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澤:論宗教與政治
論宗教與政治
提要:
當代中國的宗教學研究從1980年代初至今已有35年或更多。我們對宗教與政治的國內情勢與國際情勢的感悟已變得相當複雜。許多新問題新現象需要解答,這對原有的理論概括提出進一步深化和創新的要求。本文針對宗教與政治間互動日益複雜多樣的世界情勢,提出深入研討的論點,意在推動宗教學理論研究的問題意識更加深入、更加廣闊、更加複雜和更加細緻。
Abstract
關
鍵
詞
作者
宗教、政治、互動
金澤,山東大學榮聘教授,中國社會科學院世界宗教研究所研究員。
宗教與政治是兩種不同的人類歷史現象,也是兩種不同的社會文化事物,它們之間的相互作用不是抽象的,而是由具體的人以及由人們組成的社會群體來推動的。宗教與政治都不是孤立的現象或事項,而是處於持續的互動關係中。二者的互動是直接涉及人們利益和社會發展的、非常具體的和操作色彩相當強的社會事件和社會運動過程。無論是一元宗教的社會還是多元宗教的社會,無論是政教合一的體制還是政教分離的體制,歷史上的各種政權和宗教群體為了尋求社會的變革、穩定和發展,為不失其本而又恰當地把握宗教的兩重性,並在宗教與政治之間建立某種和諧的或相互容納的關係,做出了各種各樣的努力,如何認識和把握宗教與政治的互動關係,不僅是一個理論問題,也是具有實踐意義的問題。
宗教與政治的互動是複雜的和多層面的
政教關係中的「政」和「教」是有特定指向的。「政」不是指「政治」而是特指政府和國家,政府(government)是國家的行政機關,而國家(state)在廣義上指政治上組織起來的全體人民,是「政治上組織起來的社會」,狹義則指與公民相對的政府機構。按照現代政治學的說法,國家的主要目的是維持秩序和安全,以及增進公民的福利;國家擁有以武力為後盾的一整套法律制度來實現其目的;國家行使權力限於固定的地域;在這個地域內,國家擁有「主權」。「教」指的不是抽象的「宗教」而是實在的宗教團體(即所謂「教會」)。宗教與政治都是多層面和多領域的,人們常說的「政教分離」,指的是宗教團體與國家政權的關係,而不是宗教與政治的全部關係。因為進入文明時代以來,任何宗教都不再可能與政治無關,如同我們每個人都不再可能與政治無關。但是就實在的宗教團體與特定的國家政權而言,確有或分離或結合等不同的關係模式。
政治在社會生活中的作用及其特性,使它成為一種超越於個人之上的社會管理力量和重要的價值取向。其神聖性和不可抗拒性,決定了宗教無論作為社會文化還是作為社會力量,它都不可避免地會與政治形成這樣那樣的互動,即相互作用。杜爾凱姆在談到宗教本質時指出,宗教不是別的什麼,它就是社會本身。作為由人組成的同時又超越個人的力量,社會是對人的一種異化,宗教又將這種異化神聖化。而產生於人類社會的宗教,在將社會神聖化的同時,亦使自己超越於個人和社會。宗教的本質屬性及其歷史演變使得它與政治的互動關係要比它與其他社會文化範疇的關係更為複雜。
宗教信奉神靈或神秘(或神聖)力量,追求的是靈魂的解脫或得救。從這一點來說,宗教總是有超越現實的或說與現實保持某種距離的一面。在宗教信仰中,只有天國(天堂或西方凈土等)才是最神聖的、最完善的和最美好的(那裡沒有飢餓、沒有病痛、沒有戰爭、沒有不平等……)。而人間的政權無論實行什麼制度,社會無論怎樣繁榮,以宗教的終極標準來看,都是不完美的、不神聖的和有缺陷的,充其量只是那個神聖王國的摹仿。宗教總是有一個作為現實社會對應物的、但比現實社會美好千百倍的超越的理想天國。任何宗教,只要是生存於現實社會之中,就不能不對現實生活有所揚棄,在價值上有所取捨,即使是虛無主義地隱遁於深山密林,也於無形中對現實世界做出了一種評判。
