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衡原則在輿論監督報道中的運用——從分析富士康事件的媒體報道談起
2006年7月至9月,一件號稱可以載入中國新聞史的新聞官司引起了商業、新聞業界和學界的高度關注。2006年6月15日,《第一財經日報》發表了該報記者王佑撰寫的題為《富士康員工,機器罰你站12小時》的報道,其中涉及到了富士康公司員工工作環境差,並且有超時用工現象等內容。7月10日富士康公司以文章內容失實,損害其名譽為由將《第一財經日報》的編委翁寶和記者王佑告到了深圳中級人民法院,並索賠3000萬元。之後,法院採取了財產保全措施,將王佑和翁寶的資產凍結。8月30日,富士康公司又出乎人意料的將3000萬索賠額降到了1元。9月3日,富士康公司撤銷了起訴,事件最後以和解方式告終。
對於這場頗富戲劇性的名譽權官司,國內很多媒體給予了高度關注。媒體報道司法案件本無可厚非,但在本案中,卻出現了輿論一邊倒的現象。媒體紛紛撰文聲援記者,對富士康公司的舉動表示譴責。例如:
「富士康公司用單獨起訴記者的方式打壓記者,試圖掩蓋「超時加班」的真相,向社會傳遞了一個危險的信號,那就是,司法程序是可以被濫用來壓制言論自由的。」
「3000萬,不僅是對記者發出的一次赤裸裸的脅迫,也是資本力量一次最露骨和徹底的示威。」
「富士康事件,是財閥干涉媒體行為的升級,從收買變為恐嚇,從以財力施壓,變為通過公權力威懾。其中暴露了一個缺少約束的強大資本的有恃無恐,在這一有恃無恐下,資本認為媒體可以輕易地被恐嚇,被操縱。」
「富士康起訴記者個人的行為,開了一個商業恐怖主義的好頭,這是在公開領域裡運用勢力集團能量的一個絕佳案例,這是對合法權利不合法運用的一次技巧試驗。」
很多媒體都採訪到了王佑和翁寶,並將他們的委屈和理由展現在自己的文章中,但是對富士康公司一方,媒體卻並未聆聽他們的聲音,而是對其單獨起訴記者並提出高額索賠的原因進行了各種各樣的猜測,憑藉這些猜測來抨擊其是「惡意訴訟」,並齊聲討法。對於一件尚未開庭審理的案件,媒體搶先做出了如此帶有明顯傾向性的報道,引發了人們對平衡報道的思考。
在當前的新聞實務界,特別是在輿論監督監督報道中,「平衡報道」被越來越多的提及。目前對於何為「平衡報道」,存在著很多種不同的理解。例如國內有學者將「平衡報道」從新聞報道內容、編輯策劃角度進行了分類理解:
1、從新聞報道內容來分,可以分為事實平衡和觀點平衡。所謂事實平衡是指,對報道中所涉及的事物諸多方面的事實信息作較為完備的陳列。這種事實信息本身沒有是非和價值傾向,但相關信息,尤其是對立性質的信息卻會導致受眾的是非價值一邊倒的判斷。所謂觀點平衡是指,在報道中給不同觀點的雙方或多方以表達意見的權利和機會,這樣,可以讓大眾更為理性的分析看待問題,有助於問題的解決。這種平衡方式更多的是出現在新聞評論和時評上。
2、從編輯策劃角度,可分為戰略平衡和戰術平衡。所謂戰略平衡是指,對一個媒體某個時期的報道編輯方針問題做出兼顧性安排,對不同是非判斷、不同性質的選題要做出較為均衡的部署。所謂戰術平衡是指,就某一個具體的新聞進行「平衡報道」。[1]
本文下面內容所指的「平衡報道」特指觀點平衡和戰術平衡。
一、平衡報道的內涵
「平衡報道」是一個舶來品,這一理念最初源於西方,是西方新聞報道的基本原則之一。1729年,本傑明·富蘭克林接辦《賓夕法尼亞報》,首次提出了這一理念,他說:「當人們各持異議的時候,雙方均應享用平等的機會讓公眾聽到自己的意見」。
合眾社創辦人斯克普斯要求記者:「在爭論中,你一定不要帶有傾向性或站在某一方面。你不可能做到總是完全客觀,但你必須永遠力爭把爭論雙方的觀點都反映出來。」
