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籌劃案例19:「私車公用」的涉稅籌劃

【基本事實】

A公司老闆以個人名下的汽車為公司經營提供服務,包括運輸貨物、接送員工等。2014年發生汽油費20,000.00元,過路費5,000.00元,停車費2,000.00元,車輛保險費6,000.00元,修理費3,000.00元。A公司當年將上述費用據實報銷。

除上述費用外,公司還額外支付老闆車輛使用費120,000.00元,以辦公費、交通費發票做為報銷憑證。企業每年將這些費用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存在問題】

一、A公司企業所得稅風險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進一步加強稅收征管若干具體措施〉的通知》(國稅發〔2009〕114號)第六條規定,加強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項目管理。未按規定取得的合法有效憑據不得在稅前扣除。

A公司向老闆支付車輛使用費120,000.00元,並未取得該老闆為其開具或到稅務機關代開車輛使用費的發票,而是用辦公費、交通費等發票替代,屬於未按規定取得的合法有效憑據,稅前不得扣除,需補繳企業所得稅及滯納金。

二、老闆個人納稅風險

老闆個人將車輛提供給公司使用,取得車輛使用費120,000.00元屬於財產租賃所得,個人應按「財產租賃所得」,適用20%的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同時,個人提供車輛租賃屬於「營改增」中「有形動產租賃」,應按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的徵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同時還需繳納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籌劃方案】

建議A公司和老闆簽訂《車輛租賃協議》,約定雙方權利義務,依據協議約定,約定合理租金額,據實報銷燃油費、過路過橋費。

【籌劃依據】

《關於明確若干企業所得稅業務政策問題的通知》(京地稅企[2003]646號)第三條規定:對納稅人因工作需要租用個人汽車,按照租賃合同或協議支付的租金,在取得真實、合法、有效憑證的基礎上,允許稅前扣除;對在租賃期內汽車使用所發生的汽油費、過路過橋費和停車費,在取得真實、合法、有效憑證的基礎上,允許稅前扣除。其它應由個人負擔的汽車費用,如車輛保險費、維修費等,不得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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