在某種意義上,任何科學研究都是在研究「關係」。在這些關係中,至少會有兩個事項或範疇。科學研究當然要探討這兩個事項本身,但更多的是研究它們之間的互動、互動帶來的各自變化(因為任何事物都不是孤立存在的,惟此才能更清晰地認識事項本身),以及這些變化對事項本身及其進一步互動的影響。為了弄清事項的究竟,科學研究必須採用「定格」的方法,即從一個切面進入事項,加以描述和分析;然而事物總是在相互作用中存在的,因而科學研究亦需以動態的眼光觀察事物,即觀察A事項與B事項的關係是歷時性的還是共時性的,還是既歷時又共時的等等。而且隨著研究的展開或深入,人們會發現,A與B的互動也不是孤立進行的,它們還受到C事項、D事項、E事項……的影響,A與B的互動,既受到C、D、E……的影響,反過來,A與B的存在與互動也影響著C、D、E……的存在狀態和變化。
探討宗教與政治的複雜關係,一種思路是快刀斬亂麻,籠而統之,將複雜多樣的諸現象群或說宗教與政治的複雜互動壓縮在一個層面內,概括為幾個要素或幾組關係。其好處是將複雜的問題變得簡單明了,但優點有時也是缺點,這也易將不同層面的問題混雜在一起,反而使原本複雜的問題變得更加糾纏不清。另一種思路則是儘可能的還原事物和現象的複雜性,尤其是體現其所涉及的不同層面和不同領域。例如,生活在現代社會中的我們,每個人都能直觀地看到,在宗教與政治的複雜關聯中,個人、宗教團體和政府,處於三個不同的層面並由此形成不同的關係組合。但是任何還原都不可能真正的「真實」,都可能存在著被人的觀念忽略的方面。
簡單的看這三個因素,會形成個人與個人、個人與宗教團體、個人與政府、宗教團體與宗教團體、宗教團體與政府、政府與政府共6種關係。然而,現實中的個人和團體都有信仰上的不同,而政府亦有主導宗教與無主導宗教之別,因而三種因素間的互動至少會有16種關係組合。具體說來,在個人層面上:⑴信仰相同宗教的個人與個人之間的關係;⑵信仰不同宗教的個人與個人之間的關係;在團體層面上:⑶信仰相同宗教的團體與團體之間的關係;⑷信仰不同宗教的團體與團體之間的關係;⑸信仰相同宗教的團體與個人之間的關係;⑹信仰不同宗教的團體與個人之間的關係;在政府層面上:⑺有主導宗教的政府與相同主導宗教政府間的關係;⑻有主導宗教的政府與不同主導宗教政府間的關係;⑼有主導宗教的政府與無主導宗教政府間的關係;⑽無主導宗教的政府與無主導宗教政府的關係;⑾有主導宗教的政府與相同宗教的團體之間的關係;⑿有主導宗教的政府與不同宗教的團體之間的關係;⒀有主導宗教的政府與相同宗教的個人之間的關係;⒁有主導宗教的政府與不同宗教的個人之間的關係;⒂無主導宗教的政府與宗教團體之間的關係;⒃無主導宗教的政府與信徒個人之間的關係。其中的⑺、⑻、⑼、⑽四種關係主要涉及到國際關係(偶爾也涉及一國之內有兩個或多個政府的局面),而其他12項則既可能是國內問題,也可能涉及國際事務。
宗教與政治的關係不是平面而是立體的,不是單向度的而是互動的,不是一元的而是多維的,宗教與政治的互動是在不同場域和層面上發生和延續的。因此,任何關於宗教與政治關係的討論,都不可能離開具體的「情境」,但這並不意味著不存在普遍的關係範疇。政教關係不是從來就有的,而是在人類進入特定歷史階段中產生的,而且會隨著社會歷史發生階段性轉變而出現互動模式的轉變。一些重大的歷史事件,乃是既往歷史進程的結果,同時也是此後歷史進程的新起點。人類在處理宗教與政治的關聯方面,有不同的路徑及不同的結果。許多歷史事件的影響都不是單層面的,而是涉及到宗教、政治和思想文化三個不同的層面,甚至還有其他的領域。在中外歷史上的許多重大事件影響了歷史的走向和進程,並形成若干典型的互動模式。從研究的角度看,對歷史事件的記述和闡釋實際上已是一種解釋,一種話語建構。而當代學者對以往事件的闡釋又是一種重新解釋(再建構)和一種話語建構。這種重新解釋是為了建構一種話語,而這種話語則體現了建構者的政教關係觀。