美國聯邦傳播法1949年關於"公平原則"的規定:廣播電視媒介保持公正和平衡的標準,在對公眾而言十分重要的議題上,為衝突雙方提供合理的辯駁機會。 [2]
目前我國新聞從業者對於「平衡報道」的認識,大都基於梅爾文.門徹在他的《新聞報道與寫作》中所作的界定:「儘可能給每一方,尤其是受到指證的一方說話的機會。」
二、「平衡」在輿論監督報道中的必要性
所謂輿論監督是指人民群眾通過廣播、影視、報刊、雜誌等大眾傳播媒介,針對國家事務和社會公共事務發表自己的意見和看法,形成輿論,從而對國家、政黨以及與社會公共事務有關的組織和個人形成制約。中國人民大學喻國明教授曾經精闢地指出,受眾對媒體的期待是解悶、解惑和解氣。由於輿論監督報道能滿足受眾「解氣」的需要,所以輿論監督節目的收視率、收視率和閱讀率普遍較高。
新聞媒介上的批評報道公認是輿論監督的主要形式,在習慣上,輿論監督被等同於新聞媒介的批評。由於大眾傳播媒介具有強大的社會影響力,一旦被媒體揭露,被批評者不光彩的行為在很短的時間內就會被廣泛傳開。所以,輿論監督報道必須確保平衡,否則極易給當事人造成無端的損害。
(一)平衡報道有利於增強新聞的真實性和客觀性
真實客觀是新聞報道的基本原則。廣義上的真實包括客觀。一般情況下,導致新聞失實的原因有兩點,一是錯誤;二是片面,即不客觀。為了體現新聞的客觀,進而確保新聞的真實性,提高媒體的公信力,平衡報道發揮著重要作用。
平衡手法所追求的目標,是更加真實、準確地反映事物及其內外聯繫。因為社會生活本來就是非常複雜的,存在著不確定性,對一個問題的認識可以仁者見仁、智者見智,即使新聞媒體也不能妄下結論。所以確保新聞真實的最好方式就是將各種矛盾的觀點都清楚地陳列出來,特別是要為受到批評的一方提供發表意見和辯解的機會。否則,如果被批評一方的意見得不到媒體的傳播,受眾聽到和看到的就只是一面之辭,真實的情況可能會永遠地被壓制,受眾永遠都不會了解到真相。
輿論監督不等於輿論審判,更不等於輿論制裁。「平衡」在報道訴訟活動中尤其重要,媒體應客觀的陳述事實,避免對一方訴訟當事人產生片面的輿論支持或輿論譴責。在富士康案件中,媒體就沒有把握好這一點,以至於形成了一場空前的輿論審判,嚴重抹煞了新聞的客觀性。
(二)平衡報道有利於防止新聞過度傷害,避免媒體被訴
輿論監督涉及到對某個當事人或是某個利益集團的批評,媒體做批評報道,要時刻把握一個準則:既履行輿論監督的職責,又不至於對批評者造成過度傷害。揭露問題的根本目的在於推動問題的解決,而不是為揭露而揭露,甚至由於一篇批評報道使一個企業或一個行業毀掉。穆青前輩對此有經典的說法:「批判是為了進步,為了更好地推動工作,這是輿論監督的目的所在。」[3]
由於媒體的強大社會影響力,如果把握失當,給被批評者造成了過度傷害,被批評者往往會順勢找到媒體的破綻,起訴媒體。例如,富士康案件中,如果經過法庭調查,《第一財經日報》記者的報道果真失實,富士康公司的起訴就是合情合法的,這樣一來,富士康公司完全可以那些將那些抨擊自己是「惡意訴訟」的媒體再次以侵害名譽權為由告上法庭,媒體就會陷於被動。但如果媒體在報道時注意了平衡,給予了雙方平等的說話機會,就可以避免輿論一邊倒,從而避免自己被訴。
(三)平衡報道有利於體現媒體的獨立地位
消息源為媒體報料時,往往是帶著自己的主觀情感和傾向,但事實究竟是不是如他所說的呢?這就需要媒體去做獨立的調查研究,而平衡報道就是媒體這種獨立性的表現。媒體在調查採訪中,往往是脫離消息源和被批評者,作為獨立的第三方去探尋事實的真相,不偏聽偏信任何一方的觀點,更不與其中任何一方構成利害關係。
在富士康案件中,媒體完全站到了被訴的記者一邊,而忽視了聆聽富士康一方的聲音,在此,媒體的獨立性大打折扣,難免使公眾對其中立地位產生質疑,影響了媒體的自身形象。
