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琪宗: 私家車用作專車的若干法律問題——以Uber為例 | 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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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轉載自「壹品法爍」微信公眾號(ID:T-FDJM) 作者:張琪宗 單位:北京長安(上海)律師事務所編輯:李欣南
圖片:師文、李欣南
目前專車市場持續火爆,很多人加入了專車司機與乘客的行列。本文擬主要從行政法及民法的角度,以Uber為例,根據現行法律規定分析私家車用作專車時,私家車司機與乘客面臨的若干主要法律問題。同時,本文亦對於在交通事故中,專車平台是否法律承擔責任進行學理討論。
1專車服務的背景情況
繼滴滴專車、一號專車開展專車業務後,目前全球專車領域龍頭Uber(優步)也在強勢爭奪專車服務市場。而以Uber國際品牌效應,更是在中高端專車市場走俏,頗得白領人士和夜店人士的喜愛。相當一部分Uber司機與乘客偏愛Uber的理由,包括了可進行情感交流等衍生功能(確實是個好用處!)。
與公眾的普遍支持相反的,是政府相關部門對專車的態度。
專車是不是黑車?要不要取締?政府部門的態度經歷了一定轉變過程。
上海市交通委員會於2014年12月底表示:只要提供服務的車輛和駕駛員沒有客運經營資格,都屬於非法客運行為。而非正規職業的專車司機,是無法取得客運經營資格的。專車服務面臨全面被取締的風險。實踐中,政府部門亦查處了若干專車車輛。
然而,這種一刀切做法不符合新生事物的發展規律(具體的法理學分析可參見「壹品法鑠」(微信號:T-FDJM)作者@月出孤舟寒的《滴滴別怕,來場官司——專車服務的法律解讀》)。
2015年1月8日,交通運輸部表態:「專車」服務對滿足運輸市場高品質、多樣化、差異性需求具有積極的作用,挺了一下專車服務。但同時表示:禁止私家車接入平台參與經營。
繼交通運輸部的表態後,各地方主管部門拿「禁止私家車接入平台」當作了尚方寶劍,開始針對私家車進行處罰。
根據東方網2015年4月2日報道,今年以來上海市已查處利用滴滴、快的、UBER、易到等網路軟體平台,從事「專車」非法客運案件70餘件。從目前趨勢看,政府監管部門會繼續保持或加強對私家車的整治力度。
那麼,問題來了,對於私家車提供的專車服務,司機、乘客和專車平台有多少法律風險呢?
2私家車司機被行政處罰的風險
根據上海市人大制定的《上海市查處車輛非法客運若干規定》(2014年8月1日起施行)第四條規定,利用未取得營業性客運證件的汽車從事經營性客運活動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本市地方性法規的有關規定,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扣押從事非法客運活動的車輛並予以處罰;對從事非法客運活動再次被查獲且存在安全隱患的,依法定程序沒收用於從事非法客運活動的車輛。對從事非法客運活動的駕駛人,由公安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暫扣其機動車駕駛證三個月至六個月;對有依法應當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的,吊銷其機動車駕駛證。
上海市政府制定的《上海市查處車輛非法客運辦法》(2014年8月1日起施行)亦有類似規定。
根據上海市人大制定的《上海市出租汽車管理條例》(2006年修正)第四十九條規定,擅自從事出租汽車經營的,由市交通執法總隊、區縣交通執法機構沒收其非法所得,並處二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3發生交通事故時的民事賠償問題
(一)私家車司機對乘客(包括對方機動車司機、 乘客)的賠償責任
根據《侵權責任法》第四十八條及《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導致乘客受傷的,首先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範圍內賠償,不足部分,由肇事司機根據過錯大小進行賠償。
(二)私家車司機對於第三人(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的賠償責任
同樣根據上述法條,如果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發生交通事故,首先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範圍內賠償,不足部分,由肇事司機根據進行賠償。對方有過錯的,可以減輕私家車司機的賠償責任。
(三)賠償金額及保險拒賠問題
賠償金額根據傷亡的具體情況確定。值得一提的是,根據目前上海市的標準,如果造成人員死亡的,一般而言,其死亡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喪葬費等可能高達100-150萬。(駕駛員同志們,注意提高商業保險保額)
保險公司對於私家車當作專車運營是否承擔保險賠償責任?由於運營車輛與非運營的車輛的事故發生風險不同,保險公司可主張不承擔商業三責險保險賠償責任。類似主張已得到相關法院支持。
(四)專車平台是否承擔賠償責任?如果要,其承擔的是什麼性質的賠償責任?
1.專車平台是否適用僱主責任?
