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報:契約是否有意義取決於社會權力分配(2005-11-5)

契約是否有意義取決於社會權力分配www.thebeijingnews.com ·2005年11月5日2:1· 來源:趙汀陽10月31日《新京報》報道,10月30日清晨,北京市朝陽區98名法官法警前往歐陸經典、芍藥居等13個小區,採取「堵被窩」方式,對57戶長年拒交物業費的業主進行強制執行,對16人進行了司法拘留。在我看來,這個故事多少有些令人吃驚。就目前情況而言,更常見的情況恐怕不是業主變成刁民,而是許多物業管理並沒有提供令人滿意的服務(如果不說很差的話),卻收取高得不成比例的費用,即使是保安如林的「高尚社區」,也可以觀察到包括貼小廣告者在內的各種閑雜人等可以隨便進入,而保安特別認真的事情,似乎只是收取訪客的停車費。這些都是小事,更不用說各種維修工作和配套設施不是偷工減料,就是乾脆無限期拖延。屬於市政的社區外部環境同樣存在一定問題(市政提供的是更大環境的物業管理),像配套的道路、綠化以及公共設施等,同樣不斷拖延。這樣,就難免有些比較認真的人,不願繼續購買不良服務———「不繼續購買」而不一定是「拖欠」,這一點也是值得一提的。因為按照目前習慣,下一年的物業費總是提前交,而不是服務之後再收。從原則上說,業主和物業公司所簽訂的,是一個互為條件的契約,其邏輯關係大概是這樣的:業主付給物業多少費用,當且僅當,物業提供了所承諾的同比例服務。反之亦然,否則就是無效契約。這是最為常見的商品契約形式,比如說,我們去購買汽車,交了買汽車的錢,顯然不能被換成自行車。強買強賣都是違法的。生活中當然存在著某些無條件的契約,與國家簽訂的或甚至與人類簽訂的無條件契約,例如不能故意殺人,不能出賣國家情報,不能自己挖了國寶給賣了,否則將受到無商量的懲罰,諸如此類。假如可以隨便把一種互為條件的契約關係,變成無條件的契約關係,那麼在邏輯上意味著可以把任何一種有條件的契約變成無條件的強制,這將意味著無限暴力的合法性,任何強勢力量都可以任意使用暴力。不過,即使人人同意並遵守契約的互為條件關係,實際情況恐怕還是對業主不利,因為目前的社會條件還不足以建立整個社會的平衡權力體系。契約是否有意義,背後還是一個社會權力分配問題。因此,有勢力的物業總有權力簽訂一些含義非常模糊的「常有理」契約,即使是明顯說不過去的事情,也有辦法得到權力支持。人們有理由擔心,物業忘記自己是服務機構,而以為自己是權力機構。當然,我們都習慣說,各種問題都會慢慢地得到解決,比如說,應該有的綠地,肯定會在70年內完成的。作者:中國社科院哲學所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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