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道海:正義的原則與證明————羅爾斯正義論評析

   一、兩個正義原則及兩個優先規則

   《正義論》是羅爾斯二十餘年努力思考的結晶,集其思想發展乃至英美近年來道德和政治哲學發展之大成,在世界範圍內被廣泛推崇為二戰以來倫理學與政治哲學乃至法哲學領域最重要的一部著作。羅爾斯在《正義論》以及後續著作尤其是《政治自由主義》中所建立的里程碑式的理論體系「可被概括為契約論和自由論」,[1]當代西方一種比較成功的自由主義的正義理論。這一理論進一步概括和抽象了洛克、盧梭和康德所代表的傳統的社會契約論,為現代政治哲學以及法哲學提供了功利主義之外的「高度康德式的」[2]理論基礎,為民主社會的道德基礎提供了新的論證。從其內容來看,它是一種社會正義論,包括了政治正義論(與第一原則的應用範圍大體相合)和經濟正義論(與第二原則的應用範圍大體吻合),旨在確立制憲和立法之前的基本法權原則。它不僅具有普遍的學理意義,而且對於當代中國的法治建設,特別是對於公民權利的平等保障以及社會最不利階層利益的維護尤其具有重大的借鑒價值。

   羅爾斯通過契約論,具體地說是通過原初狀態所證明的正義論有兩個基本原則:平等自由原則;機會平等與差別原則。它們可具體表述如下。第一原則:每一個人對於一種平等的基本自由之完全適當體制都擁有相同的不可剝奪的權利,而這種體制與適於所有人的同樣自由體制是相容的(平等自由原則);

   第二原則:社會和經濟的不平等應該滿足兩個條件:其一,它們所從屬的公職和職位應該在公平的機會平等條件下對所有人開放(機會的公平平等則);其二,它們應該有利於社會之最不利成員的最大利益(差別原則)。

   兩個正義原則適用於社會基本結構的兩大部分:一是有關公民政治權利的部分,一是有關社會和經濟利益的部分。兩個正義原則分別處理這兩個方面的問題並起著兩種重大的(廣義的分配正義)作用:具體規定和確保公民平等的自由這一基本權利,並確定相應的政治程序;建立適合於自由而平等的公民的社會和經濟正義的背景制度(狹義的分配正義)。相應於兩個正義原則,有兩個優先規則。第一優先規則(自由的優先性):兩個正義原則應以詞典式次序排列,只有在滿足了第一正義原則所處理的平等的基本自由之後,才能滿足第二正義原則所處理的社會經濟利益的分配。平等的基本自由只能為了自由的緣故被限制,而不能受制於經濟利益的權衡。任何一個人的基本自由,不僅政府或其他團體不能任意剝奪,就是以社會整體利益或者最大多數人利益的名義也不能剝奪,以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的理由也不行。「尊重人就是承認人們有一種基於正義基礎之上的不可侵犯性,甚至作為一個整體的社會的福利也不可以去踐踏這種性質。正義的詞典式順序上的優先性表現著康德所說的人的價值是超過一切其他價值的。」[3]它有兩個要求:其一,一種不夠廣泛的自由必須加強由所有人分享的完整的自由體系;其二,一種不夠平等的自由必須可以為那些擁有較少自由的公民所接受。

   第二優先規則(正義對效率和福利的優先):第二個正義原則以一種詞典式次序優先於效率原則和最大限度地追求利益總額的原則,公平機會原則又優先於差別原則。首先,正義優先於效率和福利。就效率或功利自身來說,是非自足和不充分的。效率價值的貫徹自身就離不開我們對於正義價值的追求。任何一個社會,任何一種制度,其效率的維持和提高,都離不開其對於正義價值某種最低限度的追求。每一種制度選擇都只能在某個正義與效率統一的區間內進行。因此,問題就是要選擇一種既有效率同時又符合正義原則的權利配置方案。羅爾斯認為兩個正義原則做到了這一點,超越了單純的對效率的考慮,而且是以一種與它相容的方式超越的。其次,公平機會原則優先於差別原則。機會的公平平等原則要求那些有著類似能力和志向的人也應當有類似的生活機會,有類似的期望和成就前景,有類似的手段和資源去達到他們所嚮往的職務和地位,而不管他們的社會出身是什麼。差別原則要求減輕自然偶然因素對人們的影響,這也有兩個要求:其一,一種機會的不平等必須擴展那些機會較少者的機會;其二,一種過高的儲蓄率必須最終減輕承受這一重負的人們的負擔。二、自由主義的基本要義

