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審判為中心視角下的冤錯案件防範

以審判為中心視角下的冤錯案件防範

來源:人民法院報2015-05-13

本報記者 唐亞南 冀天福本報通訊員 袁小剛

編者按:

2010年5月9日,以故意殺人罪蒙冤入獄11年的趙作海被無罪釋放。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張立勇看望趙作海時鞠躬致歉,這一舉動在當時引起了廣泛熱議,一度把河南高院推向風口浪尖。為警醒全省法院牢記錯案教訓,2010年6月,河南高院將趙作海無罪釋放的5月9日確定為「錯案警示日」,至今,連續五年舉辦錯案警示日座談會,通過座談,為防範冤錯案件積累了豐富經驗,有的已經成為更高層次的制度性框架。

  2015年5月9日,由河南高院和中國政法大學法律實證研究中心聯合主辦的「5·9」錯案警示日座談會在河南鄭州舉行。與會人員就「以審判為中心」防止冤錯案件的相關問題積極建言獻策。

以審判為中心要堅持「五個必須」

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 張立勇

  「以審判為中心」體現了刑事司法規律,是保證司法公正的前提和必然要求。做到「以審判為中心」,要堅持「五個必須」。一是必須強化庭審的實質功能。庭審是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及法院履行審判職能的核心程序,是還原案件客觀事實最為有效的途徑。「以審判為中心」首要的就是「以庭審為中心」,強化庭審的實質功能。要做好證人出庭工作,嚴格落實非法證據排除制度。二是必須加強對偵查權的監督和引導。要促使偵查始終圍繞審判程序的要求進行,確保偵查的辦案標準符合審判程序的法定定案標準,從源頭上防止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案件或者違反法律程序的案件「帶病」進入審判程序。三是必須強化對檢察權的制約。要對現行的司法權配置及運行機制進行必要的改進,調整出庭公訴人的角色定位,將公訴職能與法律監督職能剝離開,明確出庭公訴人只履行代表國家指控犯罪的職責,法律監督職責應交由上一級檢察機關行使。這樣的監督既不會造成出庭檢察人員身份上的混同,也能夠保障監督的中立性、客觀性、實效性。四是必須保障控辯雙方地位平等。要在形式上落實被告人的訴訟當事人地位。去除對被告人的「犯罪人標籤化」,在有罪判決作出之前,參加刑事庭審的被告人不是罪犯,應當尊重其人格尊嚴。在庭審中,要讓被告人和自己的辯護律師坐在一起,形成辯護共同體,共同商量、共同應對公訴機關的公訴、質詢。五是必須積極推進審判權運行機制改革。要落實主審法官、合議庭辦案責任制,放權於合議庭和主審法官,形成主審法官對案件質量負總責、合議庭成員共同負責的責任格局。

切實貫徹證據裁判原則 堅決防範冤假錯案

最高人民法院刑五庭庭長 高貴君

堅持「以審判為中心」,是由司法審判的最終裁判性質所決定的,強調刑事訴訟各環節都要圍繞審判中事實認定、法律適用的標準和要求進行指控和辯護,強調取證、舉證最後都要落到審判環節的質證、認證上來,都要以刑事訴訟法規定的證據規則、證明標準為指引。堅持「以審判為中心」,對於防範冤假錯案,加強司法人權保障,提高刑事訴訟的整體水平,維護刑事司法公正,具有重大意義。人民法院要積極採取措施,適應「以審判為中心」的工作要求。一是大力推進庭審實質化。要保證庭審在查明事實、認定證據、保護訴權、公正裁判中發揮決定性作用。二是嚴格審查判斷證據。根據證據裁判原則的要求,刑事裁判必須建立在準確認定案件事實的基礎上,而案件事實又必須以證據為根據。三是依法排除非法證據。目前非法取證特別是刑訊逼供問題在實踐中仍然不同程度地存在,仍要保持高度警惕。四是堅決貫徹疑罪從無原則。疑罪從無原則是「以審判為中心」的基本要求,也是審判階段防範冤假錯案的底線。對於認定被告人有罪的證據達不到確實、充分標準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建議檢察機關撤訴或者依法宣告無罪,但決不能降格作出「留有餘地」的處理。

