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額訴訟為何成為民訴法解釋之亮點|法官說

  2012年修改後《民事訴訟法》第162條規定了小額訴訟制度。該制度的設立標誌著我國在構建獨立的小額訴訟程序道路上邁出了實質性的一步。由於修改後民事訴訟法規定得相對簡單,司法實踐中也出現了不少法律適用困惑,如小額訴訟程序的性質、該程序是否可以強制適用及其救濟途徑等,均需要予以明確。  新民訴解釋出台之前歷經了多方調研,天同訴訟圈(微信號:tiantongsusong)今日為您推送廣東高院關於小額訴訟制度實施情況的調研報告,並整理最高法院李相波法官的意見,為您解析小額訴訟何以成為新民訴解釋之亮點,您也可以對照此報告查看新民訴解釋對上述問題是否予以了全面回答。  文/廣東高院課題組:廖萬春 張莉 黃海錠 印強 陳九波  最高法院民二庭:李相波  整編/天同訴訟圈  一、小額訴訟制度實施後的基本情況  分析2013年1月至2013年12月底的司法統計數據,廣東法院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一年間的基本情況是:  (一)適用率較低  2013年,民事一審案件中標的額為2011年度廣東省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30%以下(13546元)的案件約為176896件,佔37.86%。其中,適用了小額訴訟程序審理的為17329件,僅佔9.80%,佔全部民事一審案件的比重為3.71%,從適用率來看,並不理想(見表一)。  表一: 2013年廣東法院小額訴訟案件整體情況表

  (二)適用案件類型過於集中  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類型較為集中,電信服務合同糾紛、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物業服務合同糾紛、買賣合同糾紛和侵權責任糾紛,這五大案由佔小額訴訟案件總量的45.67%。適用小額訴訟程序的案件類型過於集中,反映小額訴訟程序的功能價值難以在不同類型案件中得到廣泛體現。  (三)受益群體並不顯著  從案件類型來看,電信服務合同糾紛與物業服務合同糾紛占的比重較大,兩者合佔23.86%。兩種糾紛均為電信企業、物業管理等公司機構為原告提出訴訟,兩者案由佔小額訴訟案件的比重較大,從側面上反映了亟須獲得簡便、低成本司法程序的訴訟弱勢群體在已適用小額訴訟程序的案件中占的比重比表面數字更少。  (四)案多人少矛盾較大的法院適用情況不佳  小額訴訟程序是為解決緩解法院案多人少、訴訟擁堵的司法現實問題而設置的。但從統計數據來看,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比重較大的,卻是受理案件不多、人案矛盾不大的法院。法官年人均辦案排在廣東全省倒數序列的汕尾、揭陽和雲浮,適用小額訴訟的比重分別為34.38%、26.87%和10.52%,適用率排全省前列;而辦案壓力較大的廣州、深圳和東莞地區,年人均辦案數量平均在100件以上,適用小額訴訟的比重反而較小,分別為1.69%、8.39%和6.73%。  (五)案件未能實現快審快結  小額訴訟程序案件在1天內審結的有3.67%,在2至7日內審結的有28.79%、在8至30日內審結的有33.47%,而超出30日結案的一般審理規定的佔33.63%,未能真正體現快審快結。2013年廣東省各級法院民事一審平均審理時間是96天,與2012年94天相比,實施小額訴訟並未使整體審理時間明顯減少(見表二)。  表二:2013年廣東法院小額訴訟案件審理周期統計表

  二、對小額訴訟制度實施情況的問卷調查分析  為了更好研究小額訴訟制度,本課題組製作調查問卷對辦案法官和當事人、普通民眾開展調查。共回收有效調查問卷1663份,其中面向法官的766份,面向訴訟當事人的842份,面向普通網民的55份。對以上問卷的分析,主要反映以下內容:  (一)對小額訴訟程序的了解與其對法律的認知程度成正比  在受訪的法官中,對程序的了解程度而言,37.52%非常清楚,54.25%一般了解,兩者合佔91.77%。僅有8.23%的法官對該程序不是很清楚。在訴訟當事人群體中,認為清楚的佔32.73%,且當事人具有本科以上學歷的居多;認為僅聽說過小額訴訟名稱的佔32.61%;沒有聽說過的佔34.65%。在非從事法律工作的網民,近69.23%的人沒有聽說過。說明,普通民眾對小額訴訟的了解程度並不高。  (二)當事人對一審終審的接受程度不高  在描述如果法院規定1.5萬元以下的金錢給付類案件強制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不得提起上訴,佔31.21%的訴訟當事人明確表示不能接受;約67.79%的訴訟當事人表示在保證審理速度和質量的前提下可以接受。  (三)部分法官對小額訴訟程序的功能定位模糊  在描述若案件既符合小額訴訟程序又符合一般簡易程序,佔59.61%的法官傾向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在調查中,佔34.95%的法官認為兩者在功能上重疊,佔49.08%的法官認為不重疊,其餘的表示不清楚。認為會帶來辦案壓力的佔43.79%;認為適用該程序對案件調撤情況存在不利影響的佔14.12%;認為對承辦案件的信訪情況存在不利影響的佔35.12%;認為不能帶來工作便捷的37.43%。  從問卷調查中可以看到,小額訴訟程序未被當事人所廣為認知,顯示小額訴訟程序推廣力度不足;一審終審為當事人所顧慮,顯示小額訴訟程序的價值宣傳不夠;法官對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意願不高,反映出法院內部對小額訴訟程序的保障制度尚未健全,這些均與下述的司法統計數據相吻合。  三、對小額訴訟制度適用率不高的原因分析  小額訴訟程序旨在擴大司法利用、降低司法成本、提高司法效率。但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一年後,小額訴訟的適用情況遠遠低於預期。產生這一問題的原因,主要是由於法院、當事人對小額訴訟的顧慮降低了其價值吸引力,使本應積極推進適用小額訴訟程序的法院一方,不「選擇」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本應踴躍接受適用小額訴訟程序的當事人一方,不「願意」適用小額訴訟程序。  (一)訴訟當事人的原因  1.對小額訴訟程序這一新生事物仍然陌生。作為一項新的訴訟制度,小額訴訟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尚未完全體現,大部分當事人不知道、不了解、不信任小額訴訟程序。針對訴訟當事人的調查亦顯示,僅聽說過和沒有聽說過小額訴訟程序的合佔67.26%;針對普通網民群體的調查,近69.23%的人對小額訴訟程序一無所知。對新生事物的陌生和抗拒,使當事人甚至在訴訟過程中故意規避適用小額訴訟。  2.對小額訴訟程序一審終審的擔憂。實行一審終審是小額訴訟程序的最大亮點,但亦是目前當事人接受小額訴訟程序的最大障礙。出於對當前司法權力的不信任,當事人擔心輸了官司又沒有上訴糾正的機會;而有些當事人想利用上訴權拖延時間,亦不願意喪失上訴權。在對訴訟當事人的調查中,問及如果法院規定1.5萬元以下的金錢給付類案件強制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不得提起上訴,雖有約67.79%的訴訟當事人表示能保證審理速度和質量可以接受,但佔31.21%的訴訟當事人明確表示不能接受。  (二)法院自身原因  1.對信訪維穩責任的顧慮。小額訴訟程序實行一審終審,當事人不能上訴,對自身權利的救濟只能通過申訴申請再審或者信訪渠道去進行,如果當事人對判決結果不滿意,一審法院將承擔較大的判後答疑和申訴信訪等維穩壓力。目前,小額訴訟案件中近84.55%的案件以調解或撤訴的方式結案,反映了一審法院的法官不願承受這種壓力,希望將壓力轉移給上級法院的主觀心態。  2.對小額訴訟程序審限的顧慮。小額訴訟案件要求法官原則上須在一個月內審結。但在實際適用小額訴訟程序過程中,在訴訟文書送達環節就耗費了一大半的審限。現時人戶分離較為普遍,送達不能的情況時有發生,小額訴訟程序案件在提高送達成功率上並沒有更好的辦法。儘管可以通過審批程序突破「一個月」的內部審限規定,但對於案件較多的法院來說,由於內部考核等諸多因素影響,小額訴訟案件較短的審限客觀上給法官造成較大的審判壓力。  3.對內部績效考核的顧慮。由於小額訴訟程序實行一審終審,審理期限要求較短,相比一般簡易程序案件,較容易引起再審申請、信訪投訴率等指標數值增加,影響法院考核成績,承辦法官有可能在內部績效考核中得到負面評價。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不會造成考核的「加分」,但卻有機會造成考核的「減分」,使法院及承辦法官都心存顧慮,影響小額訴訟程序的適用。  四、法官適用小額訴訟程序的四大問題  第一,小額訴訟程序與簡易程序的關係。  在民事訴訟法修改過程中,儘管很多專家、學者都主張將「小額訴訟」設置成為獨立於「簡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的程序,但是,從修改後民事訴訟法對於小額訴訟程序的規定設置來看,立法機關僅將其設置在簡易程序內,並未「獨立成章」。