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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是誰來寫的?

歷史是誰來寫的?

——四評李庄案

劉思達

一場歷時近兩個月的大戲,終於落幕了。在我寫下這篇文章的時候,李庄已經不再是一名中國律師,而是成了重慶某個監獄裡的犯人。重慶我只去過一次,是去年三月,短短的四天時間裡,我訪談了當地的十幾名刑事辯護律師,還在著名的西南政法大學做了個講座。西政的校園坐落在沙坪壩區的烈士墓,是民國時期國民黨政府關押、迫害革命烈士的地方,現在雖然變成了綠樹成蔭的校園和博物館,卻總還是透著一股凝重的氣息,以至於西政的師生們都常常以「古墓派」自居。現在回想起來,當初我決定去重慶做調查,還真是選對了時機,經過了這幾個月來「打黑」的血雨腥風,尤其是李庄案的跌宕起伏,如果今天再去的話,真不知道還有哪位重慶律師敢像去年那樣說話。我想,恐怕不只是重慶律師,全國各地的刑事辯護律師們,在李庄案的二審判決宣布之後,大概都要失語很長時間了。從一頭霧水到恍然大悟,從哀其不幸到怒其不爭,在重慶方面的精心策劃之下,一部轟轟烈烈的悲劇竟然變成了無比尷尬的鬧劇,一位性格剛烈的律師竟然變成了信口雌黃的神經病。

李庄不是烈士,他只是一個渴望自由卻被國家機器無情地忽悠了的階下囚,於是他進不了沙坪壩的烈士墓,大年三十的晚上,也見不到遠在北方的親朋好友。我這兩天思來想去,實在是由衷地佩服重慶有關方面的政治智慧,他們只是用了一個刑事偵查中常用的小伎倆,就讓一位經驗豐富的律師中了招,不但結結實實地給李庄定了罪,而且通過開庭審理把一審的種種程序問題撇得乾乾淨淨。美國的法律社會學研究中有一個關於審訊的理論,說警察審訊犯罪嫌疑人的時候,就好像是在玩一個信任遊戲,通過向犯罪嫌疑人提供減刑的一線希望來換取他們的信任,從而達到讓其認罪的目的,而認罪之後的結果卻往往對犯罪嫌疑人並不有利。李庄案二審之前有關部門和李庄之間的「談話」,完全就是這個套路,並不是什麼「辯訴交易」,而是最基本的刑事審訊技巧,只可惜李庄和許多犯罪嫌疑人一樣,求生的慾望太強烈,反而中了公檢法機關的圈套。

當然,作為看客的我們,完全沒有理由責備當事人,任何一個處於公權力制約之下的人,都有充分的理由為了個人的人身自由犧牲社會正義,龔剛模揭發李庄如此,李庄當庭認罪也是如此。本案塵埃落定之後,真正值得深入思考的,是它究竟給我們留下了什麼。不可否認,李庄案的二審在程序方面實現了幾個重大突破,首先開庭審理本身就十分難得,根據訴訟法完全可以書面審的案件,或許是因為輿論壓力太大,或許是因為一審的程序問題太多,但總算是開庭了,而且給了控辯雙方充分的調查和辯論機會。其次,六位證人出庭作證,這在我國刑事訴訟的歷史上是非常罕見的,雖然證人自始至終堅持說辯護律師聽不懂的重慶話,但畢竟實現了當庭質證,就算對最終的判決沒有產生實質性的影響,和一審比起來,還是一個很大的進步。最後,庭審全過程對部分媒體和高校師生公開,庭審後審判長和重慶高院的領導也都主動接受了媒體採訪,不管判決結果是否公正,整個過程是相對公開、透明、令人滿意的。