(四)平衡報道有利於以理性、有深度、客觀的輿論疏導社會情緒、平衡受眾心理
這一點是從受眾的角度來講的,輿論監督是社會的「解壓閥」,也是受眾的「宣洩口」。媒體在進行輿論監督時,不是先入為主的將自己的價值判斷結果單方面的灌輸給受眾,而應該有意識的引導受眾獨立思考,培養受眾冷靜、辯證的分析問題的能力。富士康案中,媒體在短時間內對富士康公司狂轟濫炸式的抨擊,使富士康公司在公眾心目中的形象瞬間遭到毀壞,增加了人們對類似的外資企業用人和管理方面的擔憂和懷疑,容易在公眾中產生並積聚盲目排斥、譴責外資企業的抵觸情緒。
平衡報道將對立的事實和觀點同時提出來加以比較,讓受眾自己從鮮明的對照中得出對事物的判斷,這不僅提高了受眾的社會認知水平,而且有利於疏導受眾情緒,不至於造成爆髮式的宣洩,從而維護了社會的穩定。
三、輿論監督報道中存在的失衡問題及對策
從媒體對富士康事件的報道中,我們可以看出當前的輿論監督報道在「平衡」的把握上,還存在許多問題,表現在:部分記者的平衡意識不強;即使意識到了平衡的重要性也懶於實施;對被批評對象存在潛意識的歧視,導致報道失衡;記者採訪前已產生強烈的情感傾向等等。為規避這些問題,筆者認為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作出改進:
(一)提高采編人員的平衡意識
1、平衡源於平等
在輿論監督報道中,無論是報料者還是被批評的對象,都享有平等的權利。「我可以不同意你的意見,但我不能剝奪你公開發表意見的權利」,這是所有新聞工作者的共識。《新聞調查》的記者柴靜曾舉過這樣一個例子,北京電台「人生熱線」的主持人林白,在做關於號稱能用肉眼看百病、治百病的胡萬林的節目時,胡萬林本人在京,也在熱線里打進電話,發表了自己的看法。有聽眾氣憤地抗議,「他是個騙子,你怎麼可以讓他宣揚他的觀點?」林白說:「如果我們今天不給一個騙子說話的機會,將來如果有一天我們受到冤屈,也許就無法為自己申辯。」 [4] 可見,批評者與被批評者,在記者面前都是平等的被採訪者。只有具備平等意識,才能在輿論監督報道中做到平衡。
2、新聞記者要具備質疑的精神
《新聞調查》對記者的要求中,有一項是記者必須要持有質疑精神,即有懷疑一切的介入態度和打破砂鍋問到底的工作作風,目的是探究真相。而單聽一方的陳述是不可能觸及真相的,對一方的質疑,是傾聽另一方聲音的動機,所以新聞記者往往通過自己發現或消息源提供的線索展開獨立的調查,質疑精神正是平衡意識的前提之一。報道富士康事件的記者們若能夠多一些質疑精神,對《第一財經日報》記者的採訪過程以及對富士康公司的用工真相進行獨立的調查,在此基礎上再進行報道,媒體會得到更多的信任和尊重。
(二)採訪過程中把握平衡
1、儘力採訪被批評對象
輿論監督報道影響力巨大,平衡採訪可以避免重大損失。前文中提到了梅爾文·門徹的《新聞報道與寫作》里為平衡報道下的定義是:儘可能給每一方,尤其是受到指證的一方說話的機會。那麼如何做到儘可能呢?以《新聞調查》2006年4月的一期節目《以公眾的名義》為例來說明:此期節目講述的事件是一個熱心於公益訴訟的律師李剛,起訴全國牙防組織有欺詐消費者之嫌,使全國牙病防組織成為輿論質疑的對象。從節目中的解說中,我們可以看出記者為採訪牙防組織負責人作出的努力:
解說:我們在北京大學口腔醫院的一幢宿舍樓里找到了全國牙防組的辦公室,在和牙防組的同志進行溝通後,我們約請全國牙防組的副組長張博學在第二天接受採訪,但之後我們又被告知採訪取消。
第二天我們還是來到了牙防組辦公室,希望其他牙防組的負責人能夠接受我們的訪問。但牙防組的辦公室沒人上班,在隔壁的預防教學辦公室,我們見到兩位工作人員,並委託他們聯繫之前曾和我們溝通過的牙防組的另一位副組長卞金有的電話。