宗教鬥爭政治化
在理論上看,政教關係與互動的模式可以若干,但在實踐中要更為複雜和靈活多樣。一個社會的宗教團體與政府關係怎樣,程度如何,既取決於底線的劃定,也取決於對底線的遵守。底線的劃定需要社會的共識。所謂共識,不是某一方(尤其是位勢較強者)的「制定」,而是政府、諸宗教群體、學界、非宗教民眾等各方各界共同認定的底線。若能真正形成這樣的底線,政府與諸宗教群體是可以相安無事的。「取決於對底線的遵守」這句話意味著可能出現對底線的突破(不遵守),突破者有自己的企求,遵守者有自己的期盼。如果有遵守有突破,政教關係格局就會出現不穩定狀況。能否形成新的底線或改變現有的關係模式,就要看各方的力量與取向。
政教分離不等於宗教與政治無關。甘地曾在自傳中指出,「那些說宗教與政治無關的人,根本不知道宗教是什麼」。政府可以和「教會」(或宗教團體)「分離」,但自從世界上有了政治,宗教的生存環境在政治上就不再「真空」,因此宗教也就不再可能與政治無緣。這不是說何時何地在任何事情上宗教與政治都攪到一起,而是說在社會文化的歷史進程中,宗教是在多個層面上以多種方式與政治互動。當然,這些互動既有主動與被動的區別,也有內容與程度的差異。
宗教曾經是社會一體化的主要因素。特別是在與世隔絕的、尚未出現文字的社會裡。在這些社會裡,宗教、血緣、經濟、政權和教育的組織形式沒有明確的區分。部落或社會的範疇和宗教體系的範疇是一致的,宗教群體與政治群體實質上也是一致的。這類群體各自的神維護或體現本集團的價值;群體的信仰和儀式表示人們分享同一種命運。因為幾乎沒有宗教專職人員,不存在可能與政治結構相競爭的分離的宗教結構,所以,政治當局也沒有這類的制度需要操縱,他們自己在觀點上也完全受到其社會的信仰的束縛。政教分離是不可想像的,改變了族群就等於是改變了宗教信仰。在這種社會中,宗教的信仰和實踐可能有助於培養欣然遵守社會的規範的個體;依據神聖的獎賞制度,宗教會阻止那些未經過適當的社會化的人違背社會規範;宗教體系也可能建立和加強對擁有強權的人們利用強權的限制;宗教亦可以減弱由於對稀有價值的追求所造成的緊張衝突的尖銳性。儘管宗教與政治的這些關係甚至在流動的和複雜的社會中也是存在的,但宗教作為社會一體化的基本因素,只有在結構單一,群體成員的血緣同一,宗教同一,行為模式同一的,極穩定的神聖的社會中才能看到其最純的形式。
古往今來,人們會有意識的推動或操作宗教與政治的互動,這既來自宗教力量,也來自政治力量。當社會形成多層的階級社會後,統治階級自然要求社會的宗教結構與社會的階級結構相適合,與自己所維護的社會秩序相適應。因此,政治力量,無論是當朝的還是在野的,總是從本群體的利益出發考慮和處理政治與宗教的關係。一方面,它們會通過抬高宗教地位和受制於宗教價值觀的形式,神化公共權力以及權力持有者;另一方面,如果社會的宗教結構滯後於社會政治結構的發展,如果某種宗教的群體取向有悖於社會發展的總趨勢,只要統治階級的力量足夠強大,就會運用政治權力推動(或操作)宗教結構的變化,糾正(或壓制)某種宗教的群體取向。一般來說,政治力量往往不是從思想觀念或信仰來區別對待不同的宗教,而總是從宗教群體的政治態度和是否有利於鞏固社會秩序來取捨的。古往今來的政界人士之所以對宗教群體持以程度不同的疑慮或戒心,並不在於宗教所描繪的天堂究竟是七重天還是九重天,而是擔心掌握一定群眾的宗教團體變成異己的或反社會的力量,因而採取各種可以運用的手段消除各種可能出現的政治風險。
