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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小共同體」是過渡還是阻礙?(傳統十論)書評

家族「小共同體」是過渡還是阻礙?中國傳統社會特殊的現代化道路一直以來都備受關注。秦暉老師提出了關於中國傳統社會的「大共同體本位」的特徵,指出中國社會通過「個人和小共同體的聯合」逐漸過渡到個人本位的現代化社會的可能性。可是一些人就家族小共同體在這段所謂過渡的歷史時期中究竟扮演了什麼樣的角色,以及它能否推進中國社會的現代化過渡還存在一些質疑。本文就學生所接觸到的其中兩個方面入手,即家長權力模式和家庭結構變化,粗略的考察家族「小共同體」在現代化中的作用到底是過渡還是阻礙。一、 前言在秦暉老師的《傳統十論》一書中,討論了「大共同體本位」和中國傳統社會的問題。其中就中西方從共同體社會演變到個體本位的現代社會的過程的不同模式做了論述。簡單的說,秦老師認為西方的現代化過程的阻力主要來自於小共同體的阻礙,所以他們通過了「王權和個人」的聯合衝破小共同體本身的阻礙而逐漸過渡到個人本位的現代社會。而中國傳統社會,並不如以前傳統認識中的那樣,是一個具有宗族、家庭「小共同體本位」的社會。真正的小共同體的復興僅僅出現在近代社會,而且反而在以商品經濟發達的東南沿海為最為繁榮。所以秦老師認為,中國傳統的共同體本位社會現代化的最大障礙並不是小共同體,而是「大共同體本位」的阻礙。中國現代化的過程也許需要經過「個人和小共同體」的類似於西方的某種聯合,才能逐漸過渡到現代個人本位的社會。 可是,一些人關於家族小共同體在現代化中所扮演的角色仍舊還存在質疑(在這裡本文的前提是我們承認秦老師關於中國傳統的「大共同體本位」社會的說法)。有一部分人認為,東亞的現代化模式中的家族小共同體,以華人的家族企業為例,不可避免的延續了傳統社會中的家長權力的模式中「從屬和服從」強制本性。此外,這類小共同體的模式導致企業關於非親屬關係上的不信任。以上種種結果對於追求市場自由化和人民民主的現代化目標來說肯定是背道而馳的。所以,他們對於小共同體能否在現代化的過程中起到過渡的作用表示懷疑。另外也有一部分人,從中國農村的家族小共同體的家庭結構變化出發,以為集體經濟的大背景一方面使得分家變得更為容易,另一方面同時也促使了家族小共同體中的族長權力瓦解。他們認為也許這股力量才是推進農村個人本位化的動力,而家族小共同體更類似於阻礙。所以,在這裡真正讓我感興趣的問題是如何給這類「小共同體」在中國現代化的過渡中的定位。如果我們承認這類「小共同體」繁榮的社會形態是處於現代化社會形態的過渡期間,則必定在形態上既保有傳統社會的特徵,也存在現代化特徵的趨勢。這也給我們的判定帶來了一些困難。在家族小共同體中,到底哪些因素是有利於個人本位的現代化的?或者是否家族小共同體真的是一個可行的現代化過渡?如果是,中國的「小共同體」又是如何聯合個人的力量,逐漸過渡到個人的本位?二、 家長權力模式:家族企業的小共同體關於家長權力模式在小共同體中的作用是一些懷疑者所關心的問題。在這裡首先引用具有中國傳統社會文化烙印,並嘗試通過家族小共同體過渡到現代社會的台灣社會為例。在《多樣化的資本主義》一書中,理查德在「東亞資本主義的多樣化」一章中說道:[……]家族作為經濟活動和消費的基本單位,以及家族獨特的權力機構[……]是社會和商業體制發展過程中的一個重要元素。特別是在儒家思想影響下形成的台灣家族中的傳統從屬關係和服從方式,以及人們對族長至高無上的權力的接受,在台灣仍然有著很大的影響。 在理查德看來,家族本位的小共同體的繁榮是和中國的儒家傳統密不可分的。而在家族的小共同體的經濟體中,「從屬關係和服從方式」當然是現代個體本位化,尊重個人價值和個性發展的阻礙。所以,懷疑者們可以得出家族本位的小共同體是無法完成向現代社會過渡的任務。因為倘若連家長、族長的權力不在,那麼家族的小共同體凝聚本身就成了問題。而如果家族小共同體本身不能凝聚,那麼自然個體就無法聯合小共同體反對「大共同體本位」的意識。這裡貌似就陷入了一個矛盾的狀態:如果族長強制使用權力,那麼必定限定了個人從而無法達到個人本位的現代化;如果族長放棄了權力,那麼就等於間接解體了的家族小共同體,這就等於重新回到了以前「大共同體本位」的社會狀態。所以,懷疑者們認為中國無法通過「個人和小共同體的聯合」過渡到個人本位的社會。