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登記制促進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的發展
探索構建一種長效機制,充分發揮律師作為法務實務專家的資源作用,結合法院完善配套措施,使立案登記制順利實施,不斷完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對拓寬司法救濟途徑、提升司法公信力、及時化解社會矛盾等都具有積極意義。
立案登記制通過法律加以實質的保障和推動,通過法定前置調解制度和法院委託調解,促進建立專門化的非訴訟程序,與司法程序相銜接,樹立「糾紛解決的分層遞進」觀念。「有案必立、有訴必理」,並不排斥在立案之前對依法可以調解的民事、行政乃至刑事自訴案件進行訴前調解。
最高人民法院在推行「訴調對接」過程中,規定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起訴到法院,在案件立案前,可以徵得當事人同意後將案件委託給特邀調解組織、特邀調解員或者專職調解員組織調解,不適宜調解進入訴訟程序的,通過繁簡分流、小額速裁、督促程序等方式快速化解;如仍未解決的,再進入審判程序。最大程度滿足當事人多元司法需求,有效及時化解矛盾糾紛、緩解人民法院案多人少壓力、減輕當事人訴累等,體現出法院加強與非訴程序即其他糾紛解決機制有機銜接、相互協調,更好地發揮司法機關規則之治的作用。
立案登記制體現出人民法院在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構建和完善中發揮引領、保障和推動作用,其所具有的公開性、規範性和程序保障性等讓當事人的訴權得到了保障,法制觀念得到提高,也促使政府部門將普遍提高依法行政水平。首先,政府立法要符合經濟社會發展規律,充分反映人民意願,嚴格遵守法定許可權和程序,完善公眾參與政府立法的制度和機制,保證人民群眾的意見得到充分表達,合理訴求和合法利益得到充分體現。其次,加強對行政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文件的清理,促進行政執法行為的合理、合法,實現新時期的文明執法與高效執法。再次,行政機關人員應自覺養成依法辦事的習慣,切實提高著力解決經濟社會發展中的普遍性問題和深層次矛盾。最後,政府注重權責明確、高效精幹,以法律制度為行事準則,並落實到強化與政府及其部門的行政權力的制約和對於政府及其部門的行政權力及其運作的法律監督方面。
立案登記制還將推動人民調解以外的民間調解不斷完善。雖然各種民間社會調解以不同形式存在、運行,但缺乏法律調整,尤其要對市場化機制進行法律規範,在推動保障的同時,加強管理和規制。
在美國,大約90%以上的民事案件在審前程序中以和解解決,真正進入到審判程序的不到6%。但是,如此高的和解率長期以來並非法官積極介入的結果,而是當事人的律師之間協商的產物。在我國,和解、調解有著悠久的歷史和文化,但是由於法官處於中立地位以及精力、時間有限等原因,法官主調主審註定讓當事人覺得無法最大程度維護自身利益,如果讓維護當事人利益的律師介入,則效果就完全不同。一方面,當事人在與律師溝通合作中已產生信任關係,律師為其提供專業的法律服務,當事人依賴律師在不熟悉的訴訟程序中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另一方面,當事人與律師是利益共同體,律師之間的協商調解是代表著當事人,在協商中必會最大程度地考慮當事人的利益,往往最終的調解和解容易被當事人接受。
因此,要構建得力措施推動立案登記制實行,充分運用律師資源,有效及時解決法院面臨的改革難題。
解決法院編製不足、司法能力不夠的難題。立案登記制擴大了法院的受理範圍,實施後必然會使眾多的案件湧入法院。目前法院尤其是一些基層法院普遍人手不足,辦案壓力巨大,沒有時間和精力再處理這些立案案件。但如果無法一時解決人力資源,則立案登記僅僅是形式上的改變,沒有實質意義,對解決社會矛盾方面收效甚微。
聘請專家律師擔任立案監督員、人民陪審員,避免自立自查。法院對於敏感性強、涉及面廣的案件的拒收已成為常態,使得當事人狀告無門,對法院司法救濟喪失信心。而律師身份地位獨立,引入律師隊伍參與監督立案登記制的各個環節的工作,一方面能緩和矛盾,提高立案登記效率和受認可度;另一方面法官、律師分工負責、互相制約、互相監督,能有效提高監督力度和效果。
彌補法院審理相關案件專業人員的缺乏。一旦受案範圍放開,跨越傳統分類的案件及新型案件會層出不窮,迫切需要大量的綜合性、實戰型、專家型的司法工作者,而目前法院尤其是案件量龐大的基層法院普遍缺乏上述專業人員,律師作為法律實務專家,具有豐富的理論功底和實戰經驗,完全能勝任。律師兼備高超的溝通技巧,並具有超然的獨立身份,在立案前後的調解中由雙方律師主導調解,會最大程度地促成調解。
調整內部機構,打破目前傳統業務庭室劃分。法院目前的業務庭室劃分還是建立在傳統的民、刑、商事、行政案件基礎之上的,造成各管一攤、各自為政的局面,隨著經濟發展,案件複雜程度加劇,新型案件及涉及民、刑等綜合案件必將增多,面對大趨勢,打破傳統業務庭室劃分、培養複合型法律人才是必經之路。
創設若干機制。對法律規定期限內無法判定先行立案的,發現案件不具備審理要件的,應當借鑒國外的相關規定,召開立案聽證會。讓當事人參與審查程序,陳述意見並提供證據,給予充分的程序保障。如果聽證之後,發現案件確實不具備審理要件、法院無法審理的,則可以裁定的形式駁回起訴。
應當提高立案服務措施。對立案審查期限進一步明確,接收立案材料一律出具收據。明確從登記到確定庭審的具體時間,實現公開、便捷立案。推行網上立案,在網上能查詢案件進展情況,避免立案卻不審理的情況發生。
應當強化責任追究機制。重視律師參與的監督工作以及媒體和人民群眾的監督,對反映和投訴的問題,要及時回應,確實存在問題的,如發現有案不立、拖延立案、人為控制立案等,應依法依紀嚴肅追究責任,造成嚴重後果或者惡劣社會影響,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還需要創設選聘專家律師協助審查和篩查機制。結合實際工作需求,選聘政治可靠、業務精通、實踐豐富的律師,具體評選標準應以實際需要為目標。如何確定相應的勞動報酬,以及相關獎勵、激勵、懲戒、評選、聘用的機制必須完備。
增設若干部門。增設認定惡意起訴和重複起訴的部門,並加大處罰力度。立案登記制實施後,不排除有當事人濫用訴權,為達到目的不惜惡意起訴或無理纏訴等,一旦得到認定,應加大處罰力度,避免當事人浪費有限司法資源。
增設調解部門。鑒於立案登記制實施後,大量社會糾紛勢必湧入法院,如果在立案之前對依法可以調解的民事、行政乃至刑事自訴案件進行訴前調解,則能及時化解矛盾糾紛、緩解法院辦案壓力並減輕當事人訴累。
增設小額速裁、注重調解。通過確定案件的標的及性質,運用小額速裁、督促程序等方式快速化解。律師參與調解讓審判法官從訴前調解、訴前準備、程序安排等事務性工作中解脫出來,集中精力審理疑難、複雜等具有更大法律意義的案件,並有助於法官員額制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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