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砸毀他人違法建築物應認定為違法行為
[案情]
甲、乙系同村上下屋的鄰居,兩家長久以來存在著矛盾。某日,甲在住房旁加建一間雜屋,乙認為甲影響了其出行道路,雙方遂發生衝突,乙向有關部門舉報。行政執法機關介入後,認為甲未經批准即擅自建設雜屋的行為,涉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的相關規定,責令其立即停工,等候處理。次日乙以甲修建的雜屋是違法建築物為由,強行將該雜屋砸毀。經公安機關委託物價部門鑒定,乙砸毀該雜屋造成甲的建築材料損失約500元。
[爭議]
公安機關介入後,對乙砸毀甲的雜屋的行為存在著兩種截然不同的處理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乙砸毀的雜屋屬於違法建築物,該建築物屬於違法建設,違法的「物」不應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保護,故乙的行為不屬於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即不構成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的行為。
第二種意見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的「故意損毀公私財物」,保護的是公私財物不受非法損壞,而沒有涉及到公私財物的性質。乙私自砸毀甲的違法建築物,造成甲的建築材料損失約500元,乙的行為構成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的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
[評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
違法建築物,是指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以及配套的地方性法規,未取得或者採取欺騙手段取得用地、規劃許可而新建、改建和擴建的建築物。
第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打擊「侵犯…財產權利…尚不夠刑事處罰」的違法行為,但是並沒有規定「公私財物」必須是「合法」的。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的行為,行為人主觀上是將財物毀壞,在客觀表現是使用各種手段使財物完全或者部分喪失其價值或者使用價值。從該法第十一條「辦理治安案件所查獲的毒品、淫穢物品等違禁品」,應當由公安機關依法收繳的規定來理解立法本意,《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對於非法財產的保護不在於保護非法取得行為或非法使用行為,而在於保護所有社會財富都免受非法侵犯,否則任由公民隨意毀壞自認為違法的財產而不追究其法律責任,社會秩序必然處於混亂狀態,進而將影響整個社會的穩定。
第二,公民個人不能行使由行政機關行使的公權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的規定,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或者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國務院的相關規定,由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綜合行政執法機關負責對違法建築物進行行政執法。行政機關對違法建築物的處理必須要通過正當的法定程序來進行。法律沒有授予公民處置他人違法建築物的權力,因此公民無權對他人的違法建築物進行損毀或者拆除。並且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對違法建築物的處理,也並非一律是必須「拆除」,在一定的情形下,行政機關可以採取「沒收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沒收實物」的措施。在這種情況下,違法建築物將轉變為國有財產,更加不允許公民個人非法侵犯。
第三,違法建築物屬於非法財物,但是基於建築材料來源的合法,也不能允許公民非法侵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七十二條規定「財產所有權的取得,不得違反法律規定。」違法建築物之所以違法,是因為它違反了國家在土地管理、城鄉規劃方面的法律規定。但是將違法建築物拆分來看,它是由各種建築材料所構成。只要它的建築材料來源合法,甲對上述建築材料依然享有所有權。即便行政機關依照法定程序將該違法建築物予以拆除,但是拆除後的部分建築材料依然是有價值的,甲對此理所當然的享有所有權。乙將甲的違法建築物進行砸毀,實際上毀壞了這部分建築材料的價值,侵害了甲的財產所有權。
[處理]
公安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九條之規定,對乙的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的行為,處以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處罰。
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機關鑒於甲的違法建築物已經滅失,違法行為已經消除,故不再對其進行行政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條之規定,責令甲退還非法佔用的土地。
(作者系湖南省長沙市望城區人民法院人民陪審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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