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三鹿奶粉事件」看新聞輿論監督困境與法律應對、社會責任-菏澤小語-搜狐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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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7日,隨著北京三元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與河北三元食品有限公司組成的聯合競拍體以61650萬元人民幣的價格競拍成功三鹿核心資產,田文化的被起訴,三鹿奶粉事件漸漸落下帷幕。
2008年北京奧運會成功的舉辦,中國政府實踐了 「綠色奧運、科技奧運、人文奧運」三大理念的承諾,得到了國際社會的高度評價,也在每個國人的心目中留下了無與倫比的美好印象。但是,當人們還沉浸在奧運會成功舉辦的歡樂喜慶之時, 「三鹿」「奶粉事件引發的一系列問題又使國人跌入了憤慨揪心之痛。一批知名企業受到牽連,波及整個中國乳品行業,以致震驚海內外。
奶粉事件的輿論漸趨平緩,但奶粉事件披露出來的地方政府的壓制、瞞報,無良企業的金錢開道,各界對企業責任的深切關注。面對受害幼兒家長領導的幾千、幾萬元不等的賠償費,與兒童的身體健康相比,何憂以堪?
痛定思痛,我們不得不檢討事件背後深層次的原因。為何一個涉及食品安全的奶粉個案,何以在短短几天時間裡引發奶業行業危機,食品公共安全危機,「Made in China」中國品牌危機,乃至中國政府的信任危機。
本文通過對「三鹿」奶粉事件所引發的一系列社會問題,尤其是新聞媒體在事件中的責任缺失,以及雙重性格分析,如何在市場經濟條件下進一步加強黨的領導,提高新聞媒體輿論監督與引導能力,如何通過法律手段保障新聞媒體有效履行社會責任進行研討,並提出新聞立法的可能性與現實性。
一、「三鹿」奶粉事件演變為信任危機的幾個關鍵環節
消費者投訴,問題暴露後拒不承認事實。2003年「阜陽大頭娃娃」事件中在媒體披露的45家問題奶粉企業名單中榜上有名。但僅僅17天之後,三鹿以一張阜陽市疾控中心開具的「公開道歉聲明」,從問題奶粉事件中輕鬆解脫。
2008年3月,三鹿收到消費者投訴,三鹿開始對「腎結石娃娃」問題進行調查。召回部分問題奶粉。直到新華社發布召回全部問題奶粉的新聞,三鹿借口奶農在原料奶中加入了蛋白物質,拒不承認在加工環節作了手腳。
地方政府瞞報,地方媒體沉默。2008年8月2日,石家莊市政府得到三鹿集團有關「問題奶粉」的報告,但在長達一個多月的時間裡,沒有將有關情況上報。而按照國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應急預案,石家莊市政府是應該在兩小時內向河北省政府報告。同時,石家莊市葯監部門和質檢部門都沒有按規定上報。相關農業部門也未對奶站進行有效監管。奶粉事件揭開前後,當地媒體異乎尋常的沉默。
百度「失語」,危機公關道德缺失。三鹿與百度合作的「公關文稿」被網民搬到網上並迅速傳播:「目前在百度上享受新聞公關保護政策的企業有…等,政策享受起點為自然年度500萬元的廣告投放……經公司與百度相關部門的多次深度溝通後,百度已經同意將對三鹿集團的公關保護政策降低至年度300萬元廣告投放,可以將目前幾大事業部早期負面刪除。目前奶粉事業部已經投放120萬元,集團只需再協調180萬元就可以與百度簽署框架協議,享受新聞公關保護政策」。雖然百度聲明以嚴詞拒絕了三鹿代理公關公司的提議,但三鹿問題爆發後,百度的反應與網路媒體的特點不相符卻是事實。9月11日,百度問題奶粉的信息幾乎為零。9月12日google 的相關信息條目數是11400,百度11。9月13日搜索「三鹿公關案」 google條目數34500,百度243。9月14日,百度發表聲明稱,確實收到三鹿的代理公關公司類似要求的電話,但是當時就予以拒絕了。
