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醫藥博士詳解古代中醫藥方計量變化
中醫學是一門經驗醫學,中醫藥在中國漫長的醫療保健中發揮了巨大的作用,其療效經受住了歷史檢驗和現代科學驗證。近年來,中藥不良反應和有毒中藥已經成為國外關注的焦點,如「中草藥腎病」、中草藥致肝、肺損害等,其中中藥不合理使用是其原因之一。方葯的物質基礎、劑量是影響中醫藥功效和安全性的重要因素。醫藥關乎生命,藥物用量歷來受到醫家重視。科學地闡明方葯的量效關係,合理確定方葯安全有效的劑量範圍或最大劑量,保證和提高中醫藥臨床療效,減少不良反應發生,合理利用中藥資源,已成為當前中醫藥事業可持續發展亟待研究解決的重要課題。
一、醫藥用量的出現及日益規範
自從階級社會形成,度量衡便成為百物制度的標準。秦漢建立的黃鐘累黍法確定的審度、嘉量、衡權量制,對我國兩千多年的度量衡制度產生了深遠的影響。《漢書·律曆志》對度量衡單位製作了明確的規定:度者,分寸尺丈引也,十分為寸,十寸為尺,十尺為丈,十丈為引。量者,龠合升斗斛也,合龠為合,十合為升,十升為斗,十斗為斛。權者,銖兩斤鈞石也,二十四銖為兩,十六兩為斤,三十斤為鈞,四鈞為石。然而,朝代的更迭,制度的變遷,各個不同時期的度量衡既不斷傳承,又在不斷發展。有著悠久歷史的中醫學也不例外,其藥物處方用量也隨著中國度量衡的沿革進行著演變。從出土較早的《馬王堆帛書·五十二病方》、《武威漢代醫簡》到流傳較廣的《黃帝內經·十三方》可以看出,作為方書,都有明確的藥物劑量記載。《馬王堆帛書·五十二病方》所用劑量單位多是數量、擬量或估量性的。數量是個體數目計算劑量,適用於個體均勻一致的藥物,如枚、束、杯等。擬量是以實物比擬藥物的重量或容積,如大如黑菽,大如指等。估量是以常人的手操作作為劑量單位,如把、撮、三指撮等。此外,也採用了當時的度量衡單位——尺、寸和升、合、斗。早先還沒有銖、兩、斤等重量單位。
從《馬王堆帛書·五十二病方》、《武威漢代醫簡》,《黃帝內經·十三方》到東漢張仲景(公元150~219年)《傷寒雜病論》的藥物劑量記載可以看出,在用藥劑量精確度方面有了顯著進步。這與兩漢度量衡單位制應用的普及有關,也與醫學的發展相適應。藥物用量的相對規範也為《傷寒雜病論》的備受推崇、廣為流傳提供了條件。
二、秦漢度量衡之傳承與變化
後世醫家對藥物用量的繼承也一脈相承,繼續遵循漢代的累黍定權衡法,隋以前的歷代通史中有關度量的記載,都記:「一龠容千二百黍,重十二銖,二十四銖為兩,十六兩為斤」。然而,梁·陶弘景(公元456~536年)在《本草經集注》中記:「古秤惟有銖兩,而無分名。今則以十黍為一銖,六銖為一分,四分成一兩,十六兩為一斤。雖有子谷秬黍之制,從來均之已久,正爾依此用之」。陶氏所說與《漢書·律曆志》記載有兩點不同。一是改「百黍為銖」為「十黍為銖」,導致了後世對醫藥用量持不同認識的產生。然而,隨著中醫學實踐的檢驗,越來越多的醫家認識到「十黍為一銖」當為「十累為一銖」之誤,可能原文是「十黍為一累,十累為一銖」,系傳抄訛漏所致。二是「古秤惟有銖兩,而無分名。今則……六銖為一分,四分成一兩」。就是說,在原來「兩與銖之間增加一個『分』,四分成一兩」。為什麼要在兩與銖之間增加一個過渡量「分」呢?據研究,東漢時期桿秤製作技術已很成熟,為製作較精細的小量程兩、銖藥用桿秤,合理配置秤桿長度與分度值的關係,選定四分之一兩為一個分度值。