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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為何總要自證清白

法官為何總要自證清白
2015.7.5人民法院報
湯海慶

從社會變革的動態過程看,確立絕對的司法權威具有元規則性質——撬動法治實施、推動道德重建、帶動司法進步。這種元規則性要求,司法權威是免於證成的,包括禁止人們以司法腐敗或者水平不高為由對現實司法進行迴避、放棄與抵制。

今年4月初,媒體與社會都被一則「法官毆打律師」的新聞吸引。4月30日,由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北京市律師協會、通州區委政法委、通州區公安分局共同組成的聯合調查組通過新聞通報會公布事件調查結果:不存在通州法院法官賴秀林毆打律師崔慧和庭長楊宇指使法警毆打崔慧的情況,並公布了現場監控錄像。此後,微信上還是出現了《崔慧傷從何來視頻是否有死角崔慧案視頻公布後的十大疑點》的事件餘音。與此有過之而無不及的是,有位媒體人差不多同一時間段在微信圈內寫了一篇《給法治辭職設置「障礙」並不丟人》的文章來指斥法官。

從今年5月1日開始,立案審查制改革為立案登記制,顯性的、隱性的社會矛盾糾紛如潮水般湧向人民法院。在頂層設計者看來,這是為了歸口扎堆暴露轉型社會中的弊端與矛盾,體現著勇氣與坦誠,也鼓勵著法院的擔當與作為。最為重要的是,由於轉型社會的多元斷裂特徵,一些人將糾紛訴之法院,未必就是為了獲取一個權威專業的評判,而僅僅是為自己業已形成的內心判斷和行為主張套取強制性的外衣。在此目的之下,他們傾向於渲染權力、金錢、人情、輿論等的影響力,既針對對方,也針對法官。法律如魔方一樣被揉捏,只要結果不令人滿意,完全可以通過輿論話語或者抽象道德概念把法官壓倒在地,趁此讓案件「從頭再來」。這樣的司法運作過程雖不是一種常態或者趨勢,但卻存在致命的黑洞。因為,它表徵著這樣一種風險:法律、法院、法官被幻化為逐利的工具化存在,不再是附有某種永恆價值而不能輕言放棄、承載內心寄託而不可輕易破壞的神聖所在。

因此,法官的自證清白,本身就是工具化運作的結果,法官也從沉著冷靜的裁判者淪落為膽戰心驚的被裁判者,由此延伸到司法公開與司法民主,如果超越了優化司法服務與提升司法效率的合理價值而變為過度,也容易步入這種身份反轉的後塵。那麼,司法權威是一種怎樣的權威?或者說,在現實世界中如何去塑造司法權威呢?

在地方公檢法共同體層面可以看到這方面積極的努力:一個是聯合出台依法處理妨礙政法幹警履行法定職責違法行為的指導意見,另一個是聯合出台打擊與預防虛假訴訟的會議紀要。針對法院或者法官的角色破壞行為具備了否定評價和依法制裁的可能,這是凈化訴訟裁判空間、阻止司法工具化傾向的應急性回應。對於訴訟之前的法律的權威和訴訟之後的裁判的權威呢?插手過問案件的內外兩個規定新鮮出爐,信訪法治化改革深入推進,而且是以組合套餐的形式逐項推出,頂層設計者弘揚法治的誠心可謂不容置疑。

必須指出的是,從尋求解決問題的有效途徑考量,這是制度補強制度,即賦予法官對於失范的參與訴訟和干預司法行為進行否定性評價的法律武器。然而,這些制度創新的努力,或是停留在地方層面,或是缺乏操作細則,法官可實施的空間有限。更主要的是,受制於法官的政治、法律、經濟地位,實施的實際效果也未必理想。如果說司法體制改革是撬動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支點的話,尊崇法院和法官的地位、樹立司法權威則是撥動司法體制改革「千斤」的「四兩」。