牙防組織工作人員:卞老師讓我向你轉達他的歉意,他現在不方便,非常不方便出面來接受你的採訪。解說:全國牙防組最終沒有接受我們的採訪。[5]
2、站在被批評者的角度向消息源提問
在新聞實踐的操作中,即使記者「盡全力」,也經常會遇到被批評者不接受採訪的情況。為了達到平衡與公正的效果,記者在此時要可盡量想像被批評者可能的辯解,站在被批評者的角度向消息提供者提出問題。如上文中提到的《以公眾的名義》中,在牙防組織負責人不接受採訪之後,記者向維權律師提出了這樣的問題:
牙防組還有一個解釋,他認為牙防組的這些專家的成員對於企業的這種產品的認證是非常專業的,非常科學的,就算它看上去也許有不合規範的地方,但結論本身是經得住檢驗的。
牙防組解釋從2003年《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頒布之後他們就不再做實際的認證工作了,他們並沒有做明確的違法的事件。 [6]
富士康事件中,有些媒體在沒有採訪富士康公司的前提下,仍然提出傾向於媒體一方的誘導性問題,例如:
記者:我想很多有良心的媒體一直都希望自己做到客觀、獨立去報道所有的新聞,可是有時候,一些不能控制的力量總在影響我們朝這個目標努力。
記者:現在資本的力量越來越大,特別作為財經媒體,可能受到的影響更大,你感受到這種來自資本的壓力了嗎?
這樣的問題本身就帶有明顯的傾向性,甚至在問題中以表達了記者的觀點,這顯然有失平衡。而如果記者能站在受批評者的角度提問,一方面會體現媒體的平衡意識,一方面也解除了受眾心中的一些疑惑,能夠在一定程度上彌補不能直接採訪的缺憾。
(三)在語言表達及編排過程中體現平衡
1、體現記者努力的過程
在某種程度上,輿論監督報道的過程比結果更重要,向受眾表現記者為達平衡而做出努力的過程,更能體現媒體的品質。梅爾文·門徹對於平衡原則的明確解釋是——要去尋找被指證的人,有人拒絕採訪,我們要把他的態度呈現出來,有人的觀點在我們的片子必不可少,那我們就把為了得到他的觀點而採取的措施呈現出來。 [7]例如,《新聞調查》拷問醫療體制的一期節目《天價醫藥費》,在專家的尋找上,記者通過解說詞告訴觀眾「我們聯繫了北京的多位有關專業人士進行解答。在被各家大醫院的醫生和專家一一拒絕後,才聯繫到一位願意接受採訪的專家。」[8] 如果努力的最終結果仍沒有能夠採訪到被批評對象,也應該如上文提到的《以公眾的名義》一樣,將記者奔走的努力充分體現。
2、措辭上不摻雜過多個人情緒
最好的輿論監督報道應該是將事件真相如實揭露出來,就如《焦點訪談》一貫所秉承的「用事實說話」,媒體不能灌輸過多的個人態度與情緒。而在富士康事件的報道中,作為被訴方的同行,媒體記者們表現出了對被訴記者與編輯極其強烈的同情及對富士康公司的極度憤慨,如一篇文章的開篇這樣寫道:「作為一名新聞工作者,因為一篇報道,因為履行自己的職責,汽車、房子、存款一夜間都被法院凍結,昨日,翁寶接受了本報記者的採訪,坦言他的內心感受以及由此事引發的思考」,這樣的措辭明顯表達了個人的情緒。近日轟動一時的黃健翔辭職事件引出的黃健翔與南方周末記者吳虹飛之間的矛盾,起因也是記者吳鴻飛在《南方周末》上發表的文章《猖狂黃健翔》中,言辭摻雜了過多個人情緒。黃健翔在反駁她時寫道:「帶著先入為主的偏見和立場,幾乎是想當面來侮辱我的記者,我實在沒法忍受,我會因為你,拒絕你所供職的媒體的一切採訪。」南方周末職業規範委員會在調查報告中指出:「特約撰稿人在個別敘述中不夠剋制,摻雜了個人評判,儘管個人評判並未違背客觀事實,但如能以更佳的新聞技術予以處理,將更有利於信息的傳達和敘述的客觀。」可見,為了體現報道的客觀公正,記者應注意措辭上的冷靜,避免報道的情感失衡。
3、通過辯論方式表現觀點的衝突
