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流行「潛規則」的根源是什麼?
關敏(ww2840901454)提要:孔子捍衛潛規則是因為他不信神。雖然孔子說過仁者愛人,由於他拚命地維護等級制,傷害下等人是必然的。為了鎮壓老百姓的反抗,潛規則是必然的。這就是「潛規則」風行中國三千年的原因。
一,潛規則風行源於「合法傷害權」
規則是供社會公眾所共同遵守的制度或章程。它從全體出發,對全體適用,具有公開、公平、公正的特點。什麼是潛規則?就是不成文的見不得光的一些暗箱操作的規定。吳思強調潛規則戰勝了明規則說:「蘇州府常熟縣從明末到清初立的六塊石碑,都禁止收漕糧過程中勒索老百姓的相似勾當。如果勒石刻碑真能管用,何至於重複立上六座?」吳思通過這種表面歸納,得出這樣的結論:潛規則是人的貪婪性使然,明規則是無用的!為什麼呢?
因為人性是貪婪的,極易傷害他人。所以,吳思把官僚們貪贓枉法、為非作歹稱為「合法傷害權」。也就是說,人有「害人之心」,然後有「害人之行」,第三才胡編亂造出「合法傷害權」。「合法傷害權」使(明)規則作廢,潛規則大行其道。
所謂「潛規則」就是不擇手段,以結果來衡量一切,而不重視過程,如果它有原則的話,那麼它的最高原則就是「成王敗寇」這一條。所謂的「潛規則」不是規則,其實是破壞規則的借口和方法。潛規則通常有不法、不道德、腐敗或者其他不能明說的內容。每個人的一生中都或多或少的給官員送過禮,以求通融。人們常說,某女演員被導演「潛規則」了,彷彿女演員與導演上床,已成為娛樂界的一條規矩。這裡面暗藏的玄機在於,無論是「顯規則」還是「潛規則」,都是「規則」,人人都要遵守,還有什麼不合理的呢?於是,各種不講規則的醜行就合法化了,這就是吳思先生左右逢源的原因。潛規則的實質是社會狀況惡化或變態。「潛規則」完全是混淆視聽,換句話說,只有「違法犯罪、道德敗壞」才是這個社會的真實寫照。過於強化「潛規則」意識,只會有助於當權者奴役人民,這是必須警惕的。
二,「合法傷害權」源於缺乏信仰
在西方,羅馬皇帝馬可?奧勒留(MarcusAurelius,公元121—180)強調人要相互合作,反對相互傷害,哪裡會發明出「合法傷害權」呢?連古希臘醫聖希波克拉底(Hippocrates前460年--前370年)也不承認什麼「合法傷害權」。中國的增廣賢文也說「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無。」吳思稱中國官員有「合法傷害權」。
為什麼西方沒有害人權中國反而有呢?這是因為西方人信神,中國人不信神。從法律的起源來看:
首先,法律的創製或發現過程與政權有一定的距離,與神關係密切。在古巴比倫、古印度、古希臘,立法完全受宗教觀念的指導,法律與宗教教義、教規自然地融為一體。
其次,西方自古以來,司法審判就是獨立的。在古代社會,法律判決受專家支配,法律的發展受專家指引。這類法律專家早期是祭司。作為「法律人」的祭司階層,是人與神交流的中介,法律由他們控制,文明起源階段各民族最初的「法律人」都是祭司階層,法律是神賜與他們的。古羅馬王政時代法律也掌握在祭司手中。猶太聖經中的祭司、審判官並不從屬於國王。即使在某些特殊時期,王權膨脹,能掌管法律,那也依靠與祭司階層保持良好關係來實現的。獨立的司法最終衍生出一套法律制度及其理念——不得傷害他人。古希臘羅馬、中世紀的歐洲,司法審判權在祭祀集團或教會手裡,不在軍政集團手裡。
