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亞中:「兩岸統合」:和平發展時期政治安排的可行之路
一、兩岸關係和平發展需要理論創新
對於兩岸關係發展而言,思想解放與理論創新永遠是需要的。"一國兩制"即是國家統一過程中的一次思想解放與理論創新,曾為港澳回歸做出巨大貢獻。未來兩岸的和平統一,自然有別於港澳的回歸,需要一套更符合現實情況的、具有兩岸特色的統一路徑。正如大陸權威學者所強調的,"台灣確實不同於香港,"一國兩制"的香港模式不能一成不變地套用於台灣。……不同質的矛盾只能用不同質的方法來解決。"一國兩制"既然有適用於香港的"香港模式",也一定會產生適用於台灣的"台灣模式""。
中國共產黨在十八大政治報告中,就兩岸關係與國家統一問題正式提出: "希望雙方共同努力,探討國家尚未統一特殊情況下的兩岸政治關係,作出合情合理安排";並強調要商談建立兩岸軍事互信機制,穩定台海局勢; 協商達成兩岸和平協議,開創兩岸關係和平發展新前景。從這份報告中可看出,大陸對於如何使兩岸關係從和平發展走向和平統一,也就是實現國家統一大業的路線圖提出了可預期的總體構想;為了落實這種構想,在兩岸邁向和平統一的歷程中,面對兩岸長期對峙所造成的疏離,兩岸精英必須進行更大程度的思想解放與理論創新。
正是在目前新形勢下,兩岸雙方需要務實面對、準確定位兩岸統一前的政治關係,尤其是對統一前兩岸特殊政治安排作出合理規劃與安排;一旦兩岸經由協商就此達成相應的共識,兩岸和平協議與軍事安全互信機制自然水到渠成,和平發展局面勢必得到鞏固和深化。
關於兩岸關係及其未來發展的定位、目標、路徑,目前存在"兩岸統一""兩岸分治""兩岸分離""兩岸統合"四種主流論述,其中前三種論述分別是兩岸紅、藍、綠主要政黨的基本主張,最後一種則由台灣的兩岸統合學會提出。總的來說,由於兩岸關係政治定位不同,上述論述反映了不同的統獨主張:中國共產黨主張"和平統一,一國兩制",國民黨主張"一國兩區,一中各表",民進黨則主張"一邊一國"。這三種主張的本質與內涵各有不同,本文將分別予以深度剖析和闡述;並本著實事求是、理論創新的精神,綜合辨析各種主張,提出以"兩岸統合"作為和平發展時期政治安排的可行之路。
二、不同的政治主張及其理論背景
( 一) "兩岸統一": "一國兩制"與"內戰理論"
"兩岸統一"是中國共產黨長期堅持的主張和目標,並以"內戰理論"來處理統一前的兩岸政治關係。"內戰理論"( Bürgerkriegstheorie)屬於交戰團體( belligerency) 或叛亂團體( insurgency)間有關的法律規範,指一個國家因內戰而存在兩個政府,但雙方均主張本身為唯一合法政府。 從叛亂團體的觀點看,兩岸關係不是"蔣匪"就是"共匪";從交戰團體的觀點來看,從1949 年至今,兩岸之間迄今尚未簽訂相關和平協議,內戰狀態還沒有結束。雙方在長達60餘年中,對外均宣稱自己才是中國,是"代表中國的唯一合法政府"。但台灣在1991年宣布終止"動員戡亂"以後,基本放棄了"內戰理論",改以"分治說"來處理兩岸關係,而大陸則仍認為兩岸依然是內戰狀態,因而並未完全放棄武力作為追求統一的選擇。
"兩岸統一"作為大陸對兩岸關係的論述和目標,其具體實施則是"一國兩制"。作為國家統一的戰略構想,"一國兩制"首先被應用於香港和澳門的回歸。然而,較之於兩岸關係,"一國兩制"在港澳順利實施的原因在於,其回歸分別通過中英、中葡之間的外交談判,達成協議並規定回歸的倒計時。港澳從原本與大陸的"分離狀態",直接進入與大陸的"統一狀態",中間沒有經歷過一個以互動、磨合為主要特徵的"統合狀態",亦即沒有經過和平發展時期的功能性階段,也無須為統一前作出特殊的政治安排。這當然是基於歷史因素,大陸直接採取了高度政治性的一次動作即完成回歸,並在港澳回歸後分別順利實施了"一國兩制"。