防範冤錯案件的兩件「利器」

中國青年政治學院常務副院長 王新清

  庭審的證據審查功能中有兩件防範冤錯案件的「利器」——「非法證據排除」和「疑罪從無判決」。關於冤錯案件的防範,其一,排除非法證據是防範冤錯案件的「有力武器」。發生於偵查階段的刑訊逼供成為冤錯案件的原因,必然在審查起訴、審判階段上出現「幫凶」。如果在審查起訴、審判階段把這些非法證據排除了,認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的證據鏈條就可能斷裂,冤錯案件就有可能避免。其二,敢下「疑罪從無判決」是防範冤錯案件的關鍵所在。為了解決法官「排除非法證據」、「作出疑罪從無判決」的後顧之憂,應當改革完善司法工作機制。第一,改革檢察機關在刑事訴訟中的監督方式,把檢察機關對刑事訴訟的監督局限在程序內的抗訴上,而不是其他形式的監督;第二,為防止公訴方對「排除非法證據」、作出「疑罪從無判決」法官的不當追究,凡是需要以職務犯罪追究法官刑事責任的,應該交由公訴案件檢察機關以外的檢察機關立案偵查,而且在起訴前徵求省級法官懲戒委員會的意見;第三,在新的看守所法中規定看守所有協助法院進行非法證據調查的義務,包括要求看守所幹警、在押人員接受法院的有關調查;第四,建立強制偵查人員出庭接受法庭調查,偵查機關必須向法院提交訊問時全部錄音錄像的制度。

以審判為中心說到底是以一審的庭審活動為中心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 陳瑞華

  「以審判為中心」有三層含義。一是刑事訴訟以審判為中心。在整個訴訟程序中不能把偵查作為訴訟的中心,也不能把公訴作為訴訟的中心,尤其不能把法律監督當成訴訟的中心。應著力克服偵查中心主義,公訴中心主義,法律監督中心主義。二是審判以庭審為中心。不能把庭外閱卷、請示彙報當做審判的中心。偵查案卷記錄的是偵查的結論,阻擋案卷就是拒絕偵查中心主義。以庭審為中心,就是真正讓庭審活動成為決定案件的關鍵。這就要求把偵查案卷阻擋在法院審判大門之外(難道偵查案卷不能在庭審上出示、質證嗎?那法庭上公訴人怎麼舉證?)。三是審級關係以一審為中心。一審承擔著事實審這一關鍵任務。我國冤假錯案的發生,根本的原因之一就是一審事實審的作用沒有很好發揮,導致審判流於形式。要想防止冤假錯案,一審是基礎,二審是關鍵。在整個法院審判程序內部,應該把第一審改造成徹底的事實審。審級關係上應該一審為主,要盡量通過一審阻止冤假錯案(同美國一樣,二審只負責法律審?)。

以審判為中心視角下的控辯地位平等機制

金博大律師事務所主任 陸詠歌

  保障控辯平等,應當強化被告人、辯護人庭審時的訴訟權利。出庭被告人「去犯罪化標籤」、調整庭審布局,是控辯地位平等、保障辯護權的形式要件。在進入法庭前,出庭被告人就應當脫掉「黃馬甲」,摘掉手銬、腳鐐等刑具。庭審布局,應保障被告人與辯護人的及時交流。對控方證據、辯方證據區別對待,證人出庭及立案庭審查非法證據排除程序,是實現「控辯地位平等」的實質要件。對於控方證據,應當嚴格按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予以審查,違反法律規定就應當予以排除;對於辯方證據,只要能夠達到使案件產生合理懷疑的程度即可,而不應直接以證據來源或者其他瑕疵問題予以排除。

冤錯案件的糾正需要機制的完善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李奮飛

  我國誤判糾正機制存在明顯缺陷,為完善這一機制,首先,應當賦予被生效判決確定有罪者必要的權利。比如申請進行定罪後的DNA檢測的權利。還應完善刑事物證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提高物證管理的法治化水平。其次,立法應降低再審改判無罪的證據標準。認定某生效裁判屬於誤判,既不需要100%的無罪證據,也不需「確實、充分」的無罪證據,只要現有證據表明該案存在「合理的懷疑」即可。再次,應當完善糾正刑事誤判的程序機制。可在全國人大之下設立由法學教授、離退休的資深法官和檢察官、人大代表、執業律師以及網民代表組成的申訴案件複查委員會。申訴案件複查委員會決定啟動再審的,接受該決定的其他同級法院須無條件啟動再審程序,並將再審結果及時報送申訴案件複查委員會。

以審判為中心需公檢法及律師形成合力

——專訪中國政法大學訴訟法學研究院名譽院長樊崇義教授

  記者:如何正確理解「以審判為中心」?