   人的自由存在是羅爾斯正義論的理論原點。羅爾斯相信康德所論證的:人是一種自由、平等的理性存在,當人們的行為原則是作為對其本性的可能是最準確的表現而被選擇時,他們是在自律地行動的。但他認為康德沒有說明遵循道德律的行為以一致的方式表現了我們的本質,而按照相反原則的行為則沒有表現我們的本質。羅爾斯相信,其原初狀態的觀念克服了這個缺點。他的設想是這樣的:原初狀態是本體自我理解世界的一個觀察點。作為本體自我的各方要以對道德原則的選擇來表現他們作為理智王國有理性的平等成員,即作為能夠在他們的社會生活中以原初狀態的觀點來看待世界並能表達這種觀點的存在的本質。人們通過以他們在原初狀態中將會承認的方式行動,顯示了他們的自由。和對於自然與社會的偶然因素的獨立性。羅爾斯認為在原初狀態中,人們僅從關於理性和人類生活的僅僅是最一般的假設,達到了對於基本「好」的選擇。這直接反映了這樣一個事實:即在推出正義原則時沒有以任何偶然因素作為前提。於是,原初狀態可以被看成是對康德的自律和絕對命令觀念的一個程序性解釋。在《正義論》發表之後二十餘年的時間裡,羅爾斯又逐步地將其正義原則的哲學基礎尤其是其所依賴的人的概念從康德道德形上學之具有先驗的自由意志的狹義的強的人的概念轉換為康德法哲學之弱的一般人的概念,後者即外在行為能夠作為其意志、選擇或意向的表現而被歸於他們的人的概念,以更好地適應現代多元主義的社會現實。

   在平等自由原則中,羅爾斯所說的平等自由也就是由社會基本結構的公開規範確定的,每一個人都能得到合法保護的生活方式和機會的權利。它包括內在的思想、信念和外在的政治行動的自由,以及使這種思想和行動得以成立與實現的人身自由以及言論與結社等自由,但不包括追求經濟利益的自由。從基本自由的範疇中排除經濟自由是為了保證平等。因為強調追求經濟利益的自由可能意味著拉開收入差距,意味著不允許通過國家宏觀調控的手段來干預經濟活動和財富分配。這反映了羅爾斯把涉及到基本需要的平等原則設定為理論基礎的立場。這種思想代表了在收益、財富和其他利益方面處於最不利地位的人們的訴求。羅爾斯堅持平等自由的原則,認為只有堅持平等的自由才是真正的堅持自由。如果不在自由的前面加上「平等的」這一嚴格的限制條件,那麼就有可能或者是各人自行其是的無政府狀態,或者是名義上多數人享有自由的專制狀態。真正的自由總是意味著平等的自由。羅爾斯強調自由只能為了自由的緣故而被限制:一種不夠廣泛的自由必須加強由所有人分享的完整自由體系;一種不夠平等的自由必須可以為那些擁有較少自由的公民所接受。限制自由不能根據福利、效率等理由,而只能根據自由的理由,自由只能因其自身而被限制。由於各種基本自由是必然要相互衝突的,規定這些基本自由的制度規範就必須調整得使它們能夠融為一個有機整體。任何一種自由都不僅要受到一些保障自身順利實行而頒定的規則的調節,而且要受到其他基本自由的限制。然而,這些基本自由能夠協調共存,至少在它們的中心應用範圍內能夠存在一種切實可行的制度化的自由體系。在該體系中每一種自由的中心應用範圍都可以得到保護,並且所有這些基本自由都可以平等地為每一個社會成員所享有。這裡所說的「平等」並不意味著所有人實際上都有享受這些自由的手段,能夠在同等的程度上和範圍內享用這些自由,而只是意味著他們在權利上平等。第一正義原則只是要求那些確定基本自由的制度規範平等地適用於每一個人,在這些法律規範面前人人平等。羅爾斯通過引入「自由的價值」這一概念區分開「自由的平等權利」和「自由的平等價值」。他認為,有些人由於貧窮、無知和缺乏一般意義上的手段,不能利用他們自己的自由,這並不意味著就限制了他們自由的權利,而只是降低了他們自由的價值。自由的權利和價值可區分如下:公民的自由權利表現為平等自由權的整個權利體系,它們對所有人都是平等的,一視同仁的;而個人與團體的自由價值則是與他們所擁有的能力和手段成比例的,對不同的人來說是不一樣的、有差別的。擁有較大權威和財富的人具有達到他們目的的較多手段,而擁有較少權威和財富的人達到他們目的的手段則較少。在羅爾斯看來,這個差別可以通過第二個正義原則(尤其是差別原則)去縮小。第二原則強調收入和財富的分配要符合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因此能夠補償較少價值的自由,提高那些較不利者的自由的價值。