我認為這種推理有故意疏忽的地方。在這裡需要注意的是族長的權力作為小共同體的領導權,和西方的王權一樣,正如在秦暉老師的《傳統十論》中說到「『公民與王權的聯盟』也並不必然會導致現代化。」 西方王權和公民的聯盟,既可以導致王權戰勝公民的「西班牙模式」,又可以導致公民戰勝王權的「義大利模式」。 在中國的「個人和小共同體聯合」中,同樣也會出現族長權戰勝個人,或者個人戰勝族長權的兩種情況。既然現代化社會的最終狀態是既沒有大共同體的如國家強制力的束縛,也沒有小共同體的如族長個人權力的束縛。而我們承認「儒表法里」的大共同體本位社會才是真正的中國傳統社會,「個人和小共同體的聯盟」又能在一定程度上瓦解大共同體的束縛。所以通過小共同體反抗大共同體的過渡不失為理想的方法,雖然不一定能成功。但是,成功與否與族長權力本身並無太大的聯繫。更重要的是族長利用權力所完成的任務,族長權力的矛頭指向哪個方向。在秦暉老師的課堂上,老師也提及過幾種通過小共同體過渡到現代化的可能方式:族長制演變為族眾議事會制、族產管理「議事會外聘經理」制、廣東憲政促進會中的宗族自治組織、宗族泛社會化及其向一般公民結社的演變:廣州陳家祠 。以上的所提到的過渡方式應用到家族企業模式當中並非是不可能的事,而此類現象的出現在關於消除家族族長權力的過渡擔憂也有著不小的啟發意義。此外,中國家族的一個特殊而重要特徵,男性平等繼承製度,作為現代化過渡的另一種可能性,也許對於家族企業中個人本位的過渡也有著一定的推進作用。不同於中世紀的歐洲模式和我們的近鄰韓國等國嫡長子幾乎可以繼承絕大部分的族長遺留的財產的做法。中國傳統上男性繼承人似乎有著更為平等的繼承權利。在家族企業中,這樣的繼承製度表現為鼓勵個人自主創業、擺脫受雇於人的從屬地位的激勵作用。因為每一位男性繼承人都有機會獲得自己的一部分私有的財產,開始自己的事業。「因此,中國的大型家族企業很少能夠延續兩代人以上,因為平等繼承權所固有的離心力以及每個兒子都希望建立自己的家長制家族企業,會促使企業走向分散。 」外加受傳統觀念中的艱苦奮鬥、勤儉節約等等觀念的影響,個人在家族企業小共同體的幫助下能夠獲得更好的發展機會,完善自我的價值。雖然在這裡依然存在著族長權力的依附,但在族長去世後這種特殊的繼承製度在某種程度上卻有可能幫助家族企業的小共同體完成個人本位的現代化過程。三、 家庭結構變化:中國農村宗族的小共同體剛才討論了關於族長權力在家族小共同體中現代化過渡的質疑,現在我從另一個方面討論關於家庭結構變化在農村家族小共同體中現代化的質疑。在《家庭結構轉化和變動的理論分析——以中國農村的歷史和現實經驗為基礎》一文中,作者就農村家庭的家長在不同時期的權力變化和家庭結構變化做了以下的概括:在中國則有三個重要不同時期:一是傳統私有制時期,家長控制家庭經濟,家庭成員以家庭就業為主,分家受到抑制;二是集體經濟時期,土地成為集體財產,家長權力縮小,分家變得相對容易;三是集體經濟解體後的當代,家庭成員的非農流動成為趨向,子代在經濟活動中優於親代,分家成為子代所主導的行為。 這段話貌似暗示了集體經濟作為重要經濟時期,從傳統私有制時期向個人本位的現代化中所起到的過渡作用。根據這段話的概括,族長的權力在集體經濟時期被削弱,使得個人能更為容易的經濟上獲取自由,擺脫「從屬和服從的方式」。圖片1中國農村的族長權力和家庭結構從圖上看來,三個不同的經濟時期貌似有一個線性發展的因果聯繫。依照這樣的邏輯,集體主義經濟體制在破壞瓦解族長權力方面功不可沒,反而有利於農村個人本位的社會形成。難道可以說集體主義經濟體制,而不是通過小共同體來完成的現代化過渡?這一個推斷似乎更加有悖於我們的直觀認識。仔細想來,以上的推理也許存在下面幾個問題:一、 首先,傳統的私有制時期,也是「偽個人本位」的社會其實和明清以來的繁榮的家族「小共同體」的社會是有區別的。正如前文所說,承認中國傳統社會是一個「大共同體」本位的社會也是本文預先承認的一個前提條件。而在這裡所說的傳統私有制時期本身並不能算作的「小共同體本位」的社會。單純從家庭結構的方面看來,真正的宗族繁榮甚至是「人造宗族」的現象也是比較明清以來才發生的 。所以,將集體主義經濟時代前的整個前現代社會不加以區分的簡單的歸納為小私有制傳統社會時期是不大合理的。這給使得我們很容易忽視家族小共同體興起時間的短暫,而將它歸入中國傳統社會的範疇,從而簡單的將家族結構的發展理解為一個具有因果聯繫線性發展的過程。二、 然後,集體經濟時期不僅限制了家族小共同體,但毫無疑問的是更多的束縛了個人。