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晉藩:從傳統法律文化看堅韌進取的民族精神

原標題:從傳統法律文化看堅韌進取的民族精神(大家手筆)

  歷史法學派通常認為,法律是一個國家民族精神的體現及產物。作為傳統文化重要組成部分的中華法律文化,體系完整,內容豐富,綿延數千年而未中斷。從這數千年傳承與創新的法制歷程中,我們可以看到鮮明的堅韌進取的民族精神。

  我國古代所處的封閉地理環境妨礙了傳統法律文化與外國法律文化之間的橫向交流,加之我國古代法制在相當長時期內居於世界前列,統治者也有意固守這種封閉狀態,導致我國傳統法律只能是縱向傳承。自「夏有亂政」而制「禹刑」,其後商有「湯刑」,周有「九刑」,秦有「秦律」,漢有「漢律」,魏有「新律」,晉有「泰始律」,唐宋元明清歷朝歷代也各有律,其間源流清晰,損益可考。

  法律植根於社會,社會的發展推動法律的發展,因而法律雖具有歷代傳承的因襲性,但基於不同時期的社會變化而有所發展變化,形成了特有的時代特點。孔子在考察夏商周三代禮的源流關係時提出:「殷因於夏禮,所損益,可知也;周因於殷禮,所損益,可知也」。孔子關於禮的源流關係的論斷,同樣適合於法。數千年的法律史,無論篇章結構、條款規範,都基於時代的變化而有所不同,其源流興革各有蹤跡可尋,從而形成了具有內在聯繫性的法律系統和法律傳統。至唐代,封建的法律體系已經形成。末代王朝清朝的刑制雖較唐律有所倒退,但就總體而言,清朝法律已經相當完備,行政立法、民族立法、司法制度都達到了新高度。

  我國的法律史是在傳承與創新中逐漸發展起來的。傳承是以歷史所提供的資料為基礎;創新是在傳承基礎上的突破。因而創新較之傳承更為艱苦,歷時也更為長久。創新首先需要認真總結前代法律的成功經驗與缺失,使新立之法避免前車之覆。創新還需要認真分析把握社會的主要矛盾,從而確立立法的主要方向,以有利於矛盾的解決。創新更需要先進的思想家、法學家,將其思想認識與理論見解注入法律中去,開創法律的新天地。以戰國時期《法經》為例,其作者李悝就是在總結戰國時期各國制定成文法的經驗、洞察魏國主要矛盾的基礎上,提出了「王者之政莫急於盜賊」的立法指導思想。他秉承「不別親疏,不殊貴賤,一斷於法」的法治精神,強調貴族高官違法犯罪依律處刑。可以說,《法經》既是改革的產物,也是推動改革的重要手段。

  再以漢律為例,漢承秦製表明了法律發展的內在連續性。漢律的主要創新之處在於儒家化。這是建立大一統的專制主義的西漢王朝所需要的。以董仲舒為代表的漢儒,提出了大德小刑之說,確立了影響悠久的德主刑輔的法制原則。漢儒還通過各種途徑將三綱之說入律,使倫理道德法律化。法律由於得到道德的支撐,不僅減少了施行的阻力,而且也有助於社會的安寧。「三綱」入律是儒家的偉大創舉。這個引禮入法的變革,雖有最高統治者的支持,但它所遭受的阻力也是不言自明的。沒有兩漢儒家的堅持努力和他們提出的理論先導,就不會有儒家化的漢律。這個過程雖然始於漢,最後完成卻是在幾百年之後的唐朝,體現了民族的進取精神及其成果。

  中華民族自形成之日起,就有著鮮明的自強不息的進取精神。經過秦末以來的戰亂,漢高祖出行時甚至難以配齊四匹相同顏色的馬匹。但至漢文帝時,已是「太倉之粟陳陳相因,充溢露積於外,至腐敗不可食。」這一盛世景象出現的根本原因,正是廣大人民群眾的自強不息、奮力耕耘。這種精神促進我國社會不斷發展,也推動法律在傳承中不斷創新。

  (作者為中國政法大學終身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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