所以,如果從立法的規定來看,「小額訴訟程序」並不是獨立於「普通程序」和「簡易程序」的一種獨立程序,只不過是在適用簡易程序的簡單案件中,以標的額大小為標準篩選出特定案件,實行一審終審的小額訴訟制度。很多專家學者仍主張,將小額訴訟制度從簡易程序中分離出來充分發揮理論上小額訴訟制度的功能,但尚需要立法或者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作出進一步的具體規定。  第二,小額訴訟程序是否強制適用。  修改後民事訴訟法中並未規定小額訴訟程序的啟動需要經雙方當事人的同意,因而,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是強制性的,即對於起訴到人民法院的案件,法院可以根據案件具體情況依職權決定該案適用小額訴訟程序,無需經過雙方當事人的同意。但是,雖然小額訴訟程序是強制性的,並不等於不保障當事人的程序異議權,人民法院在審理中如發現不應該適用小額訴訟程序的,應該進行程序轉換。如被告在開庭前對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提出書面異議並附有理由的,為保障其訴訟權利,人民法院不宜直接否定被告的異議,而應該進行審查。審查後,異議理由成立的予以採納,轉為其他程序; 異議不成立的,可以口頭駁回。當然,小額訴訟程序高效、簡便是以強化法官職權、限制當事人的程序權利為前提的,如何防止法官權力的恣意和程序簡化之間的平衡是小額訴訟程序運行的難題之一,最高人民法院也嘗試通過內部的考評機制等制度建構,努力尋求二者之間的平衡。  第三,小額訴訟案件的救濟方式。  小額訴訟案件的救濟涉及到公正與效率的關係,小額訴訟程序的價值取向在於追求程序效益的最大化,即按照特定程序簡便快捷地處理,節省不必要的開支,無論是對法院還是對當事人,都是非常有利的,體現了程序效益最大化的立法價值。但是,由於小額訴訟程序的相對簡單,很可能引發低質司法問題,並引發當事人對司法公正性的質疑,更有甚者可能引發上訪、鬧訪。那麼,如何對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審理的案件進行救濟? 我們認為,按照立法本意,對小額訴訟的救濟應通過申請再審的方式進行。也就是說,當事人對小額訴訟裁決不服的,  可以通過申請再審的方式進行救濟,當然,對於此類案件,應該引導當事人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第四,適用小額訴訟的主體和次數是否應當限制。  為防止濫用訴權、違反小額訴訟的便民目的,很多設立小額訴訟制度的國家均對小額訴訟程序適用主體和適用次數進行限制。如,有的國家規定,小額訴訟程序僅適用於私人之間( 而非公司、團體等非自然人主體) 的金錢案件;有的國家規定,適用於公司等團體之間的商業小額訴訟每月不得超過5 次; 還有的國家規定,當事人不得為適用小額訴訟而僅向法院主張整個債權的一部分,除非其已經向法院表明就剩餘部分不再起訴,等等。而從目前全國部分高級人民法院所制定的關於審理小額訴訟案件的指導性文件來看,對此問題並未作相關規定。那麼,我國是否也應對「適用小額訴訟主體和次數」予以限制? 對此,最高人民法院正在研究論證中。  (來源:人民法院報《完善小額訴訟制度規範程序救濟途徑——廣東高院關於小額訴訟制度實施情況的調研報告》  國家檢察官學院學報《新民事訴訟法適用中的相關問題》)  下附相關法條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六十二條  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簡單的民事案件,標的額為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上年度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實行一審終審。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十二、簡易程序中的小額訴訟  第二百七十一條 人民法院審理小額訴訟案件,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二條的規定,實行一審終審。  