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節 人性管理,成就盛世

有人曾說:中國古代的法律是統治者從自己的利益出發而制定出來壓榨民眾的工具,而西方的法律則是民眾通過鬥爭而制定出來的保護自己的武器!  「天子之怒,伏屍百萬,流血千里」,李世民是一個封建皇帝,但是在他的統治下,偌大的唐帝國有一年只判了29人死刑,的確是前無古人,後無來者。  治世抓人心,加強道德教育,著力建設精神文明,唐太宗大概如此;亂世拘人身,嚴法苟刑,殺人尤恐不多,此即秦皇暴政!唐太宗治本,秦始皇治標。  治本勝於治標。  上古的法規,是在人們習慣的基礎上建立起來的。人們的行為規範,是以道德為基礎的,絕大多數人不會受到法律的制裁。法的出現,是為了規範那些不受道德的約束而為非作歹的人。  道德是自覺的,人們違反道德規範的行為,一是會受到自己良心的譴責,二是會受到社會輿論的譴責,沒有強制性。  法律則不同,它具有強制性,是以國家機構的暴力為後盾的,它是用來調節道德不能調節的人際關係的。  隋文帝減省法律,使人民在較為寬鬆的環境中生活,休養生息,才有「開皇之治」。沒想到隋煬帝無法無天,濫殺無辜,既不講絲毫的信義,又無章法可循,不久天下大亂,民怒沸騰,民變風起,隋很快也就滅亡了。  李淵進入長安,向關中父老約法12條,算是法律減省。李淵的做法是在隋煬帝暴下政的基礎上作出的明智選擇,人們在嚴刑酷法之下,忽然寬鬆下來,人們當然會欣喜若狂。但是話又說回來了,當人們在寬鬆的環境下生活得又感覺煩躁不堪之時,沒有法律就會使社會治安混亂不堪。   法律是每個朝代都要施行的來規範人們行為的準則,使人們能夠進行正常的生產和生活。但是在封建社會裡,皇權至上決定了法律的局限性,只能是一種統治人民 的工具,對於上層階級來說,是不大管用的,由其是皇帝,更是沒有絲毫的制約力,他說出的話就是金科玉律,就是法律。唐太宗也不例外,法律也不會使用在他的 身上,為什麼他會使社會如此穩定呢?別的君主也都實行法治卻不能得到相同的結果,這又是為何?唐太宗能把唐朝的早期治理得那麼好,原因是多方面的,但重要 的一點是健全的法律制度和從皇帝到大臣都依法辦事的原則。不濫施刑法就不會引起民憤,人民安居樂業,自然社會就會得到大治。可以肯定的是,貞觀之治得以實 現的重要保障就是法治。唐太宗即位後,就曾說過:「國家大事,惟賞與罰。賞當其勞,無功者自退;罰當其罪,為惡者咸懼。」  唐太宗能把 法律置於個人之上,這種思想觀點在封建帝王中屈指可數。要想賞罰分明,就必須有相應的法律、法規作為衡量的標準。要制定相應的法律,就必然要涉及立法的原 則,為此朝廷上下都展開了激烈的爭論。有人主張威刑嚴法,魏徵堅決反對,認為皇上以仁恩為政之本,應該愛民厚俗。  太宗採納了魏徵的意見,以寬仁治天下,慎刑寬法成為立法的理論基礎。魏徵說:「仁義是治理國家之本,刑罰是治理國家之末;專尚仁義,當慎刑恤典。」  貞觀元年,太宗對大臣們說:「人死不可復生,用刑法一定要寬簡。」古人說:「賣棺材的人,希望每年都發生瘟疫,不是仇恨人類,而是賣棺可以賺錢。現在辦案的人,想藉此來應付考核,得到提升。用什麼辦法,能使辦案公平呢?」  諫議大夫王琺說:「只要選擇公正善良的人,斷案公允恰當的,增加俸祿,奸偽就會停止。」  太宗下詔頒發天下。  太宗說:「古代判案,必須要徵詢三槐、九棘,就是現在的三公、九卿。從今以後,判死刑的,要由中書省、門下省四品以上的官議論,如此,希望能避免冤案和量刑過度。」  戴胄是一名清正廉明的法官,被提升為大理寺少卿,相當於最高法院院長。太宗因在選拔官吏中有人偽造資歷,令其自首,不自首者處死。不多久,就抓到這樣的人,太宗命令斬首。  戴胄說:「按法律應該流放。」  太宗發怒說:「你要守法而使我失信嗎?」  戴雷說:「皇上的旨意出於一時的喜怒,法律是以國家的名義頒發於天下的,按律定罪而不是憑個人的喜好,這就是忍小忿而存大信。」  太宗轉怒為喜,說:「你能執法,我還有什麼憂慮呢?」  戴胄多次否定了唐太宗的個人意見,執法如山,有理有據地說服了太宗,太宗都同意了戴胄依法辦事的意見,天下很少有冤案。  死刑的三日五覆奏,是唐太宗對人命的重視。  貞觀五年,張蘊古任大理寺丞。相州人李好德向來有瘋病,說了誑語,太宗下令抓進監獄。  太守答應赦免,張蘊古把太宗旨意告訴了李好德,又和李好德博戲,被太宗知道了,太宗大怒,將張蘊古斬於東市,隨後又後悔了。   他對房玄齡說:「你們食君主俸祿,必須把君主的憂慮作為自己的憂慮,事無巨細都應留意,不問你們,你們就不說,不合理的事也不勸阻爭論,還說得上輔佐我 嗎?張蘊古身為執法官,和囚犯遊戲,泄漏我的旨意,罪行嚴重,但按法律,達不到死訊,當時非常憤怒,馬上下令處死。你們竟然沒有一個人說一句話,主管部門 又不回奏就執行了死刑,這樣治國怎麼會清明呢?」  唐太宗於是下詔,凡判處死刑的,已經下處決令的,都要三日五次回奏。如果不按司法程序進行,將受到嚴厲的懲罰。不得回奏就處決死刑犯的,判流放2000里,報得到批准後,要三日後才能行刑,如果不滿三日就行刑的判一年徒刑。   為了保證不出現刑訊拷問、屈打成招的冤案,唐太宗健全了刑訊制度,下詔「犯人不得鞭背」,以免造成死亡,並在法律中規定,要正常審訊,如果法官違法進 行,要處以「杖六十的刑杖」的處分。拷訊不得超過三次,總共不得超過200下。拷認的,取保釋放。如果把犯人拷打致死,以過失殺人罪論處。  青州發生了一次「謀逆」事件,地方川縣抓了很多人,個個戴上刑具,遭到嚴刑逼供,監獄裡關滿了犯人,重刑之下,屈打成招。朝廷派崔仁師前去處理。崔仁師令一律去掉刑具,給「犯人」飲食,用熱水沐浴,並安慰他們,從實際材料出發,結果只抓了十多人,其餘的全部無罪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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