從宗教的方面看,宗教是信仰團體,也是生活於社會中的特定人群,自然有其自身利益。不可能不對社會政治運行置身事外。無論宗教內部結構的變化,還是宗教在社會生活結構中的地位變化,都會影響到特定宗教的整體利益,至少會使該宗教內部領導層的社會地位和權益有所變化,因此宗教團體必然會或主動或被動地對旨在改變社會結構的政治變革,做出積極的或消極的反應。一般說來,一種宗教對政治變革的反應強度,與這種政治變革對於社會結構的改變程度成正比,與這種政治變革對於該宗教群體的利益的觸及程度成正比。然而在傳統社會中,社會結構的重大變化,並不是經常發生的。無論是奴隸制社會的王朝改姓,還是封建社會的城頭易旗,只要是社會的基本制度和社會的基本結構沒有發生重大改變,只要是宗教群體的基本制度和宗教的內部結構沒有陷於重大的危機與挑戰,宗教與政治互動的基本模式就不會改變,即具有一定的穩定性。
歷史經驗表明,人類進入階級社會後,有意識地推動或操作宗教與政治的互動成為宗教與政治關係的主要形式。但是,在多元格局中的居於主導地位的政治力量對不同宗教採取拉一派打一派的政策,甚至利用或誇大宗教矛盾以達到某種政治目的作法,儘管可以得到短期的利益,但結果往往是飲鴆止渴,不僅想削弱的沒有削弱,而且想扶持的對象或者扶不起來,或者是千方百計扶持起來後又尾大不掉。從長遠來看,這種作法總是留下許多難以彌合的後遺症。聰明的政治家,大都善於化解不同派別(包括不同的甚至敵對的宗教派別)間的矛盾,團結各種能夠團結的力量實現最緊迫的政治任務。而實行這種政策的政治力量,只要其政治目標真正體現了這個社會發展的最大利益,能夠滿足人民群眾政治經濟的根本需求,也往往能夠眾望所歸,得到大多數宗教群體的響應和支持。這裡實際表達的是什麼是政治,什麼是有智慧的政治。
宗教所處的社會歷史條件不同,宗教鬥爭政治化的表現形態也會不同。歷史上,既有正統宗教利用自己手中的政治權力,或利用統治集團對自己的支持,將異己的宗教信仰宣布為「異端」並藉助國家機器進行迫害;也有受壓制的宗教動用政治手段(抗議乃至武力)反抗「正統」宗教和國家政權對自身的壓迫與迫害。有時候,正在興起的宗教為了實現自己的宗教理想和價值追求,為了本宗教群體的生存和發展,也可能或主動或被動地將宗教衝突政治化,甚至引發軍事衝突。因此,宗教鬥爭的政治化,是個非常複雜的歷史現象,不能一概而論。有時是這種模式起主導作用,有時是那種模式起主導作用,有時是幾種模式同時起作用。但從根本看,是社會政治的變動引導著宗教本身的選擇。
無論何種形式的宗教鬥爭的政治化,也(是因為上一段提出了政治引導宗教,這一段討論宗教本身)總是有宗教的原動力包含其中。任何一種宗教,都是宗教觀念、宗教情感、宗教行為和宗教組織的集合。任何一種宗教都有其自身的、或多或少有別於其他宗教的信念和價值追求,都有自己的視為唯一正確的人生道路和社會秩序。不僅宗教觀念可以間接地影響教徒的政治取向,宗教的組織系統亦可以直接左右教徒在現實政治生活中的抉擇。宗教信徒的信仰越虔誠,就越容易將本宗教所追求的社會形態和行為準則,看作最理想的、最完美的和最神聖的。宗教的入世性越是強烈,越傾向於將本宗教所遵循的人生取向推而廣之。當宗教領袖和宗教信徒不僅感到現實的生活方式和社會秩序與自己所信奉的拯救(或幸福)之路相距甚遠,而且為了自己所堅信的理想而投身於改造社會的行動之中時,就會形成某種社會運動。