筆者認為,從港澳的回歸歷程來看,在兩岸關係領域,"一國兩制"側重兩岸實現統一之後而非統一之前的政治安排。鄧小平"一國兩制"論述即闡明了台灣回歸後的"幾個基本不變"。2008年年底胡錦濤在紀念《告台灣同胞書》發表30 周年座談會時,根據兩岸和平發展的新特點,表示兩岸可以就"在國家尚未統一特殊情況下"的政治關係展開務實探討。"在一個中國原則下,什麼都可以談"作為原則性與開放性表述,已給致力於兩岸關係發展與和平統一的兩岸精英留下巨大的想像空間。而"胡六點"關於"國家尚未統一特殊情況下"的界定,更著重於統一前如何實現兩岸互動,構建互信,從而結束兩岸長期的敵對狀態,並為未來兩岸邁向和平統一奠定堅實基礎。但不容忽視的是,在台灣內部對"一國兩制"的認識不同於大陸,認為"一國兩制"處理兩岸關係就意味著把台灣"香港化"。他們認為,依照"一國兩制",即使拋卻主權領域的爭議,統一後的兩岸是在治權上也存在"差序",即大陸為主,台灣為從;北京為中央,台北為地方。
比較而言,兩岸關係的複雜性和特殊性大大超過了港澳問題。在"一國兩制"最終實現之前,對台政策必須做到兩點:第一,兩岸間需要一個和平發展時期,以互動、交流、磨合,促進兩岸經濟、文化、社會以及政治的深度融合即"兩岸統合"期。第二,與此同時,兩岸間需要妥善解決政治定位問題,作出統一前合情合理的政治安排。達成這兩點,會有助於實現和平統一。
( 二) "兩岸分離": "分解理論"、"分割理論"
"兩岸分離"是以民進黨為代表的綠營對兩岸關係的主流論述,其所依賴的理論分別為"分解理論"(Dismembrationstheorie,Dismemberment Theory ) 與"分割理論"( Sezessionstheorie,Secession Theory) 。"分解理論"指一個國家因戰爭、國際條約或各方協議,分解為兩個或多個主權國家,原有的國際人格消失。例如,第一次世界大戰後奧匈帝國消失,分解為奧地利、匈牙利與捷克斯洛伐克等主權獨立國家。"分解理論"將兩岸關係定位為"一中一台",認為中國在1949年已經分解為兩個不同國家。他們接受與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是一個主權獨立國家,也接受大陸主張的"一個中國",因為他們認為"一個中國"就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與台灣無關;台灣則是另一個與中國大陸沒有任何法律關係的國家,有自己的領土、人民、政府與其他政府交往的能力,完全符合國際法上國家應有的客觀條件。
"分割理論"是指國家領土某一部分被分離的區域,後來取得國際法主體的地位,且不影響到被分離國家的法律地位;而原來的國家在行使其主權時,將被限制在新有的疆域中, 如1839 年比利時從荷蘭王國分割而出,1971年東巴基斯坦從巴基斯坦分割成立孟加拉國。該理論將兩岸定位為"一邊一國"或"兩個中國",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自1949年起自"中華民國"領土分割出去,成立另外一個政權,因此"中華民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都是兩個主權獨立國家。前者是1912 年創立,後者1949年建國,此即"獨台"理論。
