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後在房產上加名,離婚後必須平分嗎?

摘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第四項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導語:有關離婚後房產分割的問題和矛盾層出不窮,尤其涉及到房產加名後離婚的事件,更容易出現糾紛。如果離婚,房子要怎麼分,視具體情況而定。一、婚後加名,離婚後房產能分給加名一方嗎?如果房子是一方在婚前全款購買的,那麼該房產依法應屬於出資人婚前的個人財產,但如果婚後加上了另一方的名字,則應視為房屋所有人對其配偶的贈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第四項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也就是說,該房屋為夫妻共有財產。如果離婚,婚後加名的一方可以要求分割房產。二、婚後加名,離婚後房產該怎麼分?離婚後,該房產並非要對半分割。房產的分割原則是:有約定的,按照約定分割;沒有約定的,可根據房屋的來源、雙方的出資、對房屋的貢獻大小等因素,酌情商定房屋的歸屬及折價補償問題。三、相關案例分析2012年10月,市民A先生用自己的存款全款購買了一套住房,在2014年12月,辦理了房產證。2015年A先生與B女士結婚, 婚後主動在房產證上加上了B女士的名字。兩人就此簽訂書面協議,並一同到房地產登記機關辦理了加名手續。2016年A先生以夫妻感情不合提出離婚,離婚後,B女士要求對房產進行平分,遭拒。1.該房屋屬於夫妻共有財產嗎?上述情況,A先生所購房屋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六條規定:「婚前或者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當事人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贈與方在贈與房產變更登記之前撤銷贈與,另一方請求判令繼續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處理。」因此,如果贈與方未在贈與房產變更登記之前撤銷贈與,那麼婚後在房產證上加了配偶名字,房屋就應視為贈與方對其配偶的贈與,也就是說,屬於夫妻二人的共同財產。2.如何分割房產?離婚後,房產能否進行平分,要看雙方之前的約定情況。有約定的,按照約定分割;沒有約定的,可根據房屋的來源、雙方對房屋的貢獻程度等因素,進行房屋歸屬及折價補償。離婚後,房產如何分割,應具體問題具體分析。不是說婚後在房本上加了名字,就一定可以平分房產的。資料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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