如果這種信仰力量與社會的統治力量結合起來,它有可能憑藉自己所能駕馭的政治力量、經濟力量和社會文化力量,將自己變成籠罩社會的意識形態,同時能夠調動社會力量實現宗教擴張。如中世紀的歐洲天主教曾先後8次發動十字軍東侵。當這種信仰力量這種宗教與傳統社會中的反抗力量結合起來時,有可能通過宗教的信念和組織形式將鬆散的民眾凝聚起來,形成大規模的社會反抗運動。如德國宗教改革時期的再洗禮派和閔採爾神甫發動的農民戰爭。只要宗教鬥爭採取了政治化的形式和手段,就不再是純宗教的,總會有世俗利益和政治目的攙雜其中。宗教鬥爭政治化雖然可以歸為一類現象,但對具體的宗教鬥爭政治化必須加以歷史的具體分析,既不能籠統地說宗教鬥爭的政治化都是社會革命運動,也不能簡單地以為宗教與哪個階級(如被壓迫階級)結合就是好的、與哪個階級(如統治階級)結合就是不好的。評判的著眼點主要地還是要看宗教鬥爭政治化與社會發展總趨勢的順逆關係和是否提升了整個社會的文明程度。
價值取向的相合或相悖
我們所知的宗教都對人們生活的世界(小到特定族群,大到整個人類)有一個神話的或神學的解說。這些神話或神學解說了特定群體的來龍去脈(如起源的神話),特定的生活方式或說社會運行規則是如何形成的(如由文化英雄或祖先創立)。進入文明時代後,宗教的世界觀越來越明晰化和體系化,特別是增添或強化了與塵世的對照物,即被稱作「天國」、「天堂」、「極樂世界」的神聖的理想世界。這個理想世界是十全十美的,是宗教信徒追求的終極目標。這個理想世界成為一種標準,宗教信徒依此評判塵世或生活的現狀:第一種可稱作否定論者,他們認為現實世界不值一提,應當儘快擺脫或改變。第二種可稱作肯定論者,他們接受並投入現實社會,但卻認為塵世乃是理想世界的有許多瑕疵的摹本。這兩種都可以歸類為外在論者,因為無論肯定還是否定,他們都將神聖的理想世界看作外在於現實生活的。而第三種則可稱作內在論者,持這種觀念的人認為神聖的理想世界根植於現實世界中,甚至根植於每個人的心中(如「人人皆有佛性」),這種內在的「神聖性」既是人們改良社會的目標,也是人們凈化自我的動力。所以,無論何種宗教,其宗教世界觀所闡述的神聖的理想世界與人們生活於其中的現實的社會生活之間,總是有一種張力。
這種張力是一種動力。神聖的理想境界是一個標準,也是一個目標,是人類生活的參照系。人類社會總是在追求理想的進程中實現個人的和社會的進步,雖然這個目標難以最終實現,但追求過程本身卻使個人或群體得到凈化,得到提升,得以完善。人類信仰宗教的過程有如個體信徒的一次特定的進香(朝聖)活動,收穫既在結果,更在過程本身。人們爭相將最美好的藝術獻給神靈,同時也提升了音樂、舞蹈、繪畫、雕塑、建築等等;人們爭相做得讓神靈喜愛,同時也提升了自己或群體的道德境界和施善範圍;人們爭相論證神靈的全知全能,同時也提升了自己的思辨,有了更多的哲思和發現。當然,在人們將宗教信仰與實踐的過程變成維護某種不合理的或腐朽的制度或秩序的工具時,信仰的功能就由弘揚真善美向兜售假醜惡轉化;如若將信仰的執著變成迫害異己或殘害生靈的迷狂,那可能就是一種「墮落」。不,應當說是「罪惡」。
宗教的善惡張力對政治形成一種壓力。因為宗教的取向與政治的取向是相合還是相悖,結果大不一樣,所以這種張力常常會使執政者感到緊張。如果特定宗教群體對政治統治集團的所作所為雖然有所指摘,但總體上(或方向上)肯定,也就是說,特定宗教群體所主張的社會理想和價值觀念與政治統治集團的主張大致相合,政治統治集團感到的壓力並不那麼沉重。但是文明時代的各個國度里,總是有不同的宗教群體。它們的價值觀念和社會理想並不一致,甚至相去甚遠。在此格局中的張力評估變得比較複雜,不是抽象地評估宗教與統治集團的張力,而是要分析:有哪些宗教群體與政治統治集團處於和諧關係中,哪些處於緊張關係中?從量上看,處於和諧關係中的是多數,還是處於緊張關係中的是多數?從質上看,無論多數還是少數,處於緊張關係中的宗教群體和政治統治集團,相互的容忍度是多少?如果只有少數的或個別的宗教群體與政治統治集團的相互容忍度低,那麼由此引發的社會衝突可能只是局部的,影響面較小;如果是多數的宗教群體與政治統治集團相互難以容忍,那麼引發的社會衝突可能會是大規模的,甚至會使整個社會陷入危機。但是我們還要看到,有時候只有人數不多的宗教群體與政治統治集團針鋒相對,但由於相互容忍度很低,也很有可能出現極端的衝突事件。在這種情況下,人數較小的群體卻可能造成強大的社會震動併產生長遠的社會影響。