但這些程序上的進步並不能掩蓋本案的實體問題,也就是李庄的行為究竟是否構成律師偽證罪。在這個問題上,我的觀點一直十分明確,首先刑法306條就是一條歧視律師的惡法,雖然廢除這一條文並不能從根本上改變刑事辯護律師的弱勢地位和執業風險,但廢了比不廢好,不廢的話,我國的刑事辯護永遠也只能是紙上談兵。其次,即使在306條還有效的今天,我認為李庄的行為也不能構成偽證罪。重慶法院認為律師偽證罪是行為犯,而不是結果犯,這是對我國刑法的嚴重越權解釋,應該就此問題請示最高人民法院,然後再判決才對。偽證罪的核心在於證據,只有在證據被證明虛假的前提下,才可以討論律師的偽證問題,本案中李庄的行為根本沒有產生任何法律意義上的證據,更沒有經過當庭質證,我實在是不理解所謂的「偽證」究竟何從談起。如果按照本案法院的邏輯,姑且稱其為律師偽證罪的「行為理論」,那麼任何一位律師介入刑事案件的時候,只要開始收集對被告人有利的證據,就隨時都存在偽證「行為」的風險。因為即使在開庭之前,不用經過法院的證據認定,只要有任何一位證人或者聯繫人對律師產生了懷疑,向公安、檢察機關舉報律師的取證行為,那麼律師就可以直接到看守所報到了。試問,這樣一來,在刑事案件中,還有哪個律師有膽量取證呢?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律師調查取證權,不是成了一句空話了嗎?

因此,無論是從法律效果還是社會效果來考量,李庄案的有罪判決都是不公正的,無論重慶的政法領導們有多聰明,無論重慶中院的庭審筆錄和判決書有多縝密,都無法掩蓋這個判決背後那些骯髒的東西。就是在這些見不得陽光的東西的左右之下,高子程和陳有西兩位律師一個多月來的努力付之東流了,留下的只是那幾份洋洋數萬字的辯護詞,我無法想像,李庄當庭認罪的那一刻,他們的心情究竟如何,而二審判決出來之後,他們的心情又是如何。但我要對他們說,你們是中國律師的驕傲,許多年之後,當後輩們重新審視這段歷史的時候,他們一定會被這幾份辯護詞中所蘊含的力量深深震撼,也一定會尊敬和讚賞你們在當事人已經被迫認罪的情況下堅持無罪辯護的做法。畢竟,歷史不是重慶的政法機關寫的,也不是某一位領導人寫的,在這樣一個網路時代,他們可以動用一切喉舌,把李庄描繪成一個違法亂紀、道德敗壞、人人喊打的罪犯,卻無法湮沒那些從國內外各個角落自發而來的有良知和正義感的聲音。而這些不「和諧」的聲音,將迴響在重慶烈士墓的上空,將散落在無邊的網路上,直到它們被後世的史學家如實記錄下來,成為那些曾經迫害律師的人永遠的夢魘。

(作者為威斯康星大學社會學系、法學院助理教授)

抬不起「屁股」的法律共同體

——二評李庄案

劉思達

文章來源:

http://liusida.fyfz.cn/blog/liusida/index.aspx?blogid=566947

李庄案的庭審在新年之前終於告一段落,現在重慶乃至中央的各級領導恐怕正在緊張地協調著各方利益,最後的司法判決還不知道什麼時候才能協調出來。在寫上一篇文章(《廢除「306大棒」,還律師辯護一片藍天》)時我說過,本案的司法程序結束之前,我不想對具體案情發表任何評論,現在一審程序基本算是走完了,起訴書、辯護詞和庭審情況也都大白於天下,我這些天心裡憋了一肚子的話,也終於可以好好說說了。說實話,自從十幾年前誤打誤撞進了法律圈的門,我從來沒有對任何一個案件這麼關心過,甚至這幾天連睡覺都不踏實,經常清晨五六點就醒來,滿腦子都是李庄案的點點滴滴。我想,這大概是我研究中國律師業數年之後落下的「綜合症」發作了,為了一個和我素昧平生的人,為了一個萬里之外的案子,居然會痴狂至此。既然已經狂了,那我就乾脆發一點狂語,各位看官明白的歡迎拍磚,不明白的隨便笑笑就是了。

