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新評論】薄案中的政商套利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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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新評論員 張繼偉
薄熙來案長達五天的庭審調查和微博直播,以一種「口述史」的方式還原了薄熙來所涉案由的來龍去脈。法庭調查和辯論的目標,旨在對法律事實和罪責做出判定。而此次以前所未有的公開透明的方式進行庭審,不僅有助於司法公正的實施,也可為反腐倡廉提供珍貴的教材。
官商關係即為其中的重要一章。
從庭審紀錄,可以清晰地看到薄熙來官商活動的雙重世界。一條明線是公共領域,從大連市長、書記,到遼寧省長、商務部長,直至重慶市委書記、政治局委員,薄熙來手握重器日理萬機,儼然是經濟機器運轉須臾不可離開的中樞,而豪商們拱衛四周,進退如儀。另一條暗線是私人領域,身為領導夫人的薄谷開來呼風喚雨,以大連實德董事長徐明為代表的商人鞍前馬後,從購買國際機票到購買法國豪宅,有求必應。
在薄熙來所在的公域,一個批示,乃至一種默許,都能直接轉化為淘金機會。唐肖林擔任總經理的大連國際公司與深圳辦事處的合併,獲地再獲合建權,可以激活一座升值潛力無限的大廈,進而使唐獲得200萬元現金回報;24個汽車進口配額,轉手又是數百萬元的收入。大連市城鄉規劃土地局局長王正剛提及的涉密場所工程,餘額500萬元轉入薄谷開來的手下,其賬目可長達十數年神鬼不知。至於徐明,更是受到了薄熙來的不斷加持:足球隊的轉手需市長審批,而這意味著巨大的無形資產,大石化項目更是牽涉數百億元的投資。
在薄谷開來統率的私域,則是另一派風光,保險箱、私人飛機旅行、法國別墅、英國管家,都來源於無對價的饋贈。不過有趣的是,儘管薄熙來似乎對薄谷開來的私域世界,包括經濟狀況、財務支出不聞不問,薄谷開來對於薄熙來所在的公域卻影響甚巨,無論是大連的直升飛球,還是重慶的公安事務,甚至是王立軍出逃後的多次高層會商,薄谷開來都現身其中,大有主張,如同自己家中一般。
在公域與私域之間套利的是以徐明為首的商人們。他們在公域無孔不入,在私域傾心輸誠,乖巧機智,踏雪無痕:尼斯房產的蒙太奇計劃,經過定向信託、抵押貸款、代持等層層安排,洗掉了薄谷開來的戶頭,王正剛的500萬款項也是透過另一個「白手套」趙東平落入薄谷開來手中。庭審記錄顯示,徐明與薄熙來在私域比較重要的交匯為兩次:一是2002年在薄家中,薄谷開來在家中與徐明研討尼斯別墅時,薄回到家中「偶遇」;二是2004年徐明到商務部見薄,有停車場上的交心之語,但這一幕薄熙來在庭上又矢口否認。按他的說法:「徐明對我兒子留學的資助,我失察少教,難辭其咎,我有責任,作為父親,子不教父之過,我對他受助的機票、住宿等等不知情。徐明和谷開來尼斯房產的事,我現在也不知曉,我對該房產概不知情。」
薄熙來、薄谷開來、徐明的三角模式,在表面上降低了法律風險,也使薄熙來一家在貪腐陷井中愈陷愈深。法庭之上,在公訴人列舉大量證言、書證後,薄熙來仍試圖靠這種形式上的「隔離術」,把薄谷開來與自己區分開來:在私域,徐明是薄谷開來的密友,無論是慷慨贈金還是代持房產,薄都可以一無所知——即便徐明經常出入薄家,也不妨礙薄視其為路人,「沒有共同語言,不在一個層次」;在公域,薄熙來雖對徐明開過一路綠燈,卻少見權錢直接交易的痕迹。潛規則正是在這一情境下展現出來的。
當然,自欺欺人的「公私分明」顯悖人情,也無法逃脫法律責任。如公訴人在其公訴意見中所說,薄熙來與薄谷開來的夫妻關係決定了他們是利益共同體,在這種共同利益的驅使下,形成了「丈夫利用權力為請託人辦事,妻子收受請託人財物」的共同受賄模式。在這樣的模式下,不論薄熙來對薄谷開來收受財物的認識是概括的還是具體的、是事前明知還是事後知情,都不影響其與薄谷開來構成共同受賄犯罪。
在法庭上面對證人時,薄熙來很喜歡採用的一個辦法,就是步步追問,證明自己對相關貪賄行為細節不察,只要不知道家人所獲財物的具體情節就可擺脫法律干係。按照法學專家的分析,循過往中國司法實踐的判例,只要國家工作人員知道其家屬收受了他人財物,就以受賄罪的共犯來處理。
此次薄案的公開審判,在推進法治進程的過程中,也為反腐大業提供了更豐富的經驗。在官商關係層面,為打破上述套利模式,既要堅持法治,有腐必治,「刑可上大夫」,更要在治本的層面建立嚴謹的防腐制度安排,其中,在官員的權力制衡、親屬迴避和財產公開等方面,都可進行較細緻的制度設計,從而掐斷湧向官員的黑金暗流。正是在這個意義上,可將薄案的公開審理的「庭審記錄」,視為反腐的公開教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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