無論是"一中一台"或"兩個中國",均具有"兩岸分離"的導向。這些論述或許同意將兩岸統一作為選項之一,但並非基於憲法約束,而是公民自決,認為人民有"獨立"的權利,"票數"是決定是否統一的唯一標準。無論如何,"分解理論"與"分割理論"在客觀上是助長"兩岸分離"的理論論述,"一邊一國""一族兩國""一族兩憲"都屬於該論述的範疇。但這種以"兩岸分離"為最終目標的論述,不僅難以成為兩岸未來政治關係的論述,更主要的是會破壞兩岸和平發展的進程。
( 三) "兩岸分治":"一國兩區"與"分治說"
"兩岸分治"是國民黨為代表的藍營對兩岸關係的主流論述,其依託是"國家核心理論"(Staatskerntheorie,State"s CoreTheory)。該理論指分裂中某一方主張,其與原被分裂國為"同一",具備完整的國際法地位,主權因此及於對方,但也接受自己目前有效管轄區域縮小,因此同意治權不及於對方。該理論又稱之為"國家縮小理論"(Schrumpfstaatstheorie,shrink theory),意指國家的核心沒有變,但是治理範圍已經縮小。用在兩岸關係中,將得出"中華民國主權涵蓋全中國,但是治權僅及於台澎金馬"的結論。簡單來說,"分治說"意指兩岸的主權還沒有分裂,但治理已經處於分治狀態。"一國兩區""一中各表""兩岸分治"均屬"分治說"範疇。這些論述均有一個前提,即在未來選項上仍然以恢復其原有治理範圍的"復歸統一"為最終目標。
筆者認為,目前兩岸或多或少都是以"國家核心理論"來思考兩岸關係,均認為自己是"中國"的核心,差別在於台灣方面明確接受對岸政府在大陸地區的治權,形成"一國兩區"的論述,而大陸方面卻迄今未正式承認台灣地區擁有治權的現實,但在人民往來的民間性活動中卻又默認台灣地區享有治權的事實。
"一國兩區"與"一國兩制"這兩個概念文字上僅一字之差,區別在於"完全自治"與"高度自治"。台灣方面的"一國兩區"接受對岸政府在大陸地區的"完全自治",治理位階同於台灣執政者,而大陸方面的"一國兩制"僅同意台灣執政者未來在台灣地區的"高度自治",位階不能等同於自己。
以"國家核心理論"為依據的"分治說",原本是一個國家暫時分治但不放棄並追求統一的論述,但是在台灣,隨著政黨政治的發展,相對於"兩岸統一"與"兩岸分離"論述的清晰和穩定,在不同階段,"兩岸分治"論述經歷過多次變化,側重也呈現出很大的不同。
"一國兩區"原是1992年頒布的"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所採用的基本法理,也是"兩岸分治"的典型主張,其本質並不是政治論述,不處理兩岸未來性問題,而是台灣方面規範兩岸交流交往的法域概念。"一國兩區"的"一國"是指"中華民國","兩區"是指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這個"兩岸分治"的概念隨"動員戡亂"的終結而正式浮上檯面,不再視中共為"叛亂團體",因而不否定中共在大陸的治權。由於仍然堅持"主權涵蓋全中國",因此當時"兩岸分治"的主張仍是"統"的範疇下的政策規範,將兩岸關係界定為"主權在我,治權分立"。自此"兩岸分治"正式成為對兩岸關係狀態的基本描述。
