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密20世紀初美國施行的「禁酒令」
禁酒令下達後,美國聯邦特工人員把威士忌酒倒入陰溝。
你能想像喜宴或朋友聚會時,無酒相伴的寂寞嗎?你能想像因為在公共場合喝酒而招來罰款甚至牢獄之災嗎?你不要認為這是危言聳聽,事實上,在20世紀,準確地說是1920年-1934年間的美國,這樣的事情的確發生過。回顧這段歷史,我們可以發現,一切法規都不可能一出台就是完善的,它和當時的政策、經濟環境密切相關。當在實踐中與市場需求發生衝突,或者外部環境發生改變的時候,法規也會相應地加以調整或者改變,最終促進市場的發展。美國往事:「禁酒令」的故事酒販子的酒滯留海邊,兩位主人公馬克斯和麵條在海港附近的私酒倉庫里向酒販子們演示如何過關的妙計。當他們過了關,劃著船在霧氣沉沉的哈得孫河上行進時,船周圍浮起許多大皮球,每個皮球下都吊著一箱子酒。他們就這樣發了財—這是1984年上映的、由羅伯特·德尼羅主演的影片《美國往事》里的幾個場景。「禁酒令」的背景和內容19世紀中期,美國一些地方的居民開始尋求以法律手段制裁酒徒。這種呼聲漸漸得到了全國範圍的呼應,以維護傳統家庭為己任的婦女組織更是其中的主力軍。1917年12月18日,美國第65屆國會以「經濟、效率和道德」的名義,通過憲法第18號修正案,並提交各州審議,它的內容是:第一款:本條批准一年後,禁止在合眾國及其管轄下的所有領土內釀造、出售和運送作為飲料的致醉酒類;禁止此等酒類輸入或輸出合眾國及其管轄下的所有領土。第二款:國會和各州都有權以適當立法實施本條。1919年,美國國會通過憲法第18號修正案,也就是《全國禁酒令》,規定自次年起,一切生產、銷售、飲用酒類的行為違法。1920年1月2日,禁止釀造和銷售酒類的《沃爾斯特法令》在美國生效。長期以來,美國社會,特別是婦女界強烈主張禁酒。第一次世界大戰開始前,美國已有2/3的州實現了禁酒,而全國性的禁酒運動則是從這一天開始的。《沃爾斯特法令》也稱美國憲法第18號修正案,根據這項法律規定,凡是製造、售賣及運輸酒精含量超過0.5%以上的飲料均屬違法。雖然自己在家喝酒不算犯法,但與朋友共飲或舉行酒宴就屬違法,最高可罰款1000美元並蹲上半年監獄。爭論和效果「禁酒令」是否起到了維護社會道德、純潔公民習慣的作用呢?支持禁酒的人把禁酒當成是好事。他們認為,在一般的工人家庭,工人以前是把領回來的工資拿去買酒,現在則可用於孩子的吃穿。當時,狂熱地鼓吹禁酒的美國經濟學家艾爾文·費雪(Irving Fisher),對修改憲法給予了最積極和最「科學」的論證,他一共寫了三本書來支持憲法第18號修正案,還寫了一本書論述酒精的危害。而反對者認為這一法令助長了貪污和謀殺,使非法釀酒者大發橫財,使無數人由於喝劣質酒而中毒死亡。禁酒法案生效前一天,道路上的運酒車絡繹不絕,人們都在趕時間將搶購的酒運回家。晚上,大街上空無一人,大家都聚在家裡或公眾場合舉行最後一次合法的酒會。據說當時一位參議員在晚餐會的一句話受到與會者的熱烈贊同:「今天晚上是美國人個人自由被剝奪的前夜。」不管人們的看法和做法如何,「禁酒令」的實施催生出一個新的行業:「私酒釀造和銷售業」。非法製造和貿易能帶來的暴利促使私酒販子深度開發大腦潛力:有的人把福特汽車的中間掏空,有的人用嬰兒車來偷運葡萄酒與白蘭地,有人把家裡藏酒的地方安裝假門等。據統計,1920年到1932年,共有75萬人因違反「禁酒令」而被捕,罰款總額超過7500萬美元,沒收財產2.05億美元。另外,因禁酒而導致私酒泛濫的現象,也日趨嚴峻。不法分子甚至用甲醇來勾兌酒精,使美國社會中毒、失明、殘廢、死亡的人數急劇增加。1930年1月20日,美國大都會人壽保險公司報道:1929年在公司投保的人里,死於酒精中毒的人數比10年前增加了35倍。在「禁酒令」實施之前,因為沒有財政依靠,美國的黑社會波瀾不興,而在實行「禁酒令」後,如著名的芝加哥黑手黨開始發展壯大,與此同時,警察也日益腐敗。「禁酒令」的廢除後來,羅斯福競選總統時把廢除「禁酒令」作為一條競選綱領,最後獲得了大選的勝利。在他上任後的1933年12月5日,美國國會通過憲法第21號修正案將「禁酒令」正式廢除,美國全國性的長達近14年的禁酒運動從此畫上句號。需要指出的是,該修正案是由美國國會規定要求各州召開制憲會議來考慮的。事實上,這一方法在美國的歷史上僅有過這麼一次。由於支持禁酒的農村和原教旨主義者的勢力支配著許多州立法機關,使得由立法機構不可能通過該項修正案。所以,國會規定由州制憲會議,而不是州立法機關來考慮該項修正。因為在這樣的情況下,制憲會議相比於州立法機關更能反映絕大多數公眾廢除禁酒的願望。「禁酒令」的評價當年美國政府禁酒的初衷和目的自然是良好的,它是為了維護社會的純潔。大家都知道,酒精有害於身體健康,而且酗酒誤事會給他人帶來不良後果。可以說,當時的美國人民是有一些理想主義的。也可以說,「禁酒令」的通過是道德理想主義的勝利。不過,由於它脫離了人類生存的土壤,從而引起了適得其反的結果。前文提到的艾爾文·費雪在他於1891年完成的博士論文—《用數學方法探究價值與價格理論》中,試圖區分出「不可能有用的」效用和「確實有用的」效用。他認為政府有責任、也有權力禁止那些對於個人沒有益處的東西。在他看來,有些東西,或者其本身就容易讓人上癮,或者由於消費者對其危害知之甚少,或者缺乏足夠堅強的意志,或者被狡詐的企業家欺騙。這類消費活動,降低了生產效率,損害了社會環境,具有巨大的負外部性。因此,政府必須替那些消費者作出選擇,採用的手段即是—查禁。這樣,公眾的健康就能獲得改善,還可以減少浪費、墮落、家庭破裂以及犯罪。這一理論被認為是當代福利經濟學的基本論證,但該論證的背後隱含有一個前提:政治人物和上層建築,確實應該比公眾更清楚,什麼對人體有害以及什麼更有助於個人的健康發展。現在,「禁酒令」早已成為歷史,不過,它對於目前很多國家的法律、法規制定都有著很大的參考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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