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9年毛澤東為何要特赦一批戰犯
1959年8月24日,毛澤東從外地趕回北京,途中他在杭州給劉少奇寫了一封信:
「我想到,今年國慶10年紀念,是否可以赦免一批(不是『大赦』,而是古時所謂『曲赦』,即局部的赦免)確實改惡從善的戰犯及一般正在服刑的刑事罪犯。如辦此事,離國慶只有30多天時間,是否來得及審查清楚?或者不趕國慶,在秋天辦理即可,但仍用國慶10年的名義。此事是否可行,亦請召集有關同志商議一下。」
毛澤東為何要在國慶10周年時特赦一批戰犯和一般刑事罪犯呢?這源於公安部的一封信。1957年1月29日,公安部向中央提交了一份關於對國民黨少將劉煥東等12名病患戰犯處理意見的報告。2月2日,毛澤東作出批示:「不但這些人應當處理,其他戰犯凡犯罪較輕、表現較好的,都應考慮判決釋放。」他請公安部「將戰犯全體審查一下,定出一個處理方案送中央審閱」。
這實際上不是新中國成立後第一次特赦戰犯。早在1956年,最高人民檢察院根據全國人大《關於處理在押日本侵略中國戰爭中戰爭犯罪分子的決定》和毛澤東4月25日簽署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分三批釋放了免予起訴的1017名日本戰犯。這次處理,雖然沒有以特赦的名義進行,但實際上就是特赦。
新中國成立後,1954年頒布的第一部《憲法》曾規定過大赦制度。但毛澤東在給劉少奇的信中明確指出,這種赦免不是「大赦」是「曲赦」,即特赦。所謂大赦,一般指在特定情況下對在押罪犯無條件一律赦免,而特赦是針對特殊群體的有條件的赦免,即「改惡從善」的予以赦免。
為什麼不對所有在押罪犯無條件進行一律赦免呢?這是因為,大赦是對之前生效判決的否定,是一個嚴重的事件,一般是在政權變動過程中才會發生。在政權穩定的時候不會發生這種事,所以除了1954年《憲法》規定了「大赦」,但實際上從沒使用過。之後的三部憲法完全刪除了這種規定。
值得注意的是,這次赦免對象包括普通刑事罪犯和戰犯。據統計,當時戰犯在在押罪犯中的比例是非常小的(約佔0.04%)。單是針對戰犯進行特赦,意義不大。把普通刑事罪犯作為特赦對象,不僅大大增加了特赦對象的數量,也讓新中國的首次特赦具有了更廣泛而典型的刑事政策意義。
按照毛澤東的建議,1959年9月8日,劉少奇主持召開中央政治局會議,討論並通過了《中共中央關於特赦一批確實已經改惡從善的戰爭罪犯、反革命犯和普通刑事罪犯的建議》。9月14日,毛澤東代表中央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考慮該建議。9月15日,毛澤東邀集各民主黨派、人民團體、文化教育界和無黨派人士舉行座談會,通報並徵求對特赦問題的意見。關於特赦條件,毛澤東說:「凡是改好了的,我們赦免。按照憲法,叫特赦,不是大赦。」關於為什麼要實施特赦政策,毛澤東說:主要是又經過幾年的發展,「人民自己站起來了,人民有神氣了,問題是個人民問題」。實施特赦的條件業已成熟。
9月17日,朱德主持召開二屆全國人大九次會議並通過了《關於特赦確實改惡從善的罪犯的決定》。當天,劉少奇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特赦令》,宣布「對於確實改惡從善的蔣介石集團和偽滿洲國的戰爭罪犯、反革命罪犯和普通刑事罪犯,實行特赦」。這是由毛澤東、劉少奇、周恩來、朱德等黨和國家領導人共同推動出台的新中國第一個特赦令。
為了更具體地指導各地執行特赦政策,當天還下發了《中共中央關於特赦罪犯的指示》,對特赦的具體步驟、方法、宣傳以及特赦後的安置等作出詳細規定。首次特赦,釋放反革命罪犯和刑事罪犯12082名、戰犯33名,另有389名獲減刑。
自此,中央決定以後每年特赦一批戰犯,1960年、1961年、1963年、1964年、1966年和1975年相繼實施專門針對戰犯的六次特赦,共釋放戰犯556名,另有90名獲減刑。
實施有條件的特赦,對在押罪犯是一種激勵和鞭策,有利於增強罪犯改造的自覺性和主動性。
號稱「死頑固」的原國民黨中將黃維的說法很有代表性。他回憶說:「第一批特赦時,周總理點名要特赦我,可是被管理所給頂住了,他們說我沒有改造好,不同意特赦我,如果特赦我,別的戰犯不服呀!後來繼續接受改造。1968年以後思想有了較大轉變,慢慢向好的方面發展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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