以"一國兩區"為特徵的"兩岸分治",其真實內涵僅維持不到三年就開始異化,從原本屬於"兩岸統一"的範疇趨向"兩岸分離"方向,"一國兩區"逐步嬗變為"一族兩國"。在李登輝主導下,1994年公布的"台海兩岸關係說明書",將"一個中國"解釋為一個"歷史、地理、文化、血緣"上的中國,換言之,"中華民國"不等於中國,中國只是一個民族概念。當"中華民國"不等於中國時,"兩岸分治"就不再以"兩岸統一"為唯一的導向。對此,李登輝在1999年更進一步明確表達兩岸關係為"特殊國與國關係"( 即"兩國論")。"一族兩國"等於將兩岸關係從治權的"分治"進一步轉化為主權的"分離",與大陸"兩岸統一"論述所追求的目標漸行漸遠,因此當時也引發兩岸關係的緊張。
值 得注意的是,隨著台灣內部政治生態的特殊演變,"兩岸分治"與"兩岸分離"的界限越來越模糊。目前,成為國民黨主流論述的"一國兩區",已然呈現兩個面貌:第一,"一國"限縮於"一國即是中華民國",而沒有其他的解釋空間,這使得"一國兩區"成為一個不想解決兩岸政治定位的防禦性主張;第二,當"兩區"概念趨近"兩國"時,當"中華民國"愈來愈等於"台灣"時,國民黨又主張"維持現狀""不統、不獨",反而加速了兩岸在認同上的分歧。民意調查顯示,無論在民族認同或"統獨"立場上,馬英九執政後都有繼續分化的趨勢。由於"一國兩區"或"一中各表"的論述缺少前瞻性,又因為台灣政黨政治的操弄,使得原本具有"統"導向的"兩岸分治",不只缺乏邁向"兩岸統合"或"兩岸統一"的動力,反而容易掉進"獨台"的泥沼。這種情況警示我們,必須儘快提出一套鞏固深化和平發展、防止"獨台"與"台獨"合流的理論論述。
三、主權與治權: 合情合理政治安排必須處理的議題
近年來,大陸方面提出了有關兩岸和平發展的理論,對推動兩岸關係積極發展具有十分重大的意義。正如大陸學者指出的,新的理論論述包括三個有著內在邏輯聯繫的重要概念,即"一中框架"、"兩岸同屬一中"與"和平發展"。在這三者之中,應以"兩岸同屬一中"作為兩岸的"強共識"和新共識,促進對一個中國框架的清晰認知。同時,應以此為基點,妥善處理主權與治權的關係,為合情合理的政治安排提供必備的條件。
在和平發展時期,符合兩岸現狀的合情合理的政治安排,其必須合乎兩個條件:第一,因為它是統一前的政治安排,所以必須以兩岸最終走向統一為前提,即必須符合"一中框架"與"兩岸同屬一中",不能出現"永久維持現狀"或"走向台獨"的局面;第二,它必須符合和反映兩岸政治的現實狀況,合情合理,能夠為雙方所接受。如果違反目前的現狀,任何政治安排都會變成不合情、不合理,自然也無法收到促進兩岸關係和平發展並最終達成兩岸統一的預期效果。
( 一) 政治安排中的主權層面: 現狀與爭議兩岸合情合理的政治安排的難點和焦點是在主權層面。
目前,兩岸雙方關於主權層面現狀的基本主張是:
兩岸的憲法均主張其主權涵蓋全中國,均為"一中憲法",其爭議在於"一個中國"的內涵,即大陸方面主張"一個中國"指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而台灣方面認為是"中華民國"。而且,隨著台灣內部政治生態的發展演變,對於"中華民國"的看法也日益有所變化,產生"兩國論""一邊一國""中華民國是台灣"等不同說法。
實際上,"一邊一國"或"兩國論"都是企圖打破兩岸現存的法理現狀。所謂"中華民國是一個主權獨立國家"的說法,也似是而非,在其文字意涵上,所謂"獨立",自然不是指獨立於美國或日本,而是中國大陸。既然"憲法"主張主權包括全中國,又如何能再主張主權獨立於全中國。因此,它必然陷入邏輯上的悖論和現實中的困境。