然而,文明的進化絕不可能停留在治理的層面。通過強大甚至是公正的司法裁判機制,修正那些失范的權力和社會行為,這是由亂而治的第一個層次。環顧當下,司法職業並不是現實中國職業話語閉塞的孤證,醫患關係、大學治理、科研體制等等,都在說明一個問題:我們曾經奉若神明的那些價值性的標準和尺度都陷入了相對主義甚至虛無主義的泥沼。因此,如果沒有社會主體文化素養的根本提升,法律擬制的司法權威始終存在走向破產的風險。主要表現為:一是司法功能的有效發揮難以為繼。不跟上社會內部的結構性變革,司法就會被長久地置於維護社會公平的第一線,在功能擴張中累積體系內的緊張和壓力。二是司法權威的自覺尊崇難以保證。當法律並未托底封頂,法治並未成為信仰,司法權威的改造方案很可能成為功利性的策略,一時一地的司法進步都可能僅是曇花一現。三是司法主體的獨善其身難以期待。當司法人員遭遇低俗化的社會土壤,專業化知識就容易脫離職業化倫理的駕馭支撐,讓司法更容易成為令人生分的競技場。為形成源源不斷的社會公平正義輸送機制,我們必須從司法、法治的形式系統轉向倫理、道德的實質系統。

內心的寧靜與安詳必然緣於敬畏與信仰。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明確提出,法律的權威源自於人民的內心擁護與真誠信仰,國家治理者也是朝著這個正確方向在積極努力的。表現之一,堅持依法治國和以德治國相結合。習近平總書記指出:「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內心的法律,法律和道德都具有規範社會行為、維護社會秩序的作用。」只有堅持以道德為滋養,法治才有堅實的社會基礎和廣闊的發展空間;表現之二,全面弘揚與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表現之三,深入開展感動人物、道德模範以及最美人物的系列評選。那麼,更為積極有效的推動方向又在哪裡呢?在不斷創新教育與推動啟蒙的大背景下,我們亟需恢復社會生活中的公共倫理。即按照道德的結構性與實踐性規律,逐步提升社會的道德底蘊與水平。

社會公共倫理體系大致分為以下三個方面:一是公權力的政治倫理,二是職業人的職業倫理,三是社會人的公共倫理。為了堅持道德重塑的自覺自立性,我們需要努力避免脫離社會生活與人類本性的宏大敘述與強制約束,更多地訴諸人之常情與漸進引導,不斷改進思想政治教育與紀律作風建設的方法創新、平台改造。更為重要的,我們需要突出強調法治在公共領域道德重塑過程中的交割托底作用,即優先保證依法執政、依法行政、人權司法保障的落地生根。這在塑造社會人的公共倫理中體現得更為明顯。因為,強調社會人的公共倫理,實質就是拔高全民守法的法治標準,包括:全面履行義務、全力捍衛權利、正當行使權利。全面履行義務就是樹立共同體意識,始終致力於社會共同生活空間的維護與發展;全力捍衛權利就是對於公權力和其他社會主體的侵犯行為,堅定地予以反對並訴諸合理解決;正當行使權利就是實現個體權利時不斷強化說理論證與平等兼顧的自我約束。

總結一下上述梳理過程,有下面三層基本意思:第一,司法的式微要求法律獲得至上性,法律至上性的恢復需要絕對的司法權威予以保障,此謂司法權威是法治體系的底色;第二,司法權威並不是一種威權,它的恆定持久來自於社會性的道德重塑,此謂社會道德是司法權威的底蘊;第三,法治的有效推進為公共倫理的恢復確立了界碑,進一步引領著社會道德的重塑。此謂法治實施是社會道德的底線。因此,從社會變革的動態過程看,確立絕對的司法權威具有元規則性質——撬動法治實施、推動道德重建、帶動司法進步。這種元規則性要求,司法權威是免於證成的,包括禁止人們以司法腐敗或者水平不高為由對現實司法進行迴避、放棄與抵制。這就好比足球競技運動中,絕不允許動輒質疑裁判的判罰,絕不可能經常性由裁判對判罰進行解釋論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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