   申明保障所有社會成員平等的基本自由(權利)的第一正義原則,可以說體現了自由主義的要義與核心,或者說體現了所有廣泛的自由主義流派的底線和基本共識。作為基本和普遍的自由,這些自由是由政治法律制度來規定和保障的。羅爾斯把他的自由主義稱為「政治自由主義」,就限定了這種自由主義適用的範圍、對象或主體——政治和公共生活領域。這種自由主義的內容和性質是道德的:強調政治制度應當安排得能夠保障所有人的平等自由才算正義,以及個人也負有相應的公民義務。這是現代社會最核心和最基本的道德。這是一種嚴格的、狹義的自由主義。它提供了這樣一種發展的平台:鼓勵個人或自願、自由結合的團體追求自己的更高目標以至終極的價值目標體系。這種核心的、嚴格的自由主義只解決道德底線問題,而放開更高、更廣闊的領域讓人們去試驗、創始和冒險。它不僅可以和許多承認其基本原則的價值體系結合為各種形態的「廣泛的自由主義」理論,體現其理念的制度也將承認和容納各種合理的非自由主義體系與其競爭。它處理的是公民的基本權利,是任何國家也包括中國的法治建設有必要優先考慮的首要的權利原則。三、羅爾斯正義論的價值與局限從總體上看,羅爾斯的正義論達到了當代西方道德哲學、政治哲學和法哲學的頂峰。羅爾斯的主要創新就在於通過原初狀態及其相關程序把康德的絕對律令從倫理價值的基礎轉化為社會政治的基礎,把「善良意志」改造為「正義觀念」,通過把絕對律令程序化從而將其推向社會政治領域。而且,羅爾斯還將其正義論的哲學基礎逐步地擺脫了對於康德先驗論和道德哲學的依賴,建立在了權利(法)哲學的基礎之上,並仍然保持著與前者的一定聯繫。

