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之債是否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裁判要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因交通事故引發的侵權之債不必然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肇事車輛系夫妻共同財產且營運收入用於家庭生活的,夫妻雙方作為共同被告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案情:2013年1月2日,原告彭某某租用被告楊某某所有並駕駛的渝G3xxxx號長安小貨車前往重慶某某能源開發公司裝運消防器材。被告楊某某在該公司院壩內倒車時,因忽視瞭望,將在車後側面10多米遠的原告撞到在地,造成原告頭部及多處損傷。原告遂訴請法院判決被告楊某某、杜某某(楊某某之妻)共同賠償醫療費、交通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撫慰金、誤工費等共計321661.05元。法院經審理認為渝G3xxxx號長安小貨車登記的法定車主雖系被告楊某某,但實際是楊某某與杜某某的夫妻共同財產,且該車的經營收入也用於二被告的家庭生活。因此判決被告楊某某、杜某某共同賠償原告彭某某醫療費、交通費、殘疾賠償金、誤工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精神撫慰金、等共計人民幣185272.49元。

分析:此案涉及到對夫妻一方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人身損害、財產損害形成的侵權之債,是作為個人債務還是夫妻共同債務處理的問題。目前在實踐操作中,由於法律缺乏明確規定,容易造成執法尺度不一,損害法律的權威。在此,筆者結合本案和審判實踐中的情況,略述管見。

一、夫妻共同債務的範圍

根據我國《婚姻法》第41條的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該條規定確定了夫妻共同債務制度和處理原則。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和解釋(二)明確規定了幾種夫妻共同債務的特殊情況,以司法解釋的形式明確了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原則: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夫妻共同債務主要是基於夫妻的共同生活需要,以及對共同財產的管理、使用、收益和處分而產生的債務,無論其名義上是否以一方為債務人,夫妻雙方都負有共同償還的責任。夫妻共同債務的構成要件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在時間上,夫妻共同債務形成的期間一般為夫妻關係存續期間。

2、在範圍上,夫妻共同債務一般包括以下幾個方面:(一)夫妻為家庭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二)婚前一方借款購置的財產已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為購置這些財產所負的債務;(三)夫妻共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或者一方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經營收入用於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負的債務;(四)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治病以及為負有法定義務的人治病所負的債務;(五)因撫養子女所負的債務;(六)因贍養老人所負的債務;(七)為支付夫妻一方或雙方的教育、培訓費用所負的債務;(八)為支付正當必要的社會交往費用所負的債務;(九)夫妻協議約定為共同債務的債務;(十)其他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債務。

3、在承擔責任的方式上,夫妻「共同償還」的責任是無限的、連帶的清償責任,不論雙方是否離婚,均得以夫妻共同財產、自己所有的財產(包括婚前的財產)清償。債權人有權向夫妻一方或雙方要求清償債務的部分或全部,它不分夫妻應承擔的份額,也不分先後順序,夫妻任何一方應根據債權人的要求全部或部分承擔債務。一方財產不足以清償時,另一方負有清償責任。在離婚時,夫妻對共同債務承擔的約定只對彼此有效,屬於內部的約定,對外並不能對抗債權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25條對此予以明確規定: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

基於上述理由,筆者認為,確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債務屬於個人債務還是夫妻共同債務,可以考慮以下兩個判斷標準:(1)夫妻有無共同舉債的合意。如果夫妻有共同舉債的合意,則不論該債務所帶來的利益是否為夫妻共享,該債務均應視為共同債務。(2)夫妻是否分享了債務所帶來的利益。儘管夫妻事先或事後均沒有共同舉債的合意,但該債務發生後,夫妻雙方共同分享了該債務所帶來的利益,該債務應視為共同債務。

二、交通事故的責任主體

根據《民法通則》第119條規定,除特殊侵權案件外,一般侵權案件適用過錯責任原則,即侵權人按照自己的過錯程度對受害人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沒有過錯的,不承擔賠償責任。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案件,同樣適用過錯責任原則。關於道路交通事故中責任主體的確定,目前學界和審判實務界大都認同以運行支配與運行利益歸屬的「二元說」,即從運行支配和運行利益兩個方面考量。運行支配指誰對機動車的運行具有支配和控制的權利;運行利益的歸屬指誰從機動車運行中獲得了利益。一般情況下,如果同時符合這兩個標準,可確定為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的賠償責任主體。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相關司法解釋,如《關於被盜機動車肇事後由誰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批複》《關於購買使用分期付款購買的機動車從事運輸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財產損失保留機動車所有權的出賣方不應承擔民事責任的批複》《關於連環購車未辦理過戶手續,原機動車所有人是否對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損害承擔責任的請示的批複》等,都體現了這種對道路交通事故責任主體認定的基本思路。

在現實生活中,道路交通事故中肇事車輛的權屬是多種多樣的,如果要判定夫或妻一方因交通肇事而產生的侵權之債,屬一方個人債務還是夫妻共同債務,應從另一方對該機動車能否進行運行支配和有無運行利益來判斷,如符合這兩項標準,則應認定為共同債務;反之,則應認定為個人債務。

具體到本案,雖然渝G3xxxx號長安小貨車登記的法定車主系被告楊某某個人,但實際是楊某某與杜某某的夫妻共同財產,且該車的經營收入也用於二被告的家庭生活。因此杜某某也是交通事故賠償責任的主體,法院判決被告楊某某、杜某某承擔連帶責任的做法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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