第二百七十二條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二條規定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上年度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是指已經公布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上一年度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在上一年度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公布前,以已經公布的最近年度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為準。  第二百七十三條 海事法院可以審理海事、海商小額訴訟案件。案件標的額應當以實際受理案件的海事法院或者其派出法庭所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上年度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百分之三十為限。  第二百七十四條下列金錢給付的案件,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審理:  (一)買賣合同、借款合同、租賃合同糾紛;  (二)身份關係清楚,僅在給付的數額、時間、方式上存在爭議的贍養費、撫育費、扶養費糾紛;  (三)責任明確,僅在給付的數額、時間、方式上存在爭議的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和其他人身損害賠償糾紛;  (四)供用水、電、氣、熱力合同糾紛;  (五)銀行卡糾紛;  (六)勞動關係清楚,僅在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金或者賠償金給付數額、時間、方式上存在爭議的勞動合同糾紛;  (七)勞務關係清楚,僅在勞務報酬給付數額、時間、方式上存在爭議的勞務合同糾紛;  (八)物業、電信等服務合同糾紛;  (九)其他金錢給付糾紛。  第二百七十五條下列案件,不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審理:  (一)人身關係、財產確權糾紛;  (二)涉外民事糾紛;  (三)知識產權糾紛;  (四)需要評估、鑒定或者對訴前評估、鑒定結果有異議的糾紛;  (五)其他不宜適用一審終審的糾紛。  第二百七十六條  人民法院受理小額訴訟案件,應當向當事人告知該類案件的審判組織、一審終審、審理期限、訴訟費用交納標準等相關事項。  第二百七十七條  小額訴訟案件的舉證期限由人民法院確定,也可以由當事人協商一致並經人民法院准許,但一般不超過七日。  被告要求書面答辯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徵得其同意的基礎上合理確定答辯期間,但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  當事人到庭後表示不需要舉證期限和答辯期間的,人民法院可立即開庭審理。  第二百七十八條  當事人對小額訴訟案件提出管轄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裁定。裁定一經作出即生效。  第二百七十九條  人民法院受理小額訴訟案件後,發現起訴不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的起訴條件的,裁定駁回起訴。裁定一經作出即生效。  第二百八十條  因當事人申請增加或者變更訴訟請求、提出反訴、追加當事人等,致使案件不符合小額訴訟案件條件的,應當適用簡易程序的其他規定審理。  前款規定案件,應當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裁定轉為普通程序。  適用簡易程序的其他規定或者普通程序審理前,雙方當事人已確認的事實,可以不再進行舉證、質證。  第二百八十一條  當事人對按照小額訴訟案件審理有異議的,應當在開庭前提出。人民法院經審查,異議成立的,適用簡易程序的其他規定審理;異議不成立的,告知當事人,並記入筆錄。  第二百八十二條  小額訴訟案件的裁判文書可以簡化,主要記載當事人基本信息、訴訟請求、裁判主文等內容。  第二百八十三條  人民法院審理小額訴訟案件,本解釋沒有規定的,適用簡易程序的其他規定。  點擊↙↙↙「閱讀原文」下載無訟閱讀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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