報道中表現觀點對立雙方的辯論過程,可以為受眾提供不同的信息與觀點,讓受眾更加全面理智的分析社會問題,這也是一種體現平衡的手法。如中央電視台《經濟與法》欄目在報道余秋雨訴肖夏林名譽侵權案中,編導將雙方觀點用辯論的方式體現,充分表現了平衡,讓觀眾做出自己的判斷。又如新華社的一篇報道《關注「11?25」煤礦瓦斯爆炸事故》,全篇的表達方式就是一問一答來展示事件的,達到了很好的效果。
4、不妄下結論,只體現過程
新聞報道應該反映事件的原貌,記者的調查結果並不一定就是事件的全部真相,況且輿論監督的報道往往涉及眾多法律問題,因此,此類報道應更多的表現過程而不妄下結論,以免防礙司法判決。如《新聞調查》2004年的一期節目《湖北鍾祥投毒案再調查》中,記者對四名犯罪嫌疑人進行了大量的調查,希望了解四人是否受到刑訊逼供,節目中拍攝到這四個人在陳述自己受到刑訊逼供時,都表現出了讓普通人深感同情的痛苦。但記者在節目中強調,儘管他們都陳述了受刑的經歷,但不能斷言四人都受過刑訊逼供,因為受害者也可能是撒謊者。[9] 而在富士康的相關報道中,很多報道在文章的題目、記者的提問中,明顯表現了記者對此事所做出的論斷,甚至還直接預測雙方勝敗訴的結果,有媒介審判之嫌。給予各方說話的機會而不妄下結論,這是平衡、客觀報道的一種重要表現。
「平衡」是輿論監督報道追求的理念,但如何做到平衡在實際操作中並沒有一個準確的「量」的標準。輿論監督報道最終追求的是通過還原事件真相,觸碰事件本質,為公共利益服務則成為平衡報道的「質」的支撐。平衡並不是新聞報道的最終目的,而僅僅是一種手段。正如本文所分析的富士康事件,最值得媒體關注的不是富士康事件本身,而是其背後所反映的中國勞工的生活現狀。當輿論監督以公共利益為天平時,「平衡」才能真正實現。
參考文獻:
1、 牛靜,《略論平衡報道》,《新聞愛好者》,2004年7月
2、楊美萍 、趙前衛,《論新聞寫作中的平衡手法》,人民網,2006年11月1日
3、張潔,吳征,《調查〈新聞調查〉》,文化藝術出版社,2006年01月
4、李正善.《試論輿論監督報道的平衡原則》,《今傳媒》,2005.年12月
5、王磊.《解讀〈每周質量報告〉的平衡報道》,《當代傳播》
6、周虹,《從《天價住院費》看《新聞調查》的平衡報道》,人民網,2006年7月24日
7、柴靜.《調查性報道中的平衡技巧》,《中國記者》,2005年3月
8、諶達軍,《平衡報道興起的社會背景和動因》,http://blessmu.blog.hexun.com/4300540_d.html
9、吳麟,《報道的平衡與全面》,中華傳媒網
10、苑麗萍:《如何經營揭露型報道》,博客網
注釋:
[1] 諶達軍 :《平衡報道興起的社會背景和動因》 http://blessmu.blog.hexun.com/4300540_d.html
[2] 吳麟:《報道的平衡與全面》,中華傳媒網
[3] 苑麗萍:《如何經營揭露型報道》,博客網,2005年7月24
[4] 柴靜.《調查性報道中的平衡技巧》,《中國記者》,2005年3月
[5] 新聞調查《以公眾的名義》,央視國際網站,2006年4月5日
[6] 同上
[7] 轉引自柴靜,《話語權的另一半》,天涯博客網,2006年9月1日
[8] 周虹,《從《天價住院費》看《新聞調查》的平衡報道》,人民網,2006年7月24日
[9] 柴靜.《調查性報道中的平衡技巧》,《中國記者》,2005年3月
作者:張衛鴻 俞水 中國傳媒大學05級傳媒政策與法規專業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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