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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電站員工「挾屍要價」何其荒唐

來論

據華商報報道,陝西眉縣少女麗麗於12月6日失蹤,家人苦尋無果,9日當地水電站員工找到家屬稱閘門處發現屍體,家屬準備撈屍時卻遭其索要6000元打撈費。之後,麗麗家人通過多方了解得知,麗麗屍體6日就被綁在岸邊,涉事員工沒報案卻忙於找家屬索打撈費,「耽誤了警方的最佳破案時間」。

「挾屍要價」事件時有發生。而這次,讓有些人更加憤怒:一者,發現屍體者是隸屬於寶雞峽引渭工程灌溉管理局的水電站員工,不同於此前類似事件中的漁民及民間打撈隊。事發地也非自然河流,而是有關部門管理的水電站。作為其管理維護單位、人員,有責任打撈水電站內死者遺體,若是管理不力造成他人溺水的,恐怕還要承擔相應責任。

二者,發現屍體,理應第一時間向公安部門報警、報案。在警方介入偵查前,非必要的破壞死者遺體行為、隨便拿取隨身物品行為等,都有可能造成線索破壞,嚴重的甚至會構成違法。涉事員工從死者身上拿出部分物件是否構成違法,值得追問。

「挾屍要價」讓人寒心,更令人寒心的是,連有些屬「公」的單位人員也趁機打劫,甚至為了「要價」連起碼的報警、保護現場等責任都摒棄了。對此,相關的調查問責必須落地,給洶湧輿情以交代。

□劉鵬(職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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