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律法又稱「三尺法」?「目無三尺」有何文化意義?
中國傳統文化中,推崇堯舜等聖君,以禮治國。故古人講究禮治與德治,以禮統法,禮法合一。很早以前就有律法政令之說。
根據《史記.酷吏傳.杜周傳》上載:「君為天子決平,不循三尺法,專以人主意指為獄,獄者固如是乎?」
《左傳.昭公六年》記載:「三月,鄭人鑄刑書。」杜預.註:「鑄刑書於鼎,以為國之常法。」這時法律條文鑄才刻在銅鼎上,公諸於眾,稱為「鑄刑書」。
另根據《左傳.定公九年》:「鄭駟殺鄧析,而用其竹刑。」杜預.註:「鄧析、鄭大夫,欲改鄭所鑄舊制,不受君命而私造刑法,書之於竹簡,故云竹刑。」把法令逐條寫在竹簡上,稱為「竹刑」。
中華文化中的律法有「三尺法」、「刑書」、「竹刑」等說法。為什麼古代的律法政令又叫做「三尺法」呢?
然而在《周禮》更是詳細記載了懸法之文:「正月之吉,始和,布治於邦國都鄙,乃縣(懸)治象之法於象魏,使萬民觀治象,挾日(凡十日)而斂之。」
中華文化里很多歲官方的法律政令大多鑄刻在鼎器上。後面才用竹簡記載刑法,因而竹簡也逐漸成為古人重要公文、書籍、律令等書寫的主要材料。
據近代的一些專家考證,通常竹簡分為漢尺二尺四寸、一尺二寸、八寸、六寸四種,一漢尺約二十三公分。長簡稱為大冊,古人敬稱為「典」,是用來抄寫重要文獻、經籍、詔書律令等。
宋朝王應麟撰《困學紀聞.左氏傳》:「《漢.杜周傳》:『不循三尺法。《鹽鐵論》乃云:『二尺四寸之律。』古今一也。蓋律書以二尺四寸簡,舉其大數,謂之三尺。」因為很多法律條文都寫在三尺長的竹簡上,因此法律又稱為「三尺法」,簡稱「三尺」。
「三尺法」,不是正稱,而是代稱。是指古代以三尺竹簡書寫法律政令條文,因而代指法律,我們常說的「目無三尺法」,就是說不把法制放在眼裡,形容違法亂紀,胡作非為。
想知道更多文化、風俗、軼事、傳統經典,請關注「珣玗琪」
推薦閱讀:
※讀北島就比讀張嘉佳有水準嗎?
※吳銘峰種子的力量《能斷金剛九喻》燈
※漢字簡繁之爭:"人造文字"民族有文化危機
※德國(普魯士)的建立(是否)受到儒學多大影響?
※贖罪券的積極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