宗教政黨是宗教與政治結合的一個組織化產物,宗教政黨與世俗政黨的區別在於它將宗教信條和教規等納入黨的綱領,它的黨員也許分屬於不同的階級或從事不同的職業,但卻有著鮮明的宗教屬性。在宗教政党參與國家政治生活的過程中,宗教作為一種社會群體,為了維護自身的利益參與國家政治生活,並通過自己的價值觀和力量對社會發展的政策和走向施加影響。在考察宗教政黨時,首先涉及的是能否組建宗教政黨,這取決於現代國家的政治安排與文化傳統。同是現代社會,歐洲不同於美國,宗教或教派可以組建政黨並以此形式表達自己的政治意願和利益訴求。宗教政黨在參與國家政治生活的過程中,因自身情況和生存環境不同,具有不同的特性。其次,涉及宗教政黨與特定宗教或教派的關係。在許多情況下,宗教政黨與宗教教派不是一對一的對應關係,即並非一個宗教只有一個政黨,也就說在一種宗教內有不同的宗派,每個宗派各有自己的政黨。第三,涉及跨國宗教政黨與特定國家或政府的關係。一個國家或一個宗教內有不同的宗教政黨,構成多元政治格局。然而在現代化進程中,一個宗教政黨會在不同的國家裡有其分支,即跨國的宗教政黨,但因其是在不同的國度,可能會有不同的政治命運。第四,除了對有無宗教政黨及其是否參與政治的性質和程度做類型學的梳理之外,更重要的問題在於宗教政黨的存在狀態與作用,如何影響國家的政治運作,即宗教團體與政府是什麼關係,宗教政黨的領袖與政府首腦是什麼關係,宗教政黨對國家政治生活產生什麼影響。
雖然在當前的世界發展狀況中,宗教是一個很敏感的字眼,但我們不能說宗教從來都是影響國際政治的首要因素,宗教在不同的時代對國際政治的影響是不一樣的,而且在同一時代,不同的宗教教派或團體對國際政治的影響也是不一樣的。另一方面,我們也不能將宗教與國際政治的互動看作宗教與國際關係的所有方面。然而不可否認的是,無論在歷史上還是在現當代,宗教都是影響國際政治的一個重要法碼。可以肯定地說,當今世界上的絕大多數宗教領袖和宗教徒,都是熱愛和平並反對戰爭的;而在世界各大宗教傳統中,也都有許多倡導和平的信仰資源。然而重要的問題也許並不在於各個宗教中有沒有倡導和平的信仰資源,而在於「事到臨頭」時宗教領袖和宗教徒必須在戰爭與和平(甚至是在參戰與反戰)之間做出政治上的抉擇。
遠古時代無需選擇,那時雖已有了宗教和政治,但社會規模不大,內部分化不強:部落社會的政治、經濟、宗教等雖屬於社會的不同層面,但基本上是同構一體的。也就是說,在政治上成為部落的敵人,同時也在宗教上成為部落神靈的敵人。作為部落成員的參戰與作為宗教信仰者的參戰是二位一體、合一的。可是進入文明時代、世界上有了不同國家之後,情況就大不相同了。一方面,國家與宗教的關係複雜化了,除了統治集團確立的國教,可能會有被統治者的宗教,還可能有若干獨立教團。文明社會有了不同的階級、不同的職業群體和不同的族群。人的身份不僅比部落群體更為複雜,而且多重身份相互之間可能不再是同構的,甚至是分裂的。另一方面,不僅身份認同多元化,而且在政治的價值取向上也會多樣化:國家的政治價值取向與宗教群體的政治價值取向可能一致,也可能不一致;宗教信徒與宗教群體的政治價值取向可能一致,也可能不一致。在這種情況下,面對戰爭與和平的抉擇時,一個國家、一個宗教群體、一個宗教信徒(如信徒對服兵役的態度),既有可能做出大致相同的選擇,也有可能形成某種不同意見,還有可能意見分歧形成分裂之勢。