由於兩岸的憲法均為"一中憲法",均主張主權涵蓋全中國,因此兩岸在主權的宣示上是重疊的。有大陸學者曾提出"國家球體理論",認為兩岸"領土主權一體",並在不同的國際場合與不同國家分別代表中國這個球體的主權行使。有台灣學者也主張以"中國領土主權完整"一詞來呈現"一中",以體現雙方有重疊與契合的精神與立場。
大陸與台灣都有不少學者主張"兩岸僅有一方享有完整主權",馬英九也稱兩岸雙方可以"主權互不承認"、"治權互不否認"。但筆者認為,此類觀點並不完全符合兩岸現有的法理及事實現狀。從台灣角度看,實際上等於同意大陸"矮化台灣",民進黨則指責其"賣台"。由於兩岸並未形成統一前合情合理的政治安排,主權爭議並未消除,加之"台獨"勢力誤導,使部分台灣民眾認為,和平發展是大陸的"統戰策略",是一時的"權宜之計",大陸最終會利用經濟強勢吃掉台灣而"終結"主權爭議。正因如此,他們對兩岸交流交往進一步深化抱有戒心,反而擔心對大陸過分依賴而陷入大陸"圈套"。這實際上也反映出政治安排所涉主權層面問題的複雜性。
( 二) 政治安排中的治權層面: 現狀與爭議較之於難度很大爭議很多的主權議題,政治安排在治權層面爭議較小。
目前兩岸的治權均來自於各自的"一中憲法",這與港澳擁有的治權情形不甚相同,由於港澳基本法的法源是大陸憲法第31條,故其擁有的權利來自於中央政府的授權。而1947年頒布的"中華民國憲法",現今依然在台灣地區延續,雖經李登輝、陳水扁多次"修憲",卻均未敢撼動其中有關"一中"的條款。中華人民共和國自1954年制定第一部憲法,現在實行的是82憲法。因此,目前兩岸存在兩部憲法,各有自己的管轄區域,也在區域內擁有有效的治權。
兩岸雖然均了解憲法為治權的最高法律文件,但在實際認識上的差別在於: 迄今為止,大陸仍然不接受台灣政權的正當性,而認為目前在台北的"中華民國政府"在1949年已經被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所取代,台灣治權所仰賴的"憲法"已經無效; 而台灣則認為,自1991年廢除"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後,已不再否認中共在大陸地區的治權,也等於不否認大陸的憲法。
應該看到,兩岸法理本質上平等,但是目前對外政治權力的確有差距,"平等不對稱"是兩岸在對外權力行使時的現象。"平等"是法律概念,講求權益的均等;"對稱"或"對等"是政治概念,與實力及影響力相關聯。台灣方面基本上並沒有否定兩岸關係為"平等不對稱"的概念。就兩岸關係而言,兩岸是平等的,兩岸平等互動亦成為某種常態,台灣方面即經常使用"對等"的表述。但是在對外事務中,台灣方面也被迫默認了兩岸權力"不對稱"的事實,例如:以"台澎金馬單獨關稅區"名義參加世界貿易組織( WTO) ; 以"中華台北"( Chinese Taipei) 名稱參加奧運會與世界衛生大會( WHO)等。不過,大陸也應了解,這種"不對稱"現象雖為國際政治的現實,但如果長久下去,會影響到台灣民眾對大陸的觀感。因而,在妥善解決兩岸政治安排問題時,大陸應有必要為兩岸共同參與國際事務,付出更多的善意。
筆者認為,囿於國際政治現實,兩岸在涉外事務上確實是陸強台弱,但在各自內部的治權方面,則不存在垂直型的授予與被授予的關係。如前所述,雙方各自的治權均來自於自己的憲法,而不是來自於對方("中央政府")的賦予,同時雙方的執政者也各自在所轄區域內有效行使治權。因此,那種認為兩岸治權有"差序"的觀點是不符合事實的,如果將其作為兩岸現狀的理解,不會得到台灣多數人的同意與接受,也不屬於合情合理的政治安排的本意;如果將其作為統一後的安置,則會使台灣民眾對統一抱有更深的疑慮,從而阻滯國家統一的進程。總之,兩岸在治權問題上應務實面對,而對台灣方面治權的現實予以正式認可,是實行合情合理的政治安排的要件之一。
