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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長買處,憑什麼姦淫者無罪,介紹人被捕

四川宜賓縣國稅局白花分局局長盧玉敏,以6000元價格「買處」(該縣一名年僅13歲的初一女生)。縣公安局以盧局長當時確實不知道小紅是不滿14周歲的幼女為由,對盧以嫖娼行為作出行政拘留15日並處罰金5000元的頂格處理。將小紅「介紹」給盧局長的柏溪鎮某火鍋店老闆娘牟某等人涉嫌介紹婦女賣淫罪,由警方提請縣檢察院批捕。(5月12日人民網)  奇怪!同案件中的姦淫幼女者按治安管理處罰,而「介紹人」則批捕。莫非「刑不上局長」?我也算是個學過點法律,教過點法律,編寫過點法律常識教材的人,怎麼百思不解,覺得法律對官員與對普通百姓好像完全不一樣。宜賓縣公安局還聲稱,此案涉及到在校未成年學生,又涉及到國家幹部,所以要正確定性,及時依法處理。將小紅「介紹」給盧局長嫖宿的老闆娘牟某等人涉嫌介紹婦女賣淫罪,觸犯刑律,由警方提請並經縣檢察院批准批捕,5月4日,牟某被抓獲。而實施姦淫幼女的盧玉敏,則以「嚴重」違反了《治安管理處罰法》,作出行政拘留15日並處罰金5000元的「嚴厲」處理,「決不姑息」。  同一案件兩方當事人,怎麼判定違法性質與適用法律完全不同了?「介紹者」,犯罪!姦淫者,則「尚不夠刑事處罰,由公安機關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我以為,盧玉敏與牟某,要麼,都按治安管理處罰,要麼,都按刑事處罰。這樣才能體現同罪同罰。  依照有關法律規定,對盧玉敏與牟某的處罰應大體相當。《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分別規定,嫖娼的,介紹他人賣淫的,都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局長適用治安管理處罰,火鍋店老闆娘也應適用相同法律。  同理,牟某涉嫌犯罪,盧玉敏也逃脫不了罪責。《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條、第三百六十條分別規定,引誘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賣淫的,嫖宿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都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可是偏偏同罪不同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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