   羅爾斯正義論的論證是成功的,從它的必要性來說確實如此。遺憾的是,這個論證並不充分。諾齊克指出了它的一個重要缺陷,這就是羅爾斯「並沒有提出一種直接的演繹論證,把他的兩個正義原則從規定了它們的其它陳述中推演出來。」「代替一種直接演繹論證的是規定一種狀態和過程,任何將從那一狀態和過程中出現的原則都被認為是正義的原則。」「這樣,羅爾斯的理論結構就提出了一種二難推理。如果過程是更重要的,那麼羅爾斯的理論就是有缺陷的,因為它不能產生正義的過程原則。如果過程不那麼重要,那麼羅爾斯為推出原則而提出的過程對產生的原則就只提供了一種不充分的支持。」[3]德沃金同樣對羅爾斯的契約論方法提出了批評。德沃金指出,原初狀態本身就需要證明,而對它的證明現在主要是來自自身要通過它來證明的正義原則及其制度應用。因此,「原初狀態的戰略並不能用來支持任何一個贊同把這兩個原則適用於現代政治的理由。」此外,原初狀態的論據對於兩個正義原則的證明並不是很必要甚至是多餘的,因為羅爾斯還有一種重要的證明——「在我們日常的、未經思考的道德信念和可能統一併且證明這些道德信念的某些理論結構之間,尋找一個『反思的平衡』」。[4]說到底,羅爾斯的主要論證手段——作為虛擬觀念的原初狀態及其相關程序只是把人們經過一定的反思認為合理的選擇道德原則時面臨的條件統一和結合到一個觀念之中而已。這種證明顯然是不夠的。羅爾斯正義論的缺陷與其所具有的現代經驗主義的典型特徵是分不開的:在某種隱蔽的形上學的基礎上和前提下來從事哲學問題的研究,與此同時卻又堅持拒斥那種形上學。羅爾斯正義論的理論基礎偏離了他自以為堅持的康德權利哲學的形上學的必要的基礎,儘管他本人甚至沒有意識到這一點。[5]《政治自由主義》甚至企圖使具有自由主義特徵的「政治正義」觀念與任何價值理論脫鉤,包括與康德、洛克和密爾所代表的自由主義脫鉤。從理論的內在邏輯來說,「羅爾斯的理論在深層是以權利為基礎的」,「平等關心和尊重的抽象的權利??必須被理解為羅爾斯的深層理論的基本概念。」「平等尊重的權利不是社會契約的產物,而是進入原初狀態的條件。」[6]然而,由於偏離了康德權利哲學的道德形上學的基礎,羅爾斯的正義論實際上是導致了權利目的論,有可能為使得較大的侵犯不致發生而允許較小的侵犯。

   綜上所述,羅爾斯的正義論對我們具有重要的理論啟迪:一方面,正義原則或者法權原則需要契約論、程序論,既作為其證明,也作為其應用的必要條件;另一方面,正義原則或者法權原則也需要一種道德形而上學和歷史哲學,作為其演繹推導的前提和理論基礎。契約論和正當程序理論對於法治理論是一種不可或缺的要素,但也僅只是一個要素而已,它並不能代替直接的演繹論證的理論前提和基礎,而後者離不開一種可能的倫理學和道德形上學。這就要求我們超越羅爾斯生活其中的英美文化的某種相對主義、經驗主義氛圍,重新追尋一種古典的政治哲學和法哲學。畢竟,法治理論和人權哲學除了經驗論的層面外,還需要一種先驗的理論要素。沒有這種要素,羅爾斯所希冀的作為現代多元社會重疊共識的政治的正義觀念——政治自由主義的內核——也將因失卻了必要的理論和信仰基礎而無法達成。此外,權利法則不能取目的論的形式,而必須取邊際約束的形式,否則就將違背「人是目的」的絕對命令。其實這是康德早在《道德形而上學》一書之法的形而上學原理部分中早已闡明了的基本原理。只要我們走出經驗論的陰影,就可以清楚地看到這一點。

   (文章原載於《山東社會科學》2006年第5期總第129期)

   (林道海,南京財經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法學博士,主要從事法哲學和人權法研究。)

  

   注釋:

   [1]最新不列顛法律袖珍讀本.法理學[M].張萬洪、風值水譯.武漢大學出版社,2003,P205.[2][3]羅爾斯.正義論[M].何懷宏等譯.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88,P2,P573.[4]諾齊克.無政府、國家與烏托邦[M].何懷宏等譯.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1,P209,P211.[5]德沃金.認真對待權利[M].信春鷹、吳玉章譯.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98,P211,P208.[6]韓水法.權利的公共性與世界正義[J].中國社會科學.20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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