  樊崇義:「以審判為中心」制度的改革不是對「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這個基本原則的顛覆。要正確地處理好「階段論」和「中心論」的關係,「以審判為中心」這個制度改革的主體不僅僅是法院,包括檢察院,還有律師。貫徹「以審判為中心」,必須堅持證據裁判原則。一定要明確本案的證明對象,證明什麼。法官要緊緊抓住八個環節不放,即證據的搜集、落地、保管、移送、出示、指正、辯論、認證,堅持證據裁判原則,嚴格依法來進行。

  記者:推進「以審判為中心」制度改革的總價值目標是什麼?

  樊崇義:是司法公正,即通過法庭審判的程序公正實現案件的實體公正;直接目標是庭審的決定權,即保證庭審在保護訴權、認定證據、查明事實、公正裁判中發揮決定性作用;間接目標是促使辦案必須經得起法律檢驗的理念得以樹立,確保偵查、審查起訴的案件事實、證據經得起法律檢驗。

記者:「以審判為中心」訴訟制度改革需要哪些措施保障?

  樊崇義:一是堅持證據裁判原則;二是堅持非法證據排除規則;三是完善證人、鑒定人出庭制度;四是堅持「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法定證明標準;五是維護司法權威,充分發揮庭審的決定性作用;六是實行辦案質量終身負責制和錯案責任倒查問責制。

防範冤假錯案離不開媒體

法制日報社副總編輯 伍彪

  防範冤假錯案是一個系統工程,離不開媒體。在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大背景下,黨領導的媒體與司法機關之間既是監督關係,更是支持關係。冤假錯案是司法活動的非常態結果,往往成為媒體關注的焦點。媒體的關注,使得本來只為少數人知悉或極少數人參與的司法活動變得廣為知曉,有助於關閉暗箱操作的大門,使陽光司法成為可能。媒體也是司法與民眾之間的橋樑。媒體通過對司法機關相關舉措、對司法活動、對當事人情況的關注,既使民眾感受到司法的溫度,也使司法活動處於民眾的視野之中,抬升冤假錯案發生的門檻。媒體要積極主動與社會各界攜起手來,共同為守住公正司法底線創造寬鬆、理性的環境。司法機關也要主動與權威媒體溝通,爭取最好的宣傳效應;要實事求是不遮掩,坦誠相對破誤解;要注意方法,冷靜面對媒體的評論,科學應對媒體關注與批評。

從媒體視角看冤錯案件的防範

人民法院報社社長 倪壽明

  如何防範冤錯案件是一件非常複雜的工作,不僅需要通過司法改革,完善工作機制和制度,提高司法人員素養,也需要各有關方面積极參与和配合,需要來自社會的監督和約束。其中,離不開媒體參與和關注。媒體通過近距離關注,一方面把所見所聞向社會傳播,滿足公眾知情權;另一方面推動司法公開,提高司法透明度,約束法官任性,約束法官濫權。這就是媒體關注的價值所在。但是,媒體必須嚴格按照審判過程,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關注,評論也應當是客觀分析,不預設立場,把握好「度」,避免進行煽情炒作,避免給司法機關施加壓力。記者「筆下有財產萬千,筆下有毀譽忠奸,筆下有是非曲直,筆下有人命關天。」凡涉及司法報道,必須慎之又慎。新聞時效跟從於「司法節奏」,新聞真實服從於「法律紅線」,利益追求止步於「法治理性」。同時要平衡報道,兼顧各方,給訴訟各方平等的陳述事實和表達觀點的機會。媒體也要堅持自律,決不濫權,接受規制。司法機關則應建立一個更加公開、透明和開放的公共司法服務體系,歡迎媒體關注和報道,以公開為原則,以不公開為例外,使「以審判為中心」的司法活動真正在陽光下運行。對專業性較強、公眾不易理解的難點焦點問題,要善與媒體溝通,進行深度解讀。現代信息社會,眾生喧嘩的輿論環境將成為常態,法官既要尊重媒體、重視輿論,又要保持司法定力、堅守司法底線,堅定地防範冤錯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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