現在所見醫方中最早用「分」作為劑量單位的,首推東漢末年的張仲景。張仲景的《金匱要略》卷五《中風歷節》、卷六《血痹虛勞》中已記有使用「分」這個單位:如「侯氏黑散方」用「菊花四十分」、「白朮十分」;「薯蕷丸方」用「薯蕷三十分」、「人蔘七分」等。比張仲景晚80多年的晉代名醫葛洪《肘後備急方》中,也大量使用「分」為劑量單位,而且還有「分」與「兩」並用的。如在「治卒五屍」一方中,有「龍骨三分,梨蘆二分,巴豆一分」,其他藥方中,有「雄黃一分」、「乾薑、附子各一兩,桂二分」等。從這些醫方看,自東漢末至晉代,「分」已是醫方劑量的常用單位,比如用「三十分」比用「七兩十二銖」便捷得多。據考,這個「六銖為一『分』、四『分』為一兩的『分』」自東漢晚期起,歷經魏晉、南北朝、隋到唐代中期仍在使用。
張仲景畫像
秦漢之後,用於醫藥劑量的度量衡單位,基本傳承《漢書·律曆志》所記載官方公布的審度、嘉量、衡權量制。由於生產力的不斷提高,受使用度量衡各方利益調整的促使,度量衡單位量值不斷增長。這對醫藥劑量的規範和穩定造成了嚴重的影響。《晉書》記載:西晉惠帝元康九年(公元299年),有一位「通博多聞,兼明醫術」的朝廷重臣,名叫裴頠,他鑒於當時的醫方秤兩不與古同,認為「藥物輕重,分兩乖互,所可傷夭,為害尤深」,並上書惠帝「宜改諸度量」。
其實,度量衡單位量值的增長,早在三國時曹魏軍營里已用大、小斗進出軍糧。三國魏景元四年(263年)數學家劉徽對新莽銅嘉量用魏尺測量,得出魏尺比新莽銅尺增大4.8%,魏官斛的容積比新莽銅斛增大2.6%。西晉泰始十年(公元274年),著名音律學家荀勖為了考察古音律,測量了許多古代器物的尺度值,和晉尺相比較,發現晉尺比古尺長了四分半(4.5%)。荀勖按照古尺度值做了一支尺,人稱荀勖律尺,以此尺度值製作的樂器,都能與古音律相合。晉以後,度量衡單位量值繼續增長。《魏書·高祖本紀》記載:「高祖廢大斗,去長尺,改重秤。」李淳風在《隋書·律曆志》中記述「梁陳依古,北齊以古一斗五升為一斗,古秤一斤八兩為一斤。」孔穎達在《左傳正義》中寫道:「魏北齊斗秤以古二而為一,北周斗秤於古三而為一」。從中可以明顯看出,由於度、量、衡單位量值急劇增大,從而分列出古(小)和今(大)兩個秤、量(也包括尺度)單位量值系列。郭正忠先生研究認為,西晉、東晉,南朝、北朝,都同時並用過大小秤、量制。西晉右尚方署多用小秤、量制,尚方署多用大秤、量制;南朝比北朝更多地使用小秤、量制。北朝政府曾屢次試圖遏止大秤、量制發展,收效甚微。上述小秤、量制僅限於醫藥、錢幣及某些時期的絲綿秤中應用(見郭正忠著《中國的權衡度量》第42頁)。
經歷了三國、兩晉、南北朝時期的戰亂和政權更迭之後,隋文帝在統一國家政令的同時,統一了度量衡與錢幣。新鑄五銖錢置於市,前朝舊錢一律廢除。度量衡沿襲北周之大制。《隋書·律曆志》記載:「開皇以古秤三斤為一斤:以古斗三升為一升」。《古今圖書集成》記:隋煬帝好古,曾下令彙編他執政時期的律令,於大業三年(公元607年)壬辰「改州為郡,改度量權衡,並依古式」。隋代紀年僅三十七載,度量衡制度則有二次頒定。開皇時以大秤量製為主,小秤量制也在限定範圍內使用;大業中,官方「復以古秤·」,但大秤量制,已不可取代。這就形成了唐代確立大小量制的肇始。