宗教極端主義不是某個宗教特有的現象,它是當今國際和各國國內各種關係急劇變化和日益複雜的產物。任何宗教的極端主義不是孤立產生的,宗教衝突也不是僅僅出自宗教自身的原因。一方面:宗教極端主義確實與特定宗教或教派有所關聯,但我們必須清醒地認識到,宗教極端主義是社會歷史的產物,不是某個宗教(特別是那些成為歷史傳統和文化傳統的宗教)的固有屬性。同時我們也要面對現實,因為宗教極端主義雖屬於某個宗教或某個教派的內部事務,但是在全球化的今天,它對國際關係的影響極大。另一方面:並非所有的極端主義都是宗教的,也不是所有的極端思想(無論政治的還是宗教的)都付諸行動。那些採取行動的極端者經常使人們聯想到「恐怖分子」,但宗教思想上的極端主義與政治行動中的恐怖主義有關聯但不能等同。
政教分離涉及的只是宗教團體與政府的關係,而宗教與政治的互動卻多種多樣,因此,強調政教分離並不一定能夠剝離宗教與政治的關係,宗教也不可能斷絕對政治的表態。在人類歷史上,宗教間的衝突和戰爭,宗教群體支持不同國家間的聯合與博弈,宗教群體參與其中或直接操控的國際貿易,具有多重身份的宗教群體成員在國際往來中促成的不同宗教文化間的碰撞,都會影響國際政治的格局與互動模式。宗教極端主義與恐怖主義雖然只是部分的關聯,但宗教極端主義有可能導致政治行動上的恐怖主義這種關聯本身以及這種關聯攪動國際政治的能量,已使它們成為影響國際政治格局及其互動模式的重要維度之一。世界各大宗教傳統均有數以億計的信徒,各教之內持極端主義思想(以及進而實施恐怖主義暴行)的都是極少數。一方面,很多有識之士斷然否認宗教與恐怖主義有任何關聯,聲稱恐怖分子根本就不是本宗教的信徒;但是另一方面,某些恐怖分子確是先接受宗教極端主義思想再走上恐怖主義道路,並繼續打著宗教的旗號為其張目。採取不承認的策略並不能斬斷宗教極端主義與某些恐怖行動或某些恐怖分子的關聯。重要的是存有極端主義思潮的宗教群體(無論是基督教的還是伊斯蘭教的,或是佛教的)如何自己提高機體免疫力在自身內部減弱極端思想的影響力,靠外力治療效果相當有限。馬丁·路德的宗教改革帶來基督教的新紀元,但這種自我更新的動力和主角乃是來自於內部。
在世界各大宗教中,「沉默的大多數」位於中間地帶,宗教極端主義只是思想流派之譜系的一極,與之形成鮮明對照的則是強調開放寬容,推動對話理解。這些力量在世界各大宗教中都有,他們不僅一直在發聲,而且隨著世界各地各種突發事件引發的誤解加深乃至仇恨情緒的增長,人們也愈發感到增進不同宗教不同教派間的對話和理解的必要性與迫切性。宗教間對話是宗教界促進世界和平與宗教間和平的諸多努力之一,意在促進生活在同一片藍天下的不同宗教信仰的人們相互理解,意在促進不同信仰的群體和諧相處,意在提升自己。這種善良美好的願望得到越來越多的人們的理解、支持和積极參与。然而僅有國際層面和部分宗教領袖間的對話是遠遠不夠的,更需要的是在不同國家或地區(尤其是在多族群多宗教共存的國度)內部通過對話緩解分歧、增進理解,形成有效的化解矛盾的社會機制。另一方面,「各美其美」以求「美美與共」確實是一種良好的願望,但是我們也要深思:在多元文化多元宗教的格局中,如果「各美其美」只是各「美」自己而不承認別人有美,還有可能「美美與共」么?如果「各美其美」也意味著各有不美,那麼在對話中能否各有自我批評、有揚有棄?能否在彼此讚美的同時彼此有所希望建議甚至有所批評?如果不認識到彼此各自都有美與不美,「各美其美」會不會無法「美美與共」、甚至會撕裂社會?
本文原載於《宗教學研究》2017年第3期。
感謝李華偉老師提供原文,金澤老師授權轉發!
編輯 | 季怡雯
宗教學術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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