媒體的社會公器作用錯位,雙重性格暴露。2007年9月2日,「每周質量報告」特別節目《中國製造》首集播出的專題片《1100道檢測關背後》,聲稱調查了三鹿嬰幼兒奶粉生產的整個流程,是企業對消費者的尊重。
2008年8月,三鹿榮獲幾十家平面媒體以及電子媒體聯合評出的「30年,改變中國人生活的中國品牌」。
2008年9月,8日,各大媒體相繼報導甘肅14名嬰兒因食用某品牌奶粉引起腎結石癥狀。11日,新華社發布消息,召回全部被污染的三鹿奶粉。《東方早報》記者簡光洲以《甘肅14名嬰兒疑喝「「三鹿」奶粉致腎病》為題報道奶粉事件,16日央視《新聞聯播》報道國家質監總局對三聚氰胺專項檢查結果,包含蒙牛、伊利在內的22家奶粉生產企業奶製品都含有三聚氰胺。
中國品牌危機,中國媒介形象受損。9月17日,外交部發言人就三鹿奶粉有關問題答記者問。24日,國台辦就三鹿奶粉在台處理情況答記者問。10月10日,商務部新聞發言人就部分國家對我國出口乳製品採取限制發表談話。媒體一致質疑:奶源污染是個別企業的錯還是中國奶業的潛規則?患者數字為什麼不能及時發布?是少數企業問題還是政府監管失職?「中國製造」普遍如此嗎?
二、事件過後對新聞輿論監督的反思
在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的今天, 當我們為第一個在報道中點名批評三鹿奶粉的《東方早報》記者簡光洲叫好的同時,用科學發展觀的視角重新審視作為大眾傳媒的我國媒體,反思事件中媒體輿論監督出現的問題,從新聞媒體大眾傳播與文化產業的職能屬性,去考量我們現行輿論監督的管理機制、運行過程和監督績效,有以下幾個問題需要引起重視:
1、關於黨的領導在新媒體時代的實現方式問題。
「三鹿」事件發生後,三鹿集團給石家莊市委、市政府寫了一份報告,報告中提了兩條建議,其中一條是希望政府能夠控制媒體對三鹿的負面報道。雖然目前沒有石家莊市政府對地方媒體就三鹿問題是否授權的明確報道,單從問題奶粉事件發生後,石家莊市地方媒體保持沉默的情況就可以猜出一二。
眾所周知,「黨管媒體」一直是我國媒體的宏觀管理原則,沿用的是革命戰爭時期發展起來的對黨報黨刊的領導方式。「黨管媒體」體現在黨性和人民性的關係處理上,實踐中一直堅持人民性應服從黨性的原則。新聞媒體要站在黨的高度,以黨的利益和主張作為選擇、評價和報道新聞的標準,以而維護黨的利益和意志。在程序上,新聞報道與輿論監督都要依據黨委的授權來決定相關內容,尤其是重大問題需事前請示事後彙報。
三鹿奶粉事件地方媒體的沉默,表面看來與黨的關於重大事件新聞報道審批程序上不相違背,但在貫徹執行黨中央精神上,貫徹執行國家食品安全法上卻沒有履行其社會責任,客觀上造成了媒體在堅持黨性原則的同時,置人民的生命健康於不顧的影響與後果。近幾年發生的貴州甕安事件、重慶萬州事件等一列事件的發生,當地媒體也都存在集體失語的問題,由於缺乏主流媒體和權威信息的發布,致使謠言四起,加上在其他外力的作用,最終釀成了社會性的群體泄憤事件。
2、現行媒介管理體制與媒介產業化發展的相對滯後。
我國現行調整媒體日常傳播活動的規制是由黨的領導人的講話、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及黨內行為準則構成的。隨著社會主義經濟制度的確立與完善,社會公眾對新聞信息的需求逐步加大,原有黨報黨刊新聞報道與輿論監督能力已遠遠不能滿足社會公眾對新聞信息的需求,於是,各種都市類媒體應運而生,尤其是一些股份制媒體、上市公司、網路等新媒體的出現,使傳媒呈現以黨的機關媒體及現代傳媒集團,都市市民媒體、專業媒體和百度、QQ等社會資本控制的新媒體並存的多元發展態勢和媒介新格局。
