罪的規定,從嚴懲處首要分子。刑法第293條規定了尋釁滋事罪,規定處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由於現實生活中一些犯罪分子時常糾集他人,橫行鄉里,嚴重擾亂社會治安秩序,擾亂人民群眾的正常生活。由於這類滋擾群眾行為的個案難以構成重罪,即使被追究刑事責任,也關不了多長時間,抓了放,放了抓,社會不得安寧,群眾沒有安全感。據此,在該條中增加規定: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尋釁滋事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

  第五、擴大特殊累犯的範圍,加大對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懲處力度。刑法第66條規定,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任何時候再犯危害國家安全罪的,都以累犯論處。規定對實施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任何時候再犯的,也都以累犯論處。

  三、完善從寬處罰的法律制度,規範非監禁刑的適用

  根據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在從嚴懲處嚴重犯罪的同時,進一步完善刑法中從寬處罰的法律規定,以更好地體現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刑法的文明和人道主義,促進社會和諧。對刑法作以下調整:

  1、完善對未成年人和老年人犯罪從寬處罰的規定。這次刑法修改對未成年人、老年人犯罪從寬方面做了比較大的改動,實際上刑法中三種需要特別關照,老人、未成年人或者婦女。老年人和未成年人因為年齡決定了他們的判斷力、對社會的認識、控制能力不強,所以需要特別保護。婦女因為生理的原因也需要特別保護。這次修改實際上也是一種法制傳統的回歸,我國的刑事法制傳統歷來就有對老年人犯罪從寬處罰的規定,《唐律》以及此後的歷朝歷代的刑法中都有寬宥老人犯罪的規定。1979年刑法是拔亂反正之後出台的,需要重點考慮的問題太多,沒有來得及規定老年人犯罪的處理問題,這次修改從時機上看是合適的。 修改後的刑法對老年人和未成年人從寬處罰體現在以下五點:一是,對犯罪時不滿十八周歲的人不作為累犯。二是,對不滿十八周歲的人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犯罪,只要符合緩刑條件的,應當予以緩刑。(犯罪情節較輕;有悔罪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宣告緩刑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人,緩刑考驗期內依法施行社區矮正。)三是,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過失犯罪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四是,對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不適用死刑,但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五是,對未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免除其前科報告義務。

  2、進一步明確緩刑適用的條件。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據犯罪分子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的,可以宣告緩刑。 同時,對刑法第七十四條補充修改為,對累犯和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不得適用緩刑。

  3、完善管制刑及緩刑、假釋的執行方式。管制是限制人身自由但不予關押的刑罰。需要根據新的情況,對管制的執行方式適時調整,有針對性地對被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進行必要的行為管束,以適應對其改造和預防再犯罪的需要。據此,在刑法第38條中增加一款作為第2款:「判處管制,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同時,針對實踐中對管制、緩刑、假釋的監管不力情況,在刑法中規定,對管制、緩刑、假釋等犯罪分子實行社區矯正。 這將改變過去由公安機關執行和監督考察此類罪犯的規定,是非監禁刑罰執行方式的一項重要改革,目的是對這部分罪犯採取更有效的監督管理方法,也便於這些人更好的融入社會。

  4、進一步落實坦白從寬的刑事政策。刑法第67條規定,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為進一步落實坦白從寬的刑事政策,在刑法第67條中增加一款作為第3款:「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後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四、加強對民生的保護,增加一些新的犯罪規定,加大懲處力度

  1、醉駕飆車:危險駕駛首次入罪。醉酒駕駛機動車和在城區飆車,是人們深惡痛絕的兩大「馬路殺手」。醉酒和飆車是我國社會轉型中遇到的問題,近年來,機動車越來越多,很多人心理還沒有調整過來應對這種局面,類似行為發生了,有的還很嚴重,去年發生的一些醉駕後果非常嚴重,飆車也發生過幾起,公共安全問題,老百姓對此意見很大。刑法修正案(八)對此作出了回應,醉駕、飆車等危險駕駛行為正式入罪。

  修正後的刑法明確規定: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處拘役,並處罰金。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我國現行刑法中規定有交通肇事罪,但必須是行為人造成嚴重過失才給予刑事處罰。這次刑法修改增加的規定,只要有醉駕、飆車的危險駕駛行為,即使沒有造成嚴重後果,也將用刑法進行處罰,這是立法保護民生的體現。

  2、藥品食品安全:降低認罪條件加重刑罰。從幾年前的蘇丹紅事件、三聚氰胺事件,到最近發生的皮革奶事件、麵條摻膠事件,頻頻發生的食品安全問題始終不斷刺激著老百姓的敏感神經,「加大對藥品食品安全犯罪的處罰」成為普遍呼聲。

  最低刑提高,罰金無上限。修改前的刑法規定,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50%以上二倍以下罰金。修正後的刑法,刪除了「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中的「拘役」,這意味著食品安全犯罪最低刑罰將變為有期徒刑;對於罰金,只提出「並處罰金」,沒有規定具體數額,這也為從經濟上加大處罰力度提供了操作空間。

  最高可判死刑。刑法修正案(八)還規定,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產銷假藥無後果也判刑。修改前的刑法規定,生產、銷售假藥,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將被處以刑罰。刑法修正案(八)則規定,只要有生產、銷售假藥的行為,就將被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3、惡意欠薪:拒付報酬正式列罪。幹活拿錢,天經地義。但現實生活中,惡意欠薪行為在有的地方問題比較突出,尤其到了年關的時候,惡意欠薪行為嚴重影響了社會穩定,一些職工尤其是農民工以下跪、爬塔吊、跳樓等極端方式討薪的消息不時出現報端。惡意拖欠工資,已成為一個屢禁不止、久拖不決的社會問題。

  針對「惡意欠薪」行為,刑法修正案(八)作出規定: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額較大,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這有一程序規定,就是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因為這類案件量很大,法院不可能全部解決,為節約司法成本作此考慮,另外,如果對方在一定期限內支付了報酬,那麼可不追究刑事責任,因為刑法設立本罪,真正的目的是要確保勞動者得到報酬,如果開始是惡意欠薪,後來司法機關要處理他,他支付了,刑法上可以免責,對有助於保護勞動者的利益,平衡了兩方的利益,有利於社會和諧。

  (作者單位:湖南省澧縣人民法院)

作者:餘波責任編輯:海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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