滴滴需反思,但把順風車一棒子打死真的好嗎?
作者鄧學平
今日(5月12日)上午,鄭州警方已對打撈出的屍體DNA樣本完成鑒定,與此前在案發現場搜集的嫌疑人劉某華DNA樣本分型一致。可以確認,此次打撈出的屍體確系殺害空姐李某珠的犯罪嫌疑人劉某華。案件至此告破。隨著更多細節的曝光,此一慘劇引發了公眾對滴滴公司特別是順風車商業模式的又一輪聲討。公眾的聲討主要集中在案件兩個領域:一是涉案司機借用父親信息註冊;二是順風車兼具社交屬性,在一些評論區泄露乘客隱私,甚至有的地方具有強烈的性別或色情暗示。
先來看看信息審核問題。涉案司機借用父親的身份信息申請註冊,註冊登記的人和實際開車的人不一致,對於滴滴公司而言這確是一個管理和安全漏洞。滴滴的《順風車信息平台用戶協議》提及,順風車平台不保證信息準確並且載明不為信息失實擔責。
不過,根據《合同法》規定,利用格式條款免除自身責任,加重對方責任的,該條款不具法律效力。不管專車、快車還是順風車,滴滴都有責任和義務對運營司機進行信息審查。如果審查不到位,導致有人使用虛假的信息或者冒用他人的信息進行註冊,滴滴公司不能豁免自身的法律責任。在空姐遇害案中,滴滴可能需負補充責任。一般情況下,補充責任不會超過50%。
滴滴除了用系統機器人進行信息審核外,還應加強人工事先審核和事後抽查核實。此外,還應考慮其他安全措施。比如車輛運行,可強制司機使用滴滴公司設定的導航路線和定位系統,確保行車路線不出偏差。滴滴公司還可在APP上建立便捷的安全求助機制,使得乘客遇險時能及時求助。對於乘客涉及安全的投訴,要更加努力的解決,定期清理運營司機隊伍,禁止不端行為者繼續參與運營。
有部分聲音呼籲,滴滴應該把有交通肇事、吸毒、暴力違法犯罪記錄的人排除在司機群體外。滴滴公司確實可以考慮這麼做。不過,任何國家都無法完全根絕犯罪,這個世界上也沒有絕對的安全。過去資歷清白的人,不代表今後不會犯罪,過去有過犯罪記錄的人不代表今後會繼續實施新的犯罪。司機資格審查可以起到部分作用,但不能從根本上解決問題。而且過於嚴苛的職業門檻,還存在就業歧視的問題需要考慮。公眾寄望於信息審查來排除全部安全風險,只能是不切實際的幻想。
關於順風車的社交屬性,這是一個更為複雜的問題。汽車當然可以作為社交工具和社交紐帶,國內國外都有專門的汽車社交平台。順風車兼具社交屬性,商業模式本身不違法。如同網友在微信、陌陌、探探、QQ等社交平台上約會,被侵犯的也不少,不能因此把這些軟體都關掉。
區別在於,絕大部分人乘坐順風車應該不是為了社交,而是為了出行交通。這導致部分乘客「被社交」。基於此,滴滴平台應考慮改進之策。比如把產品分流,將交通屬性和社交屬性剝離開來。解決出行的就單純用於出行,屏蔽其社交功能。如果出行兼帶社交屬性的,應當在顯著位置提示乘客並徵得乘客同意。乘客的個人信息,滴滴公司不得向司機公開,司機也不能以任何形式公開乘客性別、年齡、外表、職業等個人隱私。此外APP應設置選項,賦予乘客拒絕司機評論的權利。
空姐遇害案是悲劇,更是極端個例。涉案司機在公園、馬路上都可以作案和犯罪。強姦和殺人犯罪,屬於社會層面的問題,任何公司都無法避免和杜絕,不能苛求滴滴公司。對於極端個例,不能誇大解讀,更不能因此一棒子把網約車、順風車打死。社會需要安全防範機制,但把極端個例當作常態去防範,無疑會導致過高的企業成本。而且把極端個例當作常態,也會製造虛假的不切實際的安全恐慌。
預防和遏制犯罪是政府和全社會共同的責任,不要把責任全部壓給一個企業。我們的社會需要更理性、更冷靜,為商業模式創新和企業發展創造友善環境,如此才能享受企業發展便利。把極端個例放大解讀,甚至以此否定某個商業模式或者某個行業,受傷害的不僅是我們自己的出行便利,還有一個國家的創業創新環境。
當今世界,商業模式創新無處不在。創新創業不僅是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的源動力之一,也是一國保持經濟競爭力的關鍵。與此相對,政府監管具有滯後性。這是正常現象。對新事物不要管的過嚴過死,而應以鼓勵、包容和支持為主。有問題,針對問題解決問題即可,千萬不能因噎廢食。
總體上,這次空姐遇害,在現行法律體系下完全可以進行責任釐清。至於順風車未被納入網約車範疇,得不到交通運輸部網約車規定監管的問題,可以通過修改和完善規定的形式解決。這並非不可克服的障礙。應當允許順風車這種商業模式繼續探索和發展,當然前提是能在保障乘客安全出行方面繼續進步。
鄧學平律師
京衡律師上海事務所副主任、高級合夥
人,專欄作者、前資深檢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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