媒介格局的變化並沒有帶來媒介管理方式和媒體管理規制的改變,原有傳統規制的制約使新聞輿論監督的活動空間仍然停留在原有黨報黨刊的監督範圍,特別在對突發事件、重大問題的報道方面沒有大的突破。但是多樣化的發展態勢要求與之相應的管理方式的變革,現代傳媒產業的市場經濟主體地位以及相關產業在國家經濟社會中的作用,需要建立一套既符合新聞傳播規律,又符合產業發展的現代管理機制。
3、從法理學角度看現行新聞媒體輿論監督的法律適用。
新聞自由與輿論監督的法律基礎來源於《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實進行誣告陷害。」「一切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必須依靠人民的支持,經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聯繫,傾聽人民的意見和建議,接受人民的監督,努力為人民服務。」
在新聞傳媒的法治建設方面,目前還沒有專門適用新聞傳媒的部門法。依據1999 年3 月15 日,九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通過憲法修正案,「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依法治國的治國方略」。任何個人、組織、企業、社會團體的日常活動,都應在法律框架內進行。新聞媒體作為國家政治生活中一支不可忽視的力量,已經引起世界各國的廣泛重視。不論作為政治較量的工具,還是作為國家經濟發展的支柱產業,將大眾傳媒的新聞報道與輿論監督納入法制化發展的軌道已經勢在必行。
4、 媒介的職業道德與社會責任的法律保護。
「三鹿」事件媒介的「瀟洒」轉身,社會公眾在驚詫的同時,不由不對主流媒體的媒介公信力產生質疑,媒介的信息預警與社會責任感到哪裡去了?
新聞工作者沒有遵循起碼的職業道德規範。近年來新聞侵權案件屢見不鮮。從本事件中的百度失語,聯想到前幾年北京電視台記者「紙包子」新聞造假事件,山西繁峙金礦爆炸事故中的11名記者受賄事件,湖北黃岡《鄂東晚報》報社領導以曝光當事方醜聞相要挾強拉廣告行為, 再到《中國食品質量報》等主流媒體記者站負責人以報道相要挾, 主動向被報道對象索要, 甚至設計事端來索要財物的案件,一系列案例背後展現了新聞工作者從弄虛作假、被動獲利,到主動索要財物,勾勒出一條新聞工作者從質變到量變的蛻變軌跡。
法律對新聞輿論監督的保護不到位,新聞產品的交易缺乏法律規範。與新聞自由得不到法律充分保障和新聞輿論監督的法律空白相比,我國法律對人格權、名譽權、名稱權、肖像權、隱私權等民事權利保護比較成熟和完善。媒體實施輿論監督一旦發生訴訟,就面臨原、被告之間法律保護性條款上的不對等問題。這也是新聞侵權之訴媒體敗訴率比較高的主要原因。
法律規範與媒體的輿論監督在事實認定標準上也有較大差異。新聞媒介的監督一般都涉及社會公共利益,從保護公共利益的角度出發,媒體更多的是行使其環境守望的功能,以事前監督與提醒為主,更多的注重對過程的監督與對不良後果的防範。由於我國現行法律體系中沒有專門適用新聞侵權的法條,司法實踐中更多的是適用《民法通則》的有關條款,導致在法律適用上缺乏對新聞媒體特殊性的考慮。這就引起了不同標準的社會監督問題。
當前的做法一般是掌握公權力的在職官員,在侵犯公共利益的行為東窗事發造成損失之後,才經黨政授權媒體,傳媒再眾口一詞地大加鞭斥。從本質上說這與大眾傳媒所承擔的社會責任是相悖的。
因此在新聞媒介履行監督職能時首先會權衡報道的風險與個人的得失,造成了其社會責任感缺乏動力。
三、法制化是解決新聞輿論監督困境問題的有效方式
1、關於黨的領導的實現方式問題。