唐朝度量衡基本承隋制,有大小二制,大製為因於南北朝增替最後之結果,即隋開皇之大制,小製為隋大業議定的以合古之小制。在《舊唐書》、《唐六典》等文獻中都記載著類似的條目:「凡權衡度量之制,凡度,以北方秬黍中者,一黍之廣為分,十分為寸,十寸為尺,一尺二寸為大尺,十尺為丈。凡量,以秬黍中者,容一千二百為龠,二龠為合,十合為升,十升為斗;三斗為大斗,十斗為斛。凡權衡,以秬黍中者,百黍之重為銖,二十四銖為兩,三兩為大兩,十六兩為斤。凡積秬黍為度量權衡者,調鐘律、測晷影、合湯藥及冠冕之制則用之,內外官司悉用大者」。可以看出,唐代規定了大小制,並規定各自適用的對象,醫藥用秤量明確用小制。史籍上也有實錄記載。如《通典》卷六《食貨·賦稅》記天下諸郡每年常貢物資中的藥材,其斤兩即用小制秤量的:上黨郡貢人蔘二百小兩,高平郡貢白石英五十小兩,濟陽郡貢阿膠二百小斤,鹿角膠三十小斤,臨封郡貢石斛十小斤,南陵郡貢石斛十小斤,同陵郡貢石斛二十小斤。
由於唐代權、量單位量值已三倍於古,故醫家孫思邈就提出了古方量制與唐代大制的折算關係:「今之用藥,以古三兩為今一兩,古三升為今一升」。而在《千金方》中述及「治腰疼痛」醫方時,還稱「日服一小升,計服一斗」。有的醫家在經方中標明大製劑量單位。王燾《外台秘要》中開列了一劑十四味葯的「代茶新飲方」,在配方時要求分別用大斤兩秤稱准。他在引錄「崔氏蒼耳酒」諸味之後,卻說「以上並大斗」;引錄「烏麻地黃酒」諸味之後,亦說「四大斗」。在引錄「治卒中風口喎(wai)」和「治偏風及一切風」方,又稱「桑枝剉(cuo)一大升,用今年新嫩枝,以水一大斗煎取二大斤」。崔元亮《海上集驗方》在述及「治腰腳冷風氣」方中,也載有「大黃二大兩,甘草三大兩」,「水一大升」;在「療骨蒸鬼氣」方中,所用諸味藥量有「五大斗」、「三大斗」、「二大斗」、「一大斗,」以及「治癰疽妬(du)乳諸毒腫」方中有,用「水一大升」等。由此可見,唐代雖明文規定醫藥稱重用小制,但實際使用中是大小制並用,或者逐漸用大制代替小制。這一趨勢延續至唐以後各代。
唐朝的重量單位名稱中又增加了一個「錢」。「錢」這個單位是從銅錢幣的「錢」轉借過來的。唐武德四年(621年)鑄「開元通寶」錢,規定每枚重二銖四累,十枚重一兩。此後在長期的使用中約定俗成地把一兩的十分之一的量——「錢」,作為一個重量單位的名稱。並且建立了 「錢」以下的小數單位「分、厘、毫」,理順了權衡單位制兩、錢、分、厘、毫單位之間的十進關係。為以後取代「分」、「銖」等非十進單位創造了條件,也便於大、小單位量制的換算。
宋代度量衡單位制主要是承襲隋、唐、五代以來的大量制,不過從文獻上看,醫藥用衡制單位還是大小制並用,凡使用大量制的,特別註明大斤、大兩、大升,不標明的為小制。對古方劑量都摺合成當時的大量制。如南宋許洪注《太平惠民和劑局方》記載的:「古方藥味多以銖兩。年代錦歷浸遠。傳寫轉見乖訛。輕重不等。削舊方之參差。合今時之行用。」指出由於歷代度量衡制的變遷,醫書古方傳抄訛誤。使用古方時,應對古方劑量摺合成今制單位量值使用。《太平惠民和劑局方》作為宋官方藥典,其對於劑量的單位量值變化進行了相應折算,作出了指導性規定。
明代中藥學家李時珍的藥物學巨著《本草綱目》,全書共五十二卷,記載藥物1892種,收入方劑1100多種。他在《本草綱目》「陶隱居名醫別錄合葯分劑法則」篇中說:「古今異制,古之一兩,今用一錢可也」。這一論據不僅影響及明清醫藥界,就當今中醫院校《傷寒論》、《中藥學》、《方劑學》等教材中涉及古方藥量折算也受其影響,從而直接影響及臨床應用。