「[……]集體經濟時代,新的思想取代了舊的倫理。雖然二者有內容重合之處,但前者強調成員平等,批判家長制。它使嚴肅甚至森嚴的家庭關係變得鬆弛了,成員的獨立意識增強了。」 從這個方面看來,集體經濟時期對農村的家庭結構確實有著不小的影響,一定程度上破壞了家族小共同體。可是,我認為說「成員的獨立意識增強了」卻是很有問題的。集體主義經濟時期更應該算作回到了大共同體本位的時代,國家的權威確立的至高無上的地位。在這種情況下的成員的意識只可能被大共同體的意識所吞噬,從而迫使每一個人的思想趨同更談不上有獨立的意識了。所以,即使是集體經濟體制可以調整傳統的家庭結構,摧毀家族族長權力的束縛,掙脫小共同體的束縛。但是在另一方面,它毫無疑問的是更多的束縛了個人,遠遠無法完成到個人本位社會的過渡的目的。三、 最後,以農村分家現象為代表的家庭結構的小規模化和個人本位的形成、個人的自由權力的發展並不能等同。家庭結構的變化是現代化過程當中的不可避免的現象,可是反過來說有了家庭結構的變化是不是一定能否證明現代化的發生呢?一般情況下看來這應該是沒錯的,農村的家庭結構的變化其實可以和剛才家族企業中的男性平等繼承企業而導致的企業分離做類比。既然,企業的分離可以刺激個人的本位意識從而達到現代化的目的,為什麼農村的家庭結構的調整卻不可以呢?首先承認家庭結構調整在個人本位形成的現代化過程中所起到的作用,但是農村分家現象為代表的家庭結構的小規模化和個人本位的形成,個人的自由權力的發展並不能等同。因為個人本位化的過程中真正重要個人境遇的改善。在家庭系統中,非家長成員個體的境遇改善和家庭結構的變化還是有明顯的區別的。舉一個比較極端的案例,根據阿德萊德人類學教授沃爾夫岡的研究,在智人的史前時代就出現過典型的核心家庭的小規模家庭結構 。可是,這也並不能作為個體自由與否的任何佐證。四、 差序格局:小共同體的親疏關係另外,關於小共同體作為過渡角色還存在另一種廣泛存質疑的觀點,即小共同體的親屬關係問題。在《鄉土中國》中,費孝通用差序格局這個術語解釋了中國社會特殊的親疏關係問題:[……]為什麼我們這個最基本的社會單位的名詞會這樣不清不楚呢?在我看來卻表示了我們的社會結構本身和西洋的格局不相同的,我們的格局不是一捆一捆紮清楚的柴,而是好象把一塊石頭丟在水面上所發生的一圈圈推出去的波紋。每個人都是他社會影響所推出去的圈子的中心。 有一部分人認為,正是這樣中國傳統社會的「差序格局」在很大程度上一直延續到了近代社會。這種關係特別是在家族小共同體中,「差序格局」在中國的人情社會中扮演的重要角色使得任何形式的小共同體都無法避免的需要轉向親疏關係的去尋求保護。而這中親疏關係的保護在某種程度上也限制了契約性質的現代社會的形成。比如第一部分中所提到的家族企業的小共同體,企業中的家族核心成員在對待非親屬關係的其他員工時不可避免的產生了不信任感。親戚關係越遠,人們之間的信任感和責任意識越少 。這種小共同體中的「差序格局」一方面保護了小共同體的發展,但是另一方面阻礙了陌生人之間的信任關係的組建。所以這樣看來是有悖於現代化的要求的。差序格局的確不利於個人本位化的發展,就像《鄉土中國》中費孝通所說的「有一個「己」作中心的。這並不是個人主義,而是自我主義」 。在這裡有同樣的問題,差序格局是否應該算作家庭小共同體的體制中卻值得商榷。「自我主義」和「個人主義」在這裡肯定有著不同的所指。「個人主義」明顯是相對於「團體主義」或者任何形式的共同體而言的,強調的是個人的地位。而「自我主義」,作為一種「自我服務」的意識,它才是導致「差序格局」的真正原因。「自我主義」使得人們不管在何種團體之中都可以依照自身利益分化親疏關係。所以真正阻礙我們的是「自我主義」而不是「團體主義」。而對於部分人關於「小共同體」的親疏關係導致現代化中契約建立的失效的批判和質疑,這裡也給出了答案:他們找錯了質疑的主體。五、 結語總而言之,在承認中國傳統社會的「大共同體本位」的前提下,關於是否可以通過小共同體的過渡達到現代化的過程雖然存在種種質疑,但是本文嘗試從兩個家長權力模式和家庭結構變化的兩個獨立的方面思考這種過渡的可能性並給予反饋。我個人也贊同掙脫「大共同體本位」的束縛是現代化避不開的一步,而聯合小共同體反抗大共同體的方式是較為理想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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