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實施更加開放的海外人才引進政策的實施辦法

關於印發《關於服務具有全球影響力的科技創新中心建設

實施更加開放的海外人才引進政策的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

滬人社外發〔2015〕35號

各有關單位:

現將《關於服務具有全球影響力的科技創新中心建設實施更加開放的海外人才引進政策的實施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上海市外國專家局

上海市公安局

2015年8月5日

關於服務具有全球影響力的科技創新中心建設

實施更加開放的海外人才引進政策的實施辦法(試行)

根據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快建設具有全球影響力的科技創新中心的意見》(滬委發〔2015〕7號)、中共上海市委辦公廳、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深化人才體制機制改革促進人才創新創業的實施意見》(滬委辦發〔2015〕32號)以及人社部、公安部、國家外國專家局相關政策措施要求,為確保政策落地,便於操作,制定本實施辦法。

一、外籍高層次人才認定標準

外籍高層次人才分為以下四類:

(一)知名獎項獲得者或高層次人才計劃入選者;

(二)知名專家、學者、傑出人才、專業人才;

(三)企業傑出人才、專業人才;

(四)其他具有特殊專長並為本市緊缺急需的特殊人才。

本實施辦法所指的外籍高層次人才均按照「外籍高層次人才認定標準」(附件1)進行認定。

二、簡化外籍高層次人才辦理永久居留證程序

在國家永久居留證制度框架內,有針對性地降低門檻、放寬條件,對經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上海市外國專家局)認定的外籍高層次人才,可不受60周歲年齡限制,按規定到上海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辦理5年有效期的工作類居留許可(加註「人才」);工作滿3年後,經用人單位推薦,可按規定到上海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申請《外國人永久居留證》。

擬享受上述政策的外籍人才,由其用人單位向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上海市外國專家局)提出申請。受理點在上海市人才服務中心(梅園路77號上海人才大廈)。

提出申請時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用人單位申請公函;

(二)由外籍人才本人填寫的《外籍高層次人才資格認定登記表(推薦辦理人才類工作居留許可)》(附件2);

(三)有效護照複印件(需核驗原件);

(四)有效的《外國專家證》或《外國人就業證》複印件(需核驗原件);

(五)證明其屬於外籍高層次人才的相關材料;

(六)其他必要的證明材料。

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上海市外國專家局)審核後,對屬於外籍高層次人才的人員,出具《上海市外籍高層次人才辦理人才類工作居留許可推薦函》。相關人員持《推薦函》到上海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辦理相應的工作類居留許可。

三、試點為外籍高層次人才辦理人才簽證(R字簽證)

本市試點為外籍高層次人才辦理人才簽證(R字簽證),為上海建設具有全球影響力的科技創新中心迫切需要的外籍高層次人才提供出入境便利,方便其來上海進行科技合作、學術交流和創新創業。

擬享受上述政策的外籍人才,由其用人(邀請)單位向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上海市外國專家局)提出申請。受理點在上海市人才服務中心(梅園路77號上海人才大廈)。

提出申請時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用人(邀請)單位申請公函;

(二)由外籍人才本人填寫的《外籍高層次人才資格認定登記表(推薦辦理人才簽證)》(附件3);

(三)有效護照複印件(需核驗原件);

(四)用人(邀請)單位聘用意向協議或邀請函複印件(需核驗原件);

(五)證明其屬於外籍高層次人才的相關材料;

(六)其他必要的證明材料。

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上海市外國專家局)審核後,對屬於外籍高層次人才的人員,出具《上海市外籍高層次人才辦理人才簽證推薦函》。相關人員持《推薦函》到上海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辦理相應的人才簽證(R字簽證)。

四、對長期在滬工作的外籍高層次人才等人員,優先辦理2-5年有效期的《外國專家證》

對長期在滬工作的外籍高層次人才和上海建設具有全球影響力的科技創新中心緊缺急需的外籍高層次人才,由上海市外國專家局根據其聘用(勞動)合同有效期限、護照有效期限等優先辦理2-5年有效期的《外國專家證》,為外籍高層次人才居留和出入境提供更大便利。

擬享受上述政策的外籍人才,由其用人單位向上海市外國專家局提出申請。受理點在上海市人才服務中心(梅園路77號上海人才大廈)。

提出申請時除提交辦理《外國專家證》所需的材料外,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證明其屬於外籍高層次人才的相關材料;

(二)其他必要的證明材料。

上海市外國專家局審核後,對屬於外籍高層次人才的人員,發放2-5年有效期的《外國專家證》。相關人員持《外國專家證》至上海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辦理相應的工作類居留許可。

五、開展外國留學生畢業後直接留滬就業試點

在本市高校取得碩士及以上學位且在上海自貿區、張江高新區就業的外國留學畢業生,可按規定辦理《外國人就業許可證書》和《外國人就業證》,並辦理相應的工作類居留許可。

擬享受上述政策的外國留學畢業生,由其用人單位向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提出申請。受理點在上海市就業促進中心國(境)外人員就業處(梅園路77號上海人才大廈)。

提出申請時除提交辦理《外國人就業許可證書》和《外國人就業證》所需的材料外,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本市高校頒發的碩士及以上學位證書複印件(需核驗原件);