三、東漢醫藥用重量單位量值標準之溯源
現今醫藥界對「經方本源劑量」的研究,釐清張仲景(公元150~219年)所處東漢晚期的度量衡單位量值(摺合當今使用的「國際單位制」)是至關重要的。距離仲景年代不很遠的南朝·梁陶弘景(公元456~536年)以及唐孫思邈和明李時珍等許多醫藥學家對經方劑量作過深入的研究,對仲景時代的度量衡單位量值做過考察和折算,並用當時的度量衡單位量值對經方中部分實物作了測量,留下了寶貴的實測資料。現將他們用當時的度量衡單位量測得的數值和折算的數值,都換算成法定計量單位進行分析研究。以求得比較合理、符合實際的數據,供研究「經方本源劑量」作參考。
1.東漢遵行的度量衡單位量值
1尺=23.1厘米;1升=200毫升;1斤=246克(見邱隆《中國歷代度量衡單位量值表及說明》,《計量史話》中國計量出版社2010年7月出版)。關於定東漢1斤=246克的依據,該文作者介紹說,東漢廣為使用桿秤,有記重刻銘的砝碼很少。有三個權可供定東漢重量單位量值作參考。一個是光和二年大司農銅權,雖有官府銘文,但不刻記重數量。權實重2996克,如按12斤折算,1斤合250克;如按14斤折算,1斤合214克;另一個是球形石質權(鼻紐殘損),自銘:「百一十斤」,實測重23940克,摺合1斤重218克;再一個是一斤八兩銅權,刻銘:「官平秤,錘重一斤八兩」,實測重332.3克,摺合1斤重221.5克。在釐定東漢權衡單位量值時,「暫時把東漢1斤量值約定為(220~222)克」。茲後,該文作者認為,對「暫時約定」的單位量值,尚可進一步研究。因為東漢度量衡承襲新莽的「子谷秬黍之制」。現經測量所藏新莽權衡器求得新莽1斤合245克。而如以東漢的1斤(220克~222克)與之相比,降幅為10%,不盡合理。所以考慮採用以水的密度值定單位重量的方法。《後漢書·禮儀志》記:「日冬至……權水輕重,水一升冬重十三兩」,東漢1升為16.2立方寸,1寸合2.31厘米,1升合今200立方厘米(16.2×2.313=199.7)。計算得東漢1斤合今246克((200÷13)×16=246.15)。《後漢書·禮儀志》記,特別指明要在冬至日,測量在低溫下水的重量。說明古人已懂得水的密度與溫度的關係:限定在冬日,氣溫變化範圍小,水的密度相對穩定,定重量就更准。當然,我們今天已知道在4℃時水的密度最大,等於1克/立方厘米。1791年,法國建立米制的質(重)量單位的定義是:1立方分米的水在密度最大時溫度(4℃)下的質(重)量。「水一升冬重十三兩」這個定義與之有相同科學邏輯,由它推導出的重(質)量單位量值:1斤=246克,是比較合理的,況且這個數據和新莽1斤=245克,也十分接近。
李時珍畫像
2.對李時珍「今古異制,古之一兩,今用一錢可也」的質疑
李時珍(1518~1593年),明代著名中醫藥學家。撰《本草綱目》、《奇經八脈考》等著作。他在《本草綱目》「陶隱居名醫別錄合葯分劑法則」篇中說:「今古異制,古之一兩,今用一錢可也」。他的意思是:古(東漢)權衡制的一兩(的重量),只相當於現今(明代)的一錢(的重量)。具體怎麼換算出來的文中沒有說明。不過,李時珍《本草綱目·序例上,陶氏<別錄>合葯分劑法則》中,有一段各個權衡單位相互比率關係的文字:「蠶初吐絲曰忽,十忽曰絲;十絲曰釐;四釐曰累,音壘;十釐曰分,四累曰字,二分半也;十累曰銖,四分也;四字曰錢,十分也;六銖曰分,去聲,二錢半也;四分曰兩,二十四銖也;八兩曰錙;二錙曰斤;二十四兩曰鎰,一斤半也,准官秤十二兩……」這裡,李時珍試圖把自古以來幾種截然不同的權衡單位制,糅合為一套有機連綴的權衡單位體系。該權衡單位體系不僅違背了史實,而且其所列關係之間也多自相牴牾。如果套用,必將出現換算中的錯亂。如:
