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管案例】業主家中財物被盜狀告物業敗訴,可能還要承擔違約責任!

業主家中財物被盜狀告物業敗訴

可能還要承擔擔責責任

佛岡一小區業主朱女士,最近卻碰到一件事讓自己鬱悶的不行。

去年8月,清岡某小區32層的朱女士外出八天辦事,沒想到回到家後就發現家中被盜,丟失財物合計一萬多元。然後,她就家中失竊一事狀告物業公司!小夥伴們覺得會怎麼判?結果是——敗訴!而且,事後法官還說……

來,跟著小編往下看看是怎麼回事。

近日,一起索賠案件經市中院二審終審,業主因家中失竊,狀告物業公司敗訴。法官提醒,起訴物業,須證明物業公司存在「過錯」。

2015年8月18日,朱女士一進家門,就發現家裡被小偷光顧過,經仔細清查,發現家裡的多件金首飾不見了。

見此情形,朱女士向當地派出所報了警,並聯繫物業公司上門查看情況。

朱女士認為,自己按期交了物業費,出門幾天家裡就遭了賊,物業公司對此應負責任。物業公司卻認為自己盡到了物業服務義務。為此,將物業公司告上了法庭。

一審法院審理後認為,朱女士依約按時交納了物業管理服務費,物業公司小區安裝有光纖聯網型彩色可視樓宇對講系統及門禁系統、大型視頻矩陣監控系統和智能人行道閘管理系統,並配備保安在小區大門執勤,實行來訪登記制度,依據雙方簽訂的合同,物業公司承擔公共秩序維護管理職責。

合同未明確約定業主家庭財產屬物業公司保管服務範圍,朱女士也未提供證據證明物業公司未履行合同約定及對家中財物被盜存在過錯,同時案件尚未偵破,失竊的財物也無法準確確定。遂駁回了朱女士的訴訟請求。

朱女士不服,提起上訴。近日,二審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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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辦法官介紹,物業公司與業主間是委託管理的合同關係。物業公司的責任範疇,基於雙方所簽訂合同的具體約定。

從當前實踐來看,物業管理服務合同都由物業公司提前印製的格式文本,一般不約定物業公司對業主家中財物的保管責任,也就不形成物業公司對業主家中財物的賠償責任。

物業公司是否擔責,關鍵要看業主家中被盜和物業公司有無關係。若物業在履行約定的管理服務過程中存在過錯,且過錯是造成業主家中失盜的原因之一,物業公司就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如保安人員配置不足;防盜系統、監控系統不能正常工作等。

業主在盜竊事實發生後,要及時保護好現場,第一時間向公安機關報案,配合公安機關準確統計好被盜財產種類、數量、價值等,以固定損失情況。

其次,要通知物業公司,及時查閱、調取、保留監控錄像資料、保安值班記錄、巡邏記錄等資料,確定物業公司履職是否盡職、是否存在過錯。

不能確認物業公司存在失職的情況下,應繼續按合同履行約定義務。不能簡單將家中失竊作為不履行合同約定義務的抗辯理由,這樣做很可能會對業主更加不利,即業主不僅沒爭取到自己的權利,反而要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業主自身財物的安全保障,主要責任還在於業主自身。業主在小區內對自身財物安全要盡到防範注意義務。如小車不停監控盲區、提包、貴重物品不滯留車內、外出鎖門、低層加裝防盜網等。若業主財力允許,可購買家庭財產保險以轉嫁風險,並儘可能選擇具備管理資質、安保措施完善的物業。(微資訊摘編自《清遠日報》,記者:陳冰斌,通訊員:蔣春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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