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觀察:法律是保護「壞人」的?

喜歡看港產電視劇的人一定看過這樣的情節:被告有錢又十惡不赦,做出違法行為後為自己請了有名的「大狀」辯護,法庭上控辯雙方你來我往,但最終因「疑點利益歸於被告」,被告被無罪釋放。

作為法治社會的香港,法律為什麼也放過了「壞人」呢?

「疑點利益歸於被告」是如果在事實認定上存在疑問,那麼則按照有利於被告的方向解釋,而不是「疑點利益歸於檢方」,在事實不清的情況下支持檢方的指控。具體說在有罪與無罪之間存在疑問時,應宣告無罪;在重罪與輕罪之間存在疑問時,應認定輕罪;在數罪與一罪之間存在疑問時,應認定為一罪。

寧縱勿枉,翻譯成大白話就是「寧可放過壞人,不要冤枉好人」。

更典型的例子就是美國的「辛普森殺妻案」。1994年,美國美式橄欖球運動員辛普森被指控謀殺了自己的妻子和另一男子。鑒於辛普森曾經對妻子實施過家庭暴力,幾乎所有的美國人都認定他就是殺人兇手。CNN統計數字表明,大約有1億4千萬美國人收看或收聽了辛普森案的判決。然而最具戲劇性的是,由於警方的幾個重大失誤導致有力證據的失效,辛普森在此案中被判無罪(僅被民事判定為對兩人的死亡負有責任)。

作為法治社會的美國,法律為什麼也放過了「壞人」呢?

實際上,英美法系對程序公正和確鑿證據的重視程度,遠遠超過了尋求案情真相和把罪犯繩之於法。這樣的代價可能是放過了「壞人」,但好處是不但防止「苛政猛如虎」,還注重保障公民權利和遵循正當程序。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道格拉斯精闢指出:「權利法案的絕大部分條款都與程序有關,這絕非毫無意義。正是程序決定了法治與隨心所欲或反覆無常的人治之間的大部分差異。堅定地遵守嚴格的法律程序,是我們賴以實現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主要保證。」

    

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霍姆斯有句名言:「罪犯逃脫法網與政府的卑鄙非法行為相比,罪孽要小得多」。在霍姆斯看來,政府濫用權力和司法腐敗對國家和社會造成的整體危害,遠遠超過了普通犯罪分子。因此,法治的核心和重點,絕非一味不擇手段、罔顧程序、從重從快打擊觸犯刑律的小民百姓。而是應當正本清源,注重對政府權力予以程序性約束和制衡,防止執法者和當權者凌駕於法律之上,利用手中特權和國家專政機器胡作非為、巧取豪奪、為害一方,任意欺壓無處伸冤的小民百姓。防官府惡政遠甚於防犯罪刁民,防止「竊鉤者誅,竊國者侯「和統治者隨心所欲、逍遙法外的虛偽「法制」的弊端,正是美國「法治」制度設計的重要特點。

作為大陸法系,在我國的法律也有「疑罪從無」的相關法條。《刑事訴訟法》第十二條,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第一百六十二條,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

但實際上,我國在辦案和審判上,很多冤假錯案,都遵循一個簡單的邏輯,即公安機關在獲得一些案件線索以後,迅速鎖定犯罪嫌疑人並對其實施刑訊逼供,以口供為中心展開偵查,印證犯罪嫌疑人的供述,隨後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檢察機關遂認可公安機關的偵查工作和起訴意見而提起公訴;而有些審判機關則在證據明顯不完整的情況下,降低定罪標準,對被告人作出不應有的處罰。趙作海、張高平、張輝、李懷亮等冤案都是如此。

近年來「穩定壓倒一切」的觀念的日益深入,刑事案件以其重要的社會影響力而將司法機關推入政治化運作的環境中,使司法偏離了公正的立場,既掩蓋了本可以查明的案件事實,也遮蔽了法律規範應有的內涵和要求。

法律可能會保護「壞人」:「壞人」也有基本人權

在李某某涉嫌輪姦一案發生後,辯護律師之一、北京京聯律師事務所陳樞表示,將為李某某做無罪辯護,指出根據《未成年人保護法》,公安機關在案發後以真實姓名向社會披露該案的行為已構成侵權,並呼籲媒體「有義務愛護和保護未成年人」。此聲音一出,引起輿論一片嘩然。更有律師稱,「如果李天一等人的行為已明顯構成強姦罪,律師作無罪辯護就不符合職業倫理。」