(1)他既說「四字曰錢,十分也」,又說「六銖曰分……二錢半也」——這樣,1錢=10分;1錢又等於0.4分。同為一錢,輕重相差25倍。
(2)又如按他所說:「四字曰錢,十分也,十累為銖,六銖曰分」換算,其一錢為60銖,一字為15銖或150累;則又與前文所稱「四累曰字」相悖。同為一「字」,或當4累,或當150累,相差竟37.5倍
(3)由此推測李時珍所說「古之一兩,今用一錢可也」,筆者認為也是由於上述相悖的單位關係互相置換推算出來的。比如,他說:「六銖曰分,四分曰兩」,即古1兩=4分。又說:「四字曰錢,十分也」,即一錢十分(1分=1/10錢)。於是便成了古1兩等於古0.4錢(1兩=4×1/10錢=0.4錢)。同時他知道明代單位重量三倍於古,所以他說:「古之一兩,今用一錢可也」(3×0.4錢=1.2錢);如以明代一兩合37.3克與古一兩合15.375克的比值:2.43乘以0.4錢,恰好為明1錢(0.4×2.43=0.927),與李說基本符合。因此,可說明「古之一兩,今用一錢可也」,是由於任意置換不同單位制中的相同名稱的單位造成的。現在,我們根據:古1斤=246克、明1斤=596.8克,檢驗古之1兩合明代幾錢?換算如下:古之1兩=15.375克(246÷16=15.375)、明代1兩=37.3克(596.8÷16=37.3),明代1錢=3.73克。由此可證實,古1兩(15.375克)相當於明代4.1錢(15.375÷3.73=4.1錢)。由於不合理折算,李時珍把4.1錢錯誤地縮小到1錢。這對後人參考應用古代單位量處方,給予了嚴重誤導。
四、結束語
中醫學歷經兩千多年,無論是戰亂的嬗變,朝代的更迭,不同民族的統治,度量衡單位量制的不斷變化始終沒有脫離漢代所確立的基本思想。漢以降,歷代度量衡單位制基本上都是漢制的延續而略有改進,亦即後世所謂「古制」;隋、唐以後度量衡發生明顯增大變化,綜觀我國古代的藥物劑量,可以發現東漢時期的醫藥劑量在相當長的時期內被作為臨床用藥的準繩,長期被奉為圭臬。
古方1兩究竟等於多少克,應當符合史實。科學的態度是如實再現其原貌。而中醫界不少醫家卻把古方劑量的史實與其劑量是否適用於今人的疑慮,及個人使用其方劑量的習慣相混淆,結果是以主觀的臆測取代了史實的考證。筆者認為,隨著科技的發展,度量衡學、考古學等研究的進一步深入,我們能夠明晰歷代度量衡古今折算,也能夠準確把握古方用量,做到客觀地研究古代醫藥用量。只有這樣,才能客觀準確地進行中醫藥學的繼承與創新。
本文承《中國計量》雜誌邱隆老師的指導和審改,特致謝忱!
作者:
程先寬 首都醫科大學康復醫學院中國康復研究中心
范吉平 荊志偉 中國中醫科學院
李雪梅 山東省日照市中醫院
「來源:《中國計量》雜誌 計量資訊速遞編輯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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