( 三) 政治安排: 以有助於和平統一為目標
目前的"兩岸分治"狀態僅僅是中國歷史長河中的一頁,其終究會自行消解而邁向"兩岸統一"。在兩岸關係步入"鞏固深化時期","國家尚未統一特殊情況下的合情合理安排",其基本導向是促進兩岸和平發展,最終實現國家的和平統一。而這需要合理對待和處理主權與治權的關係,將其納入"政治安排"的具體內容。在法理與政治意義上,主權與治權可以化約比擬為所有權與管理權。中國的主權不應為兩岸任何一方所獨有,兩岸均為整個中國的一部分;但目前兩岸政府各在其領域透過事實上行使管理權。這種狀況應該在"政治安排"中得到現實的反映。
在兩岸和平發展時期,合情合理的政治安排依然面對諸多不確定因素,包括:國民黨目前的政策論述有愈來愈多"隱性獨台"色彩,民進黨的政策論述則是愈來愈往"顯性獨台"靠攏。在這種複雜的情況下,合情合理的政治安排更應該以有助於和平統一為目標,找到有效反制上述"分治"和"分離"論述的有力措施。而在這方面,"兩岸統合"是提供合情合理的政治安排的有效路徑,它在推動兩岸和平發展、進而實現和平統一過程中可以扮演重要而積極的角色。
四、"兩岸統合"與兩岸和平發展
較之於以國民黨為代表的藍營主張的"兩岸分治"( 已逐漸偏離其原有精神)、以民進黨為代表的綠營主張的"兩岸分離","兩岸統合"是更能夠顧及兩岸法理與政治現實,同時又能有助於邁向"兩岸統一"論述。本文認為,在台灣特殊的政治生態下,以兩岸"共同締造"未來的"兩岸統合"更能守護"一個中國"的立場,提升對中國的認同;而且由於它對兩岸和平發展時期亦即兩岸統一前現狀的描述具有台灣特色,符合台灣語境,因此易於為兩岸各方所接受,同時也與兩岸合情合理的政治安排形成某種呼應與銜接。大陸學者最近指出,"兩岸統合"是"增量改革"(incremental reform,在台灣稱之為"漸進式改革") 的重要論述,有不少值得借重的地方。
( 一) "兩岸統合"妥善解決兩岸法理困境
簡單來說,兩岸目前的法理現狀為"整個中國內部有兩個不同的憲政法律法體系",可簡稱"一中兩憲"。不過,單單只是"兩憲",並不能夠成為和平發展時期的政治安排,原因在於受到台灣內部"民主重於憲法"的民粹思維的影響,"一中兩憲"很可能像"一中各表"一樣,被操弄為"一族兩憲"或"一族兩國"。大陸擔心接受"兩憲"可能會衝擊到"一中"內涵。謝長廷也主張"兩岸兩憲",但是其"兩憲"主張是以"兩憲互不隸屬、各自表述"為原則。這種主張與"兩憲兩國"幾乎沒有差別。除非有一個高於兩岸憲法的協議,規範"兩憲"不能成為"兩個外國",大陸才有可能接受"兩憲";透過這個高於兩岸憲法的協議,讓"兩憲"成為"整個中國內部的兩憲",這也就是本文所說的"第三憲"。
兩岸應當認識到,關鍵並非在於是否接受彼此的治權,而在於如何創造一個協議或機制,讓兩岸在接受彼此的治權時,不會造成中國的永久分裂。這個協議可以"和平協議(和平協定)"為基礎,以形成未來第三份憲制性文件的基石。筆者認為,在和平發展時期,兩岸在接受彼此的"憲制性文件"時,同時也必須以契約性文件來規範目前的法理現狀,促使雙方按約定行事,確認進行整合併走向統一的導向;無論是進行政治安排還是簽署和平協議均應以此為目標。兩岸的契約性文件須雙方對"不分裂整個中國"與"尊重彼此治權"做出正式承諾。該種承諾既是眼下兩岸的政治連接點,保障彼此沒有再分裂的可能;又是未來在平等的基礎上締造國家統一的出發點。