近日,清華大學教授易延友的一條微博同樣引起網友的強烈批判。這條以 「替李天一的辯護律師說幾句」的微博上寫到,「1、無罪辯護是他的權利。引述海淀檢察官的說法:讓人做無罪辯護天塌不下來。2、未成年人受特殊保護,律師發聲明要求大家遵守法律並無不當。3、強調被害人為陪酒女並不是說陪酒女就可以強姦,而是說陪酒女同意性行為的可能性更大;另外,即便是強姦,強姦陪酒女也比強姦良家婦女危害性要小。」[詳細]

「強姦陪酒女危害性小」這句話,顯然表述失當,這裡我們暫且不做評論。但這條微博的前兩句,並沒有任何錯誤。律師受當事人的委託,理應盡全力為其辯護,做無罪辯護也無可厚非。李某某作為未成年人,不能因其可能犯下罪行,就不予以保護。至於李某某是否有罪或者如何量刑,那是法官的事情。

在輿論看來,李某某無疑是一個「壞孩子」。可為什麼我們的法律還給予他這樣的權利,為什麼我們的法律還給予他保護?

檢驗一個國家的文明程度和法制水平,其實不必要去看多數人,而是看少數人,比如殘疾人、外來移民、同性戀,他們的權利有沒有得到保障,尤其是要看對「壞人」的權利有沒有去維護。我們曾經也經歷過那個年代,被認定是「壞人」的人常常被拉去示眾、公審、扣帽子,這種對尊嚴被踐踏的感覺想必上了年紀的人還記憶猶新。

「壞人」也是人,也有基本的人權。從法理上講,沒有經合法審判裁定的只能成為「犯罪嫌疑人」,他們享有會見律師和自我辯護的權利。即便是罪犯,也同樣享有一定的人權自由。

「壞人」的權利必須得到維護,即便是在貌似正義的民意麵前,公正的法律也不能成為平息民怨的犧牲品。一個連「壞人」的合法權利都能被保護的社會,每個「好人」也必然不用擔心會被越界的權力傷害。

法律可能會傷害「好人」:輿論對「好人」的偏袒可能會干擾司法

小販夏俊峰和妻子在馬路上擺攤被城管執法人員查處。在勤務室接受處罰時,夏俊峰與執法人員發生爭執,用隨身攜帶的切腸刀刺死城管隊員兩名,重傷一人。夏俊峰因嫌故意殺人罪被起訴,判處死刑。

洛陽市民曹某面對盜竊助動車的小偷見義勇為,追趕過程中,因制止小偷逃跑而致其摔倒身亡。法院認定曹某犯過失致人死亡罪,依法判處其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並賠償受害人(小偷)家屬經濟損失2.5萬元。

類似的案件還有很多。從道義上說,這些案件中的罪犯可以說都是「好人」:小販夏俊峰是弱勢群體,洛陽市民曹某是見義勇為。而判決的結果是,「好人」受到了法律的制裁。

法律為何不保護這些「好人」呢?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好人」如果觸犯了刑法,構成犯罪,同樣要受到法律的處罰。如果站在被害者家屬的一方,他們又能被稱為「好人」嗎?

從這方面來說,輿論往往會偏向於弱勢的一方,強大的輿論有時會對司法造成一定的壓力。

例如,在許霆案一審被判處無期後,引起社會各界強烈反響,紛紛批評、質疑、爭論,才有了廣東省高院的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的發回廣州市中級法院的重審。但是連媒體都報道的一清二楚的案情,法院何談「事實不清」?輿論救了許霆,法院在輿論的壓力下妥協,以平息、安定民心。

那些得不到輿論的幫助的張霆、李霆、王霆呢?與許霆案情類似的雲南何鵬,被判處無期,現在已服刑。許霆的輕判,只能說是輿論為他「度身訂做的正義」。

「好人」與「壞人」從本質上說,只是一個道德評判的標準,不能取代法律的評判。隨著民眾對於公共事件的關注越來越多,道德與法律的矛盾也會隨之增加。學會尊重法律,學會尊重程序的正義,是建立起全民「法治精神」的重要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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