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醒 | 上訪會被判刑?尋遍四海八荒,這樣例子還真不少!

不當上訪,或犯 「八宗罪」

尋釁滋事罪

【案例】湖北枝江人張某某因女兒宅基地問題信訪三級終結後,2014年7月至2015年6月間,多次到北京中南海、天安門、聯合國開發計劃署等地非訪,多次找接訪幹部索要現金。2015年9月3日,張某某被刑事拘留。2016年4月25日,枝江市人民法院以(2016)鄂0583刑初15號判決書,一審判決張某某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

檢察官釋法

上訪者隨意毆打、辱罵、恐嚇、追逐、攔截接訪人員或其他群眾,情節惡劣的;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共財物,情節嚴重的;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可能構成尋釁滋事罪。按有關規定被公安機關警告、訓誡、行政處罰後仍不悔改繼續非法上訪,影響正常社會秩序的,也可能構成尋釁滋事罪。此罪輕者可判5年以下,最高可判處10年有期徒刑。

誣告陷害罪

【案例】湖北利川人李某故意捏造事實誣告陷害李某高指示他人毆打其父,致其死亡,採取非正常上訪的方式,企圖使李某高等人受刑事追究,嚴重干擾了黨政機關和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誣告陷害罪。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條第一款,第四十七條之規定,認為被告人李某犯誣告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

檢察官釋法

上訪者由於不合理訴求得不到滿足,為了引起進一步重視或出於報復心理,無中生有、虛構犯罪事實,向有關單位進行告發,誣告陷害他人,意圖使他人受刑事追究的行為,可能構成誣告陷害罪。此罪最高可判處10年有期徒刑。

敲詐勒索罪

【案例】河南鶴壁人高某某拒不自行清除其違章建築,村委會即組織人員將其違章建築予以拆除,後高某和崔某以房屋被拆除、物品被損害為由,多次到縣、市省、北京上訪,要求鎮政府及村委會賠償其損失,並多次以要在兩會、北京奧運會召開期間到天安門前自焚對鎮政府進行威脅,要求賠償。鶴壁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09)鶴刑終字第76號判決認定高某某、崔某某犯敲詐勒索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四年。

檢察官釋法

上訪者以違法上訪為要挾,給政府相關部門施加壓力,並要求給付交通費、食宿費、生活費等無理要求,情節嚴重的行為,構成敲詐勒索罪。此罪根據數額不同輕則可判3年以下,最高可判10年以上有期徒刑。

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

【案例】2004年至2010年期間,湖南長沙人彭某因征地拆遷一事,數十次前往省政府及北京的日本大使館、美國大使館、全國人大常委會等重點地區通過喊口號、下跪等方式「上訪」,並聚集其他「上訪」人員在聯合國計劃開發署大門前喊口號、拉橫幅,致使聯合國計劃開發署無法正常辦公。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彭某積极參加聚眾擾亂社會秩序行為,情節嚴重,以(2014)長中刑一終字第695號判決被告人彭某犯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

檢察官釋法

上訪者聚眾衝擊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所在地,在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門前、院內大肆喧囂吵鬧;封鎖大門、通道,阻止工作人員進入;圍攻、辱罵、毆打工作人員;毀壞財物、設備;強佔工作、營業、生產等場所等行為,可能構成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此罪對首要分子和積极參加者,最高可判處7年有期徒刑。

非法集會、遊行示威罪

【案例】2014年3月24日,廣西岑溪人謝某、黃某為恢復煙花炮竹生產而製造影響,非法組織歸義鎮煙花炮竹行業業主及員工共200多人到市區人民廣場集會、示威,到廣場出入口處集會、拉橫幅,不顧現場維持秩序的民警勸告,走上道路遊行,致使交通堵塞約1個小時,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2014年6月20日,謝某、黃某被岑溪市法院以犯非法集會、示威罪,均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