既然是兩岸正式簽署的契約性文件,那麼它顯然是具有較強的約束力的,在兩岸互動過程中它將作為一種有效的機制存在,並發揮約束雙方、規範行為、整合再造、規劃未來的作用。它不簡單是"結束敵對狀態協議"或"和平協議"那種單一性的文件,而是進入"兩岸統合"過程時處理兩岸關係的基本章程。在對兩岸治權加以確認的同時,可以找到解決台灣"國際空間"、建立兩岸軍事互信等問題的基本辦法。在這些問題成為"問題"( 如發生某個事件)時,可以按照相互約定,啟用相關機制來進行處理,予以合理的解決。這在很大程度上會減少、甚至排除兩岸在某些或某個問題上發生爭吵或矛盾的幾率,而這在過去常常會影響到兩岸關係的發展,影響到雙方的感情。
當然,還有比這種日常機制化做法更大的意義。兩岸相互保障不分裂整個中國的主權,即確定了兩岸關係的基本導向是由"兩岸分治"到"兩岸統合",最終邁向"兩岸統一",也確定足以防止由"兩岸分治"朝"兩岸分離"滑動的任何可能性。這等於給今後兩岸關係發展上了"雙保險"。通過雙方締結"第三憲"來正式認可雙方的治權,可以在未來使兩岸以循序漸進方式,不斷規範兩岸公權力的行使,使雙方透過治權的銜接,發生越來越緊密的互動。當現有的兩憲逐漸將治權轉移到"第三憲"時,兩岸就愈鞏固"兩岸統合"的方向,也就愈來愈遠離"兩岸分治"或"兩岸分離"的可能,當"第三憲"的治權可以取代兩憲時,整個中國即是"一中一憲","兩岸統一"最終得以完全實現。
( 二) "兩岸統合"符合"增量改革"的思路,提供和平發展的重要路徑
合情合理的政治安排需要兩岸關係的和平發展。對此,大陸有學者提出兩岸關係和平發展的新路徑必須要以"增量改革"的思維進行。筆者對此完全贊同。兩岸的法理現狀就是兩岸現有的"存量",雙方誰也不要去觸動和改變,而是在保持存量基礎上,不斷增加和累積"增量"。"兩岸統合"既反映了和平發展時期的基本結構,提供了和平發展的"增量"路徑,也在"增量"意義上提供了一個凝聚兩岸人民認同與相互參與的重要途徑;因此,毫無疑問,它應該是合情合理政治安排的可行之路。也正是在這個意義上,"兩岸統合"愈廣愈深,新的"增量"就愈多愈足,兩岸就自然地往和平統一的方向走了。同時,"兩岸統合"可以在兩岸"平等不對稱"的現實下有效運作。兩岸互有所長,各有其短,通過共同體的機制,兩岸互有所需,各有所取,共同繁榮發展。
應當看到,歐盟統合是歐洲主權獨立國家間主權與治權的雙重統合,而"兩岸統合"僅是兩岸在整個中國架構內治權的統合。依循"增量改革"思路理解,兩岸現狀是"合中有分",即主權是"合",相互均宣稱"主權及於兩岸"而並未分裂,所"分"的僅僅只是治權;在路徑上則應"分中求合",透過共同體或共同治理的運作,讓兩岸在治權上從"分治"到"統合"再至"統一",最終實現兩岸的完全統一。
誠如古語所言"天下大勢,合久必分,分久必合",經歷30餘年兩岸間的交流交往,和平發展已成為兩岸同胞的主流民意,不可阻遏,國家和平統一也已是大勢所趨。我們真誠期待兩岸同胞能夠在"一中框架"基礎上相互合作,鞏固深化兩岸和平發展,以"兩岸統合"克服"兩岸分治"與"兩岸分離",並逐步通過"兩岸統合"鋪陳的道路實現"兩岸統一",共圓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
來源:北京大學學報( 哲社版)2014年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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