關於黨性與人民性的問題,根據黨的「三個代表」的指導思想,中國共產黨是我國最廣大人民群眾根本利益的代表,黨性與人民性在本質上是一致的,黨性原則與人民性原則應該是統一的。法律是統治階級意志的體現,將黨的意志上升為國家意志是體現黨的領導的最高表現,也是新時期提高黨的執政能力的具體要求。只有通過法律方式將黨對新聞工作的指導原則、將對重要新聞事件的審批程序確定下來,走上規範化、法制化之路,使之儘可能減少人為因素的干擾,才有可能確保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真正得以貫徹實施。
關於黨的傳統媒體與多元化新媒體的社會角色分工問題。媒介融合的時代,不僅是新技術與新介質的融合,更多的是資本的融合。雖然我國在媒介的准入上尚有嚴格的限制,但在實踐中,媒介的存在方式已經發生了根本變化,原有紙介質的傳統媒體面臨逐漸萎縮的困境,網路等新媒體因其個體傳播、群體傳播以及其雙向互動的特點呈現出蓬勃發展的態勢。新的媒介格局對黨的領導提出了更高的目標。這是單純依靠原有控制手段是不可能實現的。
2、法制化與國家形象傳播。
新聞發言人制度塑造了政府公開透明的良好形象,但是新聞發言人在奶粉事件公開問題上的遮遮掩掩加劇了外國媒體對有關問題的質疑,以致發展為對中國政府的信任危機。輿論監督的法制化可以促進政府的信息公開,這是構建並維護國家良好的媒介形象,提高國際話語權的前提。公開透明的政府,健全規範的法律制度,有效的新聞輿論監督與較高的媒介公信力才能切實提高我國在國際事務中的話語權,不斷增強我國傳媒的國際影響力,早日改變「西強我弱」的國際輿論格局。
3、 新聞輿論監督的法律框架。
確認監督主體的獨立法人地位是實現輿論監督,提高媒介公信力的首要內容。新聞法的適用對象:(1)《新華社》《人民日報》等國家級及地方以事業單位形式存在的機關媒體,(2)以《北京日報報業集團》等現代企業集團模式存在的機關媒體,(3)以現代企業模式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公司形式的媒體,如上市公司《北京青年報》所屬北青傳媒,(4)以及以民營資本為主的sohu、網易等新興媒體。共同特點是:具有市場經濟主體地位,可以獨立承擔民事和刑事責任。
新聞侵權之訴的舉證責任及免責條款。 新聞侵權之訴應該確定新聞單位的主觀惡意作為認定侵權責任的原則。新聞侵權行為的客體一般為被監督對象的人格權或名譽權,目前在涉及新聞侵權的案件中,一般使用《民事訴訟法》的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這對媒體一方是不利的。因為,在輿論監督中,由於媒體的職責是對涉及社會公共利益的機關、團體、企業和個人的行為以公布動態信息的形式進行監督,要媒體承擔對事實的舉證責任有一定難度。加上,輿論監督以負面批評性新聞為主,很容易受到被監督對象的起訴。只要媒體秉承公正、客觀的原則,本著如實反映事實情況的注意進行了報道,就不應認定為侵權。因此有必要以法律形式確定媒體在輿論監督時的舉證責任與免責條款,從而解除媒體履行社會責任是否會招致侵權官司的後顧之憂。
關於新興媒體服務商的條款。主要是通過法律形式規範網路服務商的權利義務以及禁止性條款。以互聯網為代表的新媒體已經成為「思想文化信息的集散地和社會輿論的放大器」,提高輿論監督與輿論引導能力是新聞工作者和網路管理者的首要任務。規定互聯網服務商等新媒體的法律主體責任不僅從法律強制性的規範上防止網路侵權行為的發生,而且有利於暢通黨和政府與社會各界獲取信息、平等交流、達成共識的渠道,有利於在突發事件發生時,對輿論進行恰當有效的引導,從而實現疏導情緒,化解危機,凝聚人心的目的。
關於涉及國家秘密信息的限制性條款。涉及恐怖暴力、國家安全、國際關係等情況的信息,媒體有義務向政府報告,而無權擅自向社會發布相關信息的限制媒體權利的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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