檢察官釋法

上訪者未依法申請或未按照已申請、許可的方式,聚集在露天公共場所、公共道路列隊行進,以集會、遊行、靜坐等方式進行抗議、支持、聲援等活動,可能構成非法集會、遊行示威罪。雖然依法集會、遊行、示威是憲法賦予每個公民的權利,但必須按照公安機關等部門的許可進行並服從安排,否則就是非法,可能涉嫌犯罪。此罪最高可判5年有期徒刑。

聚眾衝擊國家機關罪

【案例】2012年1月17日,吳某某等人在上海市奉賢區人民政府東門口,以拉橫幅的方式上訪。其間,吳某某夥同同案關係人汪某某、李某某、楊某某(均另處)等人擊打玻璃門、沖入政府辦公大樓,並不顧保安和工作人員勸阻強行沖至辦公區域,嚴重影響了區政府的正常辦公秩序。法院判決認為,被告人吳某某夥同他人衝擊國家機關,致使國家機關工作無法正常開展,造成嚴重損失,其行為已構成聚眾衝擊國家機關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條第二款之規定,判決被告人吳某某犯聚眾衝擊國家機關罪,判處拘役四個月。

檢察官釋法

上訪者聚眾強行沖闖國家機關門禁;包圍國家機關駐地;用石塊、雜物投擲、襲擊;切斷電源、水源、電話線等;堵塞通道,阻止國家工作人員出入;強佔辦公室、會議室,辱罵、追打工作人員;毀損公共財物、毀棄文件、材料;強行侵入、佔據辦公場所拒不退出等行為,可能構成聚眾衝擊國家機關罪。此罪對首要分子和積极參加者,最高可判處10年有期徒刑。

妨礙公務罪

【案例】2012年12月14日,湖南新寧人鄧某因大興電站股權股利問題到湖南省信訪局信訪。督辦調研組實地查證後,認為訴求不成立,但少數人出於個人目的煽動部分群眾繼續上訪,並進行一系列違法活動。2013年7月,新寧縣司法局在進行電改惠農政策及法規宣傳時,陳某等信訪人為達到阻止法制宣傳的目的,摘下宣傳車標牌,拆除音響設備、圍堵宣傳車。縣公安局民警對陳某依法傳喚時,陳某拒絕接受並煽動群眾圍毆民警。其後,信訪牽頭人煽動、組織群眾聚眾衝進縣委、政府大院,圍堵大門,致使車輛無法通行,影響正常辦公秩序。在勸阻無效的情況下,公安機關進行了依法處置。經公安機關查明事實後,分別對陳某、李某等6人行政拘留,范某、鄧某分別因涉嫌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和妨害公務罪被刑事拘留。

檢察官釋法

上訪者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人大代表依法執行公務,或故意阻礙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雖未使用暴力,但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上訪人員與接訪人員發生身體衝突,也可能構成妨害公務罪。此罪最高可判處3年有期徒刑,造成重傷死亡的,按照故意傷害罪或故意殺人罪處罰。

【案例】2009年8月20日,河南信陽人楊某某帶領15路全體公交車車主在信陽市龍江路與南京路交叉口處用所駕車輛將正在運營的7路、11路36輛公交車全部攔截,並以每人30元的價格僱傭賢山村村民近40人參與當天的攔截、堵路行動,造成信陽市南京路交通堵塞、斷行2個小時,嚴重破壞了正常的公交運行秩序,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楊某某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規定,構成聚眾擾亂交通秩序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檢察官釋法

上訪者在公共場所和交通線上聚眾哄鬧、靜坐示威、堵塞交通、攔截火車、汽車、輪船;聚眾封鎖交通要道、車站、碼頭;強佔交通指揮設施;圍攻毆打國家治安管理人員;阻礙交通民警指揮交通等情節嚴重的行為,可能構成聚眾擾亂公共場所、交通秩序罪。此罪最高可判處5年有期徒刑。

依法信訪 理性維權 纏訪鬧訪 害人害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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