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據在什麼情況下會「被說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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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七者七行
來源於「七者七行的博客」,轉載請註明
「我們不應該把已經掌握的罪證放在天平這一端,而把可疑的材料放在天平那一端,然後把其中較重的一端當作結論。懷疑應該導致無效,因為,損毀一個無辜者的名譽,或者監禁一個無罪的人,要比釋放一個罪犯更使人百倍不安。」這是一位著名的法國律師——勒內.弗洛里奧寫在《錯案》扉頁的一段話。
他用簡單直白的語言闡述了法律職業者尤其是司法職業者應該牢牢把握的真諦。初入司法職場的菜鳥,除了偶爾有人調侃「防火防盜防公安」,關於錯案的原因,我能想到的確實不多,有時候是缺少思考,有時候是缺少視角。
正文「完全公正的審判是件不易的事情,許多外界因素會欺騙那些最認真、最審慎的法官。比如,不確切的資料,可疑的證據,假證人,以及得出了錯誤結論的鑒定,等等,都可能導致對無辜者判刑。」佛洛里奧從律師的視角,去審視和探究造成錯案的原因。按照他在書中羅列的先後順序,概括來說有以下幾個方面的原因:
其一,證據確鑿,但推理錯誤。
在真實的證據材料面前,由於推理和判斷的失誤,造成了裁判錯誤。在窩贓案件中,檢察官常常被人說服,認為被盜物的買主不會不知道其賣主的醜惡經歷。在正當防衛案件中,檢察官也幾乎總是譴責被告人不了解侵犯他的人是沒有犯過罪的。證據材料錯誤或者不充實,但出於種種原因而形成了合乎邏輯的結論,那麼,造成了大多數裁判錯誤。
其二,法庭被被告欺騙。
文中說「經驗證明,各種人都有可能有意無意地欺騙法庭。」法官警惕於被告奉行「千萬別坦白」而故意扭曲事實的翻供,但卻也會有些無辜者想法庭「承認」了他/她的罪行。他們是那些有「自動招供癖」的人或者是智力低下的人,或者是那些膽小鬼,再或者是那些受害於警察粗暴言行的人。法官對嫌疑人的供詞照單全收,正因此造成了裁判的錯誤。
其三,法庭被文件資料欺騙。
法庭很可能被徹頭徹尾偽造的證據引入歧途。比如,偽造者模仿了他人的筆記和簽名,製造了虛假內容的文件,這一般能夠藉助技術鑒定和科學分析予以揭穿,但是,盜用已經簽過名的空白證書,卻很難識破。
其四,法庭可能會被虛假的「被害人」或者證人欺騙。
「一個虛構出來的『受害者』去控告無辜者,司法部門往往把無辜者錯判。」同樣,假的證言和錯誤的證言也會造成錯誤裁判。果說被告人常常會把司法機關引入歧途的話,那麼,證人們有意無意地使法庭受騙,則更是經常的。
其五,鑒定方面的錯誤也會導致錯誤裁判。
絕大多數鑒定人是憑著技能和良心造成任務的。在很多情況下,他們的工作會使真相大白。但是他們也會出錯,而他們的錯誤將帶來嚴重後果。因為據依定罪的關鍵材料錯誤,裁判無疑會發生錯誤。
其六,辨認錯誤。
辨認錯誤發生的原因除了刻意為之而必然造成錯誤,以及受公民責任感支配下的錯誤指認外,還有一個重要的原因便是圖像的重疊。弗朗索瓦.戈爾夫說過,識別上的錯誤難以計算,一本書也不足以揭露和發現全部的識別錯誤,而只能是一小部分。
其七,前科資料、被告人的不良品格證據容易造成法庭對被告的偏見。
一個人多次被起訴或者追究,彙集起來對他不利的那些證據,既是微不足道,仍給人不好的印象。
其八,缺少正常交流途徑的原因。
有些人不論是證人,被害人或者是被告人,如果是聾啞人或者是語言不通曉的人,譬如外國人,少數民族語言者等等,他們的證詞容易被誤解,或者翻譯錯誤,很多與案件事實有關的材料可能被掩蓋。
其九,錯案也可能是法官的本身的原因。
法官或者個人遭受威脅,由於惶恐造成判決出錯;或者受制於輿論壓力,而做出錯誤判決;或者是因為疏忽,只根據自己發現的材料,而不讓當事人或者辯護人給予解釋,便把這些材料作為罪證。
在大力彰顯辯護律師作用的今天,通讀此書感受頗深。錯誤的判決最終是以法官裁斷呈現的,但其實這是檢察機關和公安機關共同造成的悲劇。倘若公檢法中有一個環節把控住冤假錯案的安全閥,就會大大減少錯案的發生。誠如張建偉先生在本書的序言所寫,作者期盼裁判者對於被告人有罪只要內心存在些微的懷疑就應當勇於作出無罪判決。但是由於司法人員同時還肩負著通過司法裁判實現社會防衛和通過懲罰犯罪來伸張正義的職能,執槌司法的人們真的面對司法抉擇時未必那麼輕鬆。
每一份證據都可能會撒謊,以有意或者無意的方式呈現。所以,每一名司法者都應該保持一份警惕,竭力看穿你眼中的證據,防止無辜者被錯誤地定罪和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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