這些天看了不少專家學者和法律實務工作者們的文章,基本分成兩派:學界,如徐昕老師所言,分成了「重慶派」和「北京派」;實務界呢,則是分成了「公訴派」和「律師派」。至於我自己,很明顯,按學界的分法我屬於「北京派」,按實務界的分法我屬於「律師派」,沒什麼可遮掩的。而真正讓我吃驚不小的,是這兩派的立場居然如此針鋒相對,真讓人不由得想起了那句著名的「屁股決定腦袋」。回想數年前,強世功老師寫過一篇著名的《法律共同體宣言》,期望在我國形成一個涵蓋了律師、法官、檢察官、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乃至法律學者的職業共同體,他們有著「共同的知識、共同的語言、共同的思維、共同的認同……」從這次李庄案的各方反應來看,這個所謂的「法律共同體」至今也只不過是學者們的異想天開罷了,無論是知識、語言、思維還是認同,不同地域、不同職業的法律人之間都還有著深深的隔閡與鴻溝。這不禁讓我再次感嘆「屁股」的力量之強大,影響之深遠,與之相比,在法學院里的幾年「腦力訓練」實在是微不足道。

說了這許多廢話,言歸正傳,說說李庄案的一些具體問題,也讓我們更直接地審視一下抬不起「屁股」的各路法律人在本案中的表現。說李庄案,就要先說重慶「打黑」,從社會科學的角度講,這次「打黑」的實質,是一次自上而下的「運動」,和二十世紀中葉以來在神州大地各個角落頻頻發生的各種「運動」在邏輯上並無二致。任何「運動」的前提,都是要把人分成兩類:人民和敵人。我雖然算是80後,卻也從小就知道,對待同志(也就是人民),要像春天般溫暖,對待敵人,則要像嚴冬一樣殘酷無情。重慶「打黑」運動中的「敵人」,自然是那些曾經不可一世的黑老大及其幫凶,於是公檢法機關要一齊出動、聯合辦案,像以往的歷次「嚴打」鬥爭一樣,從重從快,坦白從寬,抗拒從嚴,讓黑勢力聞風喪膽,讓人民群眾拍手稱快。本來這場戲唱得正熱鬧,沒想到從北京來了個不識大體的律師,硬要為「敵人」說話,而且本事還不小,以各種手段尋求有利於「敵人」的證據,極大地干擾了公安、檢察機關的正常工作。於是,有人坐不住了,「屁股」痒痒了,不由得想起那十幾年來屢試不爽的《刑法》306條來,在「打黑」的一片大好形勢之下,此時不用,更待何時?於是,一刀剁下來,李庄律師便也成了「敵人」。

李庄律師到看守所報到之後,重慶方面一方面以驚人的速度完成了偵查和起訴程序,另一方面也早早地按慣例準備了新聞通稿,供各大媒體選用。可萬萬沒想到,事情偏偏就壞在了媒體頭上,中國青年報那一篇添油加醋的報道,就像是給律師界1997年以來十幾年的「偽證」傷疤上撒了一大把鹽,頓時引發了很可能是中國律師業三十年歷史上最大規模的一次集體抗爭。說實話,和國外律師比起來,我們的律師一向都很聽話,律師的娘家(律協)和婆家(司法局)在政法系統里也沒什麼地位,所以有什麼委屈能忍也就忍了,以前那上百個所謂「偽證」案件,大多數不都是悄無聲息地以無罪釋放告終了嗎?可這次李庄案不一樣,是明明白白地暴露在全國人民的眼皮底下,對律師業集體形象的損害,就好比在全國從事刑事辯護業務的數萬律師的「屁股」上挨個都點了一把火,這要是真定了罪,以後誰還敢做刑事案件?誰還敢取證?更重要的是,還有哪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信任與「黑」和「偽證」糾纏不清的中國律師?

