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毒品犯罪案件中特情引誘的若干討論/李軍成

關於毒品犯罪案件中特情引誘的若干討論/李軍成 摘要:當今社會,毒品犯罪形勢依然相當嚴重。為了能夠儘快偵破案件,查明犯罪事實,一舉抓獲犯罪嫌疑人,在毒品犯罪案件偵破過程中,存在著司法機關利用特情人員設立圈套查獲犯罪的情況,那麼關於此類案件應該如何定性,其法律依據如何,本文將對此展開若干討論。關鍵詞: 毒品犯罪 特情引誘 教唆 圈套 刑事責任 在警匪片中,我們經常會看到這樣一些情節。為了一舉搗毀犯罪集團的老巢,抓獲其幕後老大,警察常冒著生命危險化裝成集團新人,想方設法甚至殺人放火、流血犧牲取得集團成員尤其是集團老大的信任。然後暗中搜集各方證據,引誘集團實施犯罪行動,最後與外部司法人員取得聯繫,裡應外合,成功抓獲犯罪嫌疑人。這是一種比較簡單點的電影情節。複雜點的,會出現這樣一些插曲:警察在「卧底」的過程中,被集團犯罪所得的巨額利潤腐蝕,泯滅良知抑或者在犯罪集團的脅持下,轉而成為了集團的犯罪工具,利用其特殊身份為集團犯罪保駕護航甚至出謀劃策,實質上成為了犯罪集團安排在司法偵查部門的「卧底」。當然,天網恢恢,疏而不漏,也為還電影觀眾一個滿意的結局,維護法律的權威和社會的正義,犯罪集團及該警察的犯罪行為在警方的艱苦努力下最終將會被查獲。在現實社會中,我們把這種"警察、司法人員或者他們的代理人為了獲得對某人提起訴訟的根據而誘使其實施某種犯罪"的行為稱之為「特情引誘」,理論界也稱之為「警察圈套」。 在特情引誘的場合,英美國家一般認為,被告人可以以他的罪行是基於政府的誘使而產生作為理由,提出免罪辯護,也稱之為「警察圈套合法辯護」。然而,在我國,犯罪嫌疑人就沒那麼幸運了。在毒品犯罪案件中,《全國部分法院審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會議紀要)的通知(法(2008)324號 2008年12月1日)「六、特情介入案件的處理問題」明確指出:運用特情偵破毒品案件,是依法打擊毒品犯罪的有效手段。同時,對特情介入偵破的毒品案件,要區別不同情形予以分別處理。 最高法院這樣規定有其十分的合理性。首先,在毒品犯罪形勢依然相當嚴重,毒品犯罪不斷呈現新的特點的:境外毒源不斷,對我國危害不減,毒品犯罪國際化,販運形式多樣化,毒品數量大宗化,毒品精製化,犯罪手段多變性,人體藏毒比例大,少數民族、未成年人參與毒品犯罪活動呈現上升趨勢的情況下,加大毒品犯罪的偵查與打擊力度勢在必行。其次,被告人落進了普通公民的圈套就可能構成共同犯罪,社會之大,誘惑之多,我們每個人都負有預防不法侵害,自覺抑制非法之不良慾望的道德責任和法律責任,不能不因為圈套設計者的不同而改變被告人的犯罪心態。總共3頁 1 [2]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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