而華夏從來沒司法獨立,審判權屬於行政首長(縣長或皇帝)。從而產生了「合法傷害權」。「刑不上大夫」是中國古代的法律原則,「朕就是法律」則是中國皇帝一以貫之的法律原則。這些原則意識:大夫在刑法之外不受其管轄;皇帝在法律之上;也就是說,皇帝、大夫可以傷害他人不承擔法律責任即他們擁有「合法傷害權」。譬如:西漢的刺王劉建德外出打獵時,由於民房妨礙了他的奔馬馳騁,他便下令燒掉了96間民房,並打死了2個前來論理的村民。如此大罪,漢宣帝僅削去了他8個縣的租稅。清咸豐皇帝發明了「就地鎮法」制度,捕人殺人不必報官,不必拘守常例,結果每年至少有數千人被法外屠殺。由於獄卒迫害等原因,清朝每年死於監牢的犯人就達數萬人之多。本朝警察殺淚羊無罪,正是這「合法傷害權」傳統的延續。
三,最早「潛規則」在周朝
周朝的刑法掌握在世襲貴族手中,並不公布出來,貴族可以很隨意地斷罪量刑「合法地傷害」老百姓。
公元前536年,鄭國執政子產,把刑書鑄在鐵鼎上,公諸於眾,打破了藏刑書於官府的慣例,開創了中國公布成文法的先河。子產的做法遭到了高級官僚的強烈反對。晉平公的老師叔向寫信給子產,試圖阻止這一重大舉措。叔向引用「國將亡,必多制」的古語,預言「終子之世,鄭其敗乎」!「夏有亂政而作《禹刑》,商有亂政而作《湯刑》,周有亂政而作《九刑》」。
叔向主張採取秘而不宣的刑法原則,使人民常處於「刑不可知,則威不可測」的恐怖狀態,以便官方隨心所欲地以言代法。一旦平民百姓知道法律上的規定,就不會俯首帖耳聽命於官員的任意擺布;而人們知道了法律,就會依法進行爭辯,官員就不再威風了。鑄鼎頒布成文法增加了法律的透明度,使天下盡人皆知,從而每一個有是非判斷能力的人都可以為「法官」。同時,法律條文成為無法隨意更改的「程序」,使定罪量刑有一個公開的、統一的標準,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官員對民眾的任意迫害。只要符合程序不論何人,均應受到懲罰。它打破了「刑不上大夫」的傳統,肯定了法律限制貴族特權的作用。
現代的法律觀念認為不公布的法是「非法之法」。在我國至今也還有不少不向大家公布的內部法規,它事關每個人的切身利害,可是又不讓人知道,有時把它稱之謂「土政策」。例如過去對申請出國的人員要進行「政審」,但對什麼樣的人不批准出國,始終對群眾保密。
公元前513年,晉國大臣趙鞅和荀寅將刑書鑄於鐵鼎之上,公諸於眾。孔子抨擊趙鞅鑄刑鼎時說:「晉國大概要亡國啦,太沒有規矩了!本來晉國完全可以一直遵循西周先王唐叔虞制定的禮製法度,用以管束他們的百姓,卿大夫們牢牢把控社會的等差次序,老百姓就自然會尊敬他們的貴族身份,貴族就能永遠保其江山(家業)。貴和賤沒有差錯,這就是所謂的規矩。晉文公因為這個原因任命了主管爵位秩序的官,搞因地名制定法度的「被廬之法」(未公佈於眾),成就了霸主的地位。現在把這個規矩放棄了,來搞公開的刑鼎法制,那麼老百姓的地位就上鼎了,貴族就會失去盲從的奴民而無法顯示尊貴了。貴族怎能堅守祖宗的基業?B色基因就無法代代傳了。沒有貴賤等差秩序,還算國家嗎?況且把晉國范宣子大夫的秘密刑法拿個乾淨,必使晉國制度混亂,如果亂了又以什麼為法呢?
「貴賤無序,何以為國?」孔丘沒絲毫平等概念,平等在他的眼裡永遠是沒大沒小、國將不國。所以,他對公布成文法刻骨仇恨。鑄刑鼎使「民在鼎矣」,會導致「刑上大夫」。這與孔子推崇的等級奴隸制是矛盾的,所以他大加反對。他不願給農奴以法律地位,當時的農奴可以像物品一樣被隨意贈送。孔子以為:如果不公布成文法,「民」就只會按習慣服從上級,君主就可任意擺布臣民。現晉國公布成文法,那「民」就會據法而不聽從統治者的擺布了,必會造成「貴賤無序」;且民既已知道法律規定,還談什麼「不可使知之」呢?法律和禮教是統治者的秘密武器——潛規則,也是統治集團獨佔特權的象徵,怎可輕易示人?孔子捍衛潛規則是因為他不信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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