(二)上海自貿區、張江高新區管委會出具的工作證明;

(三)其他必要的證明材料。

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審核後,對符合條件的外國留學畢業生髮放《外國人就業許可證書》和《外國人就業證》。相關人員持《外國人就業證》至上海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辦理相應的工作類居留許可。《外國人就業證》有效期為1年,到期可申請延期。

六、完善《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證》(B證)政策

進一步拓展《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證》(B證)申請範圍,在原有《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證》(B證)申請對象的基礎上,向科技創新創業人才傾斜,為外籍高層次人才開闢綠色通道,加快辦理速度,提供更多便利。同時,延長《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證》(B證)的有限期限最高至10年,進一步發揮《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證》(B證)的引才、留才作用。

辦理《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證》(B證)按照《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證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執行。

七、建立《外國專家證》和《外國人就業證》一門式受理窗口

建立一門式受理窗口,做到統一辦理、統一反饋、統一查詢、統一監督、統一窗口建設,通過設立「導證台」、「諮詢台」,引導外籍人才按層次類別辦理相應的《外國專家證》或《外國人就業證》。同時,加大政策宣傳力度,使更多的外籍高層次人才辦理《外國專家證》,放寬年齡限制,並使之享受相應的人才待遇。

已連續在本市申辦過兩次工作類居留許可且無違法違規問題的外籍人員,第三次申請工作類居留許可時,可直接申請有效期5年以內的工作類居留許可。

八、外籍高層次人才認定標準由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上海市外國專家局)根據本市經濟社會發展對外籍高層次人才的需求情況適時進行調整。

九、本實施辦法自2015年8月5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17年8月4日。本實施辦法由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上海市外國專家局)會同上海市公安局負責解釋。

附件:1.外籍高層次人才認定標準

2.外籍高層次人才資格認定登記表(推薦辦理人才類工作居留許可)

3.外籍高層次人才資格認定登記表(推薦辦理人才簽證)

附件1

外籍高層次人才認定標準

本實施辦法所指外籍高層次人才,需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知名獎項獲得者或高層次人才計劃入選者

(一)「諾貝爾獎」、「圖靈獎」、「菲爾茲獎」等國際知名獎項獲得者;

(二)中國政府「友誼獎」、「國際科技合作獎」等國家級對外表彰獎項獲得者;

(三)中央「千人計劃」、「外專千人計劃」入選者;

(四)國家傑出青年科學基金獲得者;

(五)教育部「長江學者」獎勵計劃、中科院「百人計劃」、「引進傑出技術人才計劃」入選者;

(六)人社部「回國(來華)定居工作專家項目」、「高層次留學人才回國資助計劃」、「留學人員科技活動項目擇優資助計劃」、「留學人員回國創業啟動支持計劃」入選者;

(七)國家外專局「高端外國專家項目」、「引進海外高層次文教專家重點支持項目」、「海外名師引進計劃」入選者;

(八)上海市「榮譽市民」、「白玉蘭獎」、上海市科學技術獎等省部級獎項獲得者;

(九)上海「千人計劃」、上海市領軍人才等省部級人才計劃入選者。

二、知名專家、學者、傑出人才、專業人才

(一)中國科學院或中國工程院外籍院士、外國國家科學院院士或工程院院士;

(二)在國際學術技術界享有較高聲望,某一科學技術領域的開拓人、奠基人或對某一科學技術領域的發展有過重大貢獻的知名專家;

(三)主持過國際大型科研或工程項目,具有豐富的科研、工程技術經驗的專家、學者、技術人才;

(四)曾在國(境)外政府機構、著名國際組織或非政府組織中擔任領導或重要職務的人才;

(五)在本市教育、科研、新聞出版、體育、衛生等單位擔任副高級及以上職稱(職務),或擔任主要領導職務、享受同等待遇的專家、學者。

三、企業傑出人才、專業人才

(一)本市國有企業、高新技術企業(科技部門認定)的中高級管理、技術人才和科研骨幹;

(二)跨國公司上海地區總部、研發中心、投資性公司的中高級管理、技術人才和科研骨幹;

(三)本市鼓勵類外商投資企業、外商投資先進技術企業或外商投資產品出口企業的中高級管理、技術人才和科研骨幹;

(四)註冊資金在300萬美元以上的企業和個人投資企業的中高級管理、技術人才和科研骨幹;

(五)經國家和本市認定的企業工程研究中心(發展改革部門認定)、工程實驗室(發展改革部門認定)、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科技部門認定)、企業技術中心(經信部門認定)及上海市技術創新服務平台(科技部門認定)的中高級管理、技術人才和科研骨幹;

(六)掌握特殊專長和高超技能,上海緊缺急需的高級技工、技師等高技能人才;

(七)擁有重大技術發明、專利等自主知識產權或專有技術,來上海創辦企業的人員(註冊資金一般不低於20萬美元,個人股份不低於30%且為第一大股東)。

四、其他具有特殊專長並為本市緊缺急需的特殊人才。

附件:2.外籍高層次人才資格認定登記表(推薦辦理人才類工作居留許可);3.外籍高層次人才資格認定登記表(推薦辦理人才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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