在這樣的背景下,在全國數十萬法律人的高度關注下,李庄案開庭了。李庄的兩位辯護律師一位是他的同事高子程律師,另一位則是在這次律師業的集體抗爭中言行最為耀眼的陳有西律師。高子程律師我久聞大名,一直沒有機會親見,陳有西律師我2007年在杭州做田野調查的時候,是登門拜訪過的,當時就為陳律師的才華與正氣深深折服,這次他冒著被「人民」唾罵的危險,對一個素不相識的律師拔刀相助,我絲毫也不驚訝。如陳律師本人所言,他不僅是在為李庄個人辯護,更是在為整個中國律師辯護制度進行辯護。他在辯護詞最後喊出的那句「中國律師的辯護領地,風能進、雨能進,警察不能進」,不是什麼空洞的豪言壯語,而是律師界多年來的共同聲音,也是刑事辯護制度的最基本原則,有些人聽了不順耳,只能說明他們的「屁股」左右了腦袋,把律師當成了「敵人」來看待。

說到庭審過程,就目前所透露出的信息來看,被告人一方的優勢十分明顯,而公訴人則漏洞百出,那些所謂證人不願出庭、沒有錄像設備之類的借口實在太過蒼白,任何一個哪怕學過幾天法律的人都能看出其中的破綻。而庭審結束前的那一句語驚四座的「免費嫖宿」,更是顯示了公訴方在本案中不可一世的道德優越感。聽聽公訴人的最後陳述:「被告人李庄在司法活動中,採用不顧案件真相,幫助當事人偽造對其有利的虛假證據,引誘證人作偽證等妨害刑事訴訟活動的手段,利用法律踐踏法律,並以此作為自己的生財之道,走向了反面。」什麼叫作「反面」?意思不就是說,李庄已經不是「人民」了,而是「人民」的「敵人」,所以才需要法辦。事實上,這種「道德審判」在我國的刑事訴訟中比比皆是,《刑事訴訟法》修改了這麼多年,把刑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同於罪犯、等同於「敵人」的思想,在公檢法機關依然根深蒂固。公訴人說這些話的時候,恐怕根本沒有想那麼多,因為這一切早就成了習慣,本來嘛,在一個證人從不出庭、律師不敢取證、法院受檢察院監督、檢察院還可以抓律師的刑事司法體系下,公訴人的「屁股」穩如泰山,說錯幾句話,又有什麼可怕的呢?

而本案真正可怕的地方,是李庄律師還根本沒有向法院舉證,就被以「律師偽證罪」起訴,這完全突破了以往《刑法》306條案件的套路,讓我對重慶警方的法律素養瞠目結舌。以往的律師「偽證」案件,檢察院至少要等到庭審結束,等到律師在法庭上舉了證,才敢以這一罪名報復律師,就說306條是惡法,這好歹也算依法辦事。可這一次,如李庄本人所言,「哪怕一個煙頭大的紙片也沒有!」根本沒有形成法律意義上的證據,所謂的「偽證」何從談起?在「打黑」運動的重壓下,重慶警方未免也太急躁了一點,我想他們的「屁股」底下,一定也燒著一團火,火燒得太旺了,人也就急紅了眼,滿眼看見的都是領導意志,哪還有什麼法律可言?

至於本案中合議庭的三位法官,我倒是很同情他們,賀衛方老師在博客上寫:「判決書上署名的法官,你們會在歷史上留下印記的」,可地球人都知道,最後的判決哪裡是這三位法官可以左右的?他們的「屁股」早就被牢牢地按在了自己的「茅坑」上,動彈不得。讓我們把這一切交給英明的領導同志們吧,他們才是這個法律共同體里僅有的可以真正隨心所欲地抬起「屁股」的人,其他絕大多數人,包括那些或是諱莫如深或是跳樑小丑般的學者,都一樣深深地蹲在自己的「茅坑」上,即使放幾個「屁」,也充滿了那個「坑」里的氣息。這就是我們的法律共同體,能勇敢地抬起「屁股」看別人也看自己的人,實在太少了。所以,我希望,無論李庄案判決結果如何,至少能有一個積極意義,就是讓全國各地這幾十萬法律人都能抬抬「屁股」,換位思考一下,這樣以後再有什麼事情的時候,別再分什麼「重慶派」「北京派」,更別再不分青紅皂白地擺出一副「人民」的嘴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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