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收集錄音證據的十個重要技巧!

作者:楊文戰律師

來源:實用法律知識(lawyerywz)


有人說中國法庭成了騙子的「天堂」,可以肆意撒謊、作偽證,而不受任何懲罰和制裁。楊律師認為這句話說得有些誇張,法庭上作偽證當然不是那麼安全的,但在法庭上不說實話的事兒確實很普遍。

某種程度上講,在糾紛中兩個人面對面說過的話、發生過的事兒,如果沒有形成書面文件,也沒有錄音、攝像頭為證,一方撒謊不承認的可能性極大,這時真相就面臨無法證實的境地。在這種背景下,大量的錄音證據被提交到法庭上使用,也就帶來了一系列的法律問題:

對方不知情,私下錄音是否合法有效?

錄音證據的證明力有多強?能否一錘定音?

錄音取證有什麼基本規則和技巧?

在下文中,就上述問題楊文戰律師將給大家做詳細介紹。

一、錄音(錄像)證據是否可以成為證據?

首先要肯定,錄音或錄像證據是法律允許的證據形式之一。《民事訴訟法》第63條規定了八種形式的證據,其中第四項是「視聽資料」就是錄音錄像證據。所以,視聽資料是法律允許的證據形式。

問題在於,很多錄音證據是在未徵得對方同意的情況下偷錄的。偷錄所得錄音證據,是否合法?

二、在對方不知情的情況下,取得的錄音證據是否合法?

按法律規定,非法取得的證據是不可以作有效證據的,錄音證據如果是非法取得的,就不能作為有效證據使用。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70條規定:

一方當事人提出的下列證據,對方當事人提出異議但沒有足以反駁的相反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確認其證明力:

 (三)有其他證據佐證並以合法手段取得的、無疑點的視聽資料或者與視聽資料核對無誤的複製件;

該條款對視聽資料作了明確的限制,首先就要求是「合法手段取得的」!

那麼,在對方不知情、未同意的情況下,偷錄是合法手段還是非法手段呢?在司法實踐中,這要看具體情況分析:

1、如果是與對方當面或電話溝通過程中,偷偷錄製雙方溝通的過程取得的視聽證據。一般認為屬於合法取得,有效。

2、如果是採取在他人居所、工作場所等安置偷錄設備,或者是採取其他非法手段取得的視聽證據,一般認為不屬於合法取得,無效。

三、錄音證據的證明力強嗎?

在司法實踐中,確實有不少案件因為錄音證據起了關鍵作用,讓持有該證據的當事人勝訴。這樣的案例不時就有報道,有些人就以為手持錄音證據就萬事無憂了,這個觀點是錯誤的,其實實踐中還有大量的錄音證據,沒被法院採信,只不過這樣的案例缺乏新聞價值,鮮有公開報道罷了。

楊律師請大家注意,剛才提到的《關於民事訴訟證據若干規定》第70條,對錄音證據所加的限制,除了「合法手段取得」外,還有其他限制。比如「有其他證據佐證」、「無疑點」。

《民事訴訟法》第71條規定:「人民法院對視聽資料,應當辨別真偽,並結合本案的其他證據,審查確定能否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一般來講,如果只有錄音證據,沒有其他佐證,得到法院支持是很難的。另外,由於當事人缺乏經驗,錄音內容不清楚、不準確,無法和其他證據相互佐證,也導致有些合法取得的錄音證據,最終不能成為定案依據。

所以,錄音證據的收集,也是有很多規則和技巧的!(大量乾貨即將出現)

四、收集錄音(錄像)證據的十個基本規則和技巧

錄音取證並不簡單,是有技術含量的,根據司法實踐,楊文戰律師總結了十大要點:

1、要以合法手段收集。

這一點是基礎,前面說過判斷合法性在參考很多因素,通常雙方當面溝通時一方持錄音設備,或者電話溝通時一方直接電話錄音,從手段上講是合法的。

2、談話內容要有一些基本要素。

談話內容中要有時間、雙方身份、地點等因素,在案件往往有重要作用,最好溝通過程中有明確確認,這些因素不明確,影響證明力。

3、錄音取證要儘早

在雙方沒有發生大的矛盾衝突,至少是還沒有起訴之前,通過錄音方式取證,還是有機會的。在矛盾激化或起訴後,再收集證據一般很難成功。

4、要根據案情設定談話內容的關鍵點。

要根據案情和手裡掌握的其他證據,來設計錄音證據要固定的關鍵點,要與訴求目一致,要與其他證據能相互佐證。對於關鍵內容,可能的話,要多次確認。

5、談話的語氣、溝通方式事先要設計好。

表達要自然,否則對方可能會警覺,導致喪失取證機會;

不要以威脅的口吻交談,以威脅方式取得的證據,可能認定為違法;

盡量平和溝通,在激動爭吵過程中的表達,可能會認定為非真實意思表示;

涉及關鍵點的語言內容要清楚明確,不能含糊不清;

可能的話,關鍵內容應由對方明確表達,而不是只答覆「嗯」「啊」;

6、錄音取證要固定的事實,不是各方對事實的看法。

是非對錯自有法官來判斷,當事人舉證的目的是固定曾經發生的客觀事實,不要在各方不同觀點或對法律的看法上糾纏。

7、注意控制談話的時間和節奏

法庭上的時間寶貴,錄音取證的時間不宜過長。如果做不到短時間完成取證,要控制錄音取證的關鍵內容,最好集中在某一或某幾個時間點上,不要太散亂。你不能指望法官開庭時有耐心全程聽你一兩個小時的錄音。

8、注意保留錄音的原始載體。

對視聽資料的真實性產生爭議時,可能會需要司法鑒定,這時要向法院提供原始的視聽資料載體,所以原始的載體要保留好,不要複製後丟失或覆蓋毀掉。

9、要提供完整錄音證據,而不能擅自剪輯、截取。

要保留視聽資料的完整性,剪輯、截取後的錄音證據,通常是無效的。

10、向法院提供錄音證據要有文字版。

向法院提供錄音證據的方式通常是刻盤,而且要給對方一份,對方是要仔細核實的,而且還應該向法庭提供文字整理版,這是形式上的基本要求。

以上,是楊文戰律師總結的關於錄音錄像證據的一些法律規定和注意事項,每一項都非常重要,從事實務工作的應該會深有體會。當然,我必須說明:以錄音方式舉證很大程度上是退而求其次的一種選擇,錄音證據也有其局限性,可以的話,還是事先以書面方式固定、收集證據。尤其是在商業交往中,更應該養成以書面文件規範雙方行為的習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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