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四條,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換言之,如果專車軟體運營商與專車司機之間如果存在僱傭關係,則司機、乘客或第三人可主張適用僱主責任,請求由專車軟體運營商承擔賠償責任,即僱主責任。
那麼,專車軟體運營商與專車司機之間,是否屬於用人單位與工作人員的僱傭關係呢?筆者認為,這主要取決於專車軟體運營商與私家車司機之間簽署的具體協議中關於雙方法律關係的約定。
以Uber為例,雖然筆者沒有獲得Uber與司機之間的協議文本,但是根據Uber官方網站(www.uber.com)顯示,在註冊成為Uber司機時,需要在註冊人確認「註冊即代表我同意隱私政策, 並理解 Uber 是一個叫車工具,並非交通運輸承運人。」
根據Uber官網顯示的《用戶條款》(版本2014 年 12 月 8 日)的表述,私家車的提供方,以及私家車司機本身,屬於「第三方汽車租賃服務提供商和駕駛員服務提供商(統稱「汽車服務提供商」)」。
《用戶條款》還特別註明:「為了避免疑問,特澄清如下信息:Uber 本身不提供汽車服務,並且 Uber 也不是一家承運商。汽車服務是由汽車服務提供商提供的,您可以通過使用應用程序和/或服務發出請求。Uber 只是充當您和汽車服務提供商之間的中間人。因此,汽車服務提供商向您提供的汽車服務受到您與汽車服務提供商之間(將要)簽訂的協議的約束。Uber 絕不是此類協議中的一方。」
顯然,根據Uber的上述條款,Uber與司機之間,不存在僱傭關係。Uber僅僅把自己定義成一個中間人(居間人)而已。
因此,筆者認為,根據Uber上述條款,它與司機之間沒有達成關於建立僱傭關係的意思表示一致,因此沒有建立起僱傭關係,進而不承擔僱主責任。這種認定也是私法自治原則的要求。
至於滴滴專車等其他專車平台,亦可根據上述思路進行核實、研究。
2.專車平台是否承擔其他形式的責任?(偏重學理分析,非法律人慎入)
筆者傾向於認為:鑒於專車平台明知或應當知道國家法律法規禁止私家車當作運營車輛從事客運行為,但在實際專車平台運作過程中缺因未加審核而使得(或者說,故意放任)私家車從事運營,也使得沒有商業客運資格的司機得到機會從事了客運行為,因此專車平台存在過錯。
然而,困難點在於,專車平台的這種過錯,對於交通事故,是否要承擔侵權責任?如果要的話,是否單獨構成對於被害人的侵權?還是與專車司機構成共同侵權?抑或是分別侵權?抑或是別的侵權責任?
筆者傾向於認為這種情況在學理上屬於「競合侵權行為」(參見楊立新教授《侵權責任法》p135-152,北京大學出版社,2014版),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根據楊立新教授的見解,競合侵權行為,是指兩個以上的民事主體作為侵權人,有的實施直接侵權行為、與損害結果具有直接因果關係,有的實施間接侵權行為、與損害結果的發生具有間接因果關係,行為人承擔不真正連帶責任的侵權行為形態。
楊立新教授闡述:競合侵權行為的兩個競合行為具有主從關係,其主要表現在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係上。競合侵權行為中的主行為時對損害發生具有完全原因力的侵權行為;從行為也構成侵權行為,但其對損害的發生所起的作用僅僅是提供條件、創造機會,而不是提供直接原因。因此可以說,從行為對於損害發生的直接原因力幾乎為零。典型的競合侵權行為是《侵權責任法》第37條規定的違反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
筆者認為,專車平台對私家車不加審核運營資格而使其加入系統運營,是為無資質的私家車和駕駛員導致交通事故發生而提供條件、創造機會。因此,其屬於競合行為中的從行為。
(至於為什麼不構成其他類型的多數人侵權行為,限於篇幅,本文無法作進一步討論,但從其他類型侵權行為的構成形態以及責任形態,應能得出否定結論)
問題還沒解決。如果認為該種侵權構成競合侵權行為,那麼其責任形態是什麼?是連帶責任、還是按份責任、還是不真正連帶責任?法條依據又是什麼?
根據楊立新教授的意見,這種提供機會的競合侵權行為,侵權人應當承擔的是補充責任。但是,楊教授在上引著作中僅對《侵權責任法》明確列舉的競合侵權行為進行了請求權基礎分析,而沒有闡述對於其他非列舉的競合侵權行為如何進行法條適用。《侵權責任法》似亦無明確規定。
筆者傾向於認為,法院可以直接參考上述學理,而援引《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的規定即「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這一條,判決專車平台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五)向專車平台索賠可能遇到的實際困難
專車平台的運營商,可能不在你的城市,甚至你的國家。
仍然以Uber為例,根據其《用戶條款》表述:「跟您簽訂合約的是一家在荷蘭成立的私營有限責任公司 Uber B.V.,其註冊辦公地址是 Vijzelstraat 68, 1017 HL, Amsterdam, the Netherlands,商務部貿易登記號為 56317441(以下簡稱「Uber」)」。
好了,不用多說了,大家都懂了吧。
(順便說一句,Uber的官網即www.uber.com目前似乎也沒有在工信部ICP/IP進行備案)
4結論及建議
1、用私家車從事專車運輸是違法行為(好像是廢話),可能導致車輛被扣押、二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暫扣或吊銷駕駛證;第二次被查獲時,甚至可能導致車輛被沒收(如果存在安全隱患)。
2、發生交通事故時,司機須承擔賠償責任。而且如果保險公司發現屬於私家車擅自非法運營的,保險公司可能得以免除商業三責險賠償責任,而由司機自己賠償。(有些話不能明講,但你們懂的)
3、發生交通事故時,私家車司機很難主張由專車平台公司承擔僱主責任,而免除自己的賠償責任。
4、發生交通事故時,如果私家車司機無力賠償,那麼專車平台公司是否承擔賠償責任,存在不確定性。本文傾向於認為專車平台公司應當承擔補充賠償責任。(Anyway,想通過訴訟從Uber得到賠償,是極其困難的,它目前在中國的運營主體是一家荷蘭公司)
5、對於乘客而言,乘坐正規計程車公司的車輛仍然是較為有保障的。但是如果從勾搭帥哥美眉結識新的朋友的角度,專車仍然具有顯著優勢。所以,回到一句老話